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值班管理制度_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规定最新7篇》
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干部值班的职责和纪律,,应制定规范的干部值班管理制度。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干部值班管理制度_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规定最新7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值班管理制度 篇1
1、办公室财产保管。如有借出物品,一定要登记并及时催还。
2、将工作内容及时登记在日志上。收到请柬、文件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及时登记备忘。做好交接工作:做了什么事,那些事已经处理,那些事情还需要处理,请记在值班日志中。
3、按时到岗,观察办公室的整洁和卫生状况,根据情况打扫卫生,不得在办公室喧哗、吵闹,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有领导前来会议,要主动打招呼、倒茶,热情接待。
5、要熟悉院办老师及相关领导,见到老师要尊敬称呼。
6、接听电话时,主动客气应接相关工作,面向不同部门、单位、人、事。联系相关具体老师,急事马上汇报,并作好记录。
7、值班必须签到,代班的同学需写清楚帮谁代班。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8、下班时要整理好办公桌。关闭所有电器。
9、如办公室没开门则及时与xx联系。
10、熟悉本部门工作情况,严禁在办公室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11、培养后备干部:相关工作建档和部门工作运行情况、开展情况,负责人加强业务指导。
12、本制度自20xx年x月xx日正式执行,请各值班人员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值班制度 篇2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时间:每日上午下班 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 时止;
2、值夜班时间:每日下午下班 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 时止;
3、值班时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及接待业主(住户)的报修、投诉,协调、调度各部门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视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
5、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6、如有事不能值班,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人员顶班,自行调班,也须向办公室告知,未批准前,不允许私自调班,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概由顶班者承担;
7、值班时,应将值班期间处理的问题及未能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客服中心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员清点值班用品,如:值班记录本、笔、手电筒、被褥等;
2、认真查阅上班值班记录,询问上班工作完成情况;
3、发现异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要求交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0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检查当班值班记录,收集整理相关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当班情况;
2、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说明情况;
3、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4、一般情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所发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签字。
机关值班制度 篇3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
二、在值班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接听电话,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礼貌,并及时作好记录备查。对在值班时间内发生的重要情况或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妥当。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如因故不能到岗时,要事先找好值班的替代人员,坚决杜绝无人值班的情况发生。
四、坚守值班岗位,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中途若有事离开值班室,必须有人替代;不得占用值班电话聊天或联系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已办或未办需移交下一位值班人员办理的事项都要如实填写清楚。值班结束后要及时通知下一位值班人员。
值班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日常管理,协助督促各部门做好各工作,及时汇报处理突发事件,特设本制度。
2.范围
轮值时间从星期一到星期六7:00—7:30、17:00-18:00
3、值班要求
3.1轮值人员上午须提前30分钟上班,下午或加班后推迟30分钟下班。早上值班欢迎各员工上班,并监督员工考勤,记载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和厂规、厂纪的执行情况。下午值班班检查各部门的电源开关、门窗、水阀,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各部门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2轮值人员每天须不定期检查6s的执行情况(至少一次),并做详细记录,有权合理化建议。
3.3轮值人员须及时处理协调值班期间的突发事情,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联系部门主管。
3.4轮值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玩忽职守,在当值期间出现问题,后果或者影响严重者,公司将追求其连带责任。
3.5轮值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6轮值人员须态度和蔼,注意言行举止,做到文明值班。
3.7轮值人员须详细填写值班记录,规范记载值班情况。
3.8轮值人员须相互做好工作衔接,做好交接记录。
3.9轮值人员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值时,可自行协商调班,同时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若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4、轮值安排:附后
5、值班日志:附后
1、值班时间:7:00—7:3017:00-18:00
2、值班内容:
2.1厂规、厂纪、考勤监督
2.1.1详细记载员工考勤执行情况(例如迟到员工的名单等);监督员工规范打卡,是否存在代打、漏打或者重复打卡的现象。
2.1.2督促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仪容仪表,是否佩戴工作卡或厂徽。
2.1.3是否存在员工将零食或者与工作无关的东西带入车间。
2.1.4维护正常的上班秩序,。
2.1.5检查员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
3、6s的检查内容:
3.1检查车间工位、工具、器具是否按规定摆放整齐;
3.2检查周转箱是否定点定置;
3.3检查车间剩余零配件或者在制品是否按照规定放置;
3.4检查车间地面是否存在零配件;
3.5检查车间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3.6检查车间辅助用品是否规范放置。
3.7检查车间门窗是否关闭。
4、清洁卫生
4.1检查下班是否安排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4.2检查现场或者所负责的楼层区域是否清洁,地面是否存在烟头、纸屑、杂物;员工工位或者流水线是否存在灰尘;墙壁是否存在蛛网或者油渍;
4.3检查窗户是否存在油渍或者灰尘;
5、仓库
5.1检查仓库是否做好安全工作;
5.2检查仓库物资是否按照规定放置;
5.3检查仓库的6s执行情况。
干部值班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公司领导干部值班管理,正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节假日、特殊时期等值班管理。
3 责任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都有参加值班的责任
4 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干部值班是指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在节假日、特殊时期或特殊工作状况下的值班工作。
4.1.2 人事部是公司干部值班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值班人员的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统一安排值班时间表,注明值班人员联系电话。
4.1.3 值班人员应坚持岗位,克尽责守,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和睡岗,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附件1)。
4.1.4 明辨是非,提高警惕,遇到复杂情况,要分清真假正确处理。要仔细巡逻,巡逻次数不得少于4次,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现行违法分子要敢于和善于斗争。
4.1.5 要了解业务,熟悉本公司生产品种和原辅料的基本化学化学性质及处理方法,要了解有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熟悉门窗通道,消防设施和要害及重要部位。
4.1.6外来施工队伍的物品及职员个人购买的旧材料及借物不得拿出公司。值班人员的应严格执行值班时间。
4.1.7要害部位:配电房、锅炉房、危险品仓库(剧毒品仓库)。
4.1.8 重要部位:成品(原料)仓库、财务科、冷冻间、精烘包车间、检测中心、办公楼。
4.1.9 值班人员要按巡查频次规定,对要害部位和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4.1.10 值班干部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问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与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4.2 消防方面
4.2.1 熟悉本公司常用消防器材并会正确使用。
4.3 突发性事件处理方法
4.3.1 火警:首先看清情况后报警,若不能自行扑救,应及时向专业消防队报警,电话:119。
4.3.2 治安方面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
干巷派出所电话:57200110,金山区公安分局:67240800
4.3.3 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除向有关部门报警外,还应向厂部、EHS等部门负责人联系,及时应向总经理迅速报告,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4.4 附件
4.4.1 行政值班记录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机关值班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关值班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局办公室主管机局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局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局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局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