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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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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通用3篇)

职工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 篇1

在急诊科进修了几个月,每日的工作忙碌而充实。和这里的医生护士在一起的日子充满着乐趣。我喜欢以各种方式来记录时间的流动,望过窗外,早春的光景已经跳跃到了盛夏。街上的小摊贩也让人感到无比的亲切。爱吃的凉粉我已经从冬天的热炒的吃到了夏天的凉调了。

我已经有些记不起初来乍到时的感觉了,努力回想也只是飘过几个倏忽的片段。或许吧,会有一些茫然兴奋、明媚忧伤的情绪夹杂其中。急诊科作为医院的窗口科室,对我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在这里工作的人们或许已经见惯了太多的生死,已经能淡然的面对死亡。然而当我第一次在深夜近距离面对濒死之人时,那从骨子里渗透出来的冰冷穿过指尖直直的凉透我的全身,我打了个冷颤。但是我不得不面对,即使病人的肌肉已经僵硬,已经全然没有了活着的证据。那时我想到了很多,但是想的更多的是急诊科医护人员的这份艰辛。不仅仅是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上的超负荷,更不易的是面对生死的那颗坚定勇敢的心。

急诊科的护士并不算多,但是每天的就诊率却不会因此而减少。经常能看到医生护士加班加点的身影。我开玩笑说应该给发个最佳劳模奖,他们笑笑说这是家常便饭罢了。在医院里总也免不了会有医患纠纷的出现,但是大家并没有为自己刻意辩解过什么,每天的工作还是一样的认真完成,对待病人还是一如既往的专注敬业。医生护士每日里在一起工作,早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他们和和乐乐,严谨活泼地履行每一天的职责。

科室里的学习氛围一直是很浓郁的。医生护士讲课、护士平日的三基练习及科室学习等,都是百分有益无害的坚持。对此我着实是狠狠的敬佩着。且在心底悄悄自勉一把。这里的人很好,因为有了真性情的流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只要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总会发光发亮。我由此想到了肯定与赞美的重要性。

我马上要离开了,有因着对原单位的想念而产生的愉悦,也有对在急诊科的日子而萌发的恋恋不舍。这里的每一个人都是鲜活生动的,可爱可亲的。我甚至会想念那些亲切友善的病人们。

让快乐在石碑上锲刻,让悲伤随流沙消逝。怀恋这段日子,不仅让我开阔了见识增强了技术,还让我在描绘百味人生的调色板上多添了一抹亮色。

职工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4206018 ,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志兵于20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右手Ⅱ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xx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签字):刘志兵

年 月 日

职工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区号-66666666。

被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是XX有限公司XX车间岗位操作工,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右手拇指压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是X有限公司职工,于20xx年X月X日进入公司,在XX车间操作工岗位工作。在20xx年X月X日上晚班22时左右,因DPB-250FS铝塑机压力大异常滑动未停止到有效位置,造成申请人右手拇指压伤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右手拇指指头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头挫裂伤,花费医药费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现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申请人右手拇指指头压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