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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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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1

关键词:关爱;企业;弱势群体;长效机制;创新

弱势群体是社会和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们往往被看做游离于企业之外的群体,如何建立和加强弱势群体长效关爱、服务机制,确保他们工作、生活的安定,情绪、情感的和顺,帮助他们同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值得每一个企业深思熟虑的现实课题。

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社会地位以及心理特征

(一)个体特征

知识储备不足,部分人存在文化知识不高的特点。 技能单――国有企业中分工细化、流水生产程序,使他们难以有更多的经历去学习其他的技能,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

(二)生存现状

负担沉重――他们一般都已到了中年阶段,是家庭中主要经济来源的创造者,且大都有年老体弱的长辈需要赡养,还有年幼的子女需要供养,因此他们往往经济压力较大、可支配收入不多。

(三)心理趋向

观念滞后――由于身体缺陷,他们接受的正规培训教育不多,思想观念大都落后于新形势,对新事物不闻不问、接触较少,在职业心理上存在着 “二难选择”,一方面急于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一方面又人为地限制了就业范围。心理失衡――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心理负担加重,失落情绪加剧,由于缺乏适当的宣泄和正确的疏导,不少人的情绪会出现偏激。

二、企业关爱弱势群体加强关爱、服务的重要性

(一)实践“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需要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他们当年的牺牲和奉献,才使得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在今天产业提升、科技进步、福利优化的改革硕果中,我们不能忘记他们,要拓宽各种渠道,让他们得以参与、得以分享。

(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大局的需要

由于生活的压力,弱势群体人员在心理上大多有无奈、多疑等现象。因此,妥善地处置各类矛盾,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推动企业持续改革长效提升的需要

弱势群体的安定已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中急需妥善处置的一项主要矛盾。因此,时刻把他们的冷暖安危放到企业的议事日程上,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是推动企业持续改革、长效提升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构建关爱、服务弱势群体长效机制的对策

(一)架构一道双向贯通的桥梁

建立动态管理模式。为每一位弱势群体建立专卡,跟踪、更新动态记录;对需阶段性重点辅助的对象确立一对一联系人制度;以块为单位建立弱势群体互助活动小组;和弱势群体所在街道、居委保持热线联系等。这些昔日良好的联络、覆盖方式都应继续沿用并完善,从而把关爱和服务辐射到每一位弱势群体人员中。

建立双向互动平台。在有条件的企业中,可以建立弱势群体人员管理、服务网页或信息平台,把企业所了解到的各类新政策、新就业动向等为每一位人员展示、介绍,为他们及时输送信息专递、建立网上互动的无障碍通道。

帮困救助、开发扶贫。为弱势群体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需要做好对他们的思想疏导,更要千方百计地开拓帮困扶贫的新渠道。

畅通送温暖通道。企业应拓宽弱势群体情况快速反应通道,当一旦了解到他们突发困难消息时,职能部门即可快速处置、及时援助,使弱势群体人员从心理到实际都能彻底摆脱被遗忘的阴影。

开辟再就业新路。企业帮困要从根本上帮助弱势群体,自立自强解决他们的生计。因此,加强就业培训、更新择业观念等摆放到议事日程上,真正为弱势群体营造一个安全港湾。

(二)传承与创新并举

1.更新管理工作的内容

弱势群体一般在面对人生时会有自卑感;在面对社会时会发生攀比心态;在面对择业时会有图舒适倾向。因此,需在管理工作中突出观念转变、行为调适、人际融合等辅助内容。

抓政策的解读。在企业体制改革、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和法则,职能部门务必用心为弱势群体辅导解读,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形势,及时了解各类可利用的政策机遇。

抓观念的提升。一是信念教育,帮助他们确立自信和自尊;二是择业观教育,帮助他们扬长避短,选择适应的工作岗位;三是素质教育,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机会;四是法制教育,帮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

2.更新管理工作的方法

心理疏导是开展弱势群体关爱、服务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循循善诱、和风细雨的沟通、对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疏通心理障碍,帮助他们学会用阳光的心态面对生活的压力和挑战。

创新宣泄舒缓渠道。企业要为弱势群体建立定期敞开心扉说真话的平台,可运用座谈、询问、倾听和沟通等方式,让他们把心里话说出来,运用分析、剖白等方式,让他们消除忧虑感、失落感,达到自我宣泄、自我矫正的≮≯目的,促使积压在心底的不良情绪得到抑制、心理压力得到舒缓。

突出亲情管理。对弱势群体应更注重亲情化服务,切实在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这三个环节上下功夫。要提倡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服务理念,要履行少讲空话、多办实事的服务风格,为他们遮风挡雨,送上最直接、最现实的关怀和帮助。

(三)把握个性强化对应性

笔者认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服务工作,需要将管理工作的普遍性和个体差异性相结合,突出针对性;需要将理性化宣传教育与脚踏实地为弱势群体办实事相结合,注重实效性;需要跟上r展的步伐,探索开创对弱势群体良性管理、全面服务的新局面。

1.突出以人为本

对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应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职工,力避大而全的系统教育,强调因人施教、因事行教,一时一教,在尽力搭准弱势群体“心病脉搏”的基础上,进行对症性的疏导和化解。

把握对象需求。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就必须正确把握工作对象的现状,注重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情绪,关心他们的疾苦,努力做到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办他们所需,解他们之难。

找准切入基点。把以人为本、情系民生体现在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组织保障,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弱势群体人员更深切地体会到企业、组织的关爱和温暖,增进他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2.建立联合运作机制

形成系统化。实现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就要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企业组织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承担管理、服务弱势群体中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所有管理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新局面。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2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自1999年开始步入老龄社会的同时,也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阶段。2010年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人口已达13.7亿,而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8.87%,这说明我国的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而我国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近六成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的程度明显高于城镇和全国水平,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年轻人向城市的流入,这一比例还会增大。老年人群体属于生理性的弱势群体,农村老年人又由于各种各样的内在或外在原因使得其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水平低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很难通过常规渠道来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1]。因此,农村老年人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受到了政府、社会和家庭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问题分析

在农村当中,老年弱势群体获得的支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的社会支持,另一类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前者的支持主要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社区正式组织的帮助等,后者的支持是指在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涉入老年人生活较多的家庭成员、亲友、邻里、志愿者等提供的支持[2]。

本文主要从家庭、政府、社区和社会四个层面来分析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的支持主体地位受到动摇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家庭支持不仅是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基础,也是其社会支持网的主体。家庭支持的重要性既体现在它在所有的社会支持中所占的比重,同时也体现在老年人的个人选择之中。“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农村尚未改变,在老年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最先想到和最先寻求的往往是家庭的协助,只有在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才会寻求其他途径的支持。但随着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再加上家庭趋于小型化、核心化,传统养老观念的转变等,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的家庭成员更少了,这必然会动摇家庭养老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年人能够获得的赡养资源,使相当一部分老年人陷入劳动负担沉重、经济困难、照料缺失、精神孤独等困难之中。

(二)政府支持相对太弱[3]

目前来看,政府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支持主要表现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农村养老机构的建设以及农村文化建设。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是以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等为主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这些保障政策的实施对于缓解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城市相比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外,各项保障政策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覆盖面还很小,并且保障水平非常低。而目前面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主要是政府供给的、救济型的敬老院,面向的只是农村中的“五保户”,很多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并不具有入住资格,而且各项设施与服务与城镇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相比较落后。再加上农村文化建议滞后,老人的精神需求很难通过公共文化活动来获得满足。可以说,我国政府为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提供的支持非常有限,相对于城市来说政府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相对太弱。

(三)社区养老支持的缺位[3]、

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区支持是建立在地缘和亲缘关系基础上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社区成员支持,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居、朋友等提供的支持;二是社区组织支持,即具有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村委会、老人协会等提供的支持。首先从社区成员的支持状况来看,由于农村老年弱势群体自身的消极求助心理、社区成员提供帮助的能力有限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老年弱势群体从社区成员处获得的支持力度十分微弱。其次从社区组织的支持状况来看,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建设滞后和意识上的忽略等原因,使得我国目前多数村委会的职能非常有限,仅限于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在解决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养老问题上的角色出现了缺位。而农村老年弱势群体需求程度较高的老人协会由于其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等硬件支持障碍,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严重限制,使得不少农村老年弱势群体难以从中获得精神满足,只能从农村较为活跃的宗教组织中寻求精神依托。

(四)其他社会力量支持极少

在为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方面,除了家庭、政府和社区外,其他一些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为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帮助,以弥补家庭、政府以及社区支持的不足。但在城市发展较为普遍的慈善捐助、志愿服务、民办服务机构等,在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老年弱势群体获得其他社会支持极为有限,并不能弥补家庭、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空白。

三、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建构的必要性

据统计农村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左右的速度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支持问题,势必在不远的将来难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4]。与此同时,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趋于小型化、核心化及养老观念的转变等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在不断地弱化,家庭养老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需求;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缺位,其他社会力量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支持太少,使农村养老面临风险,使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对未来养老的预期不确定。这些都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发出了挑战。因此,在了解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基础上,探索建构合理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途径,对于农村老年弱势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度晚年、提高生活质量,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平稳过渡到人口老龄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五位一体地建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面对庞大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要使他们的养老问题得以真正的解决,既不能单纯依靠老年人的家庭,也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于某一支持系统,而是需要发挥家庭、社区、政府、社会和老年人自身的综合力量,共同采取可持续的、有效的措施,五位一体地建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一)以家庭支持为基础

虽然近年来,在农村家庭支持的主体地位受到动摇,但家庭仍然是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养老的核心。要以家庭支持为基础来建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就要以家庭的支持和帮助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途径,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做起,即从经济支持和孝老教育两个方面做起。在农村子女应当尽可能地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定期给予父母生活补贴。此外在农村老年弱势群体需要时应及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支持固然重要,传统的孝老教育也必不可少,子女应该不断增强自身尊老、敬老和孝顺父母的意识,逐步增强家庭意识,强化家庭观念,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尊老孝老的文化传统美德,加深全民居家老人的理念。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政府应当在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中担当着不可规避的责任。政府应当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来保障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除了要加快完善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如建立门槛较低、设施完善、收费合理的养老院、敬老院等,使有需求的老年弱势群体能够入住。此外,政府还应当关注农村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的文化建议。在经济方面,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逐步改善小城镇的投资环境,减少劳动力的外流,增加农村剩余(下转第180页)(上接第178页)劳动力在家附近就业的机会,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而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足够的资金为老年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精神慰藉。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完善农村的道路、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安全隐患。而在文化方面,不仅在农村要配备完善的娱乐健身器材,还要扶持老人协会,推动农村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农村普法活动和“孝老”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意识和子女尊老、敬老和孝顺父母的意识。

(三)以社区支持为依托

农村社区既是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也是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活动的主要场所,因此社区对老年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尤为重要。包括村干部在内的社区成员应该提高对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关爱意识,在农村成立各种自愿组织,如成立帮工、照料和慰问小队或团体等以充分发掘社区成员的潜力来为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提供帮扶。对有集体经济能力的社区要努力为特困老年弱势群体提供现金、粮食等经济援助,不断完善社区的道路、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同时还应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并依托农村老年弱势群体普遍欢迎的老人协会来组织下棋、打牌、传统文艺表演等各种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而对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可以建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弱势群体提供入住或上门照料服务。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

除家庭、社区和政府外,其他一些社会机构、组织、团体、个人等也应采取一些措施来关怀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学术机构和媒体等通过研究、报道等方式来呼吁政府和社会重视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非正式组织可以通过发展诸如提供小额信贷满足老年人的付款需求、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老年人的自养能力等项目来援助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医疗机构可以在农村社区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老年人的各种疾病尤其是慢性病;对于其他社会志愿团体、企业、个人等可以通过捐助、慰问等方式加入到关爱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的行动中来。

(五)以老年弱势群体的自助互助为原则[5]

社会支持的最终工作目标是协助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建立起一个适合其个人的社会支持网,使他们有能力通过这个网络实现自助。社会各界应当尊重、提倡和鼓励农村老年弱势群体实现自立自助,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弱势群体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农村老年弱势群体由纯养人口部分转变为自养或作贡献人口,如在农村实施老年劳务储蓄,提倡低龄老年人在为高龄老年人提供自愿服务的同时,把其服务时间储蓄起来,到自己年龄逐渐增大的时候便可支取同样的服务。同时,社会和农村老年弱势群休都应当转变养老观念,养老不能单纯依靠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发挥老年人自身的力量,从而建立一种新型的老年价值观和养老文化。

参考文献:

[1]东波,颜宪源,陶志刚,马露霞,姚云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老年弱势群体问题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1).

[2]周庆刚,董淑芬,李娟。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与社会和谐[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34-61.

[3]叶敬忠,贺聪志。寂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25-262.

[4]高灵芝。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体系的分析与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2004(06).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3

一、 宣传动员,掀起社区创建热潮。

自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社区在辖区内各驻地单位、居民院落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办板报、向群众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举办市民学校等形式,向居民群众宣传创建文明城区的重要意义、创建内容,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居民群众思想上加深了对创建文明城区的认识,居民对20字基本道德规范知晓率达到85%以上,在地区掀起“人人为创建出力,处处为新城争光”的热潮。

二、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在创建文明城区活动中,我们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团结和教育群众的重要途径,在党员群众中开展“倡导做文明市民,共建美好家园”、“一名党员一面旗,一片真情献社区”征文活动,举办了《科技之春健康知识讲座》、《老年维权知识讲座》、《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消防知识培训、书法大赛等,进行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知识竞赛,讲授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开展了“清风送温暖”、“迎国庆,送光明”义诊等活动,深受居民群众的欢迎。

此外,在建党八十七周年之际,召开全体党员座谈会,畅谈建党八十七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祖国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极大提高,社会安定和谐,拉近了党群关系,同时回顾了入党誓词,增强了党性观念。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地震就是命令,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迅速组织全体党员及社区居民投入到抗震救灾中,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众志诚城,抗震救灾,并于 5月24日在怡康医药超市门前举行了抗震救灾捐款义演。通过深入各家委会、居民院落、沿街门点等形式的捐款活动,共募捐14000余元支援灾区,充分体现了社区居民的爱心和共建和谐社会的决心。

在奥运会来临之际,我们于8月5日晚组织社区全体党员和社区居民在华润万家广场隆重举行了“迎奥运、树新风纳凉晚会”,社区党支部书记杨菁向广大党员、群众发出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的倡议,号召居民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一名有道德、扬正气的光荣市民。随后,社区活动队为党员、居民群众送上了一台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展示了社区居民的良好精神风貌,倡导树文明新风,表达了广大居民喜迎奥运的热情,受到了党员群众的一致好评。8月20日上午,社区党支部与新城区馨乐智障人士阳光家园在太华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前联合举办了别开生面的“拥抱残奥、共建和谐、关注弱势群体”大型文艺演出,智障人纷纷走上舞台,展示自我。通过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人都来了解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关爱弱势群体、帮扶弱势群体,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关心,为北京残奥会加油助威。

10年9月3号,含元西路社区组织居民志愿者五十余人在八府庄十字开展了“争创文明先锋爱心守望者”活动。大家带着文明执勤标志在路边向路人发放争当文明市民宣传资料,志愿者们以实际行动,搀扶老人过马路,帮老人购物并安全送回家等活动,把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融入到社区平常工作中,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创建文明社区。

10年10月,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我社区党支部组织了多次丰富多彩的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0月23日下午,社区党支部组织社区党员、居民群众代表等30余人前往环城西苑参加“走进历史,感受巨变”改革开放30周年大型图片展,24日在怡康医药超市门前组织开展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文艺汇演”,24日下午又开展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知识竞赛”,通过这些活动,歌颂党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全体党员和居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4

摘 要 为了加速满足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体育健康需求,结合高等学校体质弱势群体体育教学现状,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健康需求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高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开展的体育活动不够普及,缺乏系统规范的体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适宜的教材,缺乏专门的体育设施和场馆,体育课程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创新的结论。提出建议:注重特殊群体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特殊群体体育教师学科专业基础,加强体育设施经费投入,采用多样化的锻炼手段,开展多样化教学,帮助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生 体质弱势群体 体育健康需求

一、前言

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是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应该给予重点关注的对象。目前,由于在校体质弱势群体大学生更加注重增强自身健康状况,因此对参加体育活动锻炼的渴望更加强烈,因此学校在研究教学与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同时,要注意体质弱势群体的体育教育相对于普通体育教育的重大区别。引导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健康水平,矫正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能状态,促进他们活动能力的发展,对改善人际关系,塑造完美人格,推动和谐校园的构建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现状调查

通常把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分为以下三个人群:学生本人身体患有不适宜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疾病和残障人群;身体患有各种慢性疾病(肥胖症除外)及其他疾病的人群;身体偏肥或偏瘦、基本运动素质偏差及其他情形的人群。

体质弱势群体的学生由于先天的不足或者后天疾病的原因,加之平时缺乏正确的运动锻炼,以至于他们的体质较差,生理机能较正常学生存在很大的差异。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对参加体育运动这一过程存在着典型的矛盾心理特点,一方面,这个群体的成员更渴望能像常人一样参加体育运动,从中收获运动的快乐。另一方面,因为自己某些部位存在的缺陷致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表现得非常优异而感到自卑和压抑。复杂、矛盾的心理特点导致他们在公众场合时常表现为少言寡语、消极内向的个性特征。但是他们的学习动机、情感、意志品质等方面的发展是处于良好状态的。通过对特殊群体体育课教师的访谈发现,体质弱势群体的学生心理状态大多数处于基本良好的状态,只有少数人在心理健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大多数学校都表现出运动技术简单,运动负荷较小的特点,但部分学生对一些比较剧烈和刺激的运动项目也非常感兴趣,愿意去参加尝试,如球类项目、健美操等。因此,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在运动项目选择上为了与自身条件和爱好相适应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但我国还有23.53%的高校未开设特殊体育课,在开课的高校中又有近70%的高校无较完整的教学大纲[1]。在教学内容上,多数高校将节奏缓慢、动作柔和的太极拳、太极剑等作为教学内容,而且授课方式、组织形式、教学评价与普通体育课模式基本还是一样的,没有按照体质弱势群体的特点与需要进行特殊化的教学设计,根本无法达到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体质弱势群体体育健康需求。

三、结论

(一)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开展的体育活动不够普及,体育活动项目较少,绝大部分竞技体育项目不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参加。

(二)当前各高等学校没有专门开设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育课,没有制订出系统规范的体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没有编著适宜的体育教育教材。

(三)虽然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能体质是影响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很主要的原因,但是少数学生从心理上不能克服本身的自卑感、怕人讥笑是他们不愿参加体育锻炼的直接原因。

(四)缺乏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专门体育设施,场馆等是阻碍高等学校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体质弱势群体体育课程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模式常人化,缺乏创新。根本无法达到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体质弱势群体体育健康需求。

四、建议

(一)积极开展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育课外活动,成立体质弱势群体学生体育课外活动小组,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业的特殊群体体育教师进行指导监督,保证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使教学形式灵活化、多元化。

(二)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注重特殊群体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特殊群体体育教师学科专业基础,有目的、有计划地增加特殊体育教育的一般训练,力争培养出专家型教师。

(三)各高等学校应该积极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体质弱势群体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加强体育设施经费投入。为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创造良好的运动场所,提供足够的体育器材,并研制一些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器材。

(五)采用多样化的锻炼手段,开展多样性教学,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 吴燕丹。中国大学特殊体育教育现状调查与思考[J].体育科学。2007(01).

[2] 潘跃林,时传霞。高校体质弱势群体综合式体育教学模式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06).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从人们普遍认为的弱势群体涵盖的内容出发,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的特征。接着提出了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一些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救济;人道主义

Labor laws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in society

Wang Lin,Zhang Qi

(Bureau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of Henan Nonferrous MetalsZhengzhouHenan450000)

【Abstract】At present, China is in a critical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there are a lot of vulnerable groups,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o our country adversely affected. Based on this,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to provide 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transition period.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tent it is widely believed vulnerable groups covered, analyzes characteristics of vulnerable group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Then raised som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currently exist, an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llustrates some measur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 words】Legal protection;Vulnerable relief;Humanitarian

1. 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英文中表达为vulnerable group,意思是易受伤的、脆弱的。而在我国,虽然没有为其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学者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

2. 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现状与不足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如何关爱,救助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存在以下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法律保护的,都是城

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 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身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3. 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意义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方面, 春夏秋冬走健康之路看四季养生网健康饮食 养生问题 母婴保健 养生小常识

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难以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4.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

4.1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集中凹陷,所以,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更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从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方面来浅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4.1.1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 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流动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新型劳动者。

4.1.2农民工的特征:(1)他们虽然住在城市,但户口却在农村。(2)他们处于被雇佣的地位。

(3)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也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保障。总之,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群体。

4.1.3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基数大,耕地面积小,

不能满足农民工的生产需要,因此他们不得不进城谋求职业以维持生计;另外,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无业人员的大量劳动力正好可以为这一发展提供条件。事实也证明,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基本上每四个产业中就有一个农民工,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

4.2从上面可以看出,农民工在我国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对于农民工法律保护当然也应该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在我国,农民工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就业权利遭受歧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业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受到歧视,可在现实社会中,因为农民是农村户口而受到许多用人单位的拒绝。(2)我国现阶段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许多保险都没有把农民工列入其可保范围之类。(3)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成为城市学校的正式生,并且有些学校根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

4.3再谈谈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现状。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从而使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而不见,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说,在农民工当中很少有休息休假的概念,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超时疲劳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因为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也不强,因此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最让人失望的是,他们吃了苦却不讨好,劳动报酬低也就算了,好不容易挣得的工资还常常被无故拖欠。

以上林林总总,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存在问题,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问题。

5. 完善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措施

5.1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底,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此举为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加重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保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不能一味将农民工排斥在保险范围之外。

5.2完善教育保障制度。比如,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重视人的实际价值、而不能光凭成绩来衡量一个人能力的高低,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文化水平低的人民适当开办培训班。

5.3完善农民工的再就业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不能随意开除职工使其下岗,否则,社会的安定得不到保障,当然也不利于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失业的工人,政府可以免费为其开设职业培训班,为其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条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其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

5.4完善有关的司法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变“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我国《劳动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势必就会增长劳动争议条件的处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农民工自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物力、财力、人力上都很难经受的起漫长的救济程序。因此造成了农民工“怕诉”的现象。

(2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惩罚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

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惩罚手段大多数都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程度比较轻微的措施。即使使用罚款的处罚手段,一般处罚额度较小、强度较低,难以达到惩治违法用人单位的效果。所以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还得要加强劳动法律以及其他可以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调控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与劳动争议裁判的惩罚性。比如在标的额大、人数多、影响广的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劳动案件中,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加强劳动争议裁判的执行监督力度。农民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

劳动争议中取得胜诉,往往得到却仅仅是一纸空文,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实质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在一般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常常借诉讼之机转移财产,等到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做出后,农民工又面临用人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而因为保证金的原故,农民工一般又不愿申请先予执行。鉴于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做裁判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劳动争议裁判执行的信息反馈与跟踪回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缓解供需矛盾,扩大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推动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门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值得欣慰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有力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2) .

[3]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6

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记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在专业人员欠缺的条件下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二OO二年八月,具备律师和公证员双重资格的康之强任主任以来,我中心根据县政府有关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县情实际,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了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优秀的社会公众形象。

一、借助司法行政普法职能,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我中心首先大力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来,我们的主要宣传手段是:

1、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9万人次;

2、利用县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

3、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4、利用全县乡村社区的普法黑板报,累计出了30期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专版;

二、探索刑事法援对象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中心早在2003年就与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以后,我中心积极与县检察院配合,在开展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到2005年5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县检察院指定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件,占我中心法律援助案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我中心又与县检察院续签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决定不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初步建立了双方联合回访等制度。

三、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及时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几年来,我中心共居间调解解决息事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2份,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四、整合社会团体力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我中心先后在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中心又在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

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

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

3、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

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

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度。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7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国工会和黑龙江省工会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党员先进性、时刻将弱势群体冷暖记在心头,达到送温暖、解难题、促发展的目的,我厂多次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开展各类扶贫助困送温暖活动,把关爱的触角延伸到多个角落,受到了职工群众的普遍赞誉,进一步推动了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现按照集团公司工委的要求,将华电能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工会送温暖系列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清形势、认真领会活动精神版权所有

开展了以“送温暖、解难题、促发展”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需要;是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送温暖、解难题”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工委、省、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厂工会的实际情况,先后在2005年年初及2006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送温暖事宜,厂党委书记张亚军、工会主席张德军在会议上强调,全厂的党员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为群众“送温暖、解难题”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深入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要切实把党的温暖、企业的关怀送到群众的心窝里,把企业对困难职工群众的救助落到实处。会议结束后,我们向基层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二六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的通知》,部署了今年的送温暖工作,要求各单位把送温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工作之重,及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困难。同时我长工会成立了以张亚军(张德军)书记(主席)为组长的送温暖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送温暖具体事宜。

二、送温送暖积极关心困难职工、弱势群体

1、积极调研。2005年11月、12月,在厂工会张德军主席的组织带领下,工会相关人员分别深入到发电分厂、燃料分厂等基层单位调研。通过与基层分工会工作人员交谈、与特困户交流、实地调查,我们重新登记统计到牡二厂共有特困职工16人;伤病职工12人;病保职工19人,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10人。

2、组织募捐。2006年12月16日,我们积极响应牡丹江市政府号召,举行为社会弱势群体及特困群众“送温暖、解难题”捐款活动,倡议全厂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积极参加捐助活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春节,我厂全体管理干部参加了此次的募捐活动。大家纷纷慷慨解囊为困难群众捐款,短短一天时间就募得捐款多元。

3、送温送暖。1月14日,在厂工会主席张德军的带领下,该厂党政领导班子在工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走访了社区户特困居民。每到一户,班子成员都详细了解过年物资情况,并为每户送去了干部们自筹的元现金。当来到家时,该厂厂长、书记、工会主席分别握着老人嘘寒问暖,老十分激动,握着张主席的手连连说“感谢”。当天,牡二厂电视台做了跟踪报道。

在我厂工会的带动下,各基层分工会大部分都开展了送温暖活动,到元月31日止,全年共慰问特困职工及住院病人达20多人次,为逝者送去花圈20余人次,做好事30余人次,累计金额达到3万余元,送去慰问物资价值2万元,结成帮扶对子13对,全年共补助困难职工18户,送去慰问金2万余元为困难职工解决问题和办实事共50余件,送去了党和企业的温暖。

三、加大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