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5篇》
政策解读 篇1
【政策解读】关于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本次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相比较之前的就业创业政策有很大的创新突破。政策体系以稳就业、兜底线、扩平台、促创业、惠民生、助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主要体现在突出就业重点群体、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降低政策受惠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请认真研读,深刻理解掌握政策的实质内涵,融会贯通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关键词:创业孵化补贴
第四、十二、十四条:将园区、景区全部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列入孵化补贴范围;将全市建成的“美丽乡村”示范村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解 读:即由市、区县两级建设的园区、景区,民营资本利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创办的企业以及美丽乡村示范村不再认定即可列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各项孵化补贴政策。同时,市级将全市创业孵化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孵化基地实际建设情况统一分配,市、区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孵化基地予以补贴。今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即市级、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由市、区县就业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帮扶、申报备案等工作。
关键词: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第六条: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解 读:即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企业即可享受该政策。
关键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解 读:即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规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关键词: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本人系烈士子女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解 读:即铜川职业技术学院、铜川技师学院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同时,我市生源在市内外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与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就业见习和创业补贴。
关键词:税费减免
第七、九、十八条:将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定向税费减免范围;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解 读:即由企业提出申请,将吸纳失业人员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税务部门按照政策核减税费。
关键词:退役士兵培训补贴
第八条: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凡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的,回铜后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向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解 读:即我市户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2015年以来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在户籍地就业部门申请补贴。
关键词:电子商务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且从事电商经营的创业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解 读:即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在网上注册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可在居住地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关键词:创业见习基地补贴
第十三条:对选派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按照实际参训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解 读:即凡我市现有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创业大赛取得前三名的企业均可列入创业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签订创业见习协议并在创业见习期间,创业见习基地可享受该项补贴。
关键词:援企稳岗补贴
第十九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解 读:即同时具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上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申请稳岗补贴。
关键词: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九条:推行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解 读:即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
第十九条:允许具有各类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对失业人员培训。
解 读:即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关键词: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解 读:即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按标准享受。关键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九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
解 读: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
关键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
第十九条: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1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解 读:即吸纳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发放安置补贴。
关键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延长原政策享受时限
第十九条: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解 读:即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但收入仍不稳定的低保家庭,城镇和农村家庭可分别继续享受6个月、12个月的低保补贴政策。
关键词:技能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对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技能岗位补贴。
解 读:即在我市生产一线岗位当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由市级就业部门给予个人技能岗位补贴。
铜川公共就业服务网:7031/tcjyweb/ind 铜川市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919-3198425
发改委解读西部十二五规划 篇2
国务院最近批复同意了《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国务院批复的第三个西部大开发五年规划。在新的形势下,《规划》有什么亮点?提出了哪些新举措?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规划》明确基本思路
这位负责人说,西部大开发已进入第十二个年头。《规划》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围绕主题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基本思路。一是在开发理念上,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确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在高起点上加快发展,把后发赶超与加快转型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又要在“好”上做文章,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西部特点的新路子。
二是在开发方式上,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能源、资源深加工、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同时,适应国内外产业转移趋势,把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单列一节,明确提出了要求。
三是在开发布局上,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思路,一手抓重点经济区培育壮大,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一手抓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民族地区跨越发展。
四是在开发重点上,更加注重集中力量解决全局性、战略性和关键性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交通和水利两个瓶颈制约。生态建设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更加注重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提出要加强5大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三农”建设在强化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同时,针对西部牧区、林区分布广、面积较大的特点,把振兴牧业经济和提高林业发展水平单列两节,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了建设任务。改革开放指向更加明确,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突出内陆和沿边地区开发开放。五是在开发机制上,更加注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强化指导服务,大力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各类要素有序向西部地区流动,进一步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西部大开发。六是在开发政策上,更加注重差别化支持措施。《规划》要求,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落实好中央对西部地区在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产业、土地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倾斜力度。
继续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支持力度
这位负责人说,“十二五”时期,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继续突出强调交通和水利两个关键环节。交通重点解决通道建设和路网完善问题。铁路要加快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联系的区际通道、与周边互联互通的国际通道建设;公路要进一步强化路网衔接,打通省际“断
头路”,建设连接东中部地区的公路干线和国际运输通道;民航要加强枢纽机场和干线机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重要作用的支线机场。
水利重点解决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和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在充分节水的前提下,合理建设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程,解决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同时,国家将积极推进能源通道建设,完善国内外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输送管网;推进“三网融合”,提高西部地区信息化水平。西部生态建设重点明确
这位负责人说,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十二五”时期,一是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是要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加快编制退化草地治理等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工程规划,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防护林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生态移民,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
三是要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控体系,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是要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是要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五大举措改善西部农民生活
这位负责人说,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目的。《规划》在优先发展教育、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繁荣文化事业等方面,提出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改善西部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主要有五大举措。
一是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是振兴牧业经济。加大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转变牧业发展方式。
三是提高林业发展水平。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加快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四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拓展农业广度和深度,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努力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加强农民培训,推进农民创业,提高农民非农就业收入;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大力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五是建设幸福新家园,实施“六到农家”工程。全面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加快建设通乡通村道路,加快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农村沼气建设,推动农村危房改造,改善村容村貌,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西部地区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
这位负责人说,西部地区陆地边境线长达1.8万公里,与周边14个国家和地区接壤,是我国通往中亚、南亚、东南亚以及俄罗斯、蒙古的重要通道,地缘优势突出。西部地区的开放水平,决定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今后一段时期,扩大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点。西部地区要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大向西开放力度,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推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边境城镇、重点口岸、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打造沿边对外开放桥头堡和经济增长极。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重庆、成都、西安、昆明、南宁、贵阳等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积极推动宁夏形成我国面向阿拉伯、穆斯林国家开放的重要窗口。
西部大开发战略(新闻背景)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面积为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71.4%。1999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战略决策。2000年3月中旬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再次进行了具体部署。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明确奋斗目标 实现共同富裕
本报评论员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公布了,它是指导西部大开发五年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西部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不懈努力下,西部大开发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五年是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首次超过东部地区的五年,也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最好、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对国家贡献最突出的五年。西部地区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西部地区依然是我国区域发展的“短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十二五”时期要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战略优先位置,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努力保持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努力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
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要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始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又要在“好”上做文章,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西部特点的科学发展新道路。
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要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要深入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大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全国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要更加注重集中力量解决全局性、战略性和关键性问题。要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着力破解交通、水利瓶颈制约难题,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筑牢我国生态安全屏障。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西部地区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要更加注重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区域开发方针。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一手抓好重点经济区的培育壮大,形成带动和辐射周边发展的经济高地;一手抓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脱贫致富,落实好中央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扶持政策,推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开创西部大开发新局面,要更加注重凝聚各方力量。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中央支持与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共同发展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实施内陆开放、沿边开放战略,引导各类要素向西部地区有序聚集,形成共同参与和支援西部大开发的良好局面。
政策解读 篇3
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
1、问: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 答:易地扶贫搬迁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可以使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广大贫困群众尽快改变生产生活条件,早日脱贫奔康。同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2、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
答: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尊重自愿,积极引导;多样选择,搁实“靠牢”;政府组织,民主管理;居(住)产(业)结合,增收为要;严控面积,超标“无效”(不补);美观适用,要素配套。
3、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有哪些?
答: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边远高寒山区、洪水淹没区、地灾多发区以及生态脆弱、资源匮乏、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简称易地扶贫搬迁户),以及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简称同步搬迁户)。
4、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经过精准识别进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且在系统中已标注为“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经脱贫或者未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但又有
— 1 — 搬迁意愿的贫困户,乡镇可以采取纸质备案方式完善资料,待扶贫系统中期调整时再按增一减一原则调整录入。
5、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房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户主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搬迁协议的程序进行。
6、问:如何核定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补助人口?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具有剑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补助依据,申报补助时以第一次打款时家庭实际自然人口为准,第一次打款后家庭实际增加的人员不列入搬迁补助对象,减少人员也不减少补助资金。
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由谁来确定? 答:主要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主要指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建房;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新建安置、村内自主搬迁安置、购买合法商品房、投亲靠友、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等。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由搬迁户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8、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如何规划选址? 答:安置点选址由乡镇组织,在充分征求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安置地点和规模,经国土局、规划局审核后,规划部门牵头编制规划后实施。推行“三靠三进”搬迁安置。即:靠近县城、靠近集镇、靠近产业园区(产业带)规划建设安置区;允许搬迁户进县城、进集镇、进聚居点。
— — 9.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不超标、不攀比、不豪华、不空置,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国家规定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25㎡,一是考虑不加重扶贫搬迁户负担,保障其基本住居需求;二是引导扶贫搬迁户转变住居观念,不贪大求洋,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10、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有没有最高限额规定?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农村实际,1人户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用房);2人及以上的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购买合法商品房单户面积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乡(镇)集镇、农村建房单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
11、问:只有1人或2人的贫困户家庭如何建房? 答:对1-2人的建卡贫困户,由乡镇、村委会购买安全闲置房免费让其居住,集中统建安置住房或者统建不超过50平方米的联合式单元房。购买的闲置房、统建安置房、统建的联合式单元房产权归乡镇或村委会所有(对购买闲置房、统建的住房,资金仍然打到农户卡上,卡由村廉勤委统一保管,统一支付购房及建房材料等费用)。
— 3 — 12.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能否扩建住房?
答:在占地面积不再扩大的基础上,搬迁对象在稳定脱贫后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经书面申请,村乡(镇)审核同意后,5年后可以加层扩建。
13、问:非建档立卡人口同步搬迁有哪些条件?
答:主要条件是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生活在同一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性质,可实施同步搬迁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
14、问:易地扶贫搬迁建(购)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采取人、户、面积三者相结合的方式,1-2人户按2人户计算,以1-2人户5万元/户补助为基数,分类别进行补助:一是到县城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5万元补助;二是到普安、城北城市规划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4万元补助;三是到乡(镇)集镇集中建、购买合法商品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3万元补助;四是到乡(镇)统一规划的村组集中安置点建房每增加1人按每人2万元补助;五是农村分散安置(含插花安置、购买农村闲置空房、投亲靠友)每增加1人按每人1.8万元补助。以上五类补助标准中含附属设施用房、水、电、沼气及建新拆旧和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
15.问:未纳入搬迁的贫困户是否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答:不可以,如果中期调整又纳入了的建档立卡“移民搬 4 — — 迁一批”的贫困户,可以给予补助。
16、问:同步搬迁户可以享受哪些建房补助政策? 答:同步搬迁户可以免费享受集中安置点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住房建设面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建房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除旧房,拆旧必须复垦或退耕还林方能享受补助。
17、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哪里来?
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五部分构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承接的长期贴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同步搬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筹集资金解决。
18、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否可以纳入乡镇统筹调剂? 答:不可以,只能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住房建设、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9、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何管理?
答:县平台公司(剑雄农业公司)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转贷资金的核算,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按下达渠道的规定执行,国农公司转贷资金按有关政策执行,两类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资金使用性质分类管理。
20、问:如何拨付购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 5 — 答:对购买商品房、闲置空房、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贫困户需将规定的资料、证明、证件具备齐全,且面积符合规定,并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后,一次性拨付建房补助资金。
21、问:如何拨付自建房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答:搬迁对象建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打卡直发,分四次进行拨付,即按“30%、30%、20%、20%”拨付。第一次拨付:农户建房全面启动后,经村、乡(镇)审查认定面积等符合规定,需提供现场启动图片资料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二次拨付:农户建房主体工程完工拨付30%;第三次拨付:经乡(镇)、县两级验收合格,并入住新房后拨付20%;第四次拨付:拆除旧房和复垦后再兑现20%的建房补助资金。
22问: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的用途是什么?
答: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仅限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
23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是多少?按怎样的程序操作?
答:投资规模按搬迁人数每人3.2万元规划建设,根据安置区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缺啥建啥的原则包干使用,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组织建设。
24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怎样拨付?
答:根据《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 6 — — 果村民自建,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如果发包,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项目资金的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25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报账资料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在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资金拨付审批表、税务发票、施工队伍确定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决算书、审计报告、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原始凭证、工程建设对比图片、有关会议纪要文字、影像等证明材料。
26.问:进城进镇购房搬迁安置的贫困户申请补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选择进城镇购房安置的,须提供在房管局备案的房屋购置合同原件(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付款依据原件、纳税票据、户籍迁移等证明材料,并完成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或退耕还林。
27.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如何调剂? 答:由乡镇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发挥村民协商作用,采取“互换土地、自占自调、统一调配、经济补充”,根据地块位置和地力产值等因素,自主协商换地补偿价格,落
— 7 — 实建房用地。
28.问:安置点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计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答:安置点内道路、污水处理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扶贫搬迁户和随迁户均不承担费用。凡入户的管、网、线、表等由安置搬迁户自行负责。
29、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城进镇购房后其户口是否需要转为城镇户口?
答:“十三五”前国家优惠政策重点向农村倾斜,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十三五”后国家优惠政策将重点向城镇倾斜。鼓励搬迁对象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强迫搬迁户转户口。
30.问:迁入城镇的贫困户,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答:对迁入城镇并落户的贫困人口,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和技能培训。
31、问:扶贫搬迁户可否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户补助资金?
答:不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
32.问:进城进镇可否再规划安置区?新建安置区建设用地使用什么性质土地?
答:(1)进城进镇,若有足够存量合法商品房,鼓励搬迁户购买合法商品房(产权房),原则上不再规划集镇安置区。
— —(2)新建安置区进行安置的原则使用乡镇集体土地进行建设。33.问:安置区是否建设畜禽圈舍? 答:按安置区规划确定。
34、问:聚居点建设规模如何确定?
答:根据搬迁群众意愿,提倡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聚居,适度集中,每个集中安置点宜控制在5-20户,每个村可以建设多个集中安置点,要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前庭后院、错落有致、安全适用的住房,严禁出现新的“军营式”与“夹皮沟”布局。
35.问: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房屋是否可以保留? 答:不可以。安置后,收回搬迁户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注销搬迁户原有住房产权并拆除复垦,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36、问:贫困户不愿搬迁、不愿意拆除旧房怎么办? 答:贫困户不愿搬迁的、不愿意拆除旧房的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根据其住房现状,可申请调整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保障其安居。
37.问:易地扶贫搬迁户搬迁后,是否保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答:保留。鼓励流转给专业合作组织或经营大户。38.问:搬迁户有什么后续发展政策?
答: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
— 9 — 搬迁农户流转农民的土地,从事规模经营。鼓励搬迁农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
支持乡镇和村社加大土地流转力度,用好用活退耕还林等政策,采取“搬迁+园区、搬迁+旅游、搬迁+物业、搬迁+专合、搬迁+流转、搬迁+劳务”等途径解决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和持续增收等问题,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39、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如何规范? 答:易地扶贫搬迁必须规范全过程档案管理,包括搬迁对象台账、“一户一档”(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新旧房屋对比照片、原宅基地面积)、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清单预算、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资料)、资金管理(含拨付使用情况及支付台账等)、拆除复垦(含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图片等)、搬迁对象销号、社会保障、扶持措施等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县以工代赈办、县平台公司和项目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结束后,所形成全部档案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40、问:对政策不清楚,向谁咨询?
答:可向当地村两委、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也可以直接向县以工代赈办咨询。
— —
政策解读 篇4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定通过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5年1月15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予以印发。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因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仍然突出,急需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组部、人社部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要求,经反复调研,起草了《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贯彻执行。
2、意义: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1—
首先,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2014年初中央下发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意见规定,乡镇可以设科级非领导职务,此前是不允许的。如今又出台新的制度,共同为基层公务员,特别是乡镇公务员的晋升搭建了“立交桥”,或将改变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状。
其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改善长期扎根基层的公务员的待遇。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待遇主要与职务和职级捆绑,一个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高低,与其收入关系密切。此前,一个在乡镇工作20年的科员的工资,甚至可能比不上一个工作刚刚满5年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本科毕业生,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建立了合理的职级上升通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
3、什么叫职务与职级并行:根据《公务员法》和2006年国家工资改革相关政策,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共10个层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有8个层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公务员级别共有27个职级(即1-27级)。职务与职级是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2—
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职务职级都与工资挂钩。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二、《意见》基本精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详见《意见》。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级的设置。(在已有职务的同时),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2、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一是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二是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三是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四是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五是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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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3、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5、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县(区)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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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此执行。
二是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关于我区贯彻《意见》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学习宣传。利用综合性大型会议,组织广大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学习知晓政策,让广大公务员及时领受中央政策的温暖。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深入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单位先行做好人员摸排工作。
(三)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汇报,争取政策早日落实兑现。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关注《意见》的具体贯彻要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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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篇5
工程管控注意事项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7、建设资金申请: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8、工程验收: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
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 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9、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电子政务项目后评价制度: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 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后期运行维护: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