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研报告范文(汇总八篇)》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通用8篇)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1
一、重点税源管理现状
(一)以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地税局为例
xx年,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地税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有333户,与XX年前相比,范围有了明显扩大。为此,东湖开发区地税局及时了解税源变动情况,通过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增强税收收入预测准确度,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圆满完成税收任务提供有利保障。
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工作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汇算清缴、税源分析、纳税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静态和动态数据情况进行适时跟踪。并根据监控需要,及时采集重点税源户的相关涉税信息,准确掌握企业相关情况。
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对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变化的深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源的变动情况;通过税源变动因素分析,预测税源发展变化趋势,提高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中,通过抓住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税收计划编制和组织收入工作的科学性;税收计划执行过程中,通过抓住重点税源,发现和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收计划任务顺利完成。XX年,列入监控范围的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收收入313294.66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68.49%,同比增收107264万元。同时,通过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管理,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税收管理质效。
二、重点税源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水平较低
在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实际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真实性难以确认。“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纳税信息征税,往往会造成税收流失、税源失控。
(二)报表种类繁多,工作效率不高
目前,重点税源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除重点税源的“企业表”外,还必须报送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多种资料,众多的报表让企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之,许多指标在各类报表中存在重复填列、重复报送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对报表的质量以及报送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税源管理机会成本增加。
(三)受管理水平制约,监控数据分析利用度不高
目前,对于重点税源涉税数据采集的利用大多仅停留在就数层面,深入分析利用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分析方法较为简单、数据分析应用内容相对单一、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面较窄三个方面。
三、加强与完善重点税源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重点税源管理范围
重点税源的确定应根据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合理确定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既可以根据其规模合理划分,也可依照行业划分。如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等实行集中管理。重点税源企业确定后,可以根据企业特点将企业分为若干种类型,并针对特殊企业和相关事项,实行不同层次和不同深度的税源管理。对于税收征管薄弱环节,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同时要突出管理重点,带动税源管理整体向精细化和规范化推进。
(二)实行个性化、信息化的重点税源管理
由于重点税源个体化差异的客观存在,因此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填补非常规性管理的空白。同时,由于重点税源是一个层次结构复杂、经营范围广泛、内部运作紧密的系统,需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手段为支撑、规范管理为原则、严密监控为体系的综合性管理,实现专业化的重点税源管理。
(三)综合运用多形式的管理手段
充分运用日常管理、预警指标、纳税评估等重点税源户管理的手段,及时发现重点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和问题。通过强化日常税收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如纳税所得和税前扣除,是否享有扣除或列支的政策许可;投资利息、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分摊,是否相符相关政策的规定;佣金的收取比例及支付方的列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母、子公司控制与受控的关联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等问题。通过预警指标的运用,对税收、税负与资产、存货、收入、费用、人员工资等比例关系的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税款纳税情况。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才能确保重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
(三)强化社会化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
充分利用社会协税网络,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强化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强化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重点税源纳税申报情况;强化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对重点税源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事件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四)完善科学的重点税源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落实岗位责任体系,力求重点税源管理考核精细化。针对重点税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内容,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标准,量化管理内容,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统一的税源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和办法,坚持定期考核制度,奖勤罚懒,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人员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为此,要分阶段制订重点税源管理的阶段目标,层层分解至各个税收管理岗位。按照科学的工作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准确记录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进程,对各个岗位的工作绩效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据记录的绩效给予奖惩,确保重点税源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2
一、主要调研内容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xx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
(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
(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4号)(xx年7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
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批的项目或者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部分县局仍然进行审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3)未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如减免税、财产损失审批)集体审议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县局未按年度要求企业上报减免税申请。
(四)干部队伍素质类问题
县局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税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胜任管户工作,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州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具体措施有:
(一)结合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税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业分类管理,着力于行业精细化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管理,由流转税科、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县局的管理指导,择重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剖析。核心和重点是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环节减少纳税人“舞弊”的空间。另外就是要在重点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州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评估“定额”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通过强化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遵从的疑点和线索。
(二)各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报批的缓缴税款资料进行逐户资料清理和问题补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仔细做好企业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的案头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缓缴税款报批资料要按户完整归集,按年集中装订归档。考虑企业申请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中增报《纳税人全部存款账户》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三)各县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个体双定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严格履行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义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个体双定户月度、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审查、催报工作,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必须有本人的签字,严禁代办、包办申报情形的发生;
(四)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州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先暂制定全州国税系统统一的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的标准;
(五)规范税收日常征管活动。包括:
1.清理、自查和补正填写不规范、报送不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
2.要求各县局要责令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纳税人要限期报告;
3. 各县局要就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政策对辖区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普遍宣传和政策执行的
清查,未执行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3
砖窑行业是石庙镇传统支柱性产业,也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将近占到全年税收任务的三分之一。认真开展对砖窑企业的税收调研,对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和依法纳税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砖窑厂都是从原先的乡镇企业或村办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有的砖厂被个人或合伙承包,有的被买断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先头兵。这些企业的共同特点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帐簿设置简单或混乱,或仅有一个流水帐,没有按规定建帐记帐,查帐征收难以实现。针对这一问题,石庙地税分局成立专门调查组,组织田有银等资深专管员对此类企业展开调查。他们从企业基本情况和基础征管资料入手,对砖窑整体规模、窑室大小及出砖数量、点火形式、砖机型号、块砖耗土数量及成本测算数据等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据调查,砖厂窑室一般在20——38个之间,一个窑室装砖0.7——1.1万块。点一把火的砖厂窑室20——26个,日出砖量在5万块左右;点二把火的窑室34——38个,日出砖量在9万块左右。
资源税方面。一般的砖厂年生产8个月左右,出砖量在1000——20xx万块之间,销售额80—200万元左右。一实立方米的黏土制造480快砖,一虚立方米的黏土制造350块,一虚方黏土相当于70%多的实方黏土。按资源税一方黏土1元的征收标准,一般的砖厂需年缴2—4万元的资源税。
成本利润及所得税方面。按一千块砖计算,黏土原料款10元,内燃和外燃耗煤细砂36元,电费7元,直接人工费即砖机操作人员和装窑、出窑、点窑人员费用22元,低值易耗品如草苫子、塑料布等5元,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耗用柴油等制造费用10元,各项税费8元,总上数据,一千块砖的成本高达98元,而这还不包括一部分折旧和半成品等损耗。近2年每千砖的价格却在95——110元之间徘徊,已是夕阳产业的砖窑厂进入微利或保本时代。管理好的企业可以实现部分利润,管理差的刚刚保本或者干脆亏损,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一定难度。但是,以上分析数据仅是依照建帐标准而调查测算出的,由于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标准,我们只能参照以上数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应税所的率征收方式。按照销售额80——200万元的幅度,乘以最底应税所的率5%,再乘以相应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出税额在0.8—2.8万元之间。通过这种征收方式,既可以保证所得税的征缴入库,避免税收流失,也促使企业尽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纳税信誉等级。税收征管逐步实现由核定征收向查帐征收转变。
其他地方税方面。按照国税历年征收增值税情况,每年在3——5.5万元,这样,地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4——0.44万元。此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征收0.03万元。
综合以上分析,砖厂的税负在3——7万元是比较科学合理合法的。石庙分局整是基于以上调查分析,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合理的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税额,分解到每月,实现税款的均衡入库,从而保证了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开拓新思路,把各项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4
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涉外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纳税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的一系列活动。它是贯彻税收政策法令,实现税收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基本环节,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管理、征收、审计及涉税服务四个方面。税务机关日常的、大量的、主要的工作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通过征收将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通过审计,一方面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税务机关本身征收管理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而作为涉外税收管理的一个补充环节,涉外税收服务以及探索和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涉外税收服务体系在当今乃至以后的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涉外税收服务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各方面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亟需加以解决。
一、当前涉外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存在片面强调涉外税收优惠服务的思想误区。以往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外资企业投资经营的前提是认为“市场前景看好”,而只有少部分外企注重“外商环境好”和“有优惠政策”。减免税属于直接优惠,片面地强调减免税也将侵蚀财政收入、诱发投机现象。
二是长期以来对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关注不够全面。对纳税人而言,不合理的、太大的遵从成本的抵触心态远大于正常税款的支付,过高的遵从成本不利于吸收国外投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抵消对外税收优惠的作用。
三是国地税业务管理衔接脱节现象影响涉外税收服务效能。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解决了外商税务登记“不衔接”的问题,但入门后如何在搞好服务的问题上要广辟渠道应把从经济到税收这一根本原则贯穿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之中,目前国地税税收信息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共享”,两部门的征管方式虽然略有差异,但执法依据相同,税务管理的要求和目标是一致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也是相同的,可是在实际工作中,两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源尚未建立共享的税收征管数据库。
四是尚未建立畅通的涉外税收服务情报网络。目前企业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上报,管理部门过分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数据信息,尚不能注重与其他政府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外资“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最新信息,需要加大涉外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建立畅通的涉外税收情报网络。与金融系统联网以全面掌握资金活动信息数据,与交通邮政部门并网以掌握货物流转情况,与能源企业并网以掌握水电能源消耗以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的不畅通将导致了涉外税收服务的不匹配性,导致对跨国纳税人的服务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五是专业人员的缺乏,制约涉外税收服务渠道的开拓。目前,特别是基层涉外税务部门缺少精通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外语、专业审计的复合型人才,干部的现有业务素质和能力难以适应对大型跨国公司税收管理的需要,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的问题上,无法实现诸如运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纳税检查,发现纳税人财务核复、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帮扶措施,促其改善管理;以及合理运用国际税收协定,不滥用协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外商需要的公平合理有序的税收环境,需要涉外税收专业人员具备反避税、涉外审计、国际税收协定等多种业务技能,才能真正做到把依法征税与服务经济结合起来,广开税收服务渠道。
二、当前构筑及健全涉外税收服务体系的应对措施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进一步细化了税收管理,赋予了它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这就要求我们在构筑涉外税收体系过程中广泛展开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征管现状,全面了解外向型经济发展状况,尝试对企业进行“贴身”服务和人性化管理的模式。
(一)拓展涉外税收政策服务外延。目前税收征管新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税的基本模式,申请、受理、流程启动环节全部纳入纳税大厅,可以让纳税人一次性办理完成基本涉税业务,流程控制的要求也体现了审批程序简捷。目前仅仅是形式上的到位,对于涉外纳税人而言,部分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出口难度加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在积极引导企业加快经营机制和经营战略的调整,加强对反倾销、技术壁垒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的研究,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由于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按资金的来源地原则划分企业性质,既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很容易给企业造成避税的漏洞,在税基界定、费用扣除等方面,也存在大量的差距,导致企业最终税负的不公平而即将面临内外资所得税合并,放弃特权仅享受国民待遇,做好政策服务导向,缓解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税负增加,减少冲击,保证新的税制平稳过渡问题应是当前涉外税收政策服务的着眼点。
(二)加强国地税信息共享,减轻涉外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重视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标志着服务的效率观念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强调了工商与税务、税务与银行的配合支持,国税和地税也应当建立同级机构定期联系制度,涉外税收的联合年检、售付汇凭证管理等工作都要求加强国地税信息交流和联系,可以通过统一以税号作为基础信息识别码,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信息源;在税务检查方面,目前国、地税都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要求深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如对跨国纳税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均要求国、地税稽查人员配合,方便纳税人,减少稽查费用,减清了纳税人支付遵从成本的心理影响;在对纳税人推行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和初步试点,对不同等级纳税人按区别对待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区别管理,国地税联合进行税收信用评定,形成浓烈的宣传氛围,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国税、地税形成合力的`重要性,参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明显增强,既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又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三)提高涉外税收服务水平应与信息化建设融为整体。传统的粗放型税收征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对跨国纳税人和大型的境内纳税人进行税收服务工作的需要,必须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点,运用现代科技提升税收征管的水平。要提高涉外税收服务层次必须立足科技,广泛进行调查,整理国际税收管理的业务需求,积极与信息部门沟通,献技献策,将现有涉外审计简化版、反避税软件、汇算清缴软件程序写入,合理规避重复劳动,将涉外税收业务信息从体外循环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将涉外税务网络延伸到纳税人和社会之中,构筑科学化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四)以人为本,尝试对涉外纳税人企业“贴身式”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一方面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变动频繁,另一方面国际税收管理逐步成为涉外税收的主要工作,税收征管新格局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执行力强和具备团队精神的涉外税收队伍,增加队伍的执行力和团队精神。我市可根据当前涉外税收特点试行涉外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涉外税收“管事制”管理模式基础上设立税收管理员岗位,对龙头企业派驻联络员,通过对重点税源户管理服务的延伸,形成若干相互配套又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责任区。这就要求涉外税收管理员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不断“充电”,强化统计分析、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培训,提高对各类管理软件及现代化网络技术的运用水平,建立税情监控底册,提高对企业进行“贴身”服务和人性化管理的能力。
(五)依托社会中介机构,构筑涉外税收社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服务体系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支持税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纳税人本着自愿原则,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质量和水平,最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对税务代理工作脱钩改制的专项清理检查,使税务代理更加规范,我们更有理由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的中介作用,使社会中介服务成为税收服务的有益补充,既使纳税人从繁杂的纳税活动中解脱出来,节约纳税费用,又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稽查,检查工作负责,降低执行成本。跨国纳税人非常注重通过专业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业务,降低遵从成本,一个健全的服务体系不可缺少代理环节,税务机关不能长期将服务停留上全天侯无假日服务、提醒式服务等,税务代理人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或通过资格考试后经批准择业的注册税务师担任,他们熟悉法律法规和征管程序,能为被代理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事宜,合理借助税务代理对当前新征管模式中实行的集中征收具有辅助作用,建立完善的代理机构,建立与代理机构的联系互动,启动税务代理市场,有利于更好为纳税人做好税收筹划,提升涉外税收服务层次。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5
近年来,随着xx市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沿江一线的经济发展势头非常强劲,尤其通州处于江海交汇口,独特的区位优势,为船舶工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船舶钢结构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创造了天然条件。目前,沿江船舶工业、船舶钢结构产业已形成产业链、产业群。
一、行业税源概况
船舶修造行业需要依靠沿江沿海便利的航道运输条件,区域性十分明显,我市主要集中在五接、平潮、平东三个沿江地区。从主营范围来看,由于运输条件限制,本地区船舶修造行业主要以舱口盖、舱口围、船体分段等船体金属结构加工制造为主,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和修船拆船为辅,整船制造为数并不多。从行业分类的角度来看,主要分布在金属结构制造(含建筑钢结构)、金属船舶制造、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修船及拆船四个明细行业,我市共有上述四个明细行业纳税人227户,占整个xx地区总数的22.6%,数量上仅次于xx市区。
从税收收入的角度来看,20xx年该行业入库税收收入(含调库)14371.92万元,占整个国税收入的9.39%,已成为我市除纺织服装、家纺用品以外的第三大产业,同比增幅149.75%,超过地区平均速度100多个百分点,远远超出了其他地区,占地区行业收入总量比也由20xx年的12.29%提高到20xx年的20.71%,势将成为通州第一大龙头产业。
二、行业税源特点
1.行业利润高,税源质量高。船舶修造行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统计,我省船舶修造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41%,企业赢利面为31.82%,该行业产品附加值高于传统的纺织服装、家纺用品行业,是一个税源质量较高的行业。
2.税收收入增长快,支撑作用强。我市船舶修造行业近三年来税收收入增长迅猛,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今年一季度,该行业入库税收5158.45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量的12.8%,同比增幅113.45%,超出税收收入计划增幅70个百分点,三年环比增长速度达到139.0%,该行业是我市税收收入的重点、增长点和支撑点。高速增长的原因一是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旺盛、船台紧缺;二是造船的卖方市场格局短期难以改变,本地船厂目前平均手持3年以上定单;三是近年来本地船舶产业持续高速投资,产能扩张很快;四是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造船规范生效导致造船成本增加等因素,支持船价保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扬。
3.行业税收收入存在不均衡性。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高,加工制造周期长,销售收入和税收产生的时间较长,月度税收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行业税收入库不均衡性这一特点给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入库,完成时序进度造成很大的难度。
三、行业税源增长难点
我市船舶修造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企业普遍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扩张阶段,缺少规避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汇率变动、劳动力成本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变动成本因素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巨大。从20xx年一季度船舶修造行业国税收入统计表同比分析来看,虽然该行业保持100%以上的高增幅,但四个子行业有三个明细行业的收入增幅已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行业甚至出现了负增长,未来风险逐步显现。
1.汇率变动。人民币持续升值,特别是兑美元的汇率不断降低,而船舶行业加工制造周期长、产品价值高这一特性,再加之本地船舶修造企业普遍起步晚,规避风险经验不足,使得汇率变动对船舶修造企业影响巨大,预期的销售收入和税收无法实现,造成企业亏损严重。例如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xx生产13艘出口荷兰驳船,由于美元贬值,每艘亏损近100万元,合计减少增值税189万元。
2.材料涨价。近期金属材料价格上涨迅速,仅春节过后短短两个月时间船用钢板和辅助材料焊丝等平均涨幅超过10%,由于目前在产几乎都是老定单,材料成本的提高对于生产企业利润影响很大。按照平均涨幅10%测算,将降低整船制造企业毛利润30%左右,减少整个行业增值税税收2400万元。例如通州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生产一艘价值4500万元重7000吨左右出口新加坡船舶,仅船体材料成本这一项就增加近500万元,因此降低利润500万元,减少增值税85万元,降低增值税税负近2%,减少所得税125万元,造成该企业20xx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增长31.2%,而税收收入同比下降22.2%。
3.劳动力成本提高。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成本进一步提高,船舶修造行业一方面面临工资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产业区域集中、用工多、扩张迅速,招收有一定技术能力工人越来越难的问题,因而船舶修造产业工人的.工资涨幅较一般性行业还要大,平均工资成本提高超过15%,将减少毛利率4.5个百分点,预计全年累计减少行业利润14000万元,减少行业增值税税收25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4.杂费高。船体分段等重钢结构体积较大,运输十分不便,企业普遍反映过桥过闸以及自用码头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5.用地难。沿江土地资源有限,部分企业由于用地困难,发展受限。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由于与相邻砖瓦厂购买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新的船台一直无法投入,无法实现企业扩张。
6.出口退税率降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船舶产品出口退税率逐步降低,20xx年7月1日起船舶分段和非机动船的出口退税率完全取消,退税率的取消,一方面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导致没有免抵资源产生,影响税收收入。
四、行业趋势及发展建议
随着国内造船能力的过快扩张,行业间的竞争加剧,产能过剩,船舶修造行业也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从长期趋势来看,船舶修造行业面临修造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船台利用效率和改进造船模式来降低变动成本和材料消耗,从而提高行业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协调,科学调控,合理引导,实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企业自身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1.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定敞口合同、欧元结算等办法减小变动成本因素的不利影响;
2.加强内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稳步增长;
3.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地区行业利润水平,加强合作,做大做强;
4.增强忧患意识,开拓创新,多元化发展,降低产业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加大扶持协调,合理调控
1.针对企业用地紧张、贷款难、原辅材料成本上涨的问题,政府给予协调和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2.针对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建议政府采取异地培训办学,完善地方基础便民设施等办法吸引外来产业工人;
3.针对工资成本提高的问题,建议政府参照周边城市,对本地和外来职工的“五险一金”采用区分对待办法,一定时期内给予企业扶持,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4.加强政策性调控,防止产业投资过热,顺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规避未来产业风险,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6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现状着实不能让人乐观,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识、规避、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与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密不可分,根据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
(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
(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121号、财税[]113号、财税[]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三)讲究执法策略,构筑社会防线
一是在工作中,应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凡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坚持事先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要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和公安部门经侦支队的配合,联合打击纳税人偷税行为,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克服现有公安室由于是外设机构、配合力度不够的不足。同时,与上级部门及同行加强信息联系,形成执法网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进一步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7
税收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我市国税系统经过多年的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税收行政执法受到立法、执法监督、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税收行政执法仍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为此,笔者就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现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点思考。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评议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议《执法资格证》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到期后重新考试,合格的方可领证执法。执法资格考试要求从严,包括考试题目难易程度和考试纪律。对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在非执法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对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一定要动真格,一旦发现执法责任过错行为,一定追究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工作绩效考核、干部任用挂钩。通过这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税收调研报告范文 篇8
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制度性扶持政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亟待建立健全,应积极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农村金融体系更快更好建设。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
为配合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
1.从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__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农业保险。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农牧保险,即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