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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补偿申请书范文(推荐(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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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1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程补偿申请书 篇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_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

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

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

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序号 条款 索赔的基础、理由或权利 工期延长 费用增加 1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 2 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 3 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 √ 4 发包人未能完成其义务(9项工作),造成延误,赔偿承包人损失 √ √ 5 发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迟工作 √ √ 6 12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 7 13 工期延误条款(7种情况) √ √ 8 15 发包人要求工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的标准 √ √ 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 √ 9 16 工程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 √ 工程师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如检验为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 √ 10 18 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如工程合格,则工期延长,费用增加 √ √ 1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 √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设备为发包人采购 √ √ 12 合同价款调整款(4种情况) √ √ 1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 √ 14 设计变更 √ √ 15 (4)(5)(6) 不可抗力 √ √ 16 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

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承包公司承建的----工程,总面积--平米,工程总造价---元,约定工期,应当在-年-月竣工。施工中因甲方建设资金及公司垫付能力问题(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写明),工期延长---天。由于材料费上涨、人工费上涨(签合同时材料费价格、竣工时材料费价格、签合同时人工费价格、竣工时人工费价格),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增加工程费用,造成工程亏损达--元。

为抢工期及解决甲方与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我自行筹资--元投入工程,因工程亏损面临无法收回垫付资金,债权人以各种方式索要,申请人疲于应付,焦头烂额,陷入困境。

请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及申请人垫付资金情况,为本工程注入部分资金,弥补部分亏损。

工程补偿申请书 篇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院住院患者李全三,男,45岁。因右小腿砸伤,当时诊断:右胫骨下1/3粉碎性骨折。于20xx年11月6日在我院做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一年拆除内固定钢板,患者行走后出现右小腿骨折处疼痛、肿胀,经X线检查发现右胫骨发生二次骨折。于20xx年12月7日再次住院行右小腿夹板外固定,右小腿免负重,应用促进骨折愈合药物及改善局部血液循环类药物等治疗,于20xx年5月31骨折愈合出院。用人单位凌源钢达集团公司认为二次骨折与内固定钢板拆除过早有关,属医院方医疗失误。要求负担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5月31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元)。凌源钢城中心医院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特此申请索赔,索赔金额壹万伍仟壹百玖拾肆元贰角贰分整。¥:元。

申请人:凌源钢城中心医院

20xx年6月10日

工程补偿申请书 篇4

关于庄家绝收的赔偿申请x x x 建设单位(名称): 我们(施工单位名称)公司与贵公司,于x x x (日期)签订了xxxx(工程名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了施工工期,我们公司严格执行工期条款,但是贵方由于(什么原因)没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而影响我们施工进度,延误工期(延误时间),自此给我方造成一系列损失,有的我们已自己解决,但就我们临时占地一事,已给被租用土地的农户造成损失较大,由于很长时间没给答复,该户农民已将我公司诉讼法庭,为此我公司将法庭在我们账户划拨的“庄家绝收”款 x x x x x元由有你单位承担,故申请赔偿(后付法院判决书) 赔偿申请人: x x x x公司 xxxx 年x月xx日。

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5

一、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分析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司法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程序,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包括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仅指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受害人向国家索赔及获得赔偿的程序。这里所指的司法赔偿程序即为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我国的司法赔偿程序大致包括受害人申请确认司法行为违法程序(简称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前置程序都可能导致索赔无法继续下去,细观每一个环节,我们会发现在这些程序中很多地方都存在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几个进行分析并作出客观的评价。

1.确认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据此可见,我国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若赔偿义务机会不予确认或确认为不违法,则赔偿请求人不能获得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有利于加强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改正自身错误,迅速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减少其他机构的工作压力,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这种初衷是好的,但事实上,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的规定不但从理论上讲漏洞百出,对确认主体、确认程序、确认期限及救济途径都规定不详细或不科学,而且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不但有违公正,而且缺乏监督机制,阻碍受害人索赔。使得确认程序不但成为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而且也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

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如果说违法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程序,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则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害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第四章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立法者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出发点在于给予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也给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一个协商的机会。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问题。例如: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的先行处理时间如何计算、如何确定难以把握;赔偿义务机关为维护本单位的所谓“形象”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往往在先行处理时采取一些程序外的做法解决问题,平息事态。如以解决户口,多付赔偿金或安排工作等违法行为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这些作法与立法者的本意是完全相左的,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就意味着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也是必经程序。立法者设计这种程序一是为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所在系统的自我监督,二是为了提高司法赔偿工作的效率,。但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自己的下一级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自己人,复议机关往往扮演的都是走过场的角色,这也使得复议行为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有时候复议程序可能会成为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4.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在历经违法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机关议复议程序之后,申请人终于叩响了法院的大门,然而让当事人始料不及的是,他即将经历的审理决定程序会带给他更大的失望。《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决定程序几乎没有作任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都采取书面、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不公开透明,缺乏公信力;不争辩,不质证;无监督,不符合现代法制所弘扬的正义的要求,也与现代司法理论背道而驰。所以实践中,对于国家赔偿的决定,经常遭遇当事人不服、不信和不理解的上访事件。

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将司法赔偿决定付诸实施的强制性程序,是受害人能否真正得到赔偿的保障程序,也是目前司法赔偿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受害人的私权相对于与国家的公权来说处于弱势,同时国家赔偿法执行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如赔偿费用核拨难等。这就导致了受害人即使拿着赔偿判决书也不一定会得到赔偿,法院的判决书极可能是一张“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

二、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完善

以现今的法治水平去衡量、评价当时的立法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它与现今的法治理念相违背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完善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现今已有些过时的司法赔偿程序已是当务之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这无疑要求法院应尽可能迅速又合法的处理这些案件,而完善的司法赔偿程序是减少法院案件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救济途径的有效方法,同时它对及时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修改确认程序。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会对自己的违法职权行为加以确认,那么该程序就成为阻碍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修改确认程序的规定,将违法确认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享有对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权。这样不但有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更好的保障其利益的实现而且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司法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彰显法院的职责和地位。2.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由于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作为必经的程序,容易使这种权利变成了一种法定义务,限制了申请人的诉权,这与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让申请人自己选择,他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自由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样先行处理程序就成了申请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权利,而不至于成为限制权利的一种障碍。

3.将复议程序作为一种单独的救济途径。由于复议前置延长了救济时间,不利于对申请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复议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难免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疑虑。同时从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来看,为了使救济不成为徒劳无益的形式,应赋予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机会。故应当取消复议前置的规定,将复议程序从整个司法赔偿程序脱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救济途径。司法侵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复议来获得赔偿,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若受害人不服司法赔偿复议,还可以继续走其他的救济途径。这样既能灵活发挥复议原则高效率的优点,也更能符合司法便民原则。

4.改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赔偿委员会处理司法赔偿纠纷所采用的是“背靠背”的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不质证,不争辩,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为双方提供“面对面”进行争讼的“平台”,当事人更无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即使是正在逐步提倡的听证程序也无法真正达到公开审判的标准,造成程序严重不公。因此,应当使司法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全面适用诉讼程序。因为《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公权力行使而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与司法赔偿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其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同时这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协调和统一,只要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举证责任、调解、合议规则等特殊程序作专门规定即可。

5.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地位。造成国家赔偿执行难问题的尴尬因素有很多,例如赔偿费用编列不到位、赔偿费用核拨难、强制执行缺失等,而国家赔偿法中对此规定的却很少,甚至在执行时找不到任何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样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若不履行生效司法赔偿义务时,法院为何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若坚持认为司法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岂不违背《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者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结语

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6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