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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调查报告【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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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本文是漂亮的小编给大伙儿整理的基础教育调查报告【最新5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篇1

幼儿教育是为一个人终身的学习和发展做准备的教育,是为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的教育,而奠定良好素质基础的关键在于教师是否有良好的教育素质和创新能力,也就是说教师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及组织方式与策略及教育环境的认识不仅影响幼儿园教育实践,同时也隐含着教师的教育观、儿童观。那么,我园教师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的组织方式与策略和对教育环境的认识水平怎样?

二、调查的对象、方法、步骤及时间

(一)对象:全园教师。

(二)调查方法:个别调查法。

(三)调查步骤:

1.根据中央教科所幼教室编写的“对世纪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丛书《幼儿教育──自我评价手册》”拟定调查的题目;

2.分别以我园教师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组织方式与策略、教育环境等的认识水平进行个别调查,同时,对我园教师1998年以来论文情况和参加评好课情况进行统计,为创新教育研究提供依据。

三、结果分析

2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和25岁以上中青年教师在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百分比分别为54.6%和46.6%,2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比 25岁以上的教师回答问题的正确率高出8%。我们认为,这一结果说明青年教师虽然年轻,但她们思想领域比中青年教师宽,敢于开拓,有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创新意识较强,而年龄较大的教师虽然兢兢业业,但常常以经验来开展工作,比较保守,因此,在认识上和青年教师存在一定的差距。

结果还显示,我园教师在回答“当幼儿的兴趣、关注点与你想要进行的活动发生冲突时,你的做法是什么?”这题时,正确率达85.5%。说明我园教师通过“适应我国国情,提高幼儿素质”的实验和近几年的教育改革,能认识到:儿童是主动的学习者,是我们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儿童的人格和基本需要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

结果提示:为了使孩子能主动地学习,我们要改变以往以集体教育为主渠道的教育组织形式,改变以传授式为主的教育教学策略,使幼儿能通过自己的探索和体验来认识事物;教师要因人施教,要给幼儿创造自由选择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按照自己的起点、速度和水平学习知识。

对教育环境的认识调查显示,我园教师教育环境的认识不足,答题的正确率只为57.5%。说明多年来,我们教师虽然也是本着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对幼儿进行教育,也对教育环境进行了创设,但忽视幼儿是环境的主人、忽视幼儿要与环境的交互作用才能获得发展、忽视创设发挥教育作用的环境体系、忽视良好精神环境的创设。

百分比统计说明,我园青年教师和中青年教师对环境的认识差异不大,百分比分别为58%和57.2%。

我园教师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组织方式和策略、教育环境等几个方面的前测情况比较中,答题的正确率差异不大,经统计检验,无显着差异。青年教师和中青年教师总答题的正确率分别为55%和52.l%,经统计检验,无显着差异。可见,我园青年教师和中青年教师创新教育研究前测水平总的来说是均衡的。

四、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园教师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组织形式和策略、教育环境等的认识较差;

2.青年教师和中青年教师进行创新教育研究前的认识水平总体来说是均衡的。经统计检验,天显着性差异;

3.从1998年以来我园教师文章的发表情况和评好课获奖情况看出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研能力不够理想,有待提高。

五、措施

1.根据我园教师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组织方式和策略、教育环境的认识较差的实际情况,首先要在教师中树立创新观念;树立以人的生存发展为本的全局性的多样性教育观;树立起尊重、赏识、唤起幼儿主体意识、发挥幼儿主体精神变“学会”为“会学”的良好教育观念。教师要认识到儿童是人,是发展着的、能动的主体;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教师要尊重和满足幼儿的需要,要看到幼儿独特的认识特点,看到幼儿之间的个体差异。要把儿童看做主动的学习者,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从周围环境中选择学习的内容。同时要使教育目标需求化,激发幼儿内在的学习动机,教师要从只注重教材和教师既定的目标与内容,转变为注重幼儿的兴趣、需要和原有水平,并不断调整和生成新的教育目育目标相适应的内容,从而更大限度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其次,要为幼儿营造创新的环境。要促进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就要为幼儿提供环境、材料,引发幼儿主动探索,使幼儿在与物体的相互作用中获得有价值的经验。教师要清楚地认识到,环境的创新是为了孩子的发展,孩子们需要的是活的环境,而不是摆设。要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运用各种感官、多种方式与环境发生积极的交互作用。教师要给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物化教育目标和内容的材料。材料的提供方式应易于激发幼儿的探究活动,使幼儿在与材料的相互作用中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从而发现事物间的关系。再次,教育的组织方式与策略是引导幼儿主动学习,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获得发展的关键。作为教师,要改变以传授式为主的教育教学策略,在引导孩子主动学习的同时,教师应支持、鼓励幼儿猜想并按自己的想法和做法与物体相互作用,创造条件让幼儿主动地学习,主动地建构自己的认识。只有幼儿真正愿意学的东西,才能真正学得好。

2.正确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根据我园青年教师和中青年教师对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认识有一定差异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虽然青年教师在某些认识上成绩高于中青年教师,但不管是青年教师还中青年教师都要正确地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也就是说,教育创新一方面必须重视对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必须对教学内容及组织策略进行改革,活化教育过程。这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中青年教师在积累经验的同时要敢于创新,要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这是培养创新人才的根本保证。青年教师在敢于创新、敢于开拓的同时,要吸收好的经验。

3.加强教师教育科研水平,走出一条“科研育师求创新”的路子。教师进行教育研究是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幼儿园必须以科研为先导,在学校总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一些子课题的研究,可以班或以小组为单位构建科研组织网络,形成科研制度,科研活动做到有内容、有重点、有专题发言、有共同研究、有共同提高,形成科研的规范管理,使教师的科研水平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提高。

2016年农村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2016关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西部农村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小学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篇2

一、活动名称

1、西南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

2、云贵川地区有色金属工业污染和环境保护。

二、组织单位

三、活动简介

1、背景、目的和意义。

深入到凯里、都匀、安顺、曲靖、康定等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其基础教育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进行了解和调查。途经地区大多为中国有色金属的工业基地,故对环境保护的调查又极为方便,选择这一选题比较合理。

通过活动让队员对这一问题有一个大致认识,加之队员主要以历史和社会工作专业为主,又多为校报学生记者,活动又可以强化队员的专业和业务知识,丰富社会和生活阅历。

2、调查方式。

主要是以走访的形式进行。配以图片和图像资料。归来后整理成以文字、图片和图像为主的立体性调查报告。

3、调查内容。

⑴相关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状况,并对其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简单的调查。选择一个村寨作为个案进行深入的走访和调查,并对其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⑵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保存现状,并对其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简单的调查。各选择苗族、布依族一个村落进行深入的走访和调查,通过对其文化背景、语言、建筑、婚俗、传统技艺的继承、经济特征、外来文化的影响等方面现状的计量研究和分析,进行对比研究。各选择苗族和布依族的一个家庭和一对夫妇分别进行家庭结构和婚俗现状的个案分析研究。通过以上调查和研究提出保持传统民族民俗文化的建议。

⑶途经地区有色金属工业污染和环境保护。对途经地区有色金属工业污染和环境保护进行大致的计量比较和分析。选取途经地区的一个城市(六盘水或者攀枝花)进行较为细致的调查。选取工业集中地区的边沿地区的一个古村落进行调查,用计量的方法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业开发、污染和环境保护对个案对象经济结构、生活方式、民族民俗文化的影响,对第一个课题研究进行补充和说明。

4、后期制作

活动结束以后,以团队的名义进行报告和论文的撰写。

⑴调查报告。

题目。《西南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云贵川地区有色金属工业污染和环境保护》。

形式。调查报告以文字、图片和图像的立体形式展现,主要是研究报告、幻灯片、图片展。

a、研究报告。以团队的名义在相关学术刊物和学术网站、个人网站上发表。并参加河南省和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和调查大赛。

b、幻灯片。制作成图文并茂的幻灯片,配合研究报告,强化其观瞻效果。

d、报告会。拟计划在9月——10月在校内组织巡回报告。

⑵论文。

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查资料进行甄别和提取,拟计划撰写系列的论文。包括,整体性的研究和分析,个案的研究和分析,某一个方面的整体或者个案性的研究和分析。

题目(初拟)。

a、《西南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以?村落和?村落为例》、《?族和?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比较分析——以?村落和?村落为例》。

b、《西南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以?村落和?村落的两个家庭为例》、《?族和?族基础教育现状和民俗文化保存现状比较分析——以两个家庭为例》。

c、《?族和?族婚姻现状比较分析——以?和?两对夫妇为例》。

d、《云贵川地区有色金属工业污染和环境保护》。

5、后期宣传

⑴媒体宣传。

计划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教育时报》、《河南教育》、《京九晚报》、《商丘师院报》和河南电视台、商丘电视台报道。

⑵活动宣传。

a、巡回报告会。拟计划在9月——10月在校内以系别为单位组织巡回报告。重点对XX年级集体进行报告会,以扩大在新生中间的影响。条件成熟计划在商丘其他院校进行巡回报告。

b、摄影和图片展。在校内两个校区(条件允许下考虑在商丘其他院校组织)进行摄影图片展。

c、电影节。由于活动结束后,大量的影像资料要编辑制作成系列的宣传短片,可在9月份利用周末时间循环放映。

d、校报文化周。由于10月份,刚好迎来《商丘师院报》创刊200期,校报编辑部将组织校报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青春行走中国”活动是一项主要的内容,届时将对该活动进行全面的文字、图片、影像、实物展示。

e、宣传橱窗。校报编辑部在两个校区拥有两处宣传橱窗,活动结束后,将制作成一期专题橱窗。

四、活动路线及总行程

商丘—信阳—武汉—岳阳—长沙—湘潭—衡阳—桂林—凯里—都匀—安顺—六盘水—曲靖—昆明—攀枝花—西昌—康定—成都—万州—襄樊—南阳—许昌—商丘

总行程:6000公里

五、途经主要山脉河流

大别山、衡山、太巴山、苗岭、云贵高原、乌蒙山、武当山、峨眉山、青藏高原东部边缘山地、四川盆地、淮河、汉江、长江、湘江、红水河、金沙江、大渡河、岷江、嘉陵江、丹江口水库。

六、附 :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篇3

一,西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基本矛盾。

基础教育改革的实施和推行,很大程度是依赖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府对其投入等综合因素。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社会形态。文化底蕴无不影响和左右着基础教育改革。其实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如下:

1,西部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视和投入,西部地区的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攀升,西部自身通过政策改革。吸收外资。宏观调控等一系列符合西部自身实际的改革,使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投资力度。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师资力量都得到改善。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对于基础教育的投入捉襟见肘。就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西部农村经济仍处于被带动。相对落后的状态,由此对于基础教育的投资意识和比重相对疲软。西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设施。校园环境。教学设备等已经不能满足基础教育的需求,不能满足学生对于课程的深刻理解。思维的发散。创新能力的提高。而西部农村地区往往关心的是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如何,物质文明建设是否有提高,却忽视了教育对于经济发展的潜作用。这样就导致了经济发展和基础教育的恶性循环。

经济的发展模式和思路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地区的社会文化影响,基础教育改革,变革的往往是那些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事物,社会风俗和文化底蕴中存在的一些东西很容易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障碍。

西部农村地区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旧的观念和生存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文化则制约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度和进程。西部农村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度相对不够完善,而几千年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形成了自有的贫困文化贫困文化与文化贫困这里所说的贫困文化”“与时下热门话题中的“文化贫困”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从文化形态上来理解的,后者主要是从知识层面上来理解的。“文化贫困”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素质低下(如智力低下、科学文化知识缺乏等),它主要从量的关系方面反映人们的一种智力状态,基本上局限于工具理性的范围。而“贫困文化”则是指人们所拥有的一种安于贫困的价值观。它主要从质的属性方面反映人的深层精神状态,属于价值理性范畴。如果在这方面陷入贫困,要比物质贫困、智力贫困更深重、更可怕、更难以摆脱。

西部农村地区这种自有的文化体系,最直接的作用对象是处于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学生群体。西部农村地区的学生群体生活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潜移默化的受到这种文化的熏染和毒害。其在此文化暗示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学习观念,和学习思维或多或少的在围绕着这种文化展开。进行。那么,西部农村地区在学习中表现出来的不会是焕发生机的具有极大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学习了,而将是一种被动的疲软的学习。

2,基础教育的不平衡。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篇4

从国外的相关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并制定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及定期报告已经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制度建设

近年来,对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教育体系的质量和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并在实践中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如OECD设有专门的教育研究和创新中心,每年都出版年度《教育概览》,对各成员国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其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特有教育质量报告系统,却涉及关于职业教育机会、投入、教育结果等方面的一系列数据信息。UNESCO下设专门的研究小组,每年都出版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对世界全民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其2012年的报告主题为“青年、技能与工作”,专门探讨通过技能发展增进青年的就业机会。

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监测机构和质量报告制度,及时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报告。澳大利亚不仅建立了专门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的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还建立了国家教育与培训数据中心,分别从不同角度管理职业教育领域的数据,定期关于职业教育、学徒制培训的质量发展报告。英国就业和技能委员会与行业技能机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劳动力市场和其他方面的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英国企业、创新与技能部建立了数据即时系统(Statistical First Release,SFR),每季度对继续教育和技能培养的数据一次,对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继续教育、学徒培训及职业资格获取情况进行报告。这一系统包括19岁以上政府资助的继续教育(除学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外的部分)的参与、成就和成功率的相关数据,16岁以上人口开始参与或完成学徒培训的数据,以及国家所授予职业资格数量的相关数据。

作为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的一部分,国际社会还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心(UNESCO-UNEVOC)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世界TVET数据库”,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开放。2012年底,欧盟题为《重新思考教育:加强技能投资,实现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报告。报告提出,要改善职业教育的学习结果、评估和认可机制,2013年秋季将启动“教育与技能网上评估”平台,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对技能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近来,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中心启动了高质量数据行动(Data Quality Campaign),与州纵向数据系统(The Statewid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SLDS)相结合,向社会生涯与技术教育的相关发展状况。SLDS设立于2002年,由国家教育科学研究所管理,这一系统旨在增强准确及高效管理、分析和运用教育数据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绩效和成就水平。

二、方法探索

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职业教育质量或数据报告系统中,采用科学的基于调查的量化统计方法是一个共同特征。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与劳动力市场及行业企业联系密切的特征,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有所差异。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情况,世界各国职教质量数据源的统计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侧重对劳动力市场或企业的调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欧盟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欧盟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的数据主要来自其“劳动力调查”(Labor Force Survey, LFS)系统。LFS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大样本调查项目,其结果根据人口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就业性质(如长期工作/暂时工作,全日制工作/兼职工作)等进行细分,最后针对人口的就业、失业情况提供详细的年度和季度调查报告。这一调查项目始于1983年,其调查对象为除列支敦士登及欧盟候选国之外的欧洲自由贸易区内15岁以上人口。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样本数据每次约为150万人,每个国家的抽样率为人口的0.2%~0.3%,同时,还有辅助的访谈。目前,这一调查已经成为欧盟了解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虽然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调查,但已成为欧盟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数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DEFOP)就依据LFS的调查数据题为《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的报告。在欧盟的影响下,欧盟成员国也都建立了劳动力调查系统,如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的数据也主要来自国家劳动力调查数据库。

除劳动力市场外,由于其浓厚的双元制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传统,欧盟还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继续职业培训调查项目(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CVT)。这是一个专门针对雇主开展的定期调查项目,以监控雇主开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4次,分别是1995年、1999年、2005年和2010年。以英国为例,其主要通过对具有10个以上员工的雇主进行电话访谈的形式开展。调查之前对样本进行仔细选择,并严格确定调查权重,以确保样本能够代表雇主群体。

二是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的发展变化。与欧盟侧重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有所差异,澳大利亚和美国比较强调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及其对青年人的影响。如澳大利亚的青年纵向调查(The Longitudinal Surveys of Australian Youth ,LSAY)始于1978年对1961年出生人口的调查。LSAY主要通过对大量、有代表性的青年样本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来考察青年学生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到第三级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就业及成人生活的过渡情况。调查的参与者是15岁以上人口,每年与这些调查对象联系一次,连续跟踪10年,一直到他们25岁时结束跟踪。对这些群体第一年的调查在学校进行,后续9年的调查通过信件或电话访谈进行。LSAY自1978年以来的调查样本信息如表1所示。

LSAY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教育、就业与工作场所关系部管理和资助,州和领地政府也提供相关支持。从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VCER)开始负责对LSAY提供分析和报告服务,并定期出版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简报。目前,LSAY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整个国家的重要公共资源,所有研究者都可以通过澳大利亚数据档案库(Australian Data Archive)获得这些调查数据。

三是从教育体系自身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除LSAY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专门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教育结果的年度调查项目(Student Outcomes Survey),这一项目的调查对象是完成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或获得相关资格并离开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澳大利亚居民。调查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收集目录中采取随机分层抽样方法进行。

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代表还有OECD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应用范围比较广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其主要评价15岁人口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其调查数据主要基于学生、教师和校长的报告获得。

三、指标开发

教育统计指标体系是对标志有关教育状况的一系列参数的科学界定,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系统中,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呈现是一个关键方面,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建立的重点。各国和国际组织基于自己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从不同角度建立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欧盟的《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中涉及的职业教育质量指标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数量,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特征和背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育结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向劳动力市场的过渡,职业和行业活动参与情况,毕业生工资和收入。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学生毕业率、毕业生去向(包括继续学业率和就业率)、学习者满意度、雇主满意度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年度调查结果的主要指标涉及六个方面:就业结果(毕业生、学习模块完成者和学徒就业情况)、继续学业结果、培训效益、专业与就业匹配情况、培训满意度和适应性、对之前学习的认可情况。澳大利亚青年纵向调查数据收集的指标包括学生学习成就、学生期望、留级情况、社会背景、对学校的态度、工作经历及离开学校后的去向等。作为《柏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各州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每年都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质量报告,美国联邦政府为各州的质量评估制定了四方面核心指标:学术及职业技术技能掌握情况;文凭完成率;向中等后教育及劳动力市场过渡及其保持情况;对企业实践等非传统项目的参与及完成情况。

此外,UNESCO等重要国际组织及其他一些职教发达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质量指标的开发工作,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如UNESCO通过借鉴普通教育的评估指标,并考虑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联系紧密的特征,从机会和范围、TVET体系内部效率、人力和物质资源、经费、职业融合率、职业教育与就业一致性、职业教育与就业间关系、劳动力市场等8个维度构建了评估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情况的53个指标体系。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依据UNESCO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国际质量标准应涵盖如下方面: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教育与培训的目标实现情况,教育、培训与工作间的关系,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标准,工作的经济、生态和社会维度,道德方面,人权。芬兰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吸引力最强的国家,于21世纪初开发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绩效指标,2011年对指标进行了修订,这一指标体系涉及六方面因素: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学生继续学业比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教育与培训情况,学生辍学情况,教师员工的职业资格,对员工发展所投入的资源。爱尔兰从量化指标和质性指标两方面建立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包括,量化指标:培训完成率,获得职业资格情况,毕业生去向(特别是就业);定性指标:个人技能(自信心、小组合作、容忍性等)掌握情况,就业质量,工作满意度,互相理解和文化认可性。荷兰注重通过加强有利的外部控制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质量,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协会开发了一套对职业教育机构质量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这一体系涉及11个方面:政策发展和质量管理、经费、员工、交流、设施和资源、项目可获得性、招生、转学、辍学、教育与培训产出、培训的适应性。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的指标体系存在差异,但重视与职业教育特色相关指标的构建和开发,关注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就业和升学导向的教育,是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指标体系的共同特点。在具体指标或维度上,如下几方面是国际职业教育指标体系所共同强调的:学生成就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情况,继续学业情况,参加实践培训情况。

四、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以完善体系、深化改革和增强吸引力为重心的内涵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建立健全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要参考国际水平、立足国情和时代特点,确立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此可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建立规范、科学、与国际接轨的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首先,组建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信息收集和机构,其应负责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对全国及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监测和评价,定期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监测报告,同时发挥职业教育数据收集测算、研究分析、政策咨询和质量监测等职能。

其次,从促进决策科学化、彰显职业教育特点及对职业教育质量和运行效率监测的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一套独立、规范、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原则不可忽视:一是应改变以前单一的现状描述指标,注重职业教育发展背景指标的设计,以利于揭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二是从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目标出发,注重设计反映职业教育具体运行效益的指标体系,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警示;三是在指标选取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方面,注意参照国家标准,以实现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

第三,要建立系统的方法,收集和公示职业教育指标信息,实现职业教育统计信息建设的制度化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化。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监测信息制度,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分析和研究报告,公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将教育指标体系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增强对数据资料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教育指标数据的利用效益,满足决策者和社会公众了解教育现状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在全面职业教育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有效实施的四个互相作用的分系统——政策、行政管理、教学和课程实施及学生个体学习结果,分别建立针对各个主体的相应质量标准。除教育主管部门外,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的、专业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采用量化的抽样调查和纵向的追踪研究等更科学的方法,开展专门的质量监控或评估;建立及时的评估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于质量改进的促进作用。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篇5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