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划方案【优秀7篇】》
《销售企划方案【优秀7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行销企划】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销售企划方案 篇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本文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入手,就不同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使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筹划设计,减轻税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析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不难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生产,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案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税务筹划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一)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缴税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直接按税法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按税法中有关企业兼营行为的纳税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具体应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假设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为A,货物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率为c,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m,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n。如前所述,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较少,为简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则上述第一种方案下,企业的税负为:化简得:(1)第二种方案下,企业税负为:化简得:(2)由于增值税税率一般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比较两种方案下的税负计算公式(1)、(2)不难看出,在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情况下,选择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方法更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当然,在将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过程中,很可能引起企业其他运营费用增加,企业在应用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应一并考虑。(二)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额较大,但仍略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同上,第三种方案是通过组织安排生产增加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使企业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低于50%,从而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全部销售额一并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考虑因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而新增的企业税负,且各参数如上所设,则第三种选择方案下企业负担的原有业务的税负为:(3)需注意的是,在第三种选择方案下,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企业原来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应改为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购进原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应计入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笔者在公式(3)中加入了“”。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选择中,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二个方案企业税负更低。因此,此时要确定的企业最佳税务筹划方案只能从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得出。如果直接比较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很难得出哪一个方案下的企业税负更低。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公式(2)和(3)寻找一个临界点,即先假设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的税负相等,则有:化简得:(4)由公式(4)可知,当企业混合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率c等于时,方案二、三下的企业税负相等,此时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或选择第三种方案都一样。由公式(4)结合公式(2)、(3)推理可得,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时,方案二的税负大于方案三的税负,企业应选择方案三;相反,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则方案二的税负小于方案三的税负,应选择方案二。(三)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大,且大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直接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第二种选择方案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增值税货物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可以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以此作为选择方案的依据。如果仍以上述各参数设置及相关假设为前提,则第一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3)相同,第二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2)相同。因此,按与上述(二)同样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出与其完全相同的结论,即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企业应选择方案一;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应选择方案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是在忽略了某些次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就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思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不可局限于上述具体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参考文献:[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2]国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3]侯瑞山、焦东瑞:《税法与纳税会计》,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销售企划方案 篇2
市场部人员的代表发言有:
甲曰:我们是策划,他们是执行,效果不好,问题出在销售人员的执行力上。
乙曰:我们就要服务销售人员,可是我们经过长期调研,充分论证,辛辛苦苦做的方案,到他们那里,随便找个市场问题就把方案束之高阁了。我们这些服务员怎么这么难当啊!?
丙曰:我们在领导的眼皮子底下工作,随便一个小错误都被领导呵叱,领导看不得我们闲一点,我们哪有时间考虑问题啊,更别说搜集信息啊!
......
销售部人员的代表发言有:
甲曰:销售人员冲锋陷阵,摸爬滚杀。钱都是我们赚的,市场部是靠我们来养的,他们是闲人,还天天的来指挥我们!
乙曰:销售是重点,他们是为我们服务的。他们不听我的,我就和他们拍桌子,结果他们乖了!
丙曰:市场的运作从前之后都是靠我们来做的。他们会干啥?!
......
谈话还在继续,争论仍然不休。
其实,刚才的争论至少涉及二个问题。
第一、市场部的职能定位是什么,市场部和销售部的结合问题。
第二、市场部VS销售部,孰轻孰重?
一、关于市场部的定位。最具代表性的看法有两种,一是市场部=策划,二是市场部=文案。其实这两个说法都是非常偏颇的。
市场部肩负着企业资源与市场营销活动的整体结合的工作。市场部的工作是关注顾客需求,销售部更多的关注渠道本身。市场部的工作是非常具有挑战性、创造性的。从国内企业的发展来看,在过去,企业只有销售部,单靠销售人员就可以解决市场问题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企业的品牌管理、产品设计、广告、公关、培训等多种战略工作的需要,迫使销售系统延伸出一部分人来专业的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用来指导销售工作,甚至可以理解为某些销售工作的顾问,是一个对销售系统说“不”的工作。指导和服务是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专业从事这方面的人员组成一个与销售结合得非常紧的部门,它就是市场部。
这是企业营销活动自发的一面。
从企业自觉的营销活动来看,具有现代营销理论和先进企业营销经验的人们,会自觉地成立市场部,自觉地行使市场部的职能。这样的企业是少数,但却是在各自领域最优秀的代表。这只要我们看看身边的企业就知道了。“思念”是速冻领域的后起之秀,从一开始就是高起点、大手笔。这与该企业重视市场部的职能是分不开的。
市场部的核心职能是规划。围绕市场规划所开展的信息处理、产品管理、品牌管理、文案、策划、督导、广告、平面设计等工作,都是企业所要解决的战略或策略工作。只有建立在各种调研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各种战略和策略才是和市场一线的销售工作结合的起来的。
市场部和销售部的职能定位搞清之后,我们清楚,这是两个部门的分工协作问题,应该是平等的。但在营销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在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要么市场部强势,要么销售部强势。大多数企业是销售部强势。这和上述国内企业的发展史是相联系的。当然也跟企业的决策层认识水平相关,优秀的企业是少数的。为什么?!这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
二、市场部和销售部的怎么结合?
在很多企业的市场部人员,过多地强调策划和执行的关系。认为市场部是方案产生层,销售部是执行层。其实,有很多时候是自己心虚的表现,是纸上谈兵,拒绝承担责任的表现,甚至可以说是滑头表现。他们往往过多的强调销售部的执行,把问题归结为执行力问题(这个说法目前在企业还很流行)。其实,有些方案确实就是无可执行性,没有标准,没有具体的步骤,甚至都是些“要把黄河的事情办好”的方案。把这样的方案拿到销售部,销售人员不骂娘才怪呢。
那么,在大多数销售部强势的企业,除了方案的可执行、可操作之外,市场部怎么才能和销售部结合,不使自己弄得很尴尬呢?
笔者的体会有两点。一是要重视督导工作。督导是通过市场调研,对市场部方案的贯彻情况进行指导、培训、交流的过程,也是一个方案在市场上调试、修正、归整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必须的。这也是一个方案和销售实践有效结合的方法产生过程。这也迫使市场部人员去面对市场一线的考验。这里说的是排除执行力方面问题的。二是要强调销售人员“有策略地执行”。就执行来说,没有好方案,只有执行得好的方案,只有销售人员和自己市场实际结合得好的方案。销售人员执行时应该讲究策略、灵活,而不应该盲目照搬。这一点是很多方案成功的关键。
还有其他结合的方法,如加强沟通、树立样板等方面,主要是上面两点。
一些年轻的市场部工作人员对我的思想可能有些不以为然,在这样的企业,市场部人员岂不很是龌龊?!这是基于很多的前提的。特别是当前很多企业的现状造成的。请看下一个问题分析。
三、市场部VS销售部,孰轻孰重?
市场部和销售部是企业的两大营销关键部门。现实中的不平等地位迫使我们去分析问题的根源,并尽力解决之。
第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造成二者地位的不平等。中国的大多数企业(相反的,象前文所述的“思念”等优秀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是在改革开放后,凭借着“胆子大”的机会发展起来的,在完成了原始积累之前,企业注定销售导向型的。要么没有市场部,要么设立了销售部,也是非常之弱势。当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例如很多快速消费品企业发展到销售额1个亿的时候,就遇到了发展的瓶劲问题。如何发展,就更多的需要以关注顾客需求为主的市场部的工作了。 如果在这个时候,企业还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市场部还不能很强势地工作,其结果必然影响企业的发展或发展速度,甚至是裹足不前。河南有几家方便面企业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二、企业决策层的水平和认识是关键。与“思念”相临的“三全”食品公司,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创业者主动退到幕后,决策接力棒圆满完成交接,新任总经理手笔大,起点高,与咨询公司合作,进行品牌化运作,成为中国速冻食品专家,是和新任总经理重视市场部工作相关联的。
主要有上面两点,当然也和市场部领导的水平等因素相关。
销售企划方案 篇3
【关键词】 化妆品企业; 消费税; 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34.29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34.29)×(1-25%)=64.28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
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
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
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妆品企业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为扩大销售规模,企业制定了两套备选的奖励方案。方案一:对经销商企业不提供任何工资待遇,经销商的收入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凡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企业提货价计算)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越高级。方案二:每次签订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给经销商的物质奖励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每奖励一部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0.85万元,若将物质奖励改为现金奖励,公司不需多纳增值税,但会增加现金流出,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物质奖励或现金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企业按照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减少了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经销商直接从经销差价中获利,可见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化妆品企业如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公司折扣,销售公司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经销商折扣,通过折扣销售的方式,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应税销售额,减轻消费税税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应考虑到各地区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励经销商,又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案例4:某化妆品公司2010年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1)2010年3月10日与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产品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3月底缴纳了消费税90万元;(2)2010年6月15日与天津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200万元,产品6月20日发出,货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6月底缴纳了消费税60万元;(3)2010年12月9日与上海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100万元,要求产品在2011年3月9日发出,丙商场已将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的会计已在12月底缴纳了消费税30万元。
案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货款结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过于谨慎,造成公司大量的业务没有收到货款,税款却先行缴纳,增加了现金流出,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第一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就可以将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分别推迟1个月、3个月、5个月;第二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公司可以将消费税纳税义务推迟6个月;第三笔业务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使企业在合法的期限内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规范退货流程减少应税销售额
化妆品销售以后,可能由于货品配送错误、破损或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减少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化妆品企业应规范退货流程,对需要退货的商品,要求购买方返还发票或提供《通知单》,若购买方无法提供《通知单》,企业就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行为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销售企划方案 篇4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是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法的规定,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特定的权利,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行驶自己合法的权利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通过对经营决策的安排,通过筹划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给纳税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三)税收筹划是企业应对国际化竞争趋势的必然选择。
从税法来看,企业的纳税依据不仅有国内税法,还有来源国的税法,以及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企业税收筹划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四)税收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更加明确、清晰,税收筹划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于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税收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的筹划分析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大或金额大在商品标价上直接给予的扣除。所以又称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折扣中扣除。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协议答应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在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为不扣除销售折扣的销售额,销售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税法规定销售折让计税依据为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案列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15年销售货物一批收入为100万元,企业采取以下3种方案。方案一:企业规定销售额满100万元,可以折扣10%;方案二:企业规定2/10,1/20,N/30,假设购货方10天内付款;方案三:产品销售后,由于质量问题给予10%的折扣。筹划分析:方案1:如果该企业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90×17%=15.3万元,如果公司没有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所以对于折扣销售,企业应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1.7万元;方案2: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因购货方10天内付款,企业计入财务费用2万元。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改为折扣销售,减少应纳税额1.7万元;方案3:公司应纳增值税额=90×17%=15.3万元,公司减少应纳税额1.7万元。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根据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销项税额1.7万元,所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加以注明。
(四)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从属的关系。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案例2某公司是一家销售、安装空调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公司设计了两种方案。
(1)公司即销售空调,又负责安装空调。2015年销售空调300万元,同时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用117万,并开具普通发票。公司购进空调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应交增值税=(300+117/1.17)×0.17-200×0.17=34万元;
(2)公司只销售空调,2015年销售300万元,购进空调2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司成立一家安装公司负责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117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应交增值税=(300-200)×0.17=17万元,应交营业税=117×3%=3.5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0.51万元,方案2的税额小于方案1的税额。故选择方案2。
三、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避免直接收款方式。因为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必须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当日计提增值税额。企业完全可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延迟履行纳税义务。案列3某公司2015年发生销售业务共计20万元(不含税),货物已发出,货款分3笔收回,一笔业务10万元货款已收到,一笔业务5万元一年后收回,一笔业务5万元2年后收回。筹划分析:
1、如果公司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计税依据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这就导致公司要提前上交增值税;
2、对于没收到的两笔应收账款,公司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公司则能够延迟缴纳税款,又不违反税法规定,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一笔:5×17%=0.85万元(1年后);另一笔:5×17%=0.85万元(2年后)。因此,企业通过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约流动资金。
四、代销方式纳税筹划分析
销售企划方案 篇5
(一)细分目标市场,大力开展多层次立体化的营销推广活动。
xx部门负责的客户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即现金管理客户、公司无贷户和电子银行客户客户。结合全年的发展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账户为基础,抓大不放小,采取“确保稳住大客户,努力转变小客户,积极拓展新客户”的策略,制定详营销计划,在全公司开展系列的媒体宣传、网点销售、大型产品推介会、重点客户上门推介、组织投标和集中营销活动等,形成持续的市场推广攻势。
巩固现金管理市场领先地位。继续分层次、深入推广现金管理服务,努力提高产品的客户价值。要通过抓重点客户扩大市场影响,增强现金管理的品牌效应。各行部要对辖区内重点客户、行业大户、集团客户进行调查,深入分析其经营特点、模式,设计切实的现金管理方案,主动进行营销。对现金管理存量客户挖掘深层次的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客户贡献度。今年争取新增现金管理客户185200户。。《XX年年下半年工作计划》由找原创首发,机密数据纯属虚构,转载请注明出处。
深入开发公司无贷户市场。中小企业无贷户,这也是我行的基础客户,并为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发展提供重要来源。XX年年在去年开展中小企业“弘业结算”主题营销活动基础上,总结经验,深化营销,增强营销效果。要保持全公司的公司无贷户市场营销在量上增长,并注重改善质量;要优化结构,提高优质客户比重,降低筹资成本率,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销售。要重点抓好公司无贷户的开户营销,努力扩大市场占比。要加强对公司无贷户维护管理,深入分析其结算特点,进行全产品营销,扩大我行的结算市场份额。XX年年要努力实现新开对公结算账户358001户,结算账户净增长272430户。
做好系统大户的营销维护工作。针对全市还有部分镇区财政所未在我行开户的现状,通过调用各种资源进行营销,争取全面开花。并借势向各镇区其他政府分支机构展开营销攻势,争取更大的存款份额。同时对大中型企业、名牌企业、世界10强、纳税前8000名、进出口前7334强”等10多户重点客户挂牌认购工作,锁定他行目标客户,进行重点攻关。
(二)加强服务渠道管理,深入开展“结算优质服务年”活动。
客户资源是全公司至关重要的资源,对公客户是全公司的优质客户和潜力客户,要利用对公统一视图系统,在全面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要建设好三个渠道:
一是要按照总行要求“二级分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至少配置3名客户经理;每个对公业务网点(含综合业务网点)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至少配备1名客户经理,客户资源比较丰富的网点应适当增配,”构建起高素质的营销团队。
二是加强物理网点的建设。目前,由于对公结算业务方式品种多样,公司管理模式的差异,对公客户最常用的仍然是柜面服务渠道。我行要加强网点建设,在贵宾理财中心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对公客户的业务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各行部要制定详细的网点对公业务营销指南,对不同网点业态对公业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进行指导。
三是要拓展电子银行业务渠道,扩大离柜业务占比。今年,电子银行业务在继续“跑马圈地”扩大市场占比的同时,还要“精耕细作”,拓展有层次的目标客户。各行部应充分重视与利用分公司下发的目标客户清单,有侧重、有针对地开展营销工作,要在优质客户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同时做好客户服务与深度营销工作。通过建立企业客户电子银行台账,并以此作为客户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及时为客户解决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适时将电子银行新产品推荐给客户,提高“动户率”和客户使用率。
深入开展“结算优质服务年”活动。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金融服务理念,梳理制度,整合流程,以目标客户需求为导向。加快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处理问题,加强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全面提升xx部门服务质量,实现全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目标。
(三)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加大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作为产品部门,承担着产品创新、维护与管理的责任加强营销支持系统建设。做好总行全公司法人客户营销、单位企业级客户信息管理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大核心系统的推广工作,为实施科学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手段。
完善结算产品创新机制。一是要实行产品经理制,各行配备产品经理。产品经理要成为收集、研发产品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各行部将客户需求汇总后报送分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分公司定期组织联系行、重点行召开产品创新业务研讨会,集中解决客户关心的问题。
提高财智账户品牌的市场认知度。今年要继续实施结算与现金管理品牌策略,以“财智账户”为核心,在统一品牌下扩大品牌内涵,提升品牌价值。要对新开发的结算与现金管理产品及时进行品牌设计,制定适当的品牌策略,纳入到统一品牌体系中。加强财智账户品牌的推广力度,做好品牌维护,保持品牌影响力。
发展第三方存管业务。抓住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机遇,扩大银证业务占比,发挥我行电子银行方便快捷的优势,
加大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各行部要加强对产品需求的采集和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形成触角广泛、反应灵敏的市场需求反馈网络和任务具体、激励有效的新产品推广机制,增强市场快速响应能力,真正使投放的新产品能够尽快占领市场、取得盈利。今年将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单位客户短信通知、金融服务证书、全国自动清算系统等新产品。
(四)抓好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队伍建设,加紧培养xx部门人才
要加强人员管理,实施日常工作规范,制定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工作日志制度、客户档案制度、走访客户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加强业务培训。今年分公司将继续组织各种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培训和营销技能培训,尝试更加多样化的培训方式,通过深入基层培训,扩大受训人员范围,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市场竞争需求。
销售企划方案 篇6
一、公益性捐赠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选择捐赠货物,也可选择捐赠货币。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时,一方面要视同销售,计算货物的公允价格与该货物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计税所得,另一方面要计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是否超过规定的捐赠限额(即年度会计利润的12%)。公益性捐赠未超过限额的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可利用以上规定,进行货物和货币捐赠的税务筹划。
[例1]假设某市一企业某年用公允价格为S、成本为C的货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假定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则营业外支出为C+S×17%,销售税金及附加为S×17%×(7%+3%)。该年度企业会计利润假定为P。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公益性捐赠S的货币资金,则营业外支出为S,无销售税金及附加,因此该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为[P-(0.813S-C)]。假定企业捐赠货物时的净利润为NP1,捐赠货币时的净利润为NP2。以下分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1:货物与货币均未超过规定捐赠限额。
NP1=P-[P+(S-C)]×25%
NP2=[P-(0.813S-C)]×(1-25%)
令NP1=NP2,可得:C/S=71.95%。
以上分析表明,如货物与货币均未超过规定捐赠限额,则当C/S=71.95%时,选择捐赠货物和货币企业净利润没有差别;当C/S>71.95%时,捐赠货币时的净利润大,应选择捐赠货币;当C/S<71.95%时,捐赠货物时的净利润大,应选择捐赠货物。
情况2:货物与货币均超过规定捐赠限额。
NP1=P-[P+(S-C)+C+S×17%-P×12%]×25%
NP2=P-(0.813S-C)-{P-(0.813S-C)+S-[P-(0.813S-C)]×12%}×25%
令NP1=NP2,可得:C/S=75.85%。
以上分析表明,如货物与货币均超过规定捐赠限额,则当C/S=75.85%时,选择捐赠货物和货币企业净利润没有差别;当C/S>75.85%时,捐赠货币时的净利润大,应选择捐赠货币;当C/S<75.85%时,捐赠货物时的净利润大,应选择捐赠货物。
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的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应缴纳增值税还是应缴纳营业税,主要是根据其“主业”而定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选择“主业”来确定利润最多的纳税方案。
[例2]假设某市一个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货物(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含税销售额为S,货物含税购进额为C,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为3%。假定缴纳增值税时其利润为NP增,缴纳营业税时其利润为NP营。
当该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时:NP增=S÷(1+17%)-C÷(1+17%)-(S-C)÷(1+17%)×17%×(7%+3%)。
当该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时:
NP营=S-C-S×3%×(1+7%+3%)
令NP增= NP营,可得:C/S=79.35%。
从以上过程可以得知:当C/S=79.35%时,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利润上没有区别,即C/S=79.35%为利润平衡点;当C/S>79.35%时,选择缴纳增值税时的利润较大,应采取加大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使其超过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当C/S<79.35%时,选择缴纳营业税时的利润较大,应采取加大营业额的比重,使其超过增值税销售额,缴纳营业税。
以上选择的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率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除此之外,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率还可能均为13%,或一个为17%,另一个为13%,营业税税率也可能为5%等。当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各自取不同税率时,利润平衡点(C/S)也会不同。具体来说,利润平衡点计算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见表1)。
三、纳税人身份税务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其身份的界定必须根据税法的界定条件加以确认并由纳税人进行身份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对其身份的选择具有主观能动性,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到底采取哪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算,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
[例3]假设某市一个企业货物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额为C,货物增值税税率17%。假定选择一般纳税人时其利润为NP1,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利润为NP2。
当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时:NP1=S÷(1+17%)-C÷(1+17%)-(S-C)÷(1+17%)×17%×(7%+3%)。
当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
NP2=S÷(1+3%)-C-S÷(1+3%)×3%×(1+7%+3%)
令NP1=NP2,可得增值率:(S-C)/S=20.05%。
以上分析表明,当增值率=20.0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在利润上没有区别,因此20.05%为利润平衡点增值率;当增值率20.0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利润较高,有利。
以上是以货物的销项和进项税率均为17%来考虑的,但货物的销项和进项税率也有可能均为13%,或一个为17%,另一个为13%。当销项税率和进项税率各自取不同数值时,利润平衡点增值率也会不同。具体来说,利润平衡点增值率计算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见表2)。
对于增值率较高的企业来说,当企业规模较大,无法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考虑申请注册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同时生产和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企业在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要充分国家考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自身条件外,还要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成本,对节约的税金和增加的经营成本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合理的公司设立模式,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四、增值税起征点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针对个人分别规定了起征点。个人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可进行税务筹划,即计算当销售额(营业额)增加到多少时,收益的提高足以弥补由于超过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从而合理选择每月(次)的销售额(营业额)。
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下面举例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例4]某市(假设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个人销售货物。假设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1,月销售额为A(A<5000)元,货物成本为C1;方案2,月销售额为B(B≥5000)元,货物成本为C2。NP1 和NP2分别表示方案1和方案2的利润(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适用3%的征收率。则有:
NP1=A-C1
NP2=B-C2-B×3%×(7%+3%)
令NP1= NP2,可得:A-C1= 0.997B-C2。
上式表明:当A-C1=0.997B-C2时,方案1和方案2利润相等;A-C1<0.997B-C2时,方案1的利润小于方案2,应选择方案2;当A-C1>0.997B-C2时,方案1的利润大于方案2,应选择方案1。
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在,因而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准确理解税法精神,规避、减少风险,达到“节税增利”的目的。
销售企划方案 篇7
一、减少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降低计税依据,就会导致应纳税额的降低。纳税人需要研究各个税种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法规定,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筹划思路:企业应当设立销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先以较低但合理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给该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该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零售,该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于是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分析1:光明酒厂生产药酒,出厂销售给中间商的价格是2500元(不含税)/箱,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为3000元(不含税)/箱。2012年预计零售户直接到光明酒厂购买药酒约1000箱。药酒属于其他酒,其消费税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光明酒厂直接零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3000×1000×10%=30(万元)。
方案二:光明酒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2500元/箱的价格出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000元/箱的价格零售给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2500×1000×10%=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5万元,因此,方案二最优。
二、降低适用税率
降低适用的税率是在存在不同税率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方法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应纳税额的方法。选择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税率差异以及存在选择的机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情况下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税率为20%。
筹划思路:将规模较大、盈利较多的大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小型微利企业,便可达到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目的。
案例分析2:宏运运输公司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运输车队,预计2012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8万元,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都为29万元,从业人数各为50人,资产总额各为600万元。
方案一:保持一个公司形态。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方案二:将宏运运输公司按照运输车队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小运输公司甲和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整个集团共应纳企业所得税=5.8+5.8=11.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14.5-11.6) ,因此,方案二最优。
三、加大可抵扣税额
加大可抵扣税额就相当于抵减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企业在打算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应当根据对盈利预测来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情况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之初不会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选择设立分公司为好。
案例分析3:顺达公司欲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甲公司,预计2012年甲公司亏损100万元,顺达公司盈利200万元。
方案一:将甲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则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甲公司不纳税,其亏损额100万元在以后5个年度纳税前弥补。
方案二:将甲公司设立为分公司。此时,甲公司汇总到顺达公司统一纳税。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50-25),因此,方案二最优。
四、延迟纳税时间
延迟纳税的时间,属于相对节税的方法,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一是尽量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成本和费用。
筹划思路: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银行贷款利息,充分地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分析4:信达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发生销售业务3笔,共计应收货款2 0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1笔收入为800万元,货款两清;第2笔收入为500万元,两年后一次性收款;第3笔收入为700万元,一年后收款300万元,余款400万元两年后结清。
方案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方案二:对第2笔和第3笔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收款日期。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7%=136(万元),
一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两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00)×17%=15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甲企业本期少纳税204万元(340-136),因此,方案二最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