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款汇总4篇》
律师函催款(通用4篇)
律师函催款 篇1
薛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姚(以下简称“姚女士”)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处理您与姚女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事宜。为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的影响,今特向您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向我们提供的材料来看,您于x年12月24日向姚女士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全面的履行还款义务。该款虽经姚女士的多次催要,您却至今不予归还,您的拒不还款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姚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鉴于此,我们郑重向您提出如下要求:
请您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给付给姚女士。
希望您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们将依授权提起诉讼,届时您不仅要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借款的利息亦应由您来承担。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蔡
执业证号:
x年六月二十日
律师函催款 篇2
女士、 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现就您拖欠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
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即:购房合同原件、购房款的原件两张,您至今欠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根据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075元(截止到x年12月10日前);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向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所欠购房款;
2、女士、 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女士、 先生逾期未向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义务,并缴纳逾期所欠滞纳金人民币33075 元(截止到x年12月10日前)。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50000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如 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鉴于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先生的关系,以及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同意我们以调解方式结案,我们认为冠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您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律师函催款 篇3
致: 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发自:上海[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于:贵公司与[ ]公司欠款纠纷事宜
日期: 年[ ] 月[ ]日
页数: [ ]页
[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上海[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 (以下称“委托人”或“我方”)的授权,就委托人与贵公司 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有关事实情况:
年 月 日,贵公司与我方签署 合同,开始有业务往来。目前,贵公司仍有部分欠款未予结算,拖欠时间较长。
截至 年 月 日,贵公司拖欠委托人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
上述经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有关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代表我的委托人表明如下法律意见:
贵公司与我方的业务往来是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贵公司应当按时对欠款予以结算清偿。现贵公司拖欠我方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贵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贵公司承担。
本着尽量和平解决此事,利于双方长期合作的目的,我的委托人要求:
1、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偿还委托人欠款共计 元,我方可放弃利息等其它索赔。
2、如贵公司不能按上述日期付款,则我方将由上海[ ]律师事务所代为向贵公司提起诉讼,届时将索赔欠款、利息等全部损失,贵公司还将承担诉讼费用等损失。
3、我方同时保留其他追究欠款行为的权利。
贵公司如疑问,请与下列联系人联系。
1、公司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2、代理律师: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上海[ ]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西路55号浩然高科技大厦16娄
本件同时已经快递寄至公司。
上海市 [ ]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函催款 篇4
致:**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xx市(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局向**公司支付**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之主体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费的相关事宜,致函贵局如下:
一、**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资料或披露的信息显示:
20xx年5月贵局就**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以政府采购人身份,向**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公司与广东省设计院就该设计项目合作成立投标联合体(以下简称“投标联合体”)进行投标。贵局通过严格的投标评审确定投标联合体为中标人,并于20xx年9月2日向投标联合体发中标通知。x年7月10日投标联合体向贵局正式递交该设计项目的报价文件,贵局与*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x年7月13日共同盖章签署《成交通知书》,确定该项目成交价为伍佰捌拾叁万元整(¥583万元)。根据该项目报价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的规定,**公司在该项目中应得设计费为贰佰*拾*万叁仟伍佰元整(¥2.35万元),但针对实际情况,**公司只承担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的设计,后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公司应得设计费为壹佰伍拾贰万壹仟元整(¥152.1万元),并于x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SDLZ001-总14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1万元的设计费贵局按进度分二次向**公司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五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80%,即121.7万元,剩余的20%,即30.4万元作为第二次付款在工程主体竣工后五天内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贵局因其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到期应付费用的,**公司向贵局每天收取该阶段应付金额的0.03%的逾期滞纳金。同时,如果贵局因自身原因逾期三十天未支付到期应付费用,**公司可中止相应的设计服务,直到贵局支付到期应付费用。
**公司自20xx年5月参与该项目投标以来,认真积极地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贵局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20xx年12月11日确定概念方案后,则开始建筑方案深度设计工作。x年5月14日建筑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同年5月17日**公司进一步进行建筑专业初设深度设计工作,并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该项目施工已于x年3月开始开工。同时,**公司应贵局的要求,在x年1月17日开具合同全价款并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抬头,金额合计1.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会计人员已签收。为此,**公司多次与贵局洽谈设计费的支付事宜,并但贵局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
二、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根据**公司的要求函告如下:
**公司非常重视与贵局的良好合作关系,愿意今后尽最大努力并以优质的设计成果与贵局保持长久友好合作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已全面履行已方应尽的义务,但贵局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违约。为免诉累请贵局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1.1万元,以尊重**公司的合作诚意、专业精神以及付诸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智力劳动成果。
否则,**公司声明将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公司不排除通过行政投诉、监察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维护应有的权利!
若贵局在接到此函之前已向**公司支付前述欠款,则可对此函不予理会。
特此函告。
xx市(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
x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