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汇总3篇】》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精选3篇)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篇1
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重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党的农村全部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党员作用发挥机制,激发农村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的内在活力,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我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乡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苦干实干、求真务实、崇尚创新、争创一流”的“状态”,奋力建设发展高地、休闲胜地、民族团结福地”的发展战略不断开拓创新,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乡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紧跟发展步伐,从夯实基础入手,不断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目前,我乡现有基层党支部10个,党员1名。大致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党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在现有的10个党支部中,机关支部1个,农村支部9个。由于党员文化程度的差异,这就对所在支部的工作,乃至对我乡如何开展党建工作了新的课题。
二是党员分布面广。在1名党员中,机关党员仅为23名,农村党员人数多,且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农村党员均为家中主要劳动力,时常外出务工,居无定所,导致管理困难。
三是藏区基层党支部中,大多数成员也为家中劳动力,为保全家生活有所依,往往注重发展经济,精力有所分散,抓经济工作多,抓党建工作少,对支部建设工作责任心有所松懈,有应付工作的现象,无法充当好基层组织活动“领头雁”角色。
二、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力度
党员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支柱,党员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支部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是推进支部建设,服务发展的人文力量。我乡结合系统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教育管理,不断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加强和创新党建工作,对基层党组织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我乡党委经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了不同的考核管理办法,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一是严把党员入党“质量关”。新党员的质量如何,是党员管理和能不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要使党员能发挥作用,必须要坚持发展党员的“五项制度”,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对党员入党前的动机做出进一步深入了解,对发挥党员作用的能力不够的,对那些确实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的,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对其作出取舍;
二是要坚持党员珉主评议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组织应及时按照正常程序,作为自动脱党处理。对珉主评议中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经教育帮助后思想上又不认识、行动上不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对工作中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在群众中影响极差,根本不像党员的,应坚决劝其退党。
四是结合我乡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根据全乡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基层党支部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对支部了明确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坚持月通报、年考核制度,做好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督促基层党组织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加强对支部工作和支部班子的考核力度,提高支部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党员群众评议监督,在我乡基层党组织中推行述职考评制度,从工作实绩、服务意识及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及遵章守纪、内容真实程度等四个方面现场进行评议和测评,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和反馈,并与支部工作评优评先挂钩,对评议较差的支部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高,推进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今年,我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从各个党组织中挑选出了比较有典型性的一个基层党组织作为重点党建示范阵地,其他支部同步推进。
五是明确乡机关支部管理制度,力求从行为的规范上着手,彻底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党员的服务意识,维护机关支部和机关党员在群众中的形象,从而带动全乡的各项工作。
三、我乡党员作用发挥状况和分析
目前,我乡农村党员队伍大约170名,在党员作用发挥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这部分党员主要集中在村组干部队伍中。他们有着较高的个人自身综合素质,在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精神等方面上保持先进性。能够认真完成党的任务,工作勤恳,有争创一流的意识,工作实绩突出;能够做到公道正派,敢于弘扬社会正气,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作风踏实,群众关系好,树立了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
(二)能正常发挥党员作用的。这部分党员大多数都能在思想上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个党员,他们会自觉参加党组织的生活,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有所体现,比一般群众强,从总体上维护和维持了党组织的形象。
(三)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的。这类党员主要是老弱病残,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他们由于受到自身能力和条件的限制,事实上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针对以上存在的党员管理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问题,我乡党委对机关和农村党组织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了不同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科学有效推进基层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四、党员管理与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1、干部管理方面
乡、村两级干部是基层工作中的血液,在繁琐的工作中,乡党委要注重培养干部思想素质,提高干部办事能力,规范干部管理制度,要求干部讲修养、讲管理、讲政策,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特别是在对村干部的管理上逐渐摸索出一套独树一帜的管理方法。如我乡根据九个行政村不同的村情制定了相关村规民约,使村两委的工作有章可循。一是要求村干在工作中凡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别是在农村低保、医疗救助等惠民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谁符合资格谁享受”的工作原则,“珉主投票”、“调查核实”、“大会通过”等形式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杜绝一切“讲人情”、“走后门”的事情发生,充分体现了“公生严、严生威”的深刻含义。二是要求无论村干的文化水平处于哪种层次,在实际工作中都必须要有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能力和事事亲力亲为的工作态度,以“事必躬亲,亲必见效”为工作原则。经过不懈努力,村干部观念转变较大,积极性提高较快,改变了以往陈旧的工作模式,从机械的执行命令到能主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成为了有新的工作理念、有新的工作思路、有新的工作方法的“三有新人”。三是搭建农村党员发挥先锋作用的平台是建立党员作用发挥机制的重要途径。
2、干部引导方面
充分引导村干部带领群众积极投身于全乡各项事业的发展中来,奖惩分明,公平对待。一是积极鼓励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对表现良好,能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给予奖励;二是对以各种形式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给予处罚;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是具体的,要通过各自的岗位和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体现出来。基层组织要构建好这个平台,扎实开展工作,提高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
3、重视干部方面
基层党组织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上,往往要求党员要为集体事业做出奉献。只有在感情上重视、关怀、爱护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一是要切实帮助农村党员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做好贫困党员在发展经济方面的事情。二是要组织党员之间相互谈心,了解他们思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要充分利用党员的生日、入党纪念日、重大传统节日等时机,开展座谈、上门走访活动,送去党的关怀,体现组织的温暖。四是建立党内结对帮扶制度。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篇2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很大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严。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被认为可有可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法律的尊严与威力将会荡然无存。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如今,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伤害妇女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者”却“无其田”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的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在我们与乡村干部的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不监督不审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纠正,听之任之,甚至推诿扯皮、顶着不办,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妇女流动的原因。由于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导致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
二是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农转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都强调了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这些法律也有它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虽然胜诉了,但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原因之一。
三、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建议
妇女不仅占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正在成为我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农村小康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逐级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外,根据实际,建议市人大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意见,指导各乡村处理和解决好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妇女无田耕种和离婚妇女无居住地问题。
三是建议市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篇3
一、农村妇女发展状况
黑沟乡现有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4431人,占农村总人口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拓宽,在生产发展中挑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原来农村传统的“男耕女织”被现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乡农村妇女从事种植业213人,从事养殖业167人,从事加工业205人,从事服务业307人。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领域大显身手,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二)求知求新求发展,在生活宽裕中闪亮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部分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技能,成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体,掌握实用技术的234人,获农民技术员职称的52人,全乡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妇女示范基地11个。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乡风文明中占主导
在基层妇联组织的引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发挥自身性别优势,踊跃参与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环境,在村容整洁中唱主角
在美化、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各村妇女主动参与“四清”(清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和“四学”(学政策、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活动,广大妇女积极改厕、改灶,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五)参政意识不断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村村妇女主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两委”选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事实上,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也往往忽视了妇女参与村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利,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直接参政议政的农村妇女总体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乡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仅有14%。
(二)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妇女通常被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这些妇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决,但村干部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或“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推脱。娘家亲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二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丧偶和离婚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来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诸多阻挠,就算勉强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净身出门”,不得享受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和对亲生子女抚养权。三是农村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就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类妇女多数年龄大,无经济独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还给家里钱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集聚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低下。综合素质低制约了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调查中显示我乡农村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12%,小学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过中专教育的有4.22%,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1.12%。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长,婚后从属于丈夫公婆,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农村土地政策历来坚持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确保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一批女村支书、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代会+协会”模式,开展“双培养、双带动”工作,把女能手培养成为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二)全面拓展素质培训,提升新型女农民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依托扶贫项目带动,对文化程度较高、学习愿望较强的农村妇女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托农业产业大户和基地,对文化层次偏低、离不开家庭的农村妇女开展培训;与大、中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农村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进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新型女农民。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争取在良种、技术、资金、加工、储运、推销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完善小额信贷制度,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农村托养机构,使农村妇女由家务劳动的主体真正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加强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从性别视角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