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优秀11篇》
以下是可爱的小编给大伙儿整编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优秀11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篇1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特点。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采用了以造币技术中的网纹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该防伪标签为纸制,便于粘贴。标签用绿色食品指定颜色,印有标志及产品编号,背景为各国货币通用的细密实线条纹图案,有采用荧光防伪技术的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刘连馥的亲笔签名字样。该防伪标签还具有专用性,因标签上印有产品编号,所以每种标签只能用于一种产品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挥了全国绿色食品的规模优势,大大降低了印制标签的成本,防伪标签价格十分合理。防伪标签具有多种规格类型,为满足不同包装的需要,分为圆形,直径为15mm、20mm、25mm、30mm不等;长方形,52mmX126mm或按比例变化的任意规格。
2、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作用。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具有保护作用和监督作用。防伪标签是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必备的特征,既可防止企业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便于消费者识别,利用标签先进的防伪性能,避免市场中假冒的发生。另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还利用发放防伪标签的数量,控制企业生产产量,避免企业取得标志使用权后,扩大产品使用范围及产量。
3、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管理。
(1)为了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专业生产单位印刷。企业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取防伪标签,也不可直接向中心委托的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定货。
(2)各企业根据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及产品包装规格的需要,填写《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需求计划表》,于需要使用前两个月报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时的产量掌握一年内防伪标签的发放总量。企业在报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交付印标费用。中心将生产任务通知单下达到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并按企业需求时间发货。各企业收到货物应及时检验,若标签有质量或数量问题,须立即与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
4、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2)每种产品只能使用对应的防伪标签(印有该产品的编号)。
(3)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不能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整体形象。防伪标签粘贴位置应固定,不能随意变化。
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有哪些 篇2
由于绿色食品已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具备条件可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有以下五类。
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有哪些
一是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产品、罐头食品、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腌制、干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胶、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
二是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南糖、蜂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食品、面色、糕点、代乳制品、方便食品、面粉等五谷杂粮、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酱油、醋、芥末、味精、沙司等调味品、酵母、食用香精、香料、家用嫩肉剂等。
三是未加工的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花卉、园艺产品、草木、活生物、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新鲜蔬菜、种籽、动物饲料等。
四是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它供饮料用的制剂。
五是含酒精的饮料(除啤酒外)。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如何认清绿色食品标志?中国绿色食品查询 篇4
绿色食品分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二种。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有机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如何认清绿色食品标志?中国绿色食品查询
消费者在选购此类食品时,应认清“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A级标志为绿底白字,AA级标志为白底绿字。该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认定颁发。
可以上网辨真伪:绿色食品标志到期后没有重新申报,有的企业是为了节省成本,也有的是因为产品实际上已经通不过国家对绿色食品的检验认证。消费者可登录“中国绿色食品网”辨认所购产品的真伪。
中国绿色食品网查询专栏地址:
_2_12405.html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篇5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单位全称”要与申报单位公章上的全称一致。
“产品名称”一栏,必须填写申报产品的商品名,系列产品不可作为一个产品申报,如不能以“茶叶”、“水果”等集合名称申报。产品名称须采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必须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性质、特征。一栏内不可多个产品混填,如一栏内不允许填写“小麦、大米”。
“产品特点简介”主要填写产品的营养特征、无污染特征及区别同类普通产品的不同点。
“原料生产环境简介”主要填写初级产品或加工产品原料生长环境土壤、大气及水等环境因子的污染情况及气候特征,产地历史上使用垃圾及农药、肥料的情况,产地周围工业污染情况及产地的生物多样性等。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的填写
(1)、“表一生产企业概况”的填写
“原料供应单位情况”项主要填写申报企业与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与原料生产基地或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常见的形式有:申报企业本身就是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属于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中填写“自给”;申报企业属技术推广或经营单位,但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如某某乡技术推广站、某某县果品公司,属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填写“协议供应形式”,并附报协议复印件;申报企业购买绿色食品原料,属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填写“合同供应形式”,并附报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
(2)、对填写“表二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的`几点要求
a、必须由种植单位或当地技术推广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b、“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c、“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生产中当年农药、肥料的使用情况。
d、每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如有笔误,实行杠改,并加盖红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材料。如生产中不使用农药、肥料,在“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应填写未使用的理由,如使用的农药系非常规农药,需附报产品标签说明书。e、对大田作物,农药“每次用量”单位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果树、茶叶类,可以用稀释倍数表示,如4000倍。
f、一张表只允许填写一种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不得多个产品或产品原料混填。
(3)对填写“表三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的要求
a、必须由饲养(养殖)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饲养(养殖)单位公章。
b、“饲养(养殖)规模”要求填写多少只、尾、条等个体单位。
c、“饲料构成情况”栏“饲料成分”要求将饲料的全部成分具体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如生长期各阶段的饲料成分有所区别的,应分别填写。“比例”应填写百分数,不得填写具体的量化数。“来源”应详细填写,不可填写“来自基地”或“来自外地”或“外购”等不明确的术语。
d、每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如有笔误,实行杠改,并加盖红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材料。不使用药剂,应说明理由,如使用非常规药剂,需附报产品标签生命书。
e、“药剂使用情况”栏“使用量”应填写平均每只(条、尾)所使用的药剂量(支、ml)。如饲养(养殖)中不使用药剂,应说明理由,如使用非常规药剂,需附报产品标签生命书。
f、一张表只允许填写一种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不得多个产品或产品原料混填。
(4)“表四加工产品生产情况”的填写
a、表四必须由加工企业具体技术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加工企业单位公章。
b、“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书上一致,采用产品的商品名。
c、企业执行标准包括国标、行标、地方标准、企标。如执行行标、地方标准、企标,需附报标准复印件。
d、“原料基本情况”栏“名称”项应将产品原料填写全部,如“苹果汁饮料”应填写苹果汁、白砂糖、水等成分。按用量大小,由大到小填。“比例”填百分数。“年用量”注意是填写全年的用量。“来源”不可填写“外购”等不具体类的术语。
e、“添加剂使用情况”栏“名称”项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添加剂名称,不可缩写(如CMC)、填写“俗称”等,也不可填写“甜味剂”、“色素”、“增稠剂”、“香精”等集合名称。“用途”必须填写,如漂白、防腐、乳化、增稠等。“用量”必须用千分数(或g/kg),不可用全年的量,如“公斤”、“吨”之类的术语。非常规所用的添加剂,需附报产品标签说明书复印件或原件。
f、“加工工艺基本情况”栏将加工中的重点工序用简要文字表述出来。g、“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制造单位”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生产能力及设备质量。每台设备上都有铭牌,按铭牌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即可。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篇6
一、申请认证企业向市、县(市、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或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索取并下载《绿色食品申请表》。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企业完成5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1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 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两大特点 篇7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即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特定的法律属性,通过该标志商标的使用许可,衡量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其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特定的绿色食品标准,并监督符合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两大特点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依据标准认定,二是依据法律管理。
所谓依据标准认定即把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生产全过程(从土地到餐桌)逐环节地制定出严格的量化标准,并按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程序检查其是否达标,确保认定本身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所谓依法管理,即依据国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切实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打击市场假冒伪劣现象,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及标志使用规范 篇8
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 装上。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3、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包装、标签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只能用在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上。例如:某饮料生产企业产品有苹果汁、桃汁、澄汁等,其中仅苹果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则企业不能在桃汁、澄汁的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广告宣传中也不应用“某某果汁,绿色食品”之类的广告语,只能讲“某某苹果汁,绿色食品”,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另外,在系列产品上,如某茶厂云雾绿茶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在未申报的银毫绿茶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联营、合营厂的产品上,如山东省某奶粉厂生产的A牌奶粉获得标志使用权后,擅自在其河南省联营企业生产的B牌奶粉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不能允许的。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是几年 篇9
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从重新申请到获得认证为半年,这半年中,允许生产企业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如果重新申请没能通过认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另外,在3年有效期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还要对产品按照绿色食品的环境、生产及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规定,中心会取消该产品使用标志。
近几年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都会查处几十起违规使用或者假冒“绿色食品”标志的案例,还有少量企业因为没能通过年检而被取消了标志使用资格。
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是几年
315诚信标志使用协议书 篇10
315诚信标志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为合理、合法使用3.15诚信标志,使该标志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标志使用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向乙方详细说明《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乙方完全了解并同意该《规则》的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由甲方统一设计的3.15诚信标志,使用期限2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乙方有权在标志图案上增加所拥有的企业字号或商标,设计方案须征得甲方同意,以保证3.15诚信标志的(★)整体构图效果。乙方不得将附有企业字号或商标的3.15诚信标志用于商标注册。
关于防伪责任的约定:(此款项由乙方选择,放弃的条款删除)
1.甲方责任:向乙方推荐防伪技术并对所推荐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负责。
2.乙方责任:自行解决防伪技术,并保证“3.15诚信标志”不被假冒,否则赔偿甲方声誉损失________万元,乙方以_______作担保
乙方将3.15诚信标志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名称型号规格贴标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许可使用期内可在上述范围内无偿使用3.15诚信标志。如需扩大3.15诚信标志使用范围,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在宣传中涉及《3.15诚信防伪标志》的'有关内容时,内容应遵守法规和诚信原则,不得以获得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进行“本行业第一家”、“本行业唯一”等排斥或贬低其他企业的宣传。
乙方除了对《关于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的有关条件作出承诺外,还向消费者作了如下承诺(此款由乙方填写,如无此情形则填写:未作其他承诺。)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保护“3.15”公共资源声誉在先,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后的原则协商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有争议,请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绿色食品标志的编号含义是什么 篇11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统一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绿色食品标志的编号含义是什么
编号形式为:LB-XX-XXXXXXXXXX或GF×××××× ×× ××××。
“LB”是绿色食品标志代码,后面的两位数代表产品分类,最后10位数字含义如下:一、二位是批准年度,三、四位是批准月份,五、六位是省区,七、八、九、十位是产品序号,最后一位是产品级别(A级以单数结尾,AA级为双数结尾)。从序号中能够辨别出此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鉴别出“绿标”是否已过使用期。
“GF”是绿色食品企业信息标志代码,后面的6位数代表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中间两位数是认证年份,最后四位数是当年序号。自8月1日起实施新的编号制度。产品编号与企业信息码过渡期截止日期为7月31日。此后,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息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