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党章的基本内容优秀8篇》
党章的发展历程:一大至七大党章——在革命战争中逐渐成熟 篇1
党章是党的纲领和组织章程的总称,原则上必须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加以确认。1921年7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一大召开,宣告了党正式成立。不过,由于党此时尚处于幼年时期,缺乏对国情的深入认识,因而没有制定出自己的章程,只是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纲领。这个纲领共十五条,现存十四条,它包含政治任务和组织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尽管这个纲领不是正式党章,但包含了党章的一些内容,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然而,随着党的创立和工作的开展,党迫切需要一部正式的党章,以便确立党内各种关系,发展壮大党的组织,保证党的政治任务的实现。从一大到二大的一年间,党的队伍由50多人发展到195人,党的地方组织有所增加。
同时,党在领导工农群众斗争的实践中,也逐步加深了对国情的认识。这样一来,制定一部正式的党章不仅有了必要,而且有了可能。1922年7月,二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其中心就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它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的最后完成。从此这个年轻的政党有了自己的立党之本和最高行为规范。
由于二大党章在内容和结构上比一大纲领更为科学,二大党章在此后的几年里一直作为党章修正的“蓝本”。1923年6月召开的三大和1925年1月召开的四大,均通过了以二大党章为蓝本修正章程。三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第一个修正的党章。这次修改力度较小,由于当时正处于国共开始合作的初期,复杂的形势之下没有条件对党章做全面改动。三大把修改的重点放在了严格入党手续和发挥地方委员会作用等方面。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与三大相比,并无根本性变化,但也有些进步,第一次规定党的基层单位为支部。这两个修正章程虽然只对二大党章作了小的改动,但它们反映了党对自身建设和党章的重视。三大之后,国共实现了第一次合作,党的组织和队伍也随之急剧发展。
至1927年五大前夕,党员人数已达5.79多万人。这种情况一方面表明党的力量日益壮大起来,另一方面也给党提出了如何巩固党组织的新问题。于是,修改并补充旧时的党章已迫在眉睫。但是,由于五大是在大革命处于危机时刻召开的,会议期间没能通过新的党章。同年6月,中央政治局根据党面临的任务,代行党代会通过章程修正案。这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一部不是由党代会修改和通过的党章,但因其产生于五大之后,所以习惯上仍称其为五大党章。与四大党章相比,五大党章改动较大,结构由原来六章三十一条,改为十二章八十五条,条目之多在党章历史上堪称之最。除无总纲外,它包含了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结构上已与七大党章相似。可以说,它确立了党章内容的基本范围和框架结构,为后来的党章修正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范本。
以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为标志,第一次国共合作宣告破裂,中国革命由此陷入低潮。六大就是在这样复杂的环境之下,于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了一部新党章。这是唯一一部在国外制定的党章。由于六大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召开的,所以这部党章带有明显的苏共党章的印记。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支部,无条件执行共产国际决议,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共产国际干预中共内部事务提供了依据。由于这部党章诞生于特殊时间和地点,所以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六大党章未能解决的问题,毛泽东等在创建革命根据地伟大实践中解决了。1929年12月下旬,古田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其中心思想是用无产阶级思想进行军队和党的建设,这是党和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时,由于六大党章在许多方面已经不再适用,实际上《古田会议决议》发挥着临时党章的作用。
从1928年六大到1945年七大这十七年间,国内党内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日益从地下斗争转入公开斗争。这种情形的变化,迫切需要一部全新的党章。于是,七大党章应运而生。这部党章一个突出的优点是增加了总纲,刘少奇解释说:“我们现在制定了党的总纲,加在党章前面。这就是我们党的基本纲领。这也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党纲总结了党二十四年斗争的经验,吸收了世界工人运动的经验,明确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简要阐述了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以及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七大党章特别强调党的群众路线,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大党章制定的时候,共产国际已经解散,所以七大党章是党第一次独立自主地制定的一部反映中国党建设经验和毛泽东建党理论的新党章。所有这些表明,七大通过的党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完备最成熟的党章。
这段时期党章修正的不同点: 篇2
1、制定修改的时间不同。有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的(七大)、有社会主义革命完成期的(八大)、有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探索期的(九大、十大、十一大)。
2、制定修改的内容不同,有正确的(七大、八大)、有错误的(九大、十大)、有部分错误的(十一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十二大——)
1982年9月,经历了““””十年内乱和两年徘徊之后,在全面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制定的十二大党章,最具有特色之处:在总纲中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增加禁止个人崇拜的内容;增加了“党的干部”一章,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首次写进入党誓词。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执政党建设的新探索。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比较全面而正确地回答了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是一部至今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好党章。
现行党章的主体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30年来,在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是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用部分条文修
正的形≤≥式对党章进行修改。修正案共10条,总共有13处增删改动,着重体现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方面,表明党的建设正在走上一条不搞政治建设,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党章第一次郑重提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概念,阐述了这一理论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党章,只有7处150字的修改,这部改动最小却意义重大的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概念,并把它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也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和心愿。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党的性质作了“两个先锋队”的表述,充实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内容,并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党章写入了科学发展观,增加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的论述,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内容。这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对党章内容修改最多的一次。
90多年来,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党章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党章不断实现与时俱进,也有力地推进了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在新的征程上,党章建设必将不断揭开新的篇章,党章必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段时期对党章进行了5次修改,党章的修改、发展和完善,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是时代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发展成熟到什么程度,党章就发展成熟到什么程度,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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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与时俱进话党章 篇3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依据。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影响巨大。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了全面认识和理解党章的发展历程,我们结合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党章制定和修改的情况作一梳理和介绍。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没有专门制定党的章程,但是,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包含着一些党章性质的明确规定。
《纲领》规定:“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本党纲领如下:“(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4)联合第三国际。”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纲领》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党的组织工作和纪律。《纲领》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的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党的一大纲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有严密组织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在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这部党章分“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共6章29条,分别对党的性质、党员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系统、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党员条件和入党审批手续,《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意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并“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关于党的组织系统,《章程》规定:在基层和机关,“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区之范围,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更改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
《章程》还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职责、职务分工以及各级党组织的例行会期等做了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办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关于党的会议,《章程》规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另外,对如何处理临时发生的特别问题,以及召开各级临时会议等问题也作了组织规定。
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章程》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如对上级党组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提交更高一级党组织来裁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则提交“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作出裁判之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章程》明确了违纪处分原则,处分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两类;重申了党的一大党纲的有关精神,更加明确地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章程》还专门规定了党的宣传纪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关于党的经费问题,《章程》规定其收入来源为三部分:一是党员交纳的党费,二是党内派捐,三是党外协助。在经费管理上,强调党的“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在党的其他关系方面,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中国共产党“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 。
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及有关决议,从根本规章上为党的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已经完成。
党章的发展历程:八大至十一大党章——在探索中曲折前进 篇4
1956年9月八大召开时,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已取得伟大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即将全面开始。这时,党的组织已经分布到全国每个角落,党员人数已达1073万。同时,执政党的地位也使党遇到了官僚主义等新的考验。因而,八大格外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对七大党章的修改就是其中一个举措。与七大党章一样,八大党章也有总纲,但没有提“毛泽东思想”,只提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为什么八大党章没有提“毛泽东思想”?据胡乔木回忆,是由于苏联共产党一直不承认“毛泽东思想”这一提法,对其持抵制态度。当时中国的建设离不开苏联的帮助,为了与苏共搞好团结,毛泽东亲自取消“毛泽东思想”的提法。
直到60年代初,中苏论战开始后,我们党才恢复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提法。从其内容来看,八大党章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强调反对官僚主义;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健全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写入党章;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八大党章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党章,是探索执政党建设的初步成果。实践证明,八大党章是正确的,为社会主义时期执政党建设指明了方向。
由于党缺乏执政的经验,再加上国内外斗争环境的影响,八大党章在实践中没有坚持下去,并在“文革”中受到了践踏。“文革”十年,是党的建设遭受空前破坏的时期,也是党的建设理论出现严重混乱的时期。1969年九大通过的党章,突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根本任务;对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作了错误的论述;取消了党内民主、集体领导、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预备期等条文;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对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九大党章最大错误在于把“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写入了党章,这严重违反了宪法、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这种做法使林彪的地位特殊化,为林彪篡党夺权创造了条件。
由于林彪事件的发生,1973年十大提前召开。十大党章在总体上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没有做出根本性修改,某些方面的错误还有所发展。虽然十大党章把九大党章总纲中颂扬林彪的一段话和一些明显带有林彪痕迹的语言删去了,但“左”倾错误仍在继续。正如邓小平严肃指出的: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
粉碎“_”以后,1977年8月召开十一大。这次大会宣告了历经十年的“文革”结束,重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这次大会通过的党章,对十大党章做了不少修改,在结构上恢复了七大党章把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做法,在内容上恢复了八大党章中一些正确的部分;大篇幅地阐述了党的三大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特权等;恢复了党员预备期制度。这都是十一大党章进步的地方。但是,由于十一大没有从指导思想上根本否定十大党章,仍旧坚持“文革”的理论和方针,沿用十大党章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肯定“文革”今后还要进行多次,过于突出强调毛泽东的个人作用,等等。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在徘徊中前进的党章,无法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篇5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章的修改历程 篇6
中共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共1921年建党以来,已先后17次修正、制定党章。
十二大制定党章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一次作出了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的规定。
十三大党章修改
最重要的一条是实行差额选举的制度,此后差额比例不断扩大。
十四大党章修改
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在这一阶段所执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写入党章。
第一次载明“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写了有关遵守党的纪律的条文。
十五大党章修改
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十六大党章修改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
首次载明各级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还明确提出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
十七大党章修改
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十八大党章修改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
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
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适应这一修改,党章修正案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这样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时,党章修正案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内容也进行了充实。
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增写的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新内容。
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总结吸收多年来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党章修正案对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条作一些修改。
党章的发展历程:十二大到党章——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不断完善 篇7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及时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再次实现了党的历史性转折。此后,拨乱反正工作逐渐展开。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以及之前的“左”倾错误,做了彻底的否定,标志着党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完成。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82年9月十二大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一部新党章。新党章对十一大党章做了多方面的、带有根本意义的修改、充实和完善,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继承了七大和八大党章的优点,恢复了党的工人阶级的属性;对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规定中共中央不设主席,只设,这是中共中央在组织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变。可见,十二大新党章是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把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保证,是继七大、八大党章之后又一个里程碑,是新时期党章修正的新蓝本。
十二大之后,中国进入了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阶段,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党的思想战线出现一些混乱,党内外出现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严重破坏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党的建设再次遇到挑战。为了适应新的斗争环境的需要,十三大通过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党章修正决议案。十三大党章改变过去的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同时更加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大党章取消了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党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实践中产生了消极影响。十三大之后,受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影响,我国发生了一九八九年政治风波。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更深刻认识到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这些认识在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有充分体现。
十四大党章在总体上保持了十二大党章的内容、框架和结构,主要对部分段落、条文进行充实、修改和删节。其中,在“党的纪律”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党的纪律重要性和对党组织、党员执行纪律的要求一条;关于设立党组问题,改变了十三大党章的有关规定,恢复了设立党组的规定;在总纲部分,十四大党章第一次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写入党章。难能可贵的是,十四大党章使用了很多新的语言、新的提法、新的表述,具有更强的时代感。
十四大至这二十年,是改革开放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二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日益成熟的重要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也得到充分发展。根据党的事业和工作需要,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在保持党章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均对党章作了适当修改。1997年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同时写入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了党的思想路线再次飞跃。
2002年十六大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党的性质也有了新的表述,实现了从“一个先锋队”到“两个先锋队”的转变。在什么人可以入党等方面,十六大党章也有了新的突破,除了原有的传统阶层,第一次增写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进一步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此外,它还第一次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
2007年十七大党章增加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的论述,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内容。2012年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对党章总纲进行了修改,对科学发展观做了新的定位和阐述,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的指导思想;增写了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要论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充实了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提出了新要求。这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对党章内容修改最多的一次。经过这次修改和完善,党章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党章是一个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党章,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探索与创新,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与心血,是全党意志的反映和全党智慧的结晶。
纵观党章发展基本历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党章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反过来,党章的与时俱进又推动了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新发展。正如指出: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征程中,全党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党章,增强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使党章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根本性规范与指导作用。
党章的主要内容 篇8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要把党的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