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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小学晨检制度(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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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小学晨检制度(通用3篇)

奋斗小学晨检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执行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超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储备金、办学基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办中小学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其他情况需要退费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退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必须达到《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化标准》规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征用的土地及建造的校舍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财产,不得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中小学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转到公办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解散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不能实现教育目标,或者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解散。

民办中小学解散,应在一个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中小学解散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所欠债务由学校和举办者承担,提前收取的学费应当退还给学生,退还后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民办中小学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当首先留足安置学生的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举办者的实际办学投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审批机关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者需要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或者设立民办中小学分校、校外办学点,或者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经商办企业及其他校外投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滥发文凭的,由审批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九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条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

第四十一条侵吞、私分、携款潜逃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拆除、变卖、出租校舍和房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民办中小学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奋斗小学晨检制度 篇2

一、学生晨午检工作制度:

1、每天早上学生进班后及午餐后,由班主任作为检查人负责进行检查工作。主要采取询问、观察、触摸等形式,如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以及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立即通知卫生负责组及学生家长,同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2、对未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电话联系,问清原因并尽量与学生通话,以确定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果学生有病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登记到晨午检统计表及因病缺勤缺课学生情况登记表上,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学生痊愈。

3、班主任填写好晨午检统计表及因病缺勤缺课学生情况登记表签字后交教导处检查,安全负责人如实填写汇总表。每日于8:30及12:30做好晨午检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无遗漏。

4、班主任要做好学生及家长宣传工作,提倡学生之间相互督察。告知学生在家或校外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不能到校,应尽快报告学校并到医院诊断治疗。

5、病情痊愈,持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到学校卫生室开具返校通知单方可回校上课。

二、教职工晨午检工作制度:

1、高度重视教师晨午检工作,指定专人承担晨检检查和信息报表等有关工作。

2、教师晨午检工作应在每天早上第一节课及下午第一节课前完成。

3、教师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部门检查人的晨午检工作。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不能进课堂,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尽快到医院诊断治疗。教师在校外出现病情症状时不能到校,应及时请假并尽快到医院诊断治疗。

4、对生病请假的教师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登记到晨午检统计表上,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痊愈。

20__年2月

奋斗小学晨检制度 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寄宿生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创建平安校园,为广大寄宿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县教育局关于寄宿学校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一、组织管理

1、成立寄宿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员长:唐健

副组长:张朝辉(负责学生思想与纪律教育)张贱华(负责寄宿生生活设施设及全安排杳)

成 员:段小霞、 唐小云、周燕、马水文 谭秋萍 谭秋兰(寝室管理员)

2、建立两条管理系统:

①教师系统:校长、值日行政领导 、早晚自习辅导教师 、值周老师、寝室管理员。

②学生系统:寝室长

3、建立详细寄宿生花名册。总册(分班册、男女生册)、寝室点名册,同时附家长的联系电话。家长联系方式要备两种以上途径、以防急用。

4、建立寝室室长监督报告,值周老师检查管理,值日行政负总责的寝室管理制度。

5、为便于统一寄宿生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对寄宿生编制“寄宿生早晚活动”进行管理,配齐、配优晚自习辅导教师,确保寄宿生的学习活动质量得到保证。

二、队伍管理

1、寄宿生的宿管老师,必须服从学校领导分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雷历风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宿管员具体负责寄宿生的日常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对学生必须富有爱心、童心和责任心。平时要深入寄宿生中,充分了解寄宿生的生活情况、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低龄和生理、身体有缺陷的寄宿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宿管员要定期召开室长会议,并做好组建寄宿生督导队,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和增强自我服务意识。

4、宿管员要做好寄宿生床位安排和调换工作。

5、值周老师必须24小时在岗,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校长、值周领导批准请假不得离开学校,如遇学校寄宿生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到岗。

6、值周老师要督促学生按时起床、上课、就寝,上课期间,做好宿舍清查工作,不得让学生无故在宿舍区逗留。

7、值周老师做好宿舍区设备、安全、卫生三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8、如遇寄宿生有生病等困难时宿管员、班主任、值老师要主动帮助学生,让学生体会到学校、老师的温暖,同时指导学生合理安排生活。

三、思想管理

1、注重人文关怀,多为学生着想,多为学生解忧,大力倡导“有困难告诉老师,有疑惑告诉老师,有矛盾告诉老师”的服务承诺。

2、定期召开寄宿生会议,对学生进行专项教育、学习寄宿生有关制度要求及行为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

3、紧紧围绕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寄宿生开展集体主义、爱校尊师、勤奋学习、遵纪守规、行为规范、关心他人、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爱护公物、清洁卫生、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卫生保健、孝敬父母等专题教育。

4、班主任及教师要深入学生家庭生活,通过家长会、座谈会、个别谈话、经常询问家长等途径了解学生实际。各班、各宿舍要设立室长,及时向班主任、宿管员反映同学动态,以便及时教育,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建立家校联系卡制度,班主任要经常保持与家长联系,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教育好学生。必要时要入户进行家访。

四、卫生管理

1、宿舍卫生要做到无屋漏,无蚤虱、无蛇鼠、无蛛网、无危险品,勤开窗户,保持通风。并定期喷药消毒。

2、养成良好习惯,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宿舍内外要打扫干净,保持无米、无菜、无果壳、无纸屑及其他一切废品污物,并保持干燥。

3、被褥折叠方正,排列整齐,经常晾晒,保持清洁,口杯、盆、毛巾要 摆放整齐。

4、讲究个人卫生,勤洗脸、洗脚、刷牙、洗澡,衣服、鞋袜要经常换洗。并经常检查督促。

5、对尿床、生疥 、有传染病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并督促家长及时治好。发现传染病要及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养成文明就餐习惯,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五、宿舍纪律

1、严格按作息时间表作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作息者应先向室长报告,再由室长报宿管员老师批准。

2、按时起床、晨炼、进餐、上课,每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洗漱和个人卫生的清理,迅速就寝,保持宿舍安静。不讲话、不大声吵闹。

3、休息时间不准做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下晚自习回寝室不得高声谈笑、追跑。

4、不随便到别的宿舍乱串或长时间逗留,更不准随便进入异性宿舍,有公事经宿管老师同意,方能进入。

5、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房间或床位。未经本人同意,不准乱动他人物品。

6、上课、晚自习时间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如特殊情况需要经夜班值周教师和晚自习辅导老师共同批准方可。

7 讲究卫生, 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废物,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严禁往窗外、走道倒水、扔杂物、摔东西。

8、同宿舍同学应和睦相处,提倡文明、团结、互助的风气.。严禁在宿舍讲粗话、打架、斗殴、闹事。严禁在宿舍打扑克、抽烟、喝酒。

9、上铺同学在指定的位子礼貌上床,上床时下铺的同学不得做出妨碍举动,确保安全。严禁学生多人在上床玩耍、跑跳。

10、爱护宿舍区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发现损坏现象要及时向宿管老师报告,凡丢失、损坏的宿舍物品应照价赔偿。

六、安全管理

1、建立双休日寄宿生回校后的清点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到位情况。所有住校生周日下午3:30至5:30准时到校,值周老师清点人数。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弄清原因。

2、实行住校生周末回家清点,做好寄宿生的清校等安全善后工作,确保寄宿生全部离开学校并平安回家。

3、寄宿生回家按片区域站队排队,不准在路上逗留,未经父母同意不准在亲戚、同学家做客宿夜。到家要向父母打招呼,回校要向父母告别。

4、寄宿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时间内,除生病等特殊原因外,住宿生不得离校;若确需离校,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名的请假条,经宿管员同意并签名后才能离开学校。其他人无权批准。

6、建立宿舍学生到位情况登记表,每晚由晚自习辅导老师,值周老师核实签字备案。

7、住宿生未经宿管员批准不得外出住宿,不得私自带外人留宿,不得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

8、每晚息灯后,做好查铺、点名工作,寝室长要向宿管员汇报本宿舍同学到位情况。对学生私自离开宿舍的情况应立即向校值周老师、值日行政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追查落实学生私自离开宿舍的原因、去向等具体情况,对违纪寄宿生要及时处理,并填写处理意见。

9、住宿生因突发疾病、打架斗殴、食物中毒及校外人员滋扰、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并及时向班主任和值周老师、值日领导汇报。

10、加强对女生的生活指导,每学期每人至少开一次对女生的专项教育,关心、指导女生的学习、生活及自我安全防范常识。

11、定期召开寄宿生会议,对学生进行专项教育、学习寄宿生有关制度要求及行为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

12、严禁***,不准将火源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宿舍。

13、不得在宿舍内点蜡烛、使用明火,不得私自搭接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

14、宿管人员和值周行政要加强夜间巡逻工作,确保校内平安及寄宿生的安全。

六、本细则从二0xx年三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