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推荐七篇)》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通用7篇)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2
第一章总则
我村是茶叶,黄金桂,雪梨,本山,铁观音,的生产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产业。多年来,在县、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指导下,我村的茶叶生产有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确保茶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切实提高茶叶质量,增强市场及出口竞争力,经协商,成立“xx县茶叶专业合作社”。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条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农、茶叶经营者以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松散型的组织,以技术交流、优势互补、相互帮助、技术引进等方式提高茶叶初制水平,制作卫生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适应市场准入的需要。经营者应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不得哄抬价格,以诚信经营为宗旨,同时注册“雪梨园”“能语”商标,统一打造茶叶市场,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谋求发展。
第四条社员以自愿组合、形成联保小组,在组长指导下,实行社员互相监督。
第五条茶农在茶叶采摘进须经茶园抽样送检,如果茶叶抽检超过规定农残标准,应支付联保小组的全部抽样检测费用等,并向社会曝光。大部份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给予限期改进)销售。茶叶加工企业和茶叶经营者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第六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社出资总额:伍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十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社员投资情况及成员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社员有接受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的权利;
2.社员有权享受政府给本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3.社员有利用本社品牌,销售自产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优先收购本社茶叶;
5.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受本社的委托,经营本社产品;
6.从事经营活动的社员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经营本社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
7.社员有权享受本社经营的批发价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1.社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热爱合作社,自觉遵守《章程》各项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社品牌;
2.社员必须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3.社员必须积极地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4.社员的每片茶园必须随时接受茶青采样抽检,并承担检测费用。
5.如果违反本章程,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员购买本社以外茶叶产品,不得以本社名义销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八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章程另有规定或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本社属群众性自发的、松散型的经济活动组织,以科技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市场信息的传递等方法,全面提高茶叶质量、经营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做到四个统一。逐步引向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
1.统一品牌:本社将注册一商标,对本社社员生产符合卫生安全的产品统一商标打造品牌,统一加工、销售。由一名副理事长专门负责茶叶加工及销售,实行连锁直销。
2.统一管理:
(1)对每位社员的各地片的茶园面积、品种、各季产量、各季检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造册登记。
(2)统一取样检测。根据社员各角落的颁情况分成若干个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异组相互抽采茶青的办法取样送检。
(3)对经检测合格的茶园、产量,给予发证。
3.统一合理使用农药:
(1)合作社必须在找一家资质好的农药批发商,与其签署供货及安全合同,用批发价(加上少量费用)供应社员。
(2)农药经营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社员经营,应接受农技、农资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在农茶局指导下,建立茶树病虫害测报站,及时发布病虫情报,不得善自采购合同以外的农药。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实行处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农技部门及农药供应商的指导下,统一施用。
4.统一广告:
本社的商标品牌,社员自产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统一在电视台、报纸等做广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于3月与11月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1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种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度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接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三、李四、 王五 、赵六发起,于x年5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市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三(理事长)。
本社住所: 市,城区 街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本社委托 【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 月 日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4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xx县x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认购股份200股。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韦、莫、韦、莫、莫、韦等人发起,于x年6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聘请韦开典为常任总顾问,聘请陈品政为常任顾问,参与策划管理和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韦
(三)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部分按股分红。
第二条 本社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由旅游和与旅游有关的部门、单位以及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农民等自愿组成的乡村旅游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为、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机制,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促进和加快旅游的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里机关为xx县工商局。接受xx县工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住所:贵州省xx县驾欧乡联山村,邮政编码:558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是通过开展乡村旅游调查研究、对外联络、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民族工艺品开发、民族服饰、土特产品经营、民族民间歌舞表演等活动,增强x乡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民增收。
(一)组织全体社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场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加强与相关旅游企业的联络,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四)加强同外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举办有关旅游知识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编辑和传递旅游信息资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七)听取社员对合作社工作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支持社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本社为个人社员。根据发展需要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吸收团体社员。
第八条 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传以及与旅游业有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社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申请加入本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社员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红。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社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社员违反本社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旅游企业信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入股股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对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入社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社开支收据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县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聘请的常任总顾问和常任顾问)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