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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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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勤劳的小编沉默为大家整编的8篇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1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为承租人使用设备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并切实保障物权,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既保持了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又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高效、共享、透明的特点,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多重融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仍然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须满足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史燕平,2005)。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基本要素为“三方两合同”。其中,“三方”是指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融资租赁形成了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创新业务模式。

2.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虽然互联网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短期内,我国出现了一批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普资华企”、“融租E投”、“广金所”、“拾财贷”等。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以融资租赁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49家,当月成交规模超9亿元人民币。根据本文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这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在资金方面的融合,具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债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让,最终由投资人通过在线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一方面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同时,互联网融资租赁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兴趣,郭瑞(2014)在其论文中专门对基于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增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还比较单一,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为主,未能充分发挥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平台借“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集中活动,给投资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也给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本文将立足于融资租赁和互联网的基本特点,重点对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的机理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产生基础。

(1)快速发展中的融资租赁业,问题日益突出。自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转变以及一系列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企业数目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数目突破了1 800家,总注册资本达5 800多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比2013年底的2.1万亿元增加约1.1万亿,增长幅度为52.4%。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集中度过高,全国90%的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在东部沿海的8个省份,导致融资租赁资源分布不均匀;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单一,其中大部分业务是类信贷的售后回租业务 ,占比高达75%(史燕平、周凯,2015),远高于其他国家。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信贷极为相似,不仅无法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特色,实质上还造成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影子银行”;三、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一旦遇到承租人集体违约,其面临的风险极易传导至我国金融系统内部,对我国的金融系统造成安全隐患;四、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 很低,不足5%,远低于15%~20%的世界平均水平。

因此,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我国的租赁业仍处于融资租赁发展周期的初级阶段(Amembal,2007)。

(2)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向融资租赁的渗透。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技术上而言,其模式由2007年以前的等级模式演变到现在的聚合模式,Web从1.0升级换代到现在的Web2.0(Besen & Israel,2013),形成了聚合模式下的Web2.0。这种技术上的升级换代使得用户可以任意时间、任意地域进行信息聚合和交流,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向其他细分行业进行渗透,派生出“互联网+”模式,给传统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互联网+”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大力推行,互联网对融资租赁的渗透,形成互联网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2.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可以扩大融资租赁的业务覆盖范围。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对接有助于提高融资租赁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渗透,发挥融资租赁对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

(2)互联网平台可以提高融资租赁业务开发、业务受理的效率。当业务人员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将现场采集的承租人信息实时传输给公司风控部门,提高了项目信审的效率。同时,后台风控部门可以将资信审查的结果实时反馈给前台业务人员,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受理的效率。同时,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小且标准化的小微租赁项目,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型进行在线自动受理、设备投放。这一方面可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将一部分业务通过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处理,节省了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在线受理对业务的申报流程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务人员主管因素对项目审批的干扰。目前,美国市场已经实现了对小微租赁业务的在线自动受理。

(3)互联网平台可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问题不仅是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则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已经形成的租赁债权进行转让,受让者是若干互联网投资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投放到租赁项目中。另外,这种方式也给互联网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将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了有效的配置。

(4)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提升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融资租赁项目完成投放后,虽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长期占有设备并拥有使用权,因此会导致出租人无法掌握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的情况,以至于无法及时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可以将资产的运行信息传输至出租人处,降低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于资产运行状态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了出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事中管理手段。出租人可以根据资产的运行状态预测承租人的现金流,从而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去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而传统的事后风险管理手段,只能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往往还会遇到无法索回租赁物的情况。

(5)通过互联网方式运营租赁资产,构建行业大数据,提高盈利能力。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中,承租人作为个体独立地运营租赁资产,相互之间比较分散,无法形成规模优势。而出租人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快速地占领市场,从而可以形成规模优势。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金收益,还可以以设备的运营状态为基础构建细分行业的大数据,从而获取大数据的增值收益。目前,世界互联网汽车租赁巨头Uber正在积极探索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租赁在业务、资金、风控、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优势。这些优势不仅丰富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业态,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竞争力。 三、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创新模式

1. 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典型业务模式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将租赁物投入到生产运营中。可以看出,租赁物的运营不仅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同时也是租赁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反映租赁物的物理状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承租人的经营收入状况,而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度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可以引入租赁资产的运营,构建一个由资金流和信息流组成的双重回路。

总体而言,这种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租赁资产运营状态的披露可以有效地提高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一旦出现租赁物状态异常或者长期停滞,出租人则可以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2)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有效管理的抓手,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资产的运营状态,还可以对租赁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实时评估,有助于提高出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

(3)在互联网平台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进行披露,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委托成本,缓解投资人与被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互联网产品的角度而言,信息互动可以提高投资人对该产品的投资体验。

(4)资产运营状态的,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互联网平台的访问频率,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和平台价值。

(5)租赁资产运营的信息管理也是发展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基础。

因此,租赁资产的正常运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无论是对于出租人还是互联网投资人,租赁资产的运营信息是其掌握承租人是否能够正常还款的重要抓手。目前,国内的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在探索和尝试这种方式。

2. 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互联网融资租赁与物联网、大数据的融合(以下简称“大数据模式”)是对资产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大数据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某细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并且对大量的租赁资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得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对于出租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取来自承租人的租金收益,还可以获取经营数据服务的收益。而这种“大数据模式”的可行性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智能制造2025”、“工业4.0”战略的实施,大量的具有信息收集和发送功能的高端智能设备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接受,从而构成了大数据信息来源的物质基础。

(2)融资租赁对设备产品具有明显的促销作用,尤其是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由于具有价格优势,更易于让承租人接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设备厂商的合作,易于形成设备产品在某个细分行业的铺货,从而积累大量用户,保障了大数据来源的广度。

(3)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物权,因此从法律上看,融资租赁公司是大数据的所有者,拥有运营大数据进而谋取商业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大数据领域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大数据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重视。

根据以上分析,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联网基因”,同时也能凸显出融资租赁的“资产运营特性”。“大数据模式”模式扎根于细分行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形成行业大数据,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合作的方式快速实现设备投放。再通过将租赁设备的运行状态上网,从而构建出设备的物联网。物联网的构建对于出租人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提高出租人对细分行业信息的掌握,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评估承租人和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大数据服务收益实质上可以由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分享,在提高了投资人收益的同时,降低了承租人的成本。 四、 总结与建议

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需要,是我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探讨。文章首先立足于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与交易结构,从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不足5%,远低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平均水平,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融资租赁的竞争力,使得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认可,将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在我国设备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从而可以提高渗透率,进一步缩小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的差距。因此,只有将互联网与融资租赁的特点进行有机地结合、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产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才能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是沿袭了国外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路研(2002)在早期也认为理论研究的不足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篇2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4-0147-01

1新进入者的威胁:民营银行

2014年,我国银行业在结构调整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自2014年3月开始,围绕着五家民营银行试点的新闻,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2014年7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三家民营银行率先获得了银监会筹建批准。在此之后,阿里的浙江网商银行能否获批,一度成为银行业界热议的话题。最终至2014年9月,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也顺利获得银监会筹建批准。至此,五家民营银行均顺利进入到筹建过程之中。五家民营银行概况,从五家民营银行的分布上,腾讯投资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以及极具阿里背景的浙江网商银行倍受业界关注。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网站宣传主页上打出“我们是银行?我们是互联网公司?我们是互联网银行!”的宣传语。并通过二维码,将该银行的更多服务理念直接推向用户的智能手机客户端。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拥有阿里背景的“支付宝”给传统银行业形成的挑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腾讯借助其旗下的微信平台,在智能手机支付领域也赢得了广泛的市场空间。在技术延展性方面。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技术手段,腾讯通过QQ、微信平台、阿里凭借支付宝,正在逐渐将线上的金融服务优势地位,向线下市场延展。由此可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传统银行业机构,都迫于压力,不得不自2015年开始,针对互联网企业将其经营版图扩张至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这一举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找应对的措施。

2替代品的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让银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冷静的分析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的威胁,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已经在“资本性脱媒、技术性脱媒”两个层面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是在资本性托媒领域。例如投资渠道、融资渠道领域。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形态,它们分别表现为:P2P个人借贷、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电商小额贷款以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金融产品销售。尽管“余额宝”的出现确实触发了“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引爆点,但是经历了将近两年的市场竞争,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多种金融服务形态。在这个领域里,既有百度、阿里以及腾讯等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领军企业,同时也有苏宁、京东、联通等在电商、零售以及通信领域中的代表企业。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然处在一个探索尝试的阶段,因此这个领域还在不断持续的孕育各类全新的进入者。值得城市商业银行关注的是,由于互联网的竞争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传统行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较高的淘汰率。这种淘汰频度,一方面说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远高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同时也为传统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塑造自身的信用品牌赢得机遇。二是在技术脱媒领域。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最直接的挑战是来自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截至2014年年底,人民银行已经给269家企业组织机构发放了份第三方支付牌照。从牌照发放数量上分析,参与第三方支付领域竞争的机构数量较多。此外,相对传统支付手段而言,第三方支付伴随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2亿笔,金额8.97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3.48%和30.05%。第三方支付对于传统银行业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指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冲击在于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

3同业竞争:垄断的弱化

一是国内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针对我国银行业机构的CR5、CR12,结合贝恩对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表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纵观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CR5、CR12的变化情况,可知我国大型商业银行CR5数据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尤其引起人们关注的情况是,如果将数据采集的时间维度扩展至2012年1月,这种缓慢下降的趋势将更加明显。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尽管仍处在银行业机构的中度垄断地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其垄断地位正在逐渐被削弱。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占比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12年的快速成长之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依旧呈现稳步增长势态,其所占到的银行业机构的总资产比例一直稳定在18%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市场结构相对稳定的局面。

4银行业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从银行业整体情况分析,其“供应商”、“购买者”主要是存款者、贷款者。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深入,以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借贷渠道的不断丰富,使得银行面对的“供应商”、“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种情况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P2P网贷平台时至今日依然处在一个蓬勃发展,但急需市场规范的阶段。尽管需要面对各种金融风险的挑战,它的出现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为货币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导致货币供应商对传统银行业的议价能力得到提升。《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前,P2P网贷平台数量不足210家,成交总额约210亿元,网贷投资人规模约5.5万人。但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1265家,半年的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已经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金额。有效投资人超过29万,较2013年以前增长了约3倍。据网贷天眼对12250名投资人的抽样调查分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的白领投资人占79%,其中也不乏资产过千万的投资人。年龄在30-39岁之间的投资人占总人数的54%,超过83%的投资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互联网众筹平台领域,来自清科、众筹网的《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从筹资规模来看,2014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4起,募集资金总额18791.08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众筹完成募集15563万元,综合类众筹完成募集1682.04万元,垂直类众筹完成募集1546.03万元。余额宝广受热捧后,由于受到银行业的积极应对,时下所产生的市场竞争潜力已经略显后劲不足之态,但是它的出现确实从根本上改变了基金行业的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余额宝的推出,使得天弘基金资产排名从2013年第一季度末的第46位跃居至2013年底的第2位。余额宝以大多数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显著改变了中国基金业的格局。此外,报告也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基金销售电子商务水平为46.8%,并预计在未来4年内依然会持续提升,截至2017年,将会提高至64.8%。由此可见,基于电子商务、移动平台等多维度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持久的对传统银行业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更多新兴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

参考文献

[1]范晓东.互联网开启“大众金融”时代[J].互联网周刊,2012,(20):24-30.

[2]胡滨,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与监管.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M].北京:科技文献出版社,2015,(4).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 篇3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3.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是仅限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风险,一旦遭遇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的入侵,则很快会蔓延到网络上,不但威胁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而且也增大了客人个人用户信息的外泄,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4.流动性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的规模超过债权资金,使债权资金与理财资金无法契合,从而触及法律底线;或是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挤兑现象给涉及企业带来巨大损害。这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对于金融业行业来说,都是相当辣手的风险。

5.职业操守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的新兴行业,立法与监管的不当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与培训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增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在理想的环境中,金融市场的监管应遵循放任理念,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金融机构自主淘汰,自主创新,自主选择的机制。然而由于现下互联网金融还在起步阶段,一味的放任不能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长,所以外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干预,反而能更有效的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本身面临的主要局面是投资个体的非理性,可能由于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度不够,造成理念上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相对的,即使投资者个体对投资产品有着相应的理性思维,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无法代表群体的理性,也有可能出现个体的理性叠加成为群体的不理,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市场纪律对其产生的有害风险无法完全承担;本身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用户量庞大,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推出解决方案等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性,不能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在市场的需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是存在相应的必要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与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指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信心,从而降低投资者与金融系统给的风险”。由上述语句可以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保护投资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最后,促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以上的理据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单进行:首先是监管的必要性。将它作为应该监管的领域对待,而不是放任不管。其次是监管的一般性。虽然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但是在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概念上却仍然统一适用,所以理论上与传统金融间监管差异不大,可以借鉴之处有很多。第三是监管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身安全问题等原因,相对的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第四是一致性。当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成熟,实现了与传统金融一致的功能后,就应该接受与传统功能抑制的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市场的一致性。最后是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差异管理,能在各自的领域内更好的实现管理协调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4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现状 风险与监管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飞快成长,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中国。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工具,完成资金的融通与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金融模式。随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成为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使得金融业务更具透明度、更具参与度、协调程度大幅提升、中间成本降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结合生成的产物,它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平等、自由选择、普惠的精髓,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操作更便捷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思维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形成基本的业务模式,包括:第一,第三方支付,指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围绕支付清算在客户和银行之间提供增值金融服务。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量涌现。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第二,P2P网络借贷模式,即个人对个人信贷模式。第三,众筹模式,又称群众筹资,是运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向民众募集启动资金的模式。第四,大数据金融,指集合海量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为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第五,互联网金融门户,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和推荐、销售、交易等服务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2013年央行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监管界限,进入灰色地带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经营问题。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笔者认为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和特有风险两种。

(一)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借鉴传统金融机构规避方式进行风险防范。本文着重分析其特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

(1)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为媒介,这极大地增加了金融的技术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计算机系统程序和相应的金融软件不完善,易被攻击而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产生金融欺诈犯罪等。

(2)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起步不久,处于无监管状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例如,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收付款中介服务、电子账户等与银行服务类似,应该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而阿里余额宝则类似于货币市场基金,众筹模式和直接融资相近,属于资本市场范畴,这些应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但我国并未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明确。因此,形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产生了风险。

(3)洗钱、套现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完成的,支付交易无法明确,用户身份的审查不严格,这就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买卖双方通过虚拟账户便可完成资金的转移,从而给反洗钱监测可疑交易带来巨大困难。

(4)其他风险。除上述风险之外,还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高风险与影响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还存在诸如产品风险信息不对称、收益预期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并且网络金融维权环节较多、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困难。此外,虚拟货币现无法纳入货币约束,其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发通胀,这会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威胁。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关于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力度仍有所缺乏,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资质审批,在源头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的丰富与补充。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是银行支付业务的延伸,可将其视为金融企业,对于P2P网贷,与信贷业务一体,众筹平台则须在证监会注册登记。监管部门要对机构业务金额、项目运行以及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首先,我们要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范畴,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其次,应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可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法律法规,为解决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三)实行互联网金融交叉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明显的跨界特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的监管要求。对此可以实行“交叉监管”模式,相关部门可建立跨界监管体系。并且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个主要的风险。如何降低此类风险呢?我认为有两点: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充实信用数据,并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多领域的信用体系,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其次,推动信息披露的法制化和征信数据标准化,以实现个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征信机构的共赢。

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初步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理念正在快速地改变着传统金融交易,它代表了普惠金融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为探索金融有效监管提供了宝贵机遇。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完善征信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基础,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中国经济走上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为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4).

[2] 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 篇5

面对激烈的竞争,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看法和考虑,在不断尝试创新变革,努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虽然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注重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变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但是余额宝的出现却使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化更加显著。余额宝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加剧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余额宝等于提供了活期存款业务,且利率客观,这使其在金融业市场内一时快速发展,并受到诸多关注。这使金融机构不得不再次正视自身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积极寻求变革和创新,从而加强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竞争力。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金融机构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通过资料的查阅和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在挑战中所做的积极改变,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适合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综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趋势,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虽然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慢,面临的阻碍重重,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和硬资产,这是它的极大优势。金融机构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并积极寻求创新。根据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在以后应当做到如下几点:首先,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金融机构之所以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封闭性,这使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司合作双赢的重要性。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业领域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现在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应当拓宽视野,积极将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囊括进来。这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服务思路和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做到共赢。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合作共赢。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抓住小众客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小微企业等小众客户也急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因为信息的丰富高效而备受青睐。互联网金融按照客户的需求推出了相应的业务,因为其门槛较低,简单便捷从而吸引了许多客户。金融机构的审慎意识强,虽然也有相应的服务,但是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许多小众客户被拒之门外。同时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复杂手续和严格要求也使许多客户望而却步。金融机构想要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抓住潜在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且适当放宽标准,使服务更完善,客户更满意。再次,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无封闭特点。无封闭是互联网的特点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质。金融机构想要抓住机遇,就应当减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封闭性。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不存在封闭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务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机构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它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使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互联网的无封闭使客户能够使用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机构应当与互联网金融有效融合,从而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实力。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在过去,用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护的,这虽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许多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的认识到市场动向,同时也难以拓宽客户来源。现在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很开放,这就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浏览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机构对于用户数据的分析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挖潜在市场,为用户提供更贴切的金融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信息的公开化,拓宽客户源,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6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79-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进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从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优势亦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内涵的表述有很多,界定尚不统一。从广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涉及货币的信用化流通支付的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网银,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

第二种模式运用电商的平台,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提供了中介服务,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实现个人对个人贷款。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使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五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帐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

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omNIC)在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了“人脉”基础,这些人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且客户群体不断扩充队伍。从未来发展的预期看,我国互联网渗透逐步加深的势头不可逆转,网络消费供需面持续积极向好,这些都将推动网络货币市场、在线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应用人群在未来较长时间实现较为稳健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业务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更加方便。与传统金融相比借助于互联网或移动网络,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1]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逐步社交化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并将使金融行业逐步“移动化”、“金融社交化”,产生新的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新的金融模式。这种移动金融模式将具有成本低廉、随身便捷的特点,能够使人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金融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彩、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优异特点,极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2]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幻莫测,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互联网金融只有将客户的需求当成自己的业务发展的动力才能冲破传统银行设置的壁垒,在金融市场上赢得应有的阵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金融市场份额,增强金融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通过互联网金融,股票、期货、黄金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信息能很快匹配,各种程度化交易的方式能随时随地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门槛,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从事传统银行的业务。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风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3]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逐渐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通过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收单交易额份额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服务将进一步被延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等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4]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的安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等风险;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别的权利义务风险;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其次,互联网金融实用技术不够标准规范。目前,很多金融业务依赖网上操作实现,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

此外,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使用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所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表现在相关等法律法规中。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完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时间虽短,但势头猛烈迅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护能力,保证硬件环境安全运转;网络运行方面实现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

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

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法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

1.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培训,定期培训互联网金融业从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2.加快改善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各金融机构以自身经营业务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系统平台。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2.完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实况 货币政策 冲击效应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类全新时代产物,如今在我国呈现出激烈的发展势头,包括互联网理财、微贷、众筹等平台相继衍生拓展,不过因为相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缺乏,至今未能针对互联网金融内涵机理加以清晰化认证。与此同时,关于货币政策的影响问题亦接踵而至,如资金流动速率的加快、货币交易和预防需求的缩减等现象,如若无法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予以协调克制,势必令今后相关企业融资效率、货币自身可靠和可测性、信贷与资产债表传导渠道遭受百般束缚,不利于我国金融产业今后可持续改革发展。由此看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发展状况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细节,加以细致化论证探讨,绝对是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内涵机理论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正是在传统金融产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背景下衍生出的全新样式的商业服务模式,大多数情况下在商业银行间接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活动中规划布置,因此被广泛定义为第三类金融业态。而经过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诸如P2P网络信贷、虚拟货币、移动支付等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接连覆盖,使得以往金融产业信息失衡、交易双方资金规模和风险分担等风险问题得以有机遏制。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股票、债权交易服务模式,需要繁琐的中介职能作为支撑引导媒介,而互联网金融则彻底省略该类工序流程,使得社会大众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一时间令市场逐渐趋近于一类均衡状态。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具体的发展状况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方面

其核心存在意义便是开放供应资金担保类的中介服务,对于实际交易细节并不会过多关注,后期自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不过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改良修缮,所谓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将不会单纯地限定在结算业务之上,特别是面对一系列资金数量较为庞大的企业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相关资金投资管理环节中,必须依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式,进行相关客户备付资金具体应用状况严格性认证规范,借此规避强烈的系统风险效应。如我国央行开始在2014年7月成功公布第五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证明我国持第三方支付拍照的机构数量已经达到数百家,其中互联网交易规模、交易量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增长效率自然同步增长。

(二)融资平台方面

首先,P2P网络借贷,本身属于民间借贷和互联网融合方式,如今已经顺利演化出拍拍贷、红领创投、宜信等服务模式。其中前者不存在抵押、担保要求且大多数在网上直接操作,因此夹杂着较深的信用风险,一旦说借款人员还款过程中产生任何逾期和恶意违约行为迹象,当中衍生的投资者本金、利息补充责任将不会被拍拍贷承担,因此该类服务模式始终适用于小额贷款。相比之下,红领创投相对于出借人来讲,提供较为妥善的资金安全保障条件,如网络资金垫付、借款人提供担保、线下资料审核等环节。而宜信企业在获取债权过后会自行加以金融和期限拆分,进一步衍生出受广大社会大众欢迎的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使得社会内部诸多闲散资金得以集聚融合。不过我国在规划此类产业模式中,始终存在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坏账率控制、持续经营等风险隐患。

其次,众筹。所谓众筹,便是发起主体在平台上呈现个人创意,并且设定合理时间进行筹资的行为模式,包括团购加预售、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模式。因为我国法律体制和西方国家存在本质性差异,致使后两类金融服务模式无法在我国顺利布置延展,而一切未经法律机构认证批准的股票、债权发行活动,都将被视为非法集资现象。归根结底,以上结果和我国众筹环境缺陷有着直接性关联,就是不能得到健全化法律保护和监管,使得投资回报机制日渐溃败,所以一直一来,我国在众筹融资上主要开发沿用团购+预购的服务方式。

(三)理财平台方面

这里强调的理财平台,便是开发供应创新式理财服务模式的网络平台,包括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百度的百发、苏宁易购的零钱包等理财产品,交易模式则倾重于保证金交易。当中发展实效最为理想的莫过于余额宝,其主要是在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力推出,不管是在流动性或是收益型控制上,都作出突出成就,能够获取传统存款十倍收益的前提下进行流动性使用。再就是该类支付方式客户流量极大,对于传统银行存款业务自然提出较为严格深刻的挑战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诸多冲击效应解析

(一)对货币供给可测、可控性的影响

经过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化革新发展,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广义创造机制,开始无形中对货币替代性、货币供给产生决定性作用,按理中央银行需要主动降低基础性货币投放,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遭受网络复杂环境牵制,信用创造能力同步呈现波动效应,一时间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可测、可控性开始急剧降低。

(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存款准备金率的限制。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一系列理财产品,都透过社会吸纳闲散资金,同步状况下令先进存款比率、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比率等发生本质性变化结果,使得资金开始向定期存款方向大量流动。相比之下,定期存款实际缴纳更少的存款准备金,所以说互联网金融令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之余,更令货币乘数全面扩大。

第二,超额准备金率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沿用的融资类平台,包括人人贷、宜信贷等网络贷款平台,使得银行传统样式的中小微贷款业务滋生出急剧分流迹象,银行面临的风险和超额准备金率自然急速降低。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系统化发展背景下,相关产品样式百般滋生,银行机构便不由自主地将注意力转投到互联网金融市场开发事务之上,特殊状况下更存在一些银行布置延展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间的合作项目。至此过后,银行融资效率更高、成本数量更低,有关银行机构便不需要借助大规模的超额准备金进行资金储存,超额准备金率降低基础上,货币乘数亦开始大幅度增大。

(三)对利率渠道的影响

包括阿里小贷、众筹融资等融资平台在内,我国不同规模企业对银行机构间接融资需求开始急剧降低,随后包括直接融资规模和利率市场化都得到一定程度地推进。特别是经过经济体系内部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强化过后,央行也开始逐渐地减轻对存款利率的捆绑束缚效应,最终利率传导机制实效自然被大大提升。以上结果综合判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冲击多是负面影响,这和我国长期承受利率管制有着直接性关联,可经过互联网金融不断革新发展过后,其对于利率市场化促进效果便不断得以强化,而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沿用的成就便自然更加理想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细节极为繁琐深入,而笔者在此提供的分析内容极为有限,日后仍需相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作出总结补充。相信长此以往,必将为我国金融产业可持续革新发展,提供更为丰富完善的改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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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对于现代金融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我国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给其带来新的改革的动力,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为互联网金融扩展了越来越大的客户群。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将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用户自身的传统观念会随着消费习惯的养成而逐渐改变,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也能够得到满足,对传统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产生颠覆。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监管非常有必要,而综观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发现,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综述

(一)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不自律现象较为严重

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出,使得互联网与金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面前,不确定风险同样存在,其中监管风险最值得关注,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银监会在2011年8月曾针对“哈哈贷”倒闭事件《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颁发文件的目的在于防止P2P信贷业务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和蔓延,避免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从这份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并不包含P2P信贷业务,除此之外,自律组织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不容乐观。2013年1月,《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颁布,但在行业内并没有取得良好的反响,加入自律联盟的机构非常少。

我国现在有超过300家P2P信贷平台,成交量迅速攀升达到200亿元。P2P信贷平台的机构数量和交易量都在不断地增加。然而,随着P2P信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位导致的信用风险不断地暴漏出来。“秒标”现已成为众多P2P信贷平台常用的营销手段,所谓“秒标”,是指P2P信贷平台虚构一笔借款,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待标满后立即给投资人回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秒标”具有收益高、回款快的特点,对投机者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在平台上聚集了一大批业内称之为“秒客”的投机者。但“秒标”短期高收益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家名为“淘金贷”的网站利用“秒标”先后骗走投资人100多万资金。类似“秒标”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益,给了P2P信贷平台极大的套利空间,使其能够在短期内达到圈钱的目的。这些资金都归集到运营商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存在,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就会加大。网贷平台通过“秒标”加利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人由于高收益的诱惑参与其中,部分“秒标”其实就是在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借款事项,背后根本没有借款人存在,一些“秒标”就是常说的“庞氏骗局”,利用新的投资者的资金去支付老投资者应得的收益,再以高收益率去吸引新的投资者,高收益率只是吸引投资者的假象,在金钱诱惑下,多数参与者失去辨别真伪的理智。目前,P2P信贷平台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对“秒标”这种超短期标的发行没有限制,因此P2P信贷平台上“秒标”人气一直很旺。在P2P信贷平台上,由于存在坏账风险和道德风险,导致多数商业银行拒绝对P2P信贷平台的资金进行托管或监督,这种情况下,一旦投资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客户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维护。

(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成本较高

我国的信用环境建设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互联网时代,信用环境不仅包括线下信用环境,还包括线上信用环境。线下信用环境的规范发展可以为线上信用环境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线上信用环境的顺利建设也会为线下信用环境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线上、线下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英国、美国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国家,资金供求双方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注册账号时,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用户必须要提供其银行账号、社保账号和信用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相当高的信用信息共享性,可以对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用户的违约成本也会随之提高。我国信用环境尚未规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不力,也是造成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主要面向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总部通过专线与央行征信系统相连接,并通过金融机构的内联网平台可以使网络终端向分支机构覆盖。所以,我国央行征信系统还局限于传统金融机构,目前征信系统的利用度不是很高。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在成立的初期开始建设自有征信系统,为自身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基于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由于其自身具有公众参与广泛、信息透明度高等特征,个人的。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加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覆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地监管机制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相互关系,尽快找到其中的发展规律和路径,发现风险点,在确保其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地监管,这正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虽然网络银行、电商平台并非新鲜事物,但阿里小贷、众筹网络、余额宝等真正让大众参与的线上金融服务,却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现在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阶段。正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着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们对它的内部发展规律、路径等问题在现阶段仍不能明确掌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难题。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统一

此前,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否缺失存在争议。业内人士对于这一问题观点存在分歧,大体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顺其自然,无需监管;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尽快进行立法监管。对于这一争议,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表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同时也对监管和发展提出要求。

金融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金融和网络属性,所以要求互联网金融也要熟悉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业的监管环境。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形成统一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要求尽快立法,对其进行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应当有监管,但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调查。与此同时,监管机构更应该找到创新保护和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只有创新和监管达到平衡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更进一步。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首要任务即明确监管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的五大原则,除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五大原则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

尽快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要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兼容并包,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建议我国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惩罚退出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该界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资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对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行业自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政策的实行。吸引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为了促进企业进入,当地政府也在抓紧推出新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希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先发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监管之外,监管政策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的引导,积极探索和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正向的激励措施,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既定政策条件下,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绝对不能碰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

(二)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作用范围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不仅对监管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既要强化监管,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又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的完善。

政府推动建立自律组织,形成行业规范。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科学指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提高行业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底成立,它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包括主要银行业、证券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机构。由金融监管系统主管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构,它不仅可以传递人民银行的信息,又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未形成之际,防范人民银行直接监管导致的风险。

企业自身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除了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还需要第三个部门的发展壮大。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与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使得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很难达成协调统一。从企业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合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定自律标准,建立约束机制,因此建议培育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