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热门三篇)》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精选3篇)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篇1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流动人口(指外出培训进修、停薪留职、职工家属、聘用临时工、租用学校门店等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全面实现教育局与县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提高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订《2019年度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指标
l、当年计划生育率100%;
2、持证生育对象一年四次等时距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妇检,参检率100%;
3、在孕女王女合同签订率100%;
4、孕妇上报与出生情况相符,对怀孕对象跟踪服务率达100%;
5、当年生育一孩妇女上环率90%以上(皮埋、结扎参与上环率计算)(考虑知情选择因素);
6、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7、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对象合同签订率100%;
8、一年两次育龄妇女妇检参检率100%;
9、当年生育的二孩妇女结扎率90%以上(考虑知情选择因素);
10、持证率100%(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生育证明书);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100%;
12、女性流动人口中当年生育的人员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l3、流入人口验证率100%;
14、女性流动人口合同签订率100%;
15、出生婴√L性别比达到国家科学测算正常比例:107(男):100(女)。
二、综合管理
l、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网络管理,中心校与各学校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2、按计生工作要求及文件规定的程序按时办理一切手续。
3、搞好对育龄妇女的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对49岁以上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活动。
4、继续加强完善计生档案管理工作(其中要特别注意掌握人员的变动情况,做好9月中旬的更卡工作);按时报送计划生育的表、册、卡、单及相关材料,要求准确可靠,差错率为零。
5、随时掌握计生工作的新要求,并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好育龄对象的培训工作。
三、奖励和惩罚
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年终由中心校织检查结帐。
1、总分达90分以上,且无恶性案件、“两非”案件、计划生育率达100%的单位为达标单位。
2、对未达标单位的领导班子实行诫勉,并按罗发[2019]7号文件进行否决,取消参与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中心校领导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3月11日 20xx年3月11日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篇2
为切实加强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使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有序、规范开展,提高学校的计生工作水平,完成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根据《新郑市教育体育局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与教职工签订20xx--20xx年度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一、所有教职工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端正思想,提高认识。
二、学校职工必须持证结婚、持证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拾养孩子。
三、已生育一孩以上职工必须根据要求进行节育管理办法。
四、积极参加属地计生部门和学校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各级部门交办的计生工作任务,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职责的,学校将通报并严肃处理。
六、学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计生政策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双独户经上一级部门同意可生育二胎。
八、单月要按时参加康检。
城后马小学(签章):
责任人(签字):
时间:20xx-8-24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篇3
为切实加强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使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有序、规范开展,提高学校的计生工作水平,完成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根据《新郑市教育体育局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与教职工签订20xx--20xx年度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一、所有教职工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端正思想,提高认识。
二、学校职工必须持证结婚、持证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拾养孩子。
三、已生育一孩以上职工必须根据要求进行节育管理办法。
四、积极参加属地计生部门和学校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各级部门交办的计生工作任务,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职责的,学校将通报并严肃处理。
六、学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计生政策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双独户经上一级部门同意可生育二胎。
八、单月要按时参加康检。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