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年终总结(精选三篇)》
计划生育工作年终总结(通用3篇)
计划生育工作年终总结 篇1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为薛家湾镇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 、始终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加强组织领导,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求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薛家湾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促进相关部门从根本上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增强统筹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制定的各项惠民政策。
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一)完善和落实好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确定到位,发放到位,管理到位,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要按政策和程序足额落实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费,放弃生育指标奖励费,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费。
(二)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按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政策相互兼容、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优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计生家庭的民生意识,不断转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全面实施“三大工程”,搞好“五个服务”。
(一)对婚育人群进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和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监控工作,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
(二)通过计卫联手,在免费婚检、免费孕检的基础上,免费进行孕前优质健康检查、孕中监测;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发放叶酸、福斯福;继续推进“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出生缺陷档案,实现跟踪服务。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落实好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深化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做好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要搞好政策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三大工程”(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四、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一)各村、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强行政指导与监督,更好的服务群众。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协管工作制度,每300-500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配备一名流动人口协管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巩固和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以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人口文化活动为工作载体,以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主线, 利用人口学校和人口文化活动阵地进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优生优育及健康知识宣传,对流动人口开展人性化真情服务。
五、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全面完成全员人口信息建设工作。
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收集、更新,补录、复查、逻辑审核及纠正录入错误(如居住性质、结婚日期)等相关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提高统计报表质量。
同时,上报的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库数据要与20xx年底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分析总人口数和出生人口情况,对有出入的数据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全员人口数据采集规范》附件一的《清理复查人员情况表》和《清理户籍情况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深入开展整治“两非” 专项行动。
(一)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从源头防范选择性别生育。
(二)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实施关爱女孩行动,提高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
(三)与监察、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整治“两非” 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溺弃女婴行为,组织开展实名登记工作。
七、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严格控制非政策生育,维护好计生合法权益。
(一)深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加强对再生育审批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计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我旗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标准和要求,及时足额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到管理制度健全,征收程序规范。重点要查处往年非政策生育情况,规范依法行政卷宗,档案和各类制度,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二)村委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 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让育龄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加强信访工作,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构建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新格局。
抓好群众宣传、社会宣传和阵地宣传,完成上级下达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强化人口文化建设,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格局。
九、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认真落实市、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干部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继续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流动人口评计生”的“双评活动”和“下评上”活动。
计划生育工作年终总结 篇2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今年以来,我公司的计生工作在区委和政府的指导下,在东风路街道办计生部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公司严格按照省、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制健全,切实落实责任。
首先,随着公司各种机制的不断完善,公司领导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公司领导任组长,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并设兼职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个人。下设各分厂也有指定的负责人。其次是在公司的重要会议中,领导能够向各分厂及车间及时传达计生办下发的文件及通知,使计生工作在领导的支持下顺利进行。在09年底,我公司领导与计生办签订了《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号召员工齐心协力完成各项指标。再次,公司施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办法,将计划生育管理融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有力的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婚育观念。
我公司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思想,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在年初公司订阅了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杂志及报刊,并发放下去让员工相互传阅。二是采用板报,制作专栏宣传计划生育“一法五规”、生殖保健知识、奖励扶助政策等。从而提高了员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晓率,促进了员工婚育观念的转变。
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直以来,我公司对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是我公司员工的体检中,对于女职工的检查增设了多种项目,使大家对于一些妇科疾病能够早发现、早预防。二是认真落实独生子女补贴补助,确保每月将独生子女费用发到员工手中,并且在公司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之下,在节假日对于独生子女生活困难户进行一定的补助。三是慰问生育、生病育龄职工,使大家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四是为我公司育龄妇女领取叶酸片、发放避孕药具。五是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三查”。
四、发挥协作作用,搞好计划生育基层工作
为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我公司认真做好了以下基本工作。
1.公司健全了人员信息,以便及时掌握人员变更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从而更好的服务广大职工。我公司现有员工227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56人。
2.公司能够按照计生办及社区的要求,及时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中的月报、季报表以及年报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并且于月末准时上报社区。
3.在计生办的指导下,我们及时更新了《育龄妇女档案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协助员工争取政策内的生育指标,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如:今年在办理我公司王娟二胎生育指标时,公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并出示公示结果。在确保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才办理各项手续。
五、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年度指标
一年来,通过计生领导小组和各单位上下齐心协力地工作,尤其是各单位计划生育主管人员共同辛勤劳动下,圆满完成了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书》所指定的各项指标:
1、符合政策生育率100%;
2、误差率控制在2%以下;
3、节育措施及时率达到100%;
4、重点对象“三查”率达到98%;
5、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发放保健费100%;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本年度内公司无计划外怀孕现象。但工作还存在着不足,由于公司场地分散,人员管理难度较大,对于工作的宣传不够彻底,对于一些工作实施难度大。在新的一年,我们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可行的方法,将此项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计划生育工作年终总结 篇3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稳定。计划生育事业费和乡统筹费中的计划生育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处、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指定专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领导负责,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