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书优秀6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优秀6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__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__,电话:__.
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__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__,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__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__,男,汉族, 住北京,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李_ 北京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3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 男,汉族,电话: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纠纷一案作工程质量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年_月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建。由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申请人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等一些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已建成二年了。致使该项工程租不出去,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现向贵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请予以安排。
鉴定的内容清单:
1、厂区内_个消火栓;
2、_修理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
3、_修理车间顶棚中间凹陷,顶棚彩钢板露出内泡沫,顶棚彩钢板之间封闭不严,整个车间漏水导致机器设备受损;
4、_修理车间内设三间办公室及一间库房顶棚漏水,墙体下沉,墙面断裂;
5、_修理车间内的地面,厂区内水泥地面;
6、_办公室顶棚与墙面结合处,顶棚彩钢板,墙面装修;
7、_仓库中间顶棚(已自行修补),南一间的顶棚凹陷,地面中间裂纹,南两间的东墙体断裂;
8、_三间办公室的墙顶的墙皮装修脱落,门锁损坏;
9、_地面里面高,门口低,污水倒流,小便池不下漏;
10、_房地面的质量问题,门和窗户已烂。
此 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8月19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某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李英杰 男 汉族 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代理人: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英杰
代理人:王律师
电话:
20__年9月8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公安局法医XXX,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刘________,男,56岁,工人,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街______号。系死者刘的父亲。
死者:刘________,女,22岁,工人,生前住址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孙_______,院长。
请求事项:请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务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死者刘______的死亡原因和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的抢救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事实和理由:我女儿刘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时,虽然神志不清,但呼吸、心跳都正常。我们立即用车把刘_______送到附近的______区卫生院去紧急抢救。刘_______被送到卫生院以后,该院抢救室锁门,医护人员不知去向。经过四处打听才知道,抢救室的张大夫回家给孩子喂奶,护士宋_______去商店了。约半小时后,张大夫和宋护士被找到抢救室,这才开始洗肠等抢救活动。虽然经过半小时的抢救,终因错过了抢救的良好时机,刘______死在卫生院。我们要求区卫生院对此有个正确说法和妥善处理。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服毒剂量大,即使及时抢救也不会有效果。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_的死亡属正常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为此,医患双方发生了争执。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卫生院的抢救室在正常工作时间锁门,医护人员离岗,是不是没有尽到责任?既然认为刘_______没有抢救价值,卫生院为什么在耽误了半小时抢救时间之后还进行了半小时的抢救?对一个没有抢救价值的患者还要抢救,难道卫生院就想借机骗我们这笔抢救费吗?我们向_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对患者刘______的抢救经过作出鉴定结论。
此致
_______省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