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托费通知【通用8篇】》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精选8篇)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1
各位家长:
为了做好新学期幼儿的缴费工作,请您与2月26日开学之前将费用交到农行缴费卡上。现将幼儿所缴费用告知如下:
保育教育费:
小、中、大班480元/月,4个月4天,计20xx元
托班528/月, 4个月4天,计2208元
伙食费:
8元/天,下学期实际天数84天
8元/天x84=672元
注:2月份3天工作日,3月份21天工作日,4月份21天工作日(已扣除清明节1天),5月份22天工作日(已扣除劳动节1天),6月份17天工作日(已扣除端午节1天,学期末最后3天在园只用点心不用餐扣除2天),本学期合计伙食费收84天。
合计:
小、中、大班幼儿缴费2688.00元
托班幼儿缴费2880.00元
xx幼儿园财务室
20xx年8月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2
亲爱的家长、小朋友们:
快乐的暑假就要结束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幼儿园20xx年秋季开学报名已经开始,具体通知如下,请相互转告:
一、报名缴费时间:
8月28-31日(8:00--12:00;14:30--18:00)
二、入园时间:新老生均9月1日入园。
缴费方式:现金缴费、工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
20xx年8月28日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3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 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元调整为300元。
3、全日制一级托儿所、 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延长服务时间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5、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6、收费标准调整后,取消小床费。 没有为儿童提供独立小床的幼托园所,管理费每月减收20元。
二、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收费实行减免,减免办法暂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沪教委财(1999)45号文执行。
四、鼓励幼托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依托社区,向居民提供送教上门、保教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为了减轻儿童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减负的精神,对特色教育和特色收费要进行清理,规范收费。取消二、三级园所的特色收费,一级园所具备条件、家长欢迎和符合儿童教育规律的,经批准可举办特色教育。
六、为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托幼机构不再向不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千人以上大厂收取开办费、经常费等,也不得向家长收取。
七、上述收费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各幼托园所要向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对困难家庭,要切实执行收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4
区属幼儿园: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教基〔20xx〕30号)、《关于印发〈莲都区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教发〔20xx〕35 号)的规定,现就莲都区属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区属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标准220元/生月,区属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可参照区属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标准范围内收取。
二、托管服务收费可按学期收取,因故未参与托管服务和中途参与托管服务的学生,学校应按实际参与托管时间收取托管服务费(每学年按 10 个月(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参加园内托管服务的,幼儿园予以适当减免托管服务费。
三、《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__〕10号)、《关于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__〕4号):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230元/人,按实收取,多退少不补;手工材料费80元/人.学期。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修订为: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区属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费是指在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之外,基于幼儿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幼儿所在幼儿园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四、各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公开园内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关于印发〈莲都区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教发〔20xx〕35 号)执行。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5
各位亲爱的小朋友、家长:
大家好,相信在假期里小朋友一定玩的十分高兴。
现在新学期到了,小朋友要开始每天都准时回来幼儿园进行早段、和小朋友们、老师一起游戏、学习哦,晚上也要早点睡觉。
另外,请家长们在接送的时候,别忘了带接送卡,尤其是放学的时候,要出示接送卡才可以进入幼儿园接小孩,然后带小孩离开的时候,再打卡。
最后,祝小朋友在新学期学业进步!快高长大!家长工作顺利。
XX幼儿园
20xx年X月X日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6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愉快的暑假即将结束啦!感谢你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幼儿园的进步离不开您的支持和配合,感恩有您相伴同行!相信您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幼儿教育工作,让我们携手共进,期盼在新的一学期里,比诺幼儿园的工作做得更好,让孩子们在比诺幼儿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20xx年8月25日至8月30日是缴费时间,9月1日正式上课。
x交款方式:
(一)请家长到商业银行大朗圣堂分理处交款,开学时将缴款回执单交给本班老师,换取幼儿园收费票据;
(二)亲临幼儿园交款,现金、刷卡均可。感谢您的配合!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7
尊敬的各位幼儿家长:
按省物价局规定和上级通知精神,现将本学期幼儿收费情况通知如下:
1、学费和代收费:
2、收费日期:9月10日(星期三)【学校将统一开据票据后上交财政所】
3、特别提醒:上年度享受资助的幼儿,自本学期开始一同上缴相关费用,待20xx年春季按政策指标下达审批后再退还上级拨付的资助款。
群仙观小学幼儿园
20xx年9月9日
幼儿园收托费通知 篇8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和营养点心的,可参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尚未批准出台)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一)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园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监督检查。
(一)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除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外仍收取其他费用的,立即自查自纠,并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退还幼儿家长。逾期未退或拒绝退还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未执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纠。逾期未纠正,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芜湖县教育局
20xx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