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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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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巨大,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电信诈骗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篇1

报告从诈骗电话整体形势、诈骗电话类型、诈骗电话号源类型与归属、诈骗电话号源地域分析、电信诈骗攻击目标地域分析、诈骗电话攻击时间特点、电信诈骗识别力地域排行、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拆解等角度,将当下猖獗的电信诈骗做了全方位解读。

报告显示,仅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平均每天拦截骚扰电话约1.11亿次。其中,共拦截诈骗电话4.45亿次,占到了当月骚扰电话拦截总量的13.0%,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考虑到诈骗电话可能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诈骗电话显然已经成为危害最为严重的骚扰电话类型。

金融理财类与身份冒充类诈骗占比近七成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用户的“吐槽信息”的统计分析显示,在用户接到所有的诈骗电话中,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占43.2%,此类诈骗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尤其盛行;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25.2%。两类诈骗相加占比68.4%。在身份冒充类诈骗中,冒充电信运营商的诈骗数量最多,占比为26.0%;其次是冒充领导,占21.2%;排名第三的是冒充快递,占14.3%。

接到不认识的固定电话和400/800电话时,要多加小心!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在诈骗电话的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量的56.0%;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27.1%;手机呼出的诈骗电话占诈骗电话呼叫总量的15.4%;此外,还有1.2%的诈骗电话来自境外呼入。可见,固定电话和400/800号码更应该成为诈骗电话治理的重点对象。

骗子们的作息很规律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诈骗电话呼叫量均超过了一周总量的15%,而周二到周四的呼叫量则相对较低。报告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末很多人都会独自在家,有空闲时间,而且身边没有可以给自己提醒的人,被骗子成功诈骗的几率也就更高。骗子们也因此选择在周末来拨打更多的诈骗电话。

不过从一天24小时的情况来看,骗子们的作息规律和普通人差不多。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早上8点至11点,而晚上10点钟以后就相对较少,凌晨1点至5点是诈骗电话呼叫量的低谷期。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篇2

电信诈骗犯罪的本质符合普通诈骗犯罪的原理,利用了网络、电信作为工具,使其具备了现代技术的特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也就变得复杂起来,不仅具有了集团化、企业化的特点还在处于该犯罪产业链条化的初期。如果不严加防控,建立起联动长效机制,其结果不仅危害到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损失还将会导致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又由于江苏省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发展迅速,因此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灾区。所以,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对策对江苏省的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江苏省公安机关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中显示,南京市共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其中最大单笔诈骗金额超过1000万元。随着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解决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但是在专项打击行动的开展过程中,江苏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单单依靠打击是不够的,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联动防控模式。

1.1 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电信诈骗犯罪虽在本质上属于金融类诈骗,却不同于以往的金融类诈骗犯罪,因为该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是其他金融类诈骗犯罪难以企及的。这也是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之下,电信诈骗犯罪仍然活动猖獗的原因。尽管犯罪行为人的电信诈骗手段繁多,但大多都有一个基本的模式。这个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中奖类:犯罪行为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群发中奖信息,如2013年3月南京市发生的两起案件。受害人都是收到了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的虚假中奖信息。

快递类:受害人往往收到有关问题包裹的短信或者电话,联系对方后自称是快递公司,然后被告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包裹被公安局扣押,随后便逐步陷入骗局。

冒充公检法类:这种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不仅可以与其他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互相交错使用,还可以单独使用。由于利用了人民群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其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危害也更大。

社保补贴类:犯罪行为人利用我国现行政策中有关发放补贴的漏洞,杜撰出“社保补贴”这一理由骗取财物。

冒充熟人类:现代都市人群的工作与生活的节奏日益加快,客户和朋友之间虽然彼此熟悉但因为忙碌而很少联系。犯罪行为人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发短信或打电话冒充受害人的朋友,并以出事或以借钱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在许多的电信诈骗的犯罪类型中,犯罪行为人设置受害人所在地的公检法等部门的电话,从而实施诈骗违法活动,就是利用了VoIP特定软件的改号功能。而这种功能利用一种叫做E.164号码映射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使用E.164 地址和动态授权发现系统(DDDS)和域名系统(DNS)将电话系统与因特网统一的一组协议。ENUM 是因特网工程工作组(IETF) 采用的标准,它使用域名系统 (DNS) 将映射电话号码到网页点至或统一资源定位器 (URL)。 ENUM 标准的目标是提供单个号码来替代多个号码和为单个家庭电话、商业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和 e-mail 寻址。因此,犯罪行为人只需要设置E.164中的号861010086 时,受害人的电话上就会显示来自10086的电话。而且目前黑市上,这样一套VoIP改号的软件大约1300元,每月的服务费大约3000元。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智能化手段有很多,大多是利用VoIP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 盾转帐等技术,加上很强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进行诈骗犯罪。其中,使用VoIP系统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是最为普遍的。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是指将模拟的声音讯号经压缩与封包后,以数据封包的形式在 IP 网络环境中进行语音讯号传输的技术。在VoIP的传输过程中,首先要经过语音——数据——IP的转换,最后经过DSP路由器将数字语音转换为模拟语言。虽然其工作原理很简单,但整体设备的组装和维护是相当困难的。一般的VoIP系统需要以下的组件:

(1) 电话机:可以是模拟电话机、PB_ 电话机、IP 电话机、Cisco IP Communicator 等。其中如果电话机是模拟话机,系统中必须要有IP 网关。

(2) 网关:网关用于互联并为那些不能完全通过 IP 网络的设备之间提供通信功能。

(3) MCU:MCU(多点控制单元)属于会议系统的硬件组件,包括多点制器和可选的多点处理器,其功能是从会议方接受信息流并向所有会议方转发接收到的信息流。

(4) 应用和数据库服务器:这些服务器为 IP 分组电话网提供各种必需和可选服务。

(5) 网守:网守可以提供两种完全独立的服务功能,一是呼叫选路功能,用于在名字或电话号码于IP 地址之间进行解析;二是CAC(呼叫接纳控制)功能,用于为呼叫建立请求提供接纳机制。

1.3犯罪团伙集团化

目前,集团化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团伙成员往往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冒充电话客服、银行客服的,专门负责网络群呼,专门负责办假银行卡等。从江苏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电信诈骗犯罪主体正逐渐职业化,大量犯罪行为人以电信诈骗犯罪为生存手段,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实施常态、持续、大规模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在手机收到每一条诈骗短信和每一个诈骗电话的背后大都隐藏着这样一个产业链条:个人信息贩卖者推销大量的个人信息,黄牛党非法办理着大量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非法VoIP开发商贩卖各种电信诈骗犯罪工具,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四处招摇撞骗。而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不仅是这条产业链的监管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国内的多家搜索引擎也在这个产业链条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对于这种搜索引擎公司的推广非法链接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应该予以严肃处理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

同时,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中,还包涵着数个子产业链。其中包括:银行卡犯罪产业链、非法贩卖个人信息产业链、VoIP的非法贩卖组装产业链等。它们与电信诈骗犯罪纵横交错,使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结构愈加复杂,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也正是这些子产业链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犯罪工具和资源,造成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往往沉寂一段时间后很快死灰复燃。而电信诈骗犯罪作为该产业链条的末尾,也同样支撑着子产业链条的发展。同其他类型的犯罪产业链化相比,电信诈骗犯罪与其子产业链之间虽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两者之间可以独立存在。比如,电信诈骗犯罪频频得逞的一个原因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力。今年的3.15晚会就重点曝光了涉及倒卖互联网用户隐私的灰色产业,不法商家通过跨站跟踪、Cookie跟踪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其中,就包括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掌握的的大量的个人信息。

2 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根据对江苏省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的分析研究表明,电信诈骗犯罪仅靠专项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该犯罪蔓延性大,发展迅速。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难以根治的,这就需要电信银行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多方加强合作,及时有效的防控电信诈骗犯罪。

建立ISP级别的监控体系

针对VoIP的普及,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是大势所趋。2007年初,荷兰政府强制ISP运营商安装监控系统。同年六月,南京邮电大学应广西电信的要求设计并开发了互联网骨干网络VoIP的监控系统,并成立了实验局。该系统以分光的模式部署10G的省际网络,通过协议分析、端口匹配、流量监控和上网信息特性的等方法实现其全省互联网VoIP业务的识别与管理。

但是,由于该系统覆盖面小而成本巨大,其监控的范围和力度比较小,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功。在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ISP监控体系,化整为零,将投入分散到更大的范围。在这个体系中,至少要覆盖电信、网通、教育网、铁通等多个主流ISP省出口及入口。这样才能全面的封堵不合法的VoIP,并且不仅要将出口堵住还要堵住入口,令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无计可施。从战略的角度上来讲, ISP电信运营商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负责着数据的采集、上传和入库。这期间担负了大量的技术工作,比如分光技术、流量采集技术、VoIP控制技术、分布式数据库技术。

大部分的电信运营商是国有经济的支柱产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追求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一个大环境的状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深远的影响。这就表明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可以作为潜在的经济效益来满足电信运营商的需求。因为,电信运营商通过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简单和方便的方式应对电信诈骗犯罪。这样不仅会提高电信部门的正面形象,更为重要的是该监控体系的特定对象监控、情报侦察、对象调查与监控以及舆情监测等职能还可以为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如果要建设一个覆盖全省的大规模ISP监控体系, 其投入产出比是不得不考虑的。从投入来讲。首先,就该监控体系的功能划分,至少包括三个部分:

1信息获取部分:分光器、光电转换器、波分复用设备、波分附属设备

2信息处理部分: 信息分析服务器、信息代理查询服务器

3数据处理成库部分:结构化数据技术与应用库服务器、非结构化分布式储存服务器

就关于该ISP监控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来看:初步估算,基础设备的采购、安装以及维护的费用大约800万人民币。同时,所需要投入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约在120人左右。相对来讲,尽管该监控体系的建设初期并不是特别完善,回报的成效又难以统计。但随着信息化技术水平的提高,ISP监控体系还可以增加若干个模块。比如增加“案件管理模块”,可以将截获的数据按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案件”分类入库,方便公安机关进行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管理、案件处理、案件审核、案情分析、案情统计等功能。进一步来讲,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甚至可以担负起舆情监测的职能。只需要在该监控体系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研发舆情分析引擎就可以实现该监控体系的一专多能。依据现代技术发展来看,该ISP级别监控体系不仅将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防控的主干力量,还将发展成为保证互联网社会和谐安全的必需品。

明确银行、电信部门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义务

江苏省公安厅调查显示,在大部分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大部分电信和银行部门由于缺少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缺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公安机关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合作限于侦查阶段,缺乏长效的防控策略。这不仅直接导致了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被动,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两个主要的过程就是通过电信和银行部门来实现的。随着近年来银行、电信部门业务水平的急速发展,让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有机可乘。比如一些电信企业开发使用的商务电话业务),原本 营商提供所谓的虚拟总机服务,与以往的商务电话业务相比较。虚拟总机降低75%上月租成本,大大节省支出,费用更低廉。这种服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门槛。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仅是它的法律责任,也是它的社会义务。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无法追究电信部门的刑事责任,也就更无法从电信部门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

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银行卡必须在银行柜台办理,而且必须实名办理。然而,江苏省公安厅近几年组织侦办多起电信诈骗专案中,共查明电信诈骗涉案银行卡2万余张,涉及国内各大银行,开户地遍及全国各地,但是没有一张涉案银行卡是犯罪嫌疑人实名办理的。同时,各大银行为了开展业务,网银或手机银行没有明确的限额限次和境外分解资金限制。这让犯罪行为人能够短时间内将骗取的赃款快速分解、层层转账,最后从ATM机提走现金。令公安机关来不及冻结账户资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此,银行应该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讲,银行在防范金融类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的优势,而且处于拦截电信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犯罪的最后一个流程。因此,银行应当充分地表现出“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行业理念,切实践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建立统一、规范的转帐支付风险提示制度。同时,除公安机关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核查储户真实身份而有限开放证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查询的部分系统功能外,银行在补充、完善储户个人身份资料时还应该为账户办理者现场采集肖像信息,备份留作底档。而将帐户转借给他人进行诈骗犯罪的,帐户本人也要负连带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统计显示,2012年2月至11月间,江苏全省银行员工成功防范电信诈骗案件1700余起,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8400余万元。江苏省公安厅通过对银行柜员、保安、大堂经理等一线员工集中开展防范诈骗犯罪专题培训,推广“三问二看一核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标准化流程和大额转账汇款签署安全告知单制度,落实银行员工提醒义务。在有些地区,地方公安局和银行监管机构已经组织各派出所与银行网点签订案件联动防范协议书,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表现优秀的同志予以双重奖励,颁发证书与奖金。

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间的联动

江苏省某市的检察官讲到:截止到目前,公安机关破获的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中,不少案件在移送检察院批捕起诉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电信诈骗犯罪的大部分证据是电子证据,很容易被销毁于无形。这是基于公安机关以往办理电信诈骗的案件中吸取的经验。一方面,因为电子证据恢复难度大,公安司法机关很难独立完成,只有与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合作才能完成其恢复。另一方面,被害人的钱款都是被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骗走的,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过见面,更无法上指认对方。这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线索的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就需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

首先,公安机关应发挥“金盾二期工程”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力量,在ISP级别监控体系建立的基础上,组建公安情报队伍。对ISP运营商上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以实现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共享和及时有效的控制。同时,与银行、电信企业建立起一个长效的快速反应机制,防止电信诈骗犯罪中涉案资金被瓦解、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支持来掌握侦查的主动权。

其次,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案涉及到民事权益。如果电信诈骗犯罪案完全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决,会导致警务资源分配不均;如果民事权益调解不当,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就受到侵犯。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整合资源,联动处理和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在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处理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进行合理安排,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信息技术水平上还是比较薄弱的,一旦电子证据被毁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往往没有办法独立解决。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同社会上具有数据恢复能力的专家或者硬盘鉴定公司来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介入来重新掌握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以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审判。

最后,多方联动处理的问题并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而是对犯罪团伙施加的影响。将视角延伸到打击之外,才是整个防控模式的主要目的。

公安机关领导,多方组织社会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在总结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经验基础上,应该及时将典型的犯罪案例向辖区内的人民群众进行网络或传单式的宣传。比如平安江苏微博;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的小警故事多和愤怒汤姆猫;常熟市公安局拍摄的防范电信诈骗微电影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收到了较好的社会防范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此类犯罪的发案率。然而,这种成效往往持续的时间不长。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进行案例解释虽然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其教育面却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的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中,公安机关和法制宣传部门要具有领导性而不是主导性。具有主导性的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和与人民群众切身接触的社会力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方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行政单位。这些部门应该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公安机关分析出的电信诈骗犯罪的最新趋势,不定期组织有关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调查显示,基层工作者的宣传工作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很大盲区。比如新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离退休、下岗失业的城市社区居民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等。这些对象往往文化水平薄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受害者。所以,在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教育面时,注意要加大宣传力度以覆盖更广阔的范围。

大学的社会志愿者作为一支强劲的社会力量对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江苏省教育十分发达,省内高校众多。各高校组织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不仅会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受益面,还将会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被犯罪行为人冒名的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等,应该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公开其办事的正规流程,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减少人民群众偏听偏信盲从的行为。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篇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电话、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笔者以所在的基层院B所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样本,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为有效防范这类型案件的发生提供有益的帮助。

2013年以来,笔者所在B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8件61人,涉案金额10万以上2件8人,100万元以上2件44人,“涉台”3件48人,电信诈骗7件57人,网络诈骗1件4人,其涉案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影响广、危害大,可谓令人发紫,值得深思。

一、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以年龄低、学历低的偏远山区女性居多。“80后”“90后”是此类犯罪的主力军,其中,“80后”43人,占70.49%;“90后”12人,占19.67%;初中以下文化49人,占80.33%;来自福建尤溪、泰宁、平和等偏远地区有22人,占36.07%;来自省外有17人,27.87%。其中,女性有48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8.69%,占全部侵财犯罪案件的78.69%,占全部女性犯罪案件的24.74%。

二是团伙多次犯罪现象突出。受理的8件电信网络诈骗案均为团伙作案,通过拔打电话、QQ聊天等进行诈骗次数更是不计其数,据嫌疑人交代,每人每天拔打诈骗电话和聊天对象均在200个以上。

三是诈骗对象更加明确。以老人、农民、台湾男性等特定人群为主,利用农民群众对各项惠农惠民政策不甚了解的情况,发布返还社保补贴等虚假信息,向农民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涉案4人,占6.56%;利用和台湾同胞语言、风俗习惯相同的优势,选择台湾男性作为诈骗对象,此类案件涉案48人,占78.69%。

四是犯罪手段日益“高明”。出现“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现象,此类案件有2件44人,占72.13%。犯罪手段从简单的提供“***”、外围七星彩票号码等虚假信息要求支付报酬,到冒充邮局、社保、财政和海关等工作人员告知快递包裹内藏有毒品或虚构补贴“社保”要求支付保证金,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诈骗;从手机、电话直接进行诈骗到通过网络电话、QQ、“奇摩即时通”等载体先谈感情交朋友,后诈骗要钱。去年来,“***”、七星彩票等信息诈骗有5件13人,开设服装买卖、批发网站实施诈骗有1件4人;假冒推销网络游戏实施诈骗有1件32人;以结交男女朋友实施诈骗有2件14人。

二、发案成因:

一是“就业难”背景下,就业广告缺乏监管。农民工进城“就业难”,生计无着落,诱使个别人妄想行走捷径。如诈骗分子漳州市李某丽因离异后家庭困难,又找不到工作;泉州市安溪县人郑某凤进城后一个月生活仍没着落。就业广告迎合社会需求,但缺乏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如张某等人诈骗团伙案,自2012年7月以来连续通过“58同城网”、“厦门人才网”、“赶集网”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不断补给团伙成员,截止2013年5月16日案发时当场查获涉案人员34人。

二是预谋策划下,“谎言链”较难识破。事先编制如当地风土人情等培训教材,定期组织骨干授课,找问题、授经验、谈体会,完善作案方法和手段。同时,进行周密分工,环环相扣,组成“谎言链”,让受害人心中确信后,再进行多次行骗。如黄某鸣等人诈骗团伙案,其选择台湾男性为诈骗对象,制定“引起注意、彼此了解、建立友情、暗示好感、筑梦、转关系、铺路或收钱”七项作业流程,收集有关台湾常识和骗人“话术”进行培训,教唆“电话秘书”通过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女子聊天谈感情,后由台湾“侯老板”接手派台湾当地女子与被骗上钩的男性接触,甚至不惜以发生性关系或者给予少量钱财为代价,不择手段进行诈骗。2013年1月至5月16日间,该诈骗团伙共骗取台湾男性620多万台币,折合人民币130多万元。

三是公司化运营下,犯罪更加猖獗。以公司名义招揽成员,从业人员有面试、有培训、有底薪、有社保、有福利、有奖惩机制等,用合法的幌子进行拉拢引诱人员参与并进行同化。如黄某鸣等人诈骗团伙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业绩奖惩激励机制,定期发放薪酬和奖金,以“港、澳游”、“ 新、马、泰游”等为诱耳,成员间你追我赶,“业绩”不断攀升。又如张某等人诈骗团伙案,对“经验丰富”的2名“新人”委于“主任”重任,可对组员的“业绩”进行抽成,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激化了犯罪的参与热情,据统计该团伙中90%的成员有“从业经验”。

四是科技现代化下,网络监管不到位。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大特点是利用网络科技,设置拔出的电话号码,虚构身份,全面撒网,频繁向外拔号“钓鱼”。电信、网络监管部门没能及时发现异常,使电信网络诈骗有机可乘。如8件61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人均拔出电话或QQ聊天对象均在200人以上,且对象均为不特定,甚至所拔的电话呈整个号码段,骚扰、诈骗特征较为明显。

五是跨域团伙作案下,司法协作机制匮乏。2013年以来,受理诈骗团伙案多为“涉台”诈骗,由于司法协作机制繁琐,要履行层报公安部审批、经外交部到“海协会”转“海基会”再层递台湾基层司法机构,调查取证后按原流程反馈,协作时间长、且严重滞后于诉讼期间,且参与大都是不参与办案的上级部门或单位领导,证据上容易出现瑕疵且难以补正。如言辞证据意思表示不达;书证没有注明出处、没有取证人签名、没有盖章等;沟通渠道不畅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及时告知等。此外,“涉台”诈骗团伙犯罪的部分成员在台湾,由于司法协作机制繁琐,容易贻误战机,不能形成打击合力,很难将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六是改革不断深化下,法制宣传仍不到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拜金主义思潮涌流,不法分子不折手段实施诈骗,并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群众被诈骗的危险性不断加大。而目前预防诈骗的宣传活动仍不深入、不切实际,宣传方式停留在理论的多结合实际的少、表面的多深层次的少,导致宣传如过目烟云,看得快忘得也快,没能让群众真正领悟诈骗的本质特性,更不用说筑牢预防诈骗的心理防线。如张某等诈骗团伙案,由于诈骗分子在大陆冒充台湾女子,其以谈感情交男女朋友的方式对台湾男性进行诈骗,当台湾男性提出见面时,就找各种理由推拖,这种骗局头脑稍清醒的人就能马上识破,而诈骗分子却屡屡得手,可见受害人的防骗意识淡薄到无法比喻的程度。

三、防范对策

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将犯罪消灭在荫芽状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起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形成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势头;公安、电信、网络等监督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法苗头、倾向,及时采取警告、限制和介入等手段,严防现代科技网络被不法利用,营造健康电信网络环境。

二要加大打击力度,威慑不法分子。公检法部门要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案的查处,力争在短期内侦破一批案件,查办一批犯罪嫌疑人,挽回一批损失,教育一批群众,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不断蔓延的势头。

三要拓宽就业渠道,规范就业广告。政府及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多创造就业岗位,并照顾低学历、无一技之长的人员,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建立和完善就业保障体系,让无业人员、下岗工人生活有保障,并能尽快学到本领,重新就业。加强对广告业的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和从业规范,对违法违规刊登不法广告,特别是就业广告的,严惩不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不为牟利而失底线,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四要深入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社区、市场、公园等中老年人聚集场所现场宣传,用具体案例教育群众,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农民和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不接陌生人电话、不信渠道不明的短信、不抱不切合实际的幻想。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风险和预防意识,使他们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五是重心前移,建立处置电信网络诈骗长效机制。要坚持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案件处置,把工作重点前移在“防”上。逐步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妥善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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