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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通知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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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涨价通知范文5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涨价通知 篇1

克缇公司已经向旗下的美容店下发了关于克丽缇娜产品调价的通知,称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决定在2012年8月26日全面提升克丽缇娜院线产品价格,所有产品的零售价格将统一上涨15%。

为了使各个美容店订货均衡,克缇已经从6月26日至8月25日期间对诸如梵诗、萃丽、光采雪莹等系列的化妆品订购实行限量供应。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这并非是克缇今年首次提出调价。今年1月,克缇即发出通知,宣布将在今年的4月1日正式对部分直销产品提价。一名克丽缇娜的店主透露,针对克缇美容院线产品,年初公司也传出涨价的消息,但涨价的时间却一直未能确定。问及原因时,他表示,店主们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消耗完库存。而最终,公司也将美容院线产品涨价的时间定到了8月底。据悉,克缇美容院线产品上一次涨价是在2007年,涨幅也为15%。

目前,克缇在全国拥有超过3000家美容店。2009年获得直销牌照后,也开始了它的直销业务。据了解,为了避免出现业务上的交叉,美容店和直销板块各自拥有相互独立的管理团队、产品线和渠道,且分属两家不同的公司。直销板块由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美容店则属于克缇旗下的上海永基贸易有限公司管辖的范畴。此次涨价也只限于美容院线的产品,每款价格上升30~60元不等。

对于克缇的调价,消费者反应不一。

克缇的一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顾客在得知涨价的消息后,纷纷打来电话,说克丽缇娜的价格已经很高了,为何还要涨价,更有人声称今后将用其他牌子的化妆品。面对涨价,这名客服表示“影响并不大”。

“涨价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客户流失,但是我们属于高端的化妆品牌,拥有很多忠实的客户,她们不会因为涨价,就不用我们的产品了。”克缇一直主打高端市场,购买者大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即便涨价,顾客仍可接受。

也有消费者,赶在涨价截止日前开始囤货。“毕竟护肤品要经常用,现在多囤点,后期买就能少花钱。”一名经营克丽缇娜美容店的店员说到。根据她的描述,目前购买可少花10%的金额,如现在购买5000元产品,至少能节省500元。

对于个人备货,她建议最好限定在一定的数目之内。比如乳液,一般会用很长时间,购买2瓶就可;霜类产品,3瓶以内为最佳;水分类产品因为使用较快,5瓶较为相宜。在金额上,最好不要超过15000元。因为备货太多,短期内也用不完。

今年以来,化妆品行业“涨声”一片。3月份,玫琳凯推出基础系列化妆品的全新包装,并将相应的价格提高了10%左右。4月,爱茉莉旗下的兰芝品牌也全线涨价。自6月以来,娇韵诗、蜜丝佛陀、MAC等化妆品牌也相继以产品升级、更换包装等为由,调高部分产品的价格。各个品牌的涨幅都在5%~25%左右。

针对这次克缇的涨价,有业内人士指出,涨价是化妆品行业的一种“常态”,各大品牌都会以“新配方”、“新包装”、“原料上涨”等理由提高产品价格。原料、人工、运输等环节的成本上涨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更多的是从营销方面的考虑,通过价格上涨,保持公司的品牌形象。

涨价通知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40号文件)、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八项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县政府安排农牧部门近期投入300万元加大蔬菜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大棚蔬菜生产,扩大种植规模。进一步做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大宗商品的储备工作,组织好冬季蔬菜、生猪、鸡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同时,做好绿豆、花生、大蒜等小宗商品尤其是蔬菜的储备,及早安排“双节”市场供应,确保价格基本稳定。

二、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补贴,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认真研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尽快制定出台补贴政策,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发放临时价格上涨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三、建立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价格调控相关工作。县政府建立由物价、商务、发改、财政、民政、供销、农牧、林业、交通、教育、工信、统计、供电、粮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粮、油、肉、蛋、奶、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控网络,具体调控和指导生产、流通、仓储、批发、销售、监管工作,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平抑价格波动。

四、适时启动价格应急干预措施。强化市场监测,实行价格日报告、周监测、月分析制度,对市场价格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干预措施预案,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提价申报和限价干预,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五、严格执行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混装其他农产品的数量在20%以内、超载幅度在30%以内的,按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同时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

六、保证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供应。引导经营户提前做好农药、化肥、薄膜等农资的采购,保证农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供气、供水、供暖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产品价格不得调整提高。同时,进一步落实治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七、严格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价格巡查,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性炒作,非法谋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价格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涨价通知书 篇3

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条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七条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八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调查终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涨价通知书 篇4

一、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价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这说明对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其特殊的价格行为即利率,不受价格法约束,也不受物价部门管辖。

二、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同时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调[*]164号《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目的在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和“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等方面。对作为金融业的农村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不足1、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文件并未就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价格法授权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未明确授权县级政府可以设立。国家计委引用的国发[*]23号文,是在在价格法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制定,价格法实施后,价格行为应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2、价格调节基金这一价格杠杆,国家只在*年过设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由于不符合实际情况,*年就予以废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年和*年均把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年度工作,但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范围和标准。3、我们能够查到的吉林省、厦门市、海口市、重庆市、新疆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和汕头市等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限于副食品,全国上下也没有发现诸如*县“雁过拔毛”式的征收办法!这充分证明,所谓遍地开花式的征收范围和凭主观设定的标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价管理要求的!

四、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国家三令五申废除的基金项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80号)、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6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7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通知取消560项电价外收取各种基金和附加费项目》等等文件,每次必将价格调节基金列为取消的基金项目!2、财综字〔*〕180号明确规定“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宝丰县物价局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报请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把县政府置于违法境地,其用心何在,可谓司马昭之心!3、财综字〔*〕77号明确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县物价局在明知国家有此规定的情况下,还在征收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我们很清楚此举是合法还是违法!

涨价通知 篇5

2011年新年的曙光已经升起,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和宏观调控的手段,或将迎来全新的食品业新面貌……

价格:受原材料带动食品价格飙升

在过去的2010年,“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不蛋定”、“糖高宗”轮番上阵,整个食品行业犹如脱缰的野马,价格不断走高。

在这些农副产品的领涨中,2010年10月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攀升到4.4%,创25个月新高。2010年1~11月,中国CPI上涨3.2%,其中11月上涨5.1%。

事件1:康师傅家乐福交恶

一直以来,在原材料涨价压力下,方便面产业往往采取“加量不加价”、“减量不减价”的做法。然而,成本上涨的压力始终存在,2010年11月1日,销售占比达三成的康师傅经典袋面系列涨价,零售价由每包2元上调至2.2元,涨幅为10%。由于家乐福在中国的所有卖场均拒绝上调价格,双方协商不妥,康师傅便停止向家乐福供货。

康师傅表示,制造方便面的主要原材料如面粉、棕榈油、淀粉及其他调味原料的价格,自今年起的累计涨幅已达15%~100%不等。

事件2:食用油涨价国家抛蓄维稳

受进口大豆价格不断攀升影响,2010年10月,小包装食用油经历了一轮全国性的提价,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分别提价10%左右。为了保证食用油的价格稳定和供给稳定,发改委11月底召集了中粮、益海、九三和中纺四家食用油巨头座谈,在2011年3月的全国“两会”之前,小包装食用油价格不再上调。此外,为了平抑市场价格,国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抛售。2010年10月20日,国家在市场上大规模抛出30万吨食用油,并于12月3日再次拍卖临时存储大豆30万吨。

事件3:茅台一年涨价一倍

从2010年7月开始,高端白酒的涨价之声就不断,8月,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等均纷纷提价。而古井贡从2010年10月29日开始,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产品的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具体上调幅度为5%~20%。

而12月末,茅台公告称出厂价格上调20%,其中53度飞天茅台规定终端价为959元,但市场零售价飙升至1500多元,甚至有些商场售价将近2000元,但依然缺货。而2010年年初,茅台的价格仅在700~800元。按照以往的惯例,茅台涨价,必然引发其他高端白酒的跟进,白酒价格上调已是可以预见的趋势。

事件4:乳制品频繁涨价

2010年1月,雀巢部分成人奶粉价格上调5%~10%,澳优、贝因美等也跟风调价10%,随后美赞臣提价8%;4月,雅培、施恩等也参与其中,涨幅为5%~10%。时至8月,雀巢又再次上调部分奶粉和液态奶约5%的售价。

随着原奶等原料价格大幅上涨,液态奶的涨价潮悄然而至。2010年11月,蒙牛、伊利、光明等对旗下液态奶制品提价2%~10%不等;12月,燕塘和风行等本土乳制品巨头也针对巴氏奶等大部分产品提价5%左右。

预测:食品价格维稳将是主旋律

面对高烧不退的物价,政府部门频频“调控处方”,直指上游农产品价格。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国十六条”横空出世,拉开稳定物价序幕。紧接着,从部委到地方,都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其中一剂“处方”明确提出: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12月23日,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指出,2011年要做好六方面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重点整顿粮油、棉花、蔬菜、农资流通和价格秩序,清理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遏制过度投机。

业内预测,在国家一连串物价维稳组合拳的作用下,农产品继续大幅上涨的难度将加大,2011年食品行业的价格将以维稳为主旋律。

质量:质量事件频出乳制品成为主角

2010年的食品质量事件中,三聚氰胺依然牵动着大众的神经,随之而来的性早熟事件,让人们对乳制品的信任度一降再降。紧接着,食用油、蜂蜜、农产品等也都卷入质量事故中,消费者不由哀叹:现在吃什么才是安全的?

事件1:三聚氰胺阴魂不散

2009年底至2010年初,陕西金桥乳业又售出5吨三聚氰胺粉;至2010年7月,甘肃、吉林等地再度被爆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其中青海东垣乳品厂一样品竞超标500余倍。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要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并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然而,2010年11月,湘潭远山乳业所产玉米奶中仍再现三聚氰胺身影。

事件2:出现“致癌茶油”

2010年8月,一则关于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茶油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苯并芘”并超标6倍的传言在网上蔓延。金浩先“辟谣”后承认部分批次纯茶油存在苯并芘超标问题,并召回相关产品。

事件3:五常香米遭假冒

2010年7月,央视曝光部分企业用普通米经香精熏制“稻花香五常香米”牟利,各地五常大米纷纷下架,粮食协会和五常市政府亦先后召集企业发表诚信声明,承诺销售放心大米。而在下架潮中,金龙鱼、福临门等大品牌幸得留存,销量未受波及。

事件4:“假蜂蜜”曝光

2010年11月央视曝光,在国内蜂蜜行业,

为降低成本赚取利润,部分商家在售价较高的蜜种中掺入油菜蜜等价格低廉的蜂蜜,还有人用加工大米时的下脚料制造“果糖”掺进蜂蜜中冒充蜂蜜。

预测:源头监管预防将成重中之重

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各级政府对乳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乳业的健康发展,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乳品安全事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12月底,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以加强对酒店、学校等餐饮环节乳制品的监管。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是参与的部门越多,监管的效率越低。因此,此次《通知》要求建立“乳制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无疑为今后多个部门联动监管打下了基础。

在2010年度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透露,目前我国有2200多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只占总数的不到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