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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参考(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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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里是小编为大伙儿整理的民事答辩状参考(最新8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答辩状 篇1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如为“侵权”,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

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继续经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实施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继续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关设施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具体实施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具体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虽然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第某某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罚的行为就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具体“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厦内部现在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某某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

某某大厦内部现在正常经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经营者金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经营者金某某)、市南区某某军事模型商店(经营者王某)、市南区某某干海产品店(经营者苏某)。本案被告仅仅自行经营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x年某月某日,所在经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因此,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实施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对于原告房屋周围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就是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经调查,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现在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大厦内部现有布局更有利于业主生产、生活和安全,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现在某某大厦不再整体对外经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转变为普通房屋间的“过道”。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第某某号文件其载明的处罚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对于住宅而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相对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则,安全原则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安全又最为重要。

现在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安全屏障。若强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生产生活的原状,必然会对那些还在正常经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江

x年八月十一日

答辩状 篇2

答辩状

答辩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就        与        的    劳动争议仲裁   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迄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答辩人自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致,故其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20__年2月,被答辩人进入答辩人处工作,从事车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1500元,期满后双方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__年3月,答辩人提出与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表示签订合同意味上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暂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都被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推诿。如今,被答辩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答辩人不得不严重质疑被答辩人当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

二、双方口头约定被答辩人的月工资为1500元,而实际答辩人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的月工资均超过20__元,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加点费。

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安排生产,发放工资。因答辩人所在行业是生产性行业,有淡季旺季。6个月以来,被答辩人每月平均工作天数在21-25天,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也只有8-9小时。对于确实因生产需要安排被答辩人加班的,答辩人已经在每月应发放的工资中增加了几百元作为津贴发放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所陈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合。

三、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纪律长期擅自离职,其以答辩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20__年2月以来,被答辩人曾两次没有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岗矿工数星期。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被答辩人称因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一直以来,答辩人关心被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遇到困难的时候,答辩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帮助。如今被答辩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被答辩人提起诉讼,追究被答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答辩状 篇3

答辩人(被告):余,男,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兴宁区路号X座X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

就原告xx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劳动争议一案,余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xx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公司的起诉。

X公司x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x年8月15日止。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公司是x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高度怀疑X公司是在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x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x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看到的却是:x年9月10日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x年12月及x年后,X公司都告知余说x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x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x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公司又告知余说余x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

三、余于x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一方的事,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头上。

四、由于X公司要降低余年薪,不支付余工资(自x年1月1日至x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劳动报酬),也未为余缴纳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不得已于x年3月10日辞职。余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签订合同,余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答辩状范文 篇4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答辩状格式及 篇5

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某某诉xx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是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明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到收回承包区的投诉标准,况且原告一次投诉也没有。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假设原告真的违约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书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实际承包东亭友谊路以东市场以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不肯与原告结算有偿派送费用,根据韵达网络有偿派送实施细则及处理(罚)规定第四款第4条“独立公司不得对派送费用进行截留,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到各分部。”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揽件、发件,同时向原告区域市场新老客户发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场区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区负责人揽件发出。分别为王xx、王xxx、王x、王x、王xx、叶xx、徐x、徐x、沈xx、郑xx、吴xx、吴xx、刘xx、郑x、小周、唐xx、李xx、王x、刘x、六部钱x、市区三分部等承包区揽件发出。致使原告可预见可实现的未来利益灭失。这种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xx韵达公司应当预见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达后,原告八分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八分部组成人员即两位司机,一位摩托车派件人员、一位电动车派件人员和一位话务员突然失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告额外支付八分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约之事,使本人无法提前一个月告之八分部员工,虽然原告与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非聘用关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员工却是实实在在的聘用关系,因为韵达公司违约,所以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应由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签订合同以来,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业务员经手的收签和派揽快件没有出现差错。

业务员一直是工作态度良好,以客户为上帝,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深得客户好评,在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仍有一些客户前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足以证明“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否则,在通知下达后,不会有客户还在原告处邮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给原告的新老客户发出通知说:“因前期业务员服务质量差,业务水平低,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等原因”,无锡韵达快递公司主观上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坏名誉权的恶意行为,客观上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2条,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造成的这一损失。名誉权损失的赔偿属于本案的连带关系,理应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单方面实质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原告无法在韵达公司直接进行快件业务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户还是照样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原告将业务委托给原韵达同事或别的快递公司办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托韵达同事代发快件共34票,当天正常发走的快件10票;剩余14票被韵达公司故意扣留,经客户催促和投诉后,4月14日又发走的快件8票;4月15号又发走4票;4月16日又发走1票;后重新改韵达面单或改其它快递面单发走6票;还有1票为无锡强达金属制品厂的货因为被扣,对方客户停产,经强达公司多次催促,后来退回强达公司,强达公司又委托原告从天天快递特急发出;还有1票为贵夫人即无锡雷迪迅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货被扣,经多次催促,后由现韵达业务人员拿着裸机退回贵夫人公司,后来由原告代表韵达公司赔偿客户100元结束;还有1票为瑞力生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最后有2票为西施美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得知: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货(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两件货(价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托别人办理的,且这两家尚有原告月结快递费用没有结算,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便将两家货给予故意扣留。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两家公司明确表态,退回所扣货物后再结算原告月结快递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返还或者赔偿4月13日韵达扣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货物(韵达单号100xxxxx8621,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贰件货物(韵达单号1000073943191和1000xxxxxx3190,价值14850.00元)。合计壹万伍仟零叁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托原韵达同事李x代原告发往溧阳的一箱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43),当晚,李x将此货交于韵达,并作了网上扫描记录,但货物至今客户没有收到,客户去无锡韵达公司查说没有此货。

快递作业是个操作非常严谨的工作流程,这一箱货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装,不可能无原无故就不见了,从韵达公司没有主动去调查此事,没有积极去调监控查找此货,而只是一味的对客户说“此货不在韵达公司,谁拿你的货,你找谁去”。从网上扫描记录上可以断定,此货运单号码被无锡韵达公司觉察是原告所发,给予故意扣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归还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户的一箱货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签订合同时,原告共上缴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开具收据的情况下,王主管给本人开具一张3500元的收据,解释为:其中1000元作为承包费。因为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所以应当返还实交押金叁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从20xx年12月12日签定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韵达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承包东亭镇友谊路以东(包括友谊路单号)市场共计三个月另20天。

按照唐传喜签定合同当天对原告口头承诺半年之内按每个月1000元承包费用计算,原告共上缴5000元承包费(有收条为证),无锡韵达公司多收原告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每月承包费为1000元,每天承包费为33元,所以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为1000+33X11=1363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形成违约,应退还原告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用为壹仟叁佰陆拾叁元整(¥1363元)。

十、赔偿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苏BOK895和苏BNV285车辆保险共计6040元;自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通知单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并于当天停止原告市场的派件、揽件、发件。使正常服务于八分部的三辆机动车辆(苏BOK895、苏BNV285苏B9G391),无法正常服务,闲置至今,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缺失。考虑本人也是司机,偶尔也开一下车,所以只要求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其中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的保险。

苏BOK89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350元;

苏BNV28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30元;

苏BNV285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共计:2660元;

机动车保险总计: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67条指定原告的投诉、15000元欠条、遗失的保价物品、2月3月中转费和承重费明细,以上已经都质证为虚假的证据。

无锡韵达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完全具有过错责任,完全为了损害原告的利益。赔偿方面应该具有惩罚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托李xx发往徐州丰县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0xxxxx09),韵达网站一直没有任何记录,原告也问过李x多次,说确实交到公司了,没有做扫描是因为唐亮查原告的转件太严, 6月2日发件方又查此货,我再次去网上调了单号,发现有一条6月1日无锡韵达公司指定李x派送的记录,这条记录是确定证明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托李x发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韵达单号为1000xxxxx5513),网上没有记录,这票件李想说确实交到韵达公司了;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请韵达公司予以查实,并退还文件。

十四、原告委托刘x发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27),网上记录显示5月12日到天津滞留后,在5月18日退回无锡公司,原告曾委托刘亮去公司查找,但没有找到此货。

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

十五、无锡韵达公司违约,被告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十六、关于本案属于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答复。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这个问题是属于违约和赔偿之诉。

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现解释如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之诉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实际上本案自立案时已经定位为侵权之诉。

从合同角度出发,无锡韵达公司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从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原告对客户快件的合法占有权角度来说,无锡韵达公司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始终认为无锡韵达公司违约并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原告对于客户货物的合法占有权,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情形。

我们的起诉方式也一直是违约和侵权诉请。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是违约和侵权的竟合的法律依据。

尊重事实,本案实际上是侵权之诉。

最低也是违约基础上的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的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还(否则赔偿)4月13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货(韵达单号100xxxxxxx621)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贰件货(韵达单号100xxxxx3191和100xxxxx43190)。

7、返还(否则赔偿)6月14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原韵达同事李x代发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xx456)。

8、退还原告实交押金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还多收的承包费用共计壹仟叁佰陆拾叁元整(¥1363元)。

10、赔偿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苏BOK895和苏BNV285车辆保险共计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经出示虚假证据材料,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名誉权损失费追加至伍万元,同时将诉讼请求中的第1条固定资产直接经济损失50%的折扣确定为不打折。

12、返还(否则赔偿)5月21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x发往徐州丰县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x309)。

13、返还(否则赔偿)5月11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x发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韵达单号为100xxxxxxxx13)。

14、返还(否则赔偿)5月11日原告委托刘亮发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货,在5月18日退到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被扣留(韵达单号为1000xxxxx。

1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20xx年03月04日

答辩状 篇6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年二月十四日

答辩状 篇7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_______)_______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_______劳人仲裁案(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_______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_______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________点起床,上班至晚_______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诽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_____元。

(一)答辩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_______个月,按约定期每月_____元为_____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______________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_____%,也就是损失_____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_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_______)第_______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_____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_____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_______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_____%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_____%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_______万元(有账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二、_______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状 篇8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价值观、人生观基本一致,偶尔为点家庭琐事争吵几句属正常现象,根本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属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