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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通知【热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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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通知(精选4篇)

银行的通知 篇1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出汇款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何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汇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签发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解讫通知是银行汇票的第三联,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是银行之间往来的记账凭证。解讫通知是银行汇票所特有的,因为银行汇票的实际付款可以与票据上面的金额不一致。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包括四联。我们通常说的银行汇票是第二联。第一联为卡片,由签发行结清汇票时作汇出汇款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

收款人拿到银行汇票后,应该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将实际结算金额和余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然后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银行提示付款。注意,在要求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就不予以受理。银行(即代理付款人)在支付银行汇票款后将解讫通知随报单寄往出票行,由出票行作为多余款贷方凭证,它是银行间往来的记账凭证。

解讫通知,不是票据。没有价值,不能转让,单独持有解讫通知并不代表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财产权性质。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解讫通知不能背书转让,即使受让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银行的通知 篇2

尊敬的客户:

“中秋”临近,为方便您在“中秋”期间办理存取款业务,现将我行“中秋”期间各网点营业安排情况告知如下:

一、10月1日—10月4日,我行有39个机构网点保持营业,有45个机构网点放假。需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可到保持营业的网点或在全市有银联标志的ATM取款机及我行自助银行办理。

二、10月1日—10月4日保持营业的39个机构网点是:__

三、10月1日—10月4日放假的45个机构网点是:__

四、10月5日开始,我行市区营业网点恢复正常营业,可办理储蓄业务,10月8日起恢复办理对公业务。

xx银行

20xx年9月28日

银行的通知 篇3

大学第一课讲什么?——大学通知书的"陷阱"。近日,不少湖北考生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却发现里面夹带着特定的银行卡和手机卡。虽然学校声称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号码,但同时称,如果不开通,有可能收不到学校发送的信息。这不免让人产生“强制消费”的怀疑。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每个学子乃至家人眼里,都闪着特殊的光环。

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带这卡、那卡并非湖北首创,上海、江浙等地也早有先例。从商业推销的角度,这一招的确是“高”:针对性强、信息有效传播,且目标群体巨大。从法律上讲,只要学校声明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开通这些卡,就算不上真正的强制消费。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如果学生都用上了指定的电话号码,学校发通知、发信息也更加方便。

但这真的是多赢的好事吗?从学生及家长的质疑就可看出,这一行为让大学的书香染上了重重的铜臭味,让大众难以接受。而此前爆出类似“夹带”事件的南开、同济等大学总是急着撇清:这些“夹带”是别人放进去的,与我无关。这是否也说明,大学本身也应羞于与“夹带”为伍呢?

大学,在人们心目中是一片净土;在充满憧憬的新生眼里,更是如此。大学之所以让人仰望,不仅仅在于其学问之广博,更在于其操守之清高。这“清高”并不是与世隔绝,人人不提“阿堵物”,而是意味着一种淡定的价值追求,意味着在商业社会里坚守着精神高地。可是,让推销夹进录取通知书,却让人感觉,商业气息早已渗入大学最细小的毛孔,这无疑和大学的形象太不相称。

大学,更是教书育人之地。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应是“让学校的每一面墙壁都会说话”。同样可以说,大学的一举一动,都将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大学录取通知书,是大学给新生的第一印象,也可算是大学给新生上的“第一堂课”。当大学决定发出夹带着浓浓推销气息的大学通知书时,是否应该想想,这将对新生施加怎样的影响?是教他们早点适应某种所谓的“潜规则”,还是教他们早点破除对大学的美丽幻想?

银行的通知 篇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市场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规范和引导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现就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下简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二、市场投资者中,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可根据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权限与其存贷款客户及其他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或为其存贷款客户提供利率互换交易服务;其他市场投资者只能与其具有存贷款业务关系且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互换交易。

三、互换交易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等。

四、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互换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场投资者在开展互换交易业务前应将其互换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报送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五、互换交易可以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由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

六、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时,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交易合同,对互换交易的交易要素做出约定。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另外订立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等做出明确约定,该协议与交易合同一起构成互换交易的完整合同。

七、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时,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立保证金或保证券。保证金(券)的提交、保管和处置方式等比照债券远期交易的方式进行。

八、互换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义务。

九、从事互换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应在每旬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旬互换交易情况报同业中心备案(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除外)。同业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互换交易有关信息。

十、互换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十一、同业中心负责互换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应于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互换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投资者的互换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