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文档 > 规章制度 >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八篇】正文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八篇】》

时间: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通用8篇)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2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3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1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4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2019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5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6

违反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7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23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篇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