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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流管理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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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物流管理专业也越来越受欢迎。那么什么是物流管理?物流管理是做什么的呢? 以下,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学习物流管理优秀4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章、经营主体 篇1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学习物流管理 篇2

时光静静的流逝,短暂而有意义的实习结束了。角色的转换,让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复杂的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都是我们以后所面临的问题。

我从事的是物流工作,这是一门服务的行业,始终坚持顾客是上帝。但并非我说学的专业,刚开始我不怎么感兴趣,心想既来了就好好做着。

无论什么样的事情都可以锻炼自己,可以学到你想要的。我的职位是一名接送货员,主要的工作是从客户那里安全的把货物送回来。在别人看来,这也许是一份很简单的工作,但是要把它做好还要花点心思。因为你去接货时,要跟客户鉴定一份合同,关于货物安全的,所以你不有丝毫的大意,一个很小的失误都会带来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公司的信誉问题,所以要非常的细心。这些对我来说,还是没什么问题的。其实更让我感到吃力的事是复杂的人际关系,我每天要面对不同的客户,他们的性格各异。这不免让我感到有点措手不及,尤其对于刚出校门的我们来说。特别是对于内向性格的我,实在有点难以应付。但我并没有灰心,我的毅力没那么弱,别人做好的,我也能做好。

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通过领导的耐心指点,同事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我进步了。我认为心态很重要,因为这是良心剂。同时我还要处理好跟同事之间的关系,争吵,争论,是家常便饭,但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间的理解,沟通与支持。有了他们我不在孤单,温暖的画面一幕一幕,感到常在。

但是在工作中我还是发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不足,还没什么经验,毕竟刚出校门。所以我要不段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便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向身边的人学习。一切要从全局出发,重团结,讲诚信。无论在什么岗位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踏踏实实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几个月来,我十分注意对现实的了解和掌握。基于几个月工作经验的积累,我对各项业务工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我想自己的工作经验一方面是自己工作的积累,更重要的是自己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有这样的机会,这都是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的结果。正因如此,我将更加珍惜自己的岗位,以无比的热情与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我很庆幸自己能找到这份实习的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是还是得到了锻炼。看清了自己的不知,在学校的东西都没有用上,不过在工作中学到了不少的新知识,也锻炼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工作的收获让我对自己有了新的看法,自己在知识,技能,和沟通方面还有些不足,我们大学生要放好心态,我想以后我的工作,还是会记起当初第一次实习的。因为这次实习给了我巨大的启发和源动力。我在这一次实习中体验到了生活的不易和以后怎么样去工作的真谛,我很开心能够在第一次实习得的时候找到那么好的单位和同事。我大受感动,我在以后的人生路上有了这一笔财富,我会做的更好。

如何做好物流管理技巧 篇3

1.快速回应顾客要求。

包括减少等待或发货时间,增加空间便利性。一般而言,消费者从订货到收货之间需要等待的时间越短,消费者就越方便,其购买费用也越低,也越满意;空间的便利性可通过营业网点的分散布局,减少消费者运输和寻找产品的成本,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现代信息沟通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企业实现“快速回应顾客要求”这一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持。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开设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向消费者通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能以极其少量的成本与消费者直接沟通,获得消费需求的信息,并做出快速回应。

2.不断改进物流过程,增加新的服务内容。

首先,实现库存合理化。库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物流成本的高低,企业应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存水平,争取达到“零库存”。沃尔玛公司通过与供应商的计算机化连接,让供应商自己对沃尔玛的货架进行补充,沃尔玛为这些供应商分配了货架空间,并且在商品售出后向供应商付款。对于这些商品,沃尔玛是零储存费。其次,优化运输。研究表明,运输成本一般占商品总成本的10%左右,如果缺乏优化控制,运输路线过长,运输批量过小或采用运输代价过高的运输方案,就会造成运输成本的直线上升。因此,应制定合理的运输批量、选择经济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案,以节约运输成本。再次,增加物流服务的内容,让顾客“参与”物流。

3.发挥企业的整体功能。

物流活动涉及到企业内部众多部门,需要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协调起来。因此应建立贯穿企业不同部门处理物流活动的系统机制,使企业从接受订货开始就进入物流程序,把企业的人、财、物、科技、信息等资源综合利用,使产、供、销、运、存等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功能。

4.建立计算机支持的物流信息系统。

正在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革命不仅使信息产业迅速成长、壮大,也对传统产业产生了巨大冲击。物流管理只有摆脱传统的运营模式,向电子物流发展,才能更好地迎接新经济时代的浪潮。为此,企业应加大投入,建立计算机支持的物流信息系统。

章、快递服务 篇4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