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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合集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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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通用28篇)

档案管理制度 篇1

一、职责

1、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含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处和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2、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管理处经理、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公司、管理处和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管理处和部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及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其它文件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有档案立卷、归档后分别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管理处统一实行管理。

3、公司财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其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1、立卷归档

公司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

⑴证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监审证,以及公司开办、年检、变更等有关资料。

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全部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

⑶行政资料:包括公司内部文件、总公司与各管理处往来文件,公司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往来公文、公函、批复等文件,公司与其它公司、单位和个人业务往来文件,公司发出的决定、通报、纪要、重要通知、会议记录等。

⑷合同资料:包括公司订立的各类合同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

⑸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公司工程技术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施工图纸、设备资料等。

⑹照片、声音资料:包括反映公司发展历程和重大活动的有关摄影、录音、录像、光盘资料。

⑺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管理处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

⑴公示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监审证等有关证照资料,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资料。

⑵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和管理处制定和修改的全部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

⑶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综合、汇总资料等。

⑷物业资料:包括物业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包括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包阿姨那个等技术资料;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包括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包括物业服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⑸服务资料:包括客户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征求客户物业服务建议意见记录、住宅装饰装修巡查记录、客户缴费收费统计、记录等客户服务资料;

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记录、共用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突发设备故障演练记录等工程服务资料;

包括秩序维护各岗位询查检查登记记录、安全防范监控记录、安防设施巡查检查记录、车辆机动有序通行和停泊记录、治安和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记录等秩序维护服务资料;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消防安全控制记录、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记录等消防安全服务资料;

包括物业公共区域清洁保洁工作记录、清洁保洁巡查检查记录、清洁卫生消毒消杀记录等清洁保洁服务资料;

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资料等。

⑹行政资料:包括公司内部文件、总公司与各管理处往来文件,管理处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往来公文、公函、批复等文件,管理处与其它公司、单位和个人业务往来文件,管理处发出的决定、通报、纪要、重要通知、会议记录等资料。

⑺照片、声音资料:包括反映管理处发展历程和重大活动的有关摄影、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

⑻其他需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

部门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

管理处各部门应根据管理处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结合各自物业服务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认真做好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台账,并及时立卷和送交管理处归档管理。

部门因物业服务工作需要建立的档案,其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管理和控制。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服务资料(如通知、合同、协议等)、客户装修资料等由客户服务部分户立卷和归档,其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由客户服务部主管负责管理和控制。

2、立卷归档要求

⑴各类文件应分别立卷,按年、按类装订成册;

⑵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底稿等应归案在一起,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⑶立卷归档的文件应便于查找;

⑷文件有标题的,应在目录中列上标题。无标题的,应根据文件内容拟定标题,并标上方括号以示立卷人加的标题;

⑸案卷封面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清楚,对破损文件应加以裱糊;

⑹照片、声像、磁盘档案需用文字标明内容、时间、地点。

3、档案的使用

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借阅档案,应经查阅人、借阅人主管领导批准;

⑵查阅、借阅档案,要填写查阅、借阅登记簿,查阅、借阅后应及时归还。查阅人、借阅人对所查阅、借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和转借,不得擅自复制;

⑶外单位借阅、查阅公司档案(含管理处档案、部门档案),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档案销毁

⑴档案保存期限,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专业性档案(如财务档案、工程技术档案、客户档案等)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⑵对超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销毁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⑶销毁档案时,应认真清点,由2名以上监销人员监销。监销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指定。销毁后,由销毁经办人和监销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⑷对已销毁文件,应制定目录清册存档。

5、档案管理

⑴公司、管理处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档案收进移出、销毁必须在流水帐簿上登记;

⑵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或调职,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⑶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存的档案应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平时注意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⑷档案管理应注意防火、防霉、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电子存档应注意防病毒、防磁、防潮、防挤压,并注意温度适宜;

⑸立卷的档案应分类放入档案盒存放。

6、档案移交

⑴由部门负责管理的档案不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处定期对部门负责管理和控制的档案进行检查;

⑵由部门负责按年度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部门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交该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和控制;

⑶负责管理、控制和保管档案的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有关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组卷后,与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一同进行档案移交,移交给本部门负责人或接岗人;

⑷档案移交时,移交人应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按清单核对交接,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公司行政人事部或管理处各执一份。

三、责任

员工违反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员工手册》给予处罚:

1、损坏、丢失公司档案的;

2、擅自提供、销毁公司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不按制度立卷、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档案损、损毁的;

6、其它严重影响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的。

档案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财务部档案的管理。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三、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调阅、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四、会计档案范围

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2、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装订前应准备的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检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领料单、入库单是否随附齐全; 5)、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6)、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a、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C、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3厘米,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7)、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a、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3、会计账簿的装订

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账簿装订的基本要求:

1)、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2)、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活页账簿装订要求:

a、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3)、在账本的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

4)、账簿装订后的其他要求:

a、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的现象; b、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c、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4、会计档案的移交归档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2)、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该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共5类(详见附表一),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室的要求: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室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防鼠咬;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并防止潮湿;

3)、会计档案应放在专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4)、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6、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所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员需要档案资料,在登记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

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7、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明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署意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2)、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在销毁前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财务部。

附表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档案管理制度 篇3

1. 目的

为加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财务部工作效率,配合公司整体经营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

3. 术语和定义

3.1财务档案:财务档案是专业档案的一种,它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经济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经济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3.2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3.3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3.4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3.5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4. 职责 无

5. 工作要求

5.1财务档案的分类。分为会计核算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及其他档案资料。

5.1.1会计核算档案

5.1.1.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5.1.1.2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5.1.1.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5.1.1.4会计电算化资料:包括历年财务帐簿的刻录光盘和磁带等。 5.1.2财务管理档案

5.1.2.1预算资料: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年度费用预算表。

5.1.2.2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5.1.2.3投资分析报告:是指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认可的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5.1.2.4财务制度文本:包括由公司财务部制订并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的各类财务制度文本以及由下属公司根据公司财务部指导要求制订并经由下属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各类财务制度文本。

5.1.2.5会议纪要:包括经由相关领导审阅并签字认定的财务例会会议纪要、税收筹划小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5.1.3其他档案资料

5.1.3.1合同文件:包括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董事会决议、财产保险合同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各类经济合同。

5.1.3.2下属公司上报的报告:包括资金申请报告、调整预算报告等各类相关报告。

5.1.3.3其他: 包括查帐报告、验资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决议、章程、公司基础资料、财务部发文等与公司财务活动有关的各类档案资料。 5.2档案管理工作 5.2.1档案的收集、归档

5.2.1.1财务档案要分类进行收集、归档,并对归档档案进行编号,填制“财务档案保管清册”,由财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5.2.1.2会计核算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

5.2.1.3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编制和上报的预算资料、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各下属公

司提交财务部的各类请示报告应在确认加盖相关公司公章及相关领导签字后进行归档。

5.2.1.4投资分析报告、会议纪要等由财务人员编制的文件须在相关领导审阅并签字后进行归档。

5.2.1.5银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经济合同须确认合同双方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贴加足额印花税后进行归档,须董事会通过的重大合同还需附加相关董事会决议。

5.2.1.6财务制度文本、公司章程文本以及财务部下发各类文件应该在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部门印章后归档,并附加相关文件流转单及领导审批意见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5.2.1.7其他档案的归档参照《档案管理办法》,达到归档条件后归档。 5.2.1.8应移交档案室归档的档案文件在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归档后移交档案室。 5.2.2财务档案的保管

5.2.2.1加强对财务档案的保管,建立财务(会计)档案柜,档案柜必须经久耐用,牢固安全。

5.2.2.2财务档案应设立专门地点保管,并按其种类、归档时间、编号等要素分柜存放。

5.2.2.3对财务档案的保管实施统一管理,财务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已立卷登记的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5.2.2.4档案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

5.2.2.5会计核算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保存,其他财务档案都为永久性保存档案。

5.2.2.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3财务档案的调阅

5.2.3.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财务档案时,必须按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5.2.3.2本公司其他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要经财务部总经理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经财务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5.2.3.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则外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天。

5.2.3.4调阅财务档案须填写“财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财务部总经理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2.3.4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5.2.4财务档案的销毁

5.2.4.1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二份,分别由档案、财会部门保留。

5.3附则

5.3.1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5.3.2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5.3.3本制度经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支持性文件

6.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及表格 无

档案管理制度 篇4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七、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

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九、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

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篇5

1、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2、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制度

一、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卫生局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5岁以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防备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五、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二、公共卫生科信息员每个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增建档花名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计算机化健康档案,要在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陆。

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步更新及动态变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档案由医院保管,应保证居民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与可利用性。 三、非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好的各种档案资料。未经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凡非本人管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应随带健康档案,出院后继承交由社区责任医生保管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四、责任医生是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第一责任人。对填写健康档案的责任医生应进行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医生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五、对各科室(站)查阅、使用电子版健康档案设置不同层级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调阅或更新档案必须有登记。

六、纯熟运用各种卫生服务管理软件,保证信息渠道通畅,每月有资料汇总、统计、分析,主要数据上墙。做好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把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

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二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具体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慢性病监测制度

一、.公共卫生办公室全面负责慢性病监测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本辖区相关业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各经管医生是慢性病的报告责任人。 二、.报告范围:高血压、糖尿病。

三、.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二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定期内向公共卫生办公室报告,公共卫生办公室收到报告卡,审核合格登记后,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出卡片。 四、.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五、.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管理制度《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工作制度

1、免费为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量血压,以提高高血压病人的检出率。 2、全科诊室(内、外、妇科)、慢性病管理室、中医门诊等科室,把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做为常规检查内容,并在门诊日志和病历中记录血压值。 3、发现高血压病人,门诊医生应填写慢性病患者报告卡,交给该公共卫生管理科医生,并向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指导,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指导正规治疗,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4、责任医生掌握的高血压病人按照高血压病管理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

5、疾控中心慢病科定期对各单位各科室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量血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列入考核范围。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辖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专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资料管理制度

一、各种文件、计划、宣传资料等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管理好,由专人负责管理,专室存放。

二、资料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计算机资料、网络技术资料、多媒体、音像资料和文字资料等,应分类存放分类管理。

三、文字资料中的教材、参考书、工具书等应按图书分类统一编目注册登记,期刊杂志、报纸、合订本、宣传折页、海报等均须统一登记编目。

四、音像资料中的录音带、录象带、软盘、光盘等必须分类登记编目,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其质量变化情况。

五、计算机资料、网络技术资料等应按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工具软件等分类管理,注重用时升级、更新等,并配备相应的杀毒软件。

六、资料必须始终为卫生工作服务,其他人员均可借阅有关资料,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每借阅一次登记一次,每次限借5盘或5本或5盒,如遇多集多本连续资料也只能依次归还后再续借。

2、每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如因工作需要继续借阅者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3、孤本资料或数量较少的资料均不外借,可临时使用。

4、借出资料归还时,资料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如资料丢失,应借阅人重新购买完全相同的资料进行赔偿,或处以原资料价值的3― 5倍罚款。

七、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为别人借阅本单位的资料。

八、声像资料其版权所有,借阅人不得翻版,如有未经许可私自翻录的,责任自负。

九、外的部门或人,如因工作需要借阅资料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正常的借阅手续。十、宣传资料收发做到每张(份)出入库有登记有签字。

服务接待制度

一)、端正接待工作态度,重视文明接待工作。本着:热情、耐心、负责的精神,禁止

二)、对接待外来咨询的人员,都必须首先认真了解病情,做到:无论何时来访,随时给予接待;来访无论干部、群众,态度好坏一个样;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落实;(三)、坚持自办、转办、联办、指导办相结合的准则。对咨询者出的问题和要求,能立刻解答的就当即答复;对不了解的问题,既要坚持医学理论准则,又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绝不答应对群众来访互相推诿或置之不理。要严格落实接待工作

五)、严厉接待工作纪律。对接待工作不负责任、无端拖延时间、影响较坏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六)、对接待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老年人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乡镇(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行为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进行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服务随访制度

1、.要定期走访村委会老年人,至少每3个入户走访一次辖区登记在卡的老年人,及时掌握老年人变化情况,见面率达90%以上。

2、.对新出院老年患者的第一次随访,根据疾病的分期,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康复治疗指导,完整填写相关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老年病人进行随访,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老年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动员老年人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健康活动。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老年患者,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至市重性精神疾病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

服务随访制度

1、.要定期走访村委会病人,至少每3个入户走访一次辖区登记在卡的精神病人,按要求填写

2、.对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随访,确定疾病的分期,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康复治疗指导,完整填写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精神病人进行随访,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村组织的康复活动。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6、.入户随访前应了解患者家庭的基本情况,提前与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干部联系,并通知患者家属,尤其对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在内的管理体系运行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各过程、环节/场所使用的文件具有统一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与体系运行相关的部门均使用有效的现行版本文件,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对安全记录档案进行有效控制,以证实符合规定要求,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

2范围

本程序包含了文件的编写、审批、发放、使用、更改及作废等子过程。规定了各过程负责人的职责,适用于各过程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本程序包括记录的填写、收集、保管、处置等子过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所有记录的控制。

3职责

3.1各过程管理部门职责:

3.1.1负责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3.1.2负责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3.1.3负责过程管理文件的(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组织编制。

3.1.4负责严格执行过程管理文件的规定,并按规定的表格做好相应的记录。

3.1.5负责文件更改内容等。

3.2生产部职责:

3.2.1负责管理手册的编制。

3.2.2负责体系的认证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过程文件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建立与管理。

4程序内容

4.1确定文件种类

4.1.1为便于文件管理,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将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外来文件、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4.1.2外来文件:外来文件系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见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评价程序);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规定和办法;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

4.1.3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a.方针、目标和指标;

b.实现方针、目标和指标的策划;

c.控制各业务过程的程序、规定、指导书、表格。

4.1.4资料和记录

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各类分析/评价/统计数据(如OSHA 统计分析数据);

b.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及其附件的安全技术监察(检测)资料; c.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SE 预评价报告、设计方案和图纸、HSE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

d.各类检查、教育培训、演习及其他活动记录;

e.专项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f.化学危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使用防护指南;

g.危化品应建立一栏三卡(职业危害公告栏、毒物周知卡、安全操作卡、异常工况处置卡)

h.设施的设计、运行技术资料;

i.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

j.作业许可证等;

k.其他资料。

4.2提出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需求

4.2.1公司所有人员都有提出编制和修改文件的权利,但是必须向过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4.2.2过程负责人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4.3指定编写人

4.3.1如需要编制或修改,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4.3.2管理手册由生产部负责编制;部门各过程管理类文件(管理过程的程序、规定、表格)由过程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4.4进行编写

4.4.1按照体系文件编写的格式要求进行文件编写。文件格式基本内容:

a.目的:明确编制本文件要达到的目的

b.范围:本文件使用的范围,包括活动范围、职能范围和管理范围

c.定义:需要对使用人解释的术语或词汇

d.职责:本文件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包括本文件的责任部门

e.程序/规定内容:针对各项活动提出具体的要求、职责、时限

f.相关文件:编制本文件所依据的文件或引用的文件

g.相关记录:本文件涉及到的文件、表格和记录

h.修改记录:本文件每次修改的主要概要的记录

i.文件概要/流程:规定类文件的概要及程序文件的流程图

4.4.2文件的编号按如下要求:

记录编号

文件层别号

文件类别(AQ)

公司代号JP

其中: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01,02,03 „„„等;

文件类别为:管理手册用01标识,程序文件用02标识,公司级管理性制度用03标识,部门自有的安全管理制度用部门拼音首字母组合标识,如生产部用QG标识。

例子:

文件编号:JP-AQ-020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程序》

表格编号:编号JPL-AQ-0201/01(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其中01表示对应程序的第一张记录。

所有文件(包括表格)必须有版本标识,如有文件更新,版本随之更新。

4.5评审和审批

4.5.1文件评审。文件由编制人在文件原件编制人栏中签字,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再送交

相关部门主管审阅会签(由部门主管确定会签部门的数量),并由4.5.2文件批准人应对文件进行仔细审核后,如果同意在批准栏签字;如果不同意将文件返回文件编写人(或部门),待修改完毕后再批准。

4.5.3文件审批权限。

a.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总目标、管理手册、管理评审计划及报告、最高管理层职责、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b.过程管理文件(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由过程负责部门主管审核,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

c.技术类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等、产品标准由技质部主管审批。 d.各部门内部适用的文件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4.6发放控制

4.6.1生产部发布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建立外发文件清单,该清单内容包括:文件名称、编号、版本、发放日期、数量、发至、接收人等。该文件清单在修改、增加/删减文件过程中应保持最新状态。。

4.6.2各过程负责人将所编写的文件经授权批准人批准后,将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一同送交生产部,生产部保存文件原件。

4.6.3各部门需建立《文件控制清单》,在发布/修改文件的同时,文件与文件清单保持一致。

4.7使用控制

4.7.1生产部组织负责更新管理体系有关文件,保证体系文件始终保持最新有效状态;每季度备份一次电子版文件。

4.7.2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各部门负责保管本部门相关文件;不得在文件上乱涂画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8文件更新

4.8.1文件更改时,由过程管理部门持原批准人批准的文件(原件一份、电子一份)、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同时更新《文件控制清单》,

生产部保存批准的文件原件。同时各部门下发的综合管理体系受控书面文件应立即回收并更新,填写《文件与回收记录》,防止作废文件非预期使用。

4.8.2当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原文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对文件进行评审。如果需要进行修改,由原文件编写单位负责提出

文件更改申请后组织对文件进行编写并按原文件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9安全记录管理

4.9.1建立记录清单

安环部制订安全记录台帐,使用统一表格。内容包括:记录名称、保管人、收集方法、保存年限、索引、介质、处置、类别等。

4.9.2安全记录的使用

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所有记录应及时、真实,字迹整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不能使用铅笔填写。

4.9.3收 集

定期对安全记录进行收集并整理记录,放到指定的地点保存或交档案室存档。

4.9.4储存、保护

4.9.4.1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媒体,对于电子媒体形式的记录,必须保证所保存的记录不被非记录人员或计算机病毒干扰,应留有备份。

4.9.4.2记录保存要做到防潮、防火、防蛀虫鼠害、防止丢失、防磁等,同时还要做好标识。

4.9.4.3保存期限依据“安全记录台帐”中保存的期限规定。

4.9.5处 置

记录保存人按照“安全记录台帐”中规定的处置要求在保存期满后进行处置,包括销毁或归档。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AQ-0202/01文件控制清单

AQ-0202/02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AQ-0202/03文件更改通知单 AQ-0202/04安全记录台帐 AQ-0202/05评审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 篇7

总则

1、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工作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3、各部门重大活动和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学校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学校档案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

2、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3、集中统一管理本学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4、对本学校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5、办理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一、分管领导职责

1、分管领导负责机关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学校档案工作的宏观建设,努力提高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水平,确立档案为学校和部门服务思想。

2、把档案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研究、检查、督促,确保完成档案工作任务。

3、根据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支持、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4、关心档案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表扬和奖励作出贡献的档案人员,以促进、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热爱档案工作,努力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划草拟本学校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按规定做好文书档案的工作和平时的归档工作。

4、集中统一管理本学校全部档案,做好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工作。

5、熟悉本学校室藏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热情接待查档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注意掌握利用效果的收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6、认真做好库房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7、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8、完成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三、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档案法律法规,协助专职档案员在学校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全体教师归档意识。

2、认真参加学校年度文件材料归档等档案业务活动,注意收集本部门工作所产生的档案材料,依照分类方案随时归入有关卷夹(盒)内。

3、每学期末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所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并向档案室移交。

档案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

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²/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²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六条 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管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

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²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档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根据档案重要程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可以选择采用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的,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

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形成与收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

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

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规定。

其他门类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等规定。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的档案的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行整理。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档号结构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第三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机关档案应当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进行著录。传统载体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应当详细著录背景、人物、来源等信息。档案著录应当与目录编制、元数据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协调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实现随办随归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机关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关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等。

第四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健康。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六节 利用与开发

第四十六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机关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利用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文件汇集,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发挥档案价值。

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应当纳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应当积极采用数据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扩展档案开发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档案信息化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等情况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

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支持以可视化方式显示,便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一条 机关应当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汇总分析当年档案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级档案部门。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变化情况的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五十三条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也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同步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

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应当与机关信息化建设、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协调配合,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应当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统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数字档案室建设按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有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档案数字化应当符合真实性管理要求,数字化过程的元数据应当收集齐全,数字复制件应当保持原貌并纳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纸质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执行,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执行。其他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应当积极实施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的全文识别,将现有图像数据转化为文本信息,便于检索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九条 机关应当开展室藏传统载体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数据库质量符合《档案著录规则》(DA/T18)等标准规范要求。

各门类传统载体档案目录数据应当与相应数字化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应元数据库融合管理。

第六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确定的职责与分工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机关配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满足档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并适当冗余、方便扩展。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置独立的专业服务器和专用存储设备。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满足高效、可用、可扩展等要求。

机关在电子政务云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其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安全防范等应当满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电子政务云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储管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

第六十二条 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电子文件形成时自动或半自动开展鉴定、整理工作,实施预归档。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功能完善、适度前瞻,满足电子档案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应当参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执行。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级保护不得低于二级标准,分级保护等级应当与电子档案最高密级相适应。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和质量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元数据应当齐全完整,满足长期保存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机关应当为电子档案安全存储配置在线存储系统。在线存储系统应当实施容错技术方案,定期扫描、诊断存储设备。

第六十五条 机关应当制定电子档案备份方案和策略,采用磁带、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磁盘等离线存储介质对电子档案实行离线备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近线备份和容灾备份。

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方案和策略,转换与迁移活动应当记入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元数据。

第六十六条 机关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关未统一管理机关档案或未按规定形成、收集档案的;

(二)机关未按规定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未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

(三)将机关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的;

(四)档案管理不符合档案安全保护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界定的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企业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重要原始档案遵循“双人双控,共同管理”原则,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归档

第四条 归档范围

(一)

(二) 通用管理:证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手册、注册申报资料等。 工程基建:设计文件、图纸、会议记录、招投标文件、造价、工程管理 (变更、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工程验收、工程报批资料等。

(三) 合同:原辅料采购、设备采购、工程基建、技术转移、委托合同、设计 合同、其他合同。

(四) 设备档案:公用系统、物料、仓库等辅助设备;生产部设备、工程部设 备、QC部设备等。

(五)

(六) 员工培训:培训计划、总结、内部培训记录、外部培训报告等。 计量:化测类、力质类、温湿度类、压力类、热工类、长度类、计时类、 流量类等,设备内部校验记录归于设备档案中。

(七) 产品档案:产品批件、包装设计、技术转移资料、产品工艺规程及空白 批记录、质量标准、留样观察和产品稳定性试验资料、产品质量回顾、变更情况、产品药检所检验报告(含送检或抽检)、产品重大质量事故资料等。

(八)

(九)

(十) 检验方法: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包装材料等。 (十一) 记录:除批记录以外的所有记录。包括辅助记录、出入库单、销毁记录、 盘存表、温湿度记录、物料请验单等;

(十二) 批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监控记录、批包装记录等。 (十三) 标准操作规程。

(十四) 验证文件:验证主计划、厂房及公用系统、生产设备验证、QC设备验证、 工程部设备验证、方法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等。

(十五) 行政类文件:

行政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 准、规章规程等;

各类公文。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各类证照、证书。包括章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土地证、房产证、商标注册证书、企业和产品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等; 人事任命、劳动纠纷等;

各类固定资产资料。包括车辆所有原始证照、办公设备、仪器设备说明书、 保修卡等;

所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在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光碟 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归档时间

(一) 各类证照、批件、商标、合同、协议等原始文件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 件须于文件产生的24小时(一个工作日)内到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二) 设备档案、产品档案、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程随时产生随 时归档;

(三) 员工培训类资料按月归档,于每月25日之后次月5日之前到档案室办理 归档手续;

(四) 计量类资料按半年归档,于每年5月25日之后6月5日之前、11月25 日之后12月5日之前到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五) 供应商档案按年度归档,于每年1月25日之后2月5日之前将上一年的

资料到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六) (七) 手续; (八)

验证文件随时产生随时归档,验证主计划按年度归档,于每年1月25 记录文件。辅助记录半年归档一次,其他记录每年归档一次;

批记录文件按月归档,于每月25日之后次月5日之前到档案室办理归档

日之后2月5日之前到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九) (十)

其他文件每周一集中归档一次。

未按要求及时归档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条 归档份数 (一) (二)

原件全部归档,并注明份数、出处。

使用频繁的档案,各使用部门应复印留存自用。

第七条 归档要求 (一) (二) (三) (四)

由档案室和各部门指派一名专人负责归档事宜。 对已经破损或模糊的文件必须先修复再归档。 文件必须通过系统整理后再归档。

文件须经归档部门主管或部门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

第八条 归档手续

各类文件归档时,归档部门应填写《文件归档单》一式二份,由归档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归档部门和档案室各留存一份,以备查考。由档案员填写《文件归档登记薄》,归档人和档案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 档案的收集 (一)

由各部门指派专人,每周一对其本部门需要归档的文件进行收集,并进行分类、排列、编目后移交档案室。

(二) 由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到各部门对零散的文件进行收集,再进行系统的、

全面的整理。 (三)

收集时要保证档案的质量。如不完整,需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对收集不全的档案,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档案的整理

(一) (二)

档案采用按类别分类的方式,做到层次分明,便于保管和利用。 档案严格按照分类、排列、组卷、编目的整理步骤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并做电子目录方便日后检索。档案编号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说明如下:

7、8、9位代表流水号001~999。、6位为档案柜号。 、4位为二级分类的编号。 、2位为一级分类的英文缩写。

第四章 档案建档

第十一条 分类梳理

归档的资料,由档案员分类、编号,于文件归档的当天入库,并建立《档案明细台账》。 第十二条 档案专用章

所有归档的复印件及归档原件产生的复印件,每页纸加盖蓝色档案专用章,加盖档案专用章的复印件视同原件使用,档案专用章置于档案室,由档案员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编号章

档案盒中每份档案右上角加盖红色编号章,编号手写,档案编号章置于档案 室,由档案员保管,对已归档编号档案做出的任何调整须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检索目录

所有归档文件,由档案员建立对应关系的电子版检索目录,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电子备份

重要资料的原件须通过扫描等方式建立电子备份,各归档资料如有电子版的也应一并建档备份。

第五章 档案使用和归还

第十六条 档案使用 (一)

文件复印:由使用人填写《档案复印登记薄》,一般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文件同时报分管副总批准,由档案员复印、提供。

(二)

借出已加盖档案专用章的复印件:由使用人填写《档案借出登记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重要文件及特殊情况同时报分管副总批准;十日后仍未归还的,由档案员跟催或办理重新借出手续。

(三)

借阅原始文件:由使用人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档案室指定的地点查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重要文件及特殊情况同时报分管副总批准。

(四)

借出原始文件:由使用人填写《档案借出登记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重要文件及特殊情况同时报分管副总批准,总经办会签;五个工作日后仍未归还的,由档案员跟催或办理重新借出手续;原件借出后不再归还的,须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总经办会签,档案室保留复印件备查;

(五)外单位借出档案时,由使用人填写《档案借出登记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

按规定审批,由当事人和档案员在相应登记薄上登记并签字确认方可使用档案;违者一经发现,对档案员处以200-1000元/人/件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档案员全额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归还 (一)

档案使用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出的各类档案文件在归还时,经检查无误后,应在《档案借出登记薄》登记,并由使用人和档案员分别签字确认。

(二)

发生损坏、丢失的,对使用人处以200-1000元/人/件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由使用人全部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三)档案归还时内容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及时知会档案员进行更新,以保持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与检查

(一)

公司各类应归档文件应集中于档案室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得擅自销毁或据为己有,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二)

每月底,总经办负责人将对档案室的资料进行抽查;每三个月与档案员共同对档案室的所有资料进行一次彻查,并填写《档案清查记录》。

(三)

档案管理应账实相符。档案损毁或丢失的,由档案员全额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

第二十条 档案的销毁 (一)

对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档案,由档案室填写《档案销毁申请表》,并制作

《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本单位和卷宗的简短的历史情况、销毁档案所属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数量和详细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的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

(二)

由档案员进行档案销毁,QA和档案归档部门各指派一人进行监销,档案

销毁须协同保卫部门共同处理。

(三)

档案销毁时档案员要在销毁清册上“销毁情况”一栏注明“已销毁”字

样和日期,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档案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节 员工招聘

一、招聘原则:用人唯贤、公开、公平、公正,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二、招聘条件:符合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执业资格、职称等条件,思维敏捷、实际工作能力强,具备较好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治面貌清楚。

三、招聘程序:

1、公司行政办每年定期进行人力资源盘点,全面了解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及到岗情况,并拟定出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草案。

2、行政办根据总经理批准后的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开展具体招聘活动。

四、招聘流程:

1、行政办首先对应聘人员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确认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对照应聘岗位《职务说明书》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和复试。

2、应聘人员的`面试和复试由行政办与用人部门经理共同进行(高级员工由总经理进行)。

五、聘用

1、面试和复试合格者由行政办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出聘用通知。被聘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试用)并开始进入3个月的试用期。

2、行政办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并与用人部门一道对员工试用期进行跟踪考核。

3、被聘用的新员工试用期发给试用期包干工资,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公司将确定其正式工资级别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合同种类:

1、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须经过3个月试用期,其间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

2、正试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男45岁(含45岁)、女40岁(含40岁)以下,原无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但己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用工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除以上第2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员工签订用工协议。

二、合同期限:

1、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个月。

2、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期限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公司与中、高级员工及骨干员工签订期限为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超过3年期限由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与普通员工签订期限为1年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三、合同签订程序:

1、公司行政办负责指导新聘员工和续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2、《劳动合同书》(或用工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书》(式用工协议)。

第三节 人事调整制度

一、人事晋升管理:

1、建立定期晋升制度,通过员工晋升,弥补空缺岗位,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

2、员工晋升由其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办提交《晋升推荐表》,并阐明晋升理由。

3、行政办对部门晋升请求进行审核,并负责考察该员工的工作表现。

4、公司成立员工晋升考核小组,由行政办安排晋升考核,具体晋升考核为:员工述职、部门评价、行政办评价、考核小组随机提问、考核小组总结。

5、员工晋升考核通过后,由行政办发放书面晋升通知及新岗位《职务说明书》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6、员工晋升职务后,按新任职务确定报酬。

二、人事降职管理:

1、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公司将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①、由于组织机构调整而精减工作人员。

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但又不构成辞退条件的,可考虑降职处理。

③、员工因身体状况欠佳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的,可考虑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④、依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2、操作程序:

①、部门主管向行政办提出该部门拟降职员工的降职请求和薪资降级申请(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提出)。

②、行政办根据降职管理规定对部门提出的降职请求和降薪申请进行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③、经总经理批准后,行政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三、人事调动管理

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司内平行的人事异动依下列程序办理。

1、部门主管向行政办提出员工调动请求。

2、行政办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资料和职务说明书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调动请求进行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3、经批准后,行政办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4、员工须在7天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四、人事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本人应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报告并填写《离职通知书》,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行政办审核。

2、行政办审核无误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3、辞职员工须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办理好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4、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不得辞职。

①、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特殊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②、重要业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处理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审查的。

五、人事辞退管理

1、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③、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10天)的。

⑥、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公司有权辞退员工,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

①、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份员工时。

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辞退程序:

①、员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由部门主管向行政办提出辞退申请,(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提出)。

②、公司依据以上第2点中①②条款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行政办应审核员工工作日,报总经理批准后发给该员工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至12个月者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作为补偿金,工作满一年以上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

③、经总经理同意后,行政办应提前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达《离职通知书》,员工填写好后由部门主管、行政办分别签注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④、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清还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或离职补偿金。

第四节 薪酬福利制度

一、薪酬组成:

本公司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三部份组成。

二、薪酬制度:

1、公司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付薪日期为每月29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新员工试用期工资按所聘岗位职能工资的60—80支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者,执行所聘岗位级别正式工资标准。

3、公司的工资实行多元化管理,驾驶员及短期聘用人员工资另行确定。

三、薪酬调整:

1、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①、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员工工资水平。

②、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年终绩效考核优秀,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③、职务变更:员工职务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基本工资。

④、员工在年终考核中,工作绩效低下者,将被下调岗位薪金。

2、员工工资调整依规定程序报批,集团董事会终审。

四、员工福利:

1、员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等相关福利。

2、享受公司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常规性健康体检。

3、休假。

(1)、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婚假: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可凭结婚证书申请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未用之假期不以薪金形式补偿。

(3)、产假: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和准生证可申请有薪(基本工资)产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慰唁假:凡试用期满的正式员工,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3天有薪慰唁假。

(5)、病假:凡试用期满的正式员工一年可享受5天有薪病假。末用之病假不以薪金形式补偿。

事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第五节 绩效考核制度

一、转正定级:

1、新员工要经过3个月的试用考察期,在此期间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2、新员工试用期考察期间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的将予以辞退。

3、行政办在新员工试用期满后一周内下发《试用员工转正定级表》,部门主管根据该员工试用期在岗适应性,业务能力,工作主动性及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表现公正写出评语并对该员转正与否及工资定级情况提出部门建议。

4、行政办根据该员工的转正考核结果作出同意定级,延长试用期或不能录用的决定,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5、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行政办与转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

二、绩效考核

1、自评。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政办向各部门员工发放考核表,由员工本人填写,作为部门考核的初步依据。

2、部门主管考核。部门主管根据员工填写汇总的考核表中所反映的员工考核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客观公正地进行主管考核评价。

3、复核:行政办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地复核。

4、一般员工考核结果由分管副总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考核结果由总经理批准。

5、考核结果将成为员工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6、考核优秀者将获得加薪、晋升的机会,考核成绩低下者将视情况予以降薪、降级、调岗或淘汰。

第六节 培训制度

一、内训管理

1、结合公司的发展需求,行政办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布于众。

2、公司指定的培训对象须参加规定的培训课程,行政办将实行培训考勤管理,培训成绩计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奖励及任职依据之一。

二、外训管理

1、因工作需要,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审批,经行政办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承担培训费用。

2、员工报销培训费,须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销。

3、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相关证书的,给予员工500—1000元一次性奖励。

4、对培训费在20__元以上者,须签订培训合同,行政办对培训合同统一管理。

三、服务年限管理:

公司支出培训金额须为公司服务年限

20__元—3000元1年

3000元—5000元2年

5000元—8000元3年

8000元以上5年

凡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时间(从培训之日起)不满上述年限者,离职时公司有权按违约时间对应的培训金额扣回员工培训费。

第七节 奖惩条例

一、员工奖励条件:

公司员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应由上级主管酌情申报,予以奖励。

1、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成绩或贡献,有利计划经采纳实施有效。

2、对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权益的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3、严格控制开支,节省成本有显著成绩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排除,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5、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二、员工惩处的条件。

1、有渎职、失职或对问题失察的。

2、泄露公司机密或谎报事实的。

3、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的。

4、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私利的。

5、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对抗上级命令、决议的。

6、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的。

7、挥霍公款、浪费公司资产的。

8、违反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9、工作时间偷闭怠工或擅自离岗的。

10、托人签到、打卡或代人签到、打卡的;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的。

三、获奖或惩罚方式的确定

1、奖励的种类:本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加薪和有薪假两种。

2、惩处的种类:惩处分书面警告、降职、辞退三种。

(1)、书面警告:适用于违反各项规定者,并予以扣发相应工资或奖金。

(2)、降职:多次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并无悔改表现者,公司将予以降职。

(3)、辞退: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过失者。

四、奖惩的实施

1、奖励。部门经理提出奖励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建议》,签注意见后送行政办审核,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行政办备案。

2、惩处。部门经理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填写《员工过失通知书》,签注意见后,送行政办审核,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行政办备案。

3、部门经理以上奖励或惩处由总经理批准并送行政办备案。

4、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办

档案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有效保存和应用档案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信息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技术的、商务的、综合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批件、标书、纪要、图纸、照片图片、测绘数据、视频、签证、信函、通知、报表等,包括纸质资料、电子版资料和多媒体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规划建设管理部负责工程类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存档、应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度员、测绘员、施工管理员、监理工程师、招标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公司运行管理部门是档案信息资料的来源,负责相关资料的绘制、记录、编辑、修改、整理、装订、审核与报送工作。

第五条各种档案信息资料应按要求分类编码保存,要注意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适当的通风。具体要求参照公司综合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应在归档的同时向生产运行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七条旧管网改造时,由规划建设管理部进行现场测绘,及时绘制改造后的图纸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涉及调度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的,应同步更新。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借阅执行综合档案相关条款。

第九条档案信息需要同时向综合管理部归档的,应按要求归档。

第十条保存三年以上的工程类档案资料应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统一保存,需要留存备用的可留复印件。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执行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_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12

1. 幼儿园档案资料实行分层收集、分类整理,档案室集中管理制度。

2. 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档案资料收集、分类、整理,学期末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员统一归类、整理、装订,档案室保存。

3. 园长负责人事档案、全园性保教资料;业务副园长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档案;保教主任负责教师业务档案、教科研工作资料;班长负责各班保教活动资料;总务主任、保健医、会计等分别负责相关部门档案资料。

4. 档案员学期末负责全园档案的移交登记工作,按时归类、整理、装订文字档案,及时存储、编辑园内各类电子档案,并装柜妥善管理。

5. 凡借阅档案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认真履行借阅手续,档案员要严格把好保密关,管理各种档案资料。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 幼儿园为全园教师建立个人业务档案,由档案员统一保管。

2. 业务档案存放能反映教师业务水平的有关资料。包括:教师业务档案登记表、教科研成果论文、教育教学专题总结、各种获奖作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年度考核表、优秀教案或课例、教育活动设计等资料。

3. 教师业务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表,一般职员业务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表由副园长、保教主任填写;总务、后勤人员的业务档案、考核表由总务主任填写;中层以上干部业务档案、年度考核表由园长填写。

4. 教师在学期末将各种表册填写好,各种资料收集全上交各部门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填写后移交档案员归档。

5.借阅其他教师业务档案,须经副园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查阅自己业务档案须经档案员同意,一般情况不带出档案室。

档案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制度 篇14

近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十三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全文共7章7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机关档案定义,机关档案工作的意义、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的要求,确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明确了机关应设置的各类档案用房及基础设施设备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的门类和管理要求,提出了档案从形成到移交整个管理流程的各项要求;第五章“信息化建设”,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第六章“奖励与处罚”,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第七章“附则”,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规定》具有3个显著特点。一是普适性。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规定》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不同层级机关客观条件的差异,特别对县级或档案形成数量较少的机关明确了基本要求。二是实用性。《规定》梳理借鉴数十个机关档案工作参照的标准规范,对机关档案门类划分,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护、鉴定销毁、开发利用、统计移交等做出详细规定,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三是创新性。《规定》特别关注近年来机关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原则和方式,提出了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确定了档案工作各类业务用房需求,加强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等,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依据。

国家档案局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将继续组织宣贯活动,不断加强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机关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制度 篇15

一、统计资料档案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和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二、各类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分类、统一格式、分卷装订保存。

三、纸介质和磁介质档案资料并存,且保持一致,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并刻录光盘存档。

四、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长期保存。到期作废的统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五、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

六、统计资料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查阅使用,杜绝毁损和遗失,确保统计资料安全。

七、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应办理交接手续。统计资料档案移交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办理。

档案管理制度 篇16

为加强公司档案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使公司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档案管理的范围

本公司所有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包括行政事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外事工作等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形成的经营决策、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管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调度、设备工装(模具)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

2.档案的管理部门

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进室前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明确的归档时间和归档范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文件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室,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

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3.档案的分类

在切实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所涉及的档案划分为十大类:(A)行政管理、(B)人事管理、(C)财会档案、(D)生产经营管理、(E)技术质量安全管理、(F)基建档案、(G)外来文件、(H)声像档案、(I)实物档案、(J)其他档案。 财会档案是公司财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档案是公司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如模型、样品、赠品、证书、奖杯奖旗等实物。 以上十类档案中,每一大类档案内容又要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分成若干小类进行管理。

4.归档要求

4.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4.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传真件等不易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留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一起存档,并加以说明。

4.3存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并按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4.4档案名称的填写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并区分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按顺序编号,填写“卷内目录”。目录各项必须填写清楚(一律使用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装订整齐。

4.5档案盒(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4.6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4.7归档时间:部门或责任人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立即(最迟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5.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5.1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5.2查阅档案资料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制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制。

5.3原则上本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以借阅,但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借阅申请并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借出档案时应注意档案的密级要求以及借阅人的相关权限。借阅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5.3.1借阅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5.3.2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返还的,需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管理规定停止借阅;

5.3.3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3.4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5.3.5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5.3.6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5.3.7调离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6.档案的移交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人签字,接收方核对签收。

7.档案的保管

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虫、防盗、防尘、防阳光直射“五防”工作。档案柜所在办公室严禁吸烟。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易继续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复制;对于已破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修复。为做好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按照其分类组卷,并按照其性质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类分别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除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8.档案的销毁

公司对各类档案每二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超过保管期并经鉴定无保留价值的档案做出销毁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销毁

公文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机关及项目部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文印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本公司文印管理职能部门,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各部、室、项目办及各项目部负责本部室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公司公文必须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缮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4.公司行文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多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由联合行文的部门会签后送公司综合事务部审稿。属行政序列文件须经行政领导签发,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编排字号和登记后,并打印出来。相关职能部门原拟稿人校对后,再缮印、用印和封发,文件底稿(附带二张正文)加盖公章后由档案室存档。

5.各类公文的拟稿、修改和签字必须使用钢笔,不准使用元珠笔和铅笔。经修改后的底稿,如果稿面较乱,必须由拟 稿人或承办部门清稿后交付签发和打印。

6.上行文的呈办,下行文的执行、检查,均由拟文部门负责。

7.公司设立档案室,统管各类文件。实行文件立卷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及时地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标引、立卷、存档。

8.凡公司和各项目部在各项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9.严格履行文件阅办手续。凡需借阅、传阅文件,均须及时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须敦促限期归还。

10.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本公司公文案卷,必须持介绍信。查阅一般性公文案卷,由综合事务部部长审批;查阅重要公文和重要资料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11.归档公文和资料的复印或复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印或复制工作。

12.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机密文件,承办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带出分散保存,一律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密级文件未经上级批准,不允许复制。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安排,文秘人员应按时上交标密文件。

13.有关公文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文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1.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行文条例

2.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2.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管理

3.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3.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3.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3.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3.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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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3.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4.责任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擅自涂改档案。

4.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4.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4.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档案管理制度 篇17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室实行专人、专柜、专室、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鼠咬、防烂、防潮、防尘、防光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信息开发与管理,应建立档案数据库,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3、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材料、数据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年检等文件材料应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丢失。

5、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资料存放整齐、编排有序、内容数据填写准确规范。

6、档案区分全宗,按类别一一登记,分类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7、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添加内容等。

8、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和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

(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

(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

(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

(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管理处、科、室、馆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馆员(或者相当于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

(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质量;

(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

(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用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

(七)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档案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应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专业特点进行归档;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交接双方应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签字盖章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个全宗内的文书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式排列。

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项目分别上架排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设档案保管专用库房,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置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坚持库房检查制度和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严格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磁盘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摄氏度_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摄氏度—1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着工作服、戴洁净手套操作,防止汗渍、细菌等有害物污染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破损、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总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按照要求,准确编制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2月底报送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应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进行鉴定。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学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销毁档案实行两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汇编的档案资料如需印发或出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借用本单位一般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借用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重要的档案应经办公厅(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声像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

第二十六条 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15天,科技档案为1个月,声像及其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7天。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部门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九条 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阿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三十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档案部门在收到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档案解密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整密级。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交通系统重要的科技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 凡合并、撤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机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不得分散,并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移交或交由主管机关代管;

(二)撤销机构的业务划归几个单位或部门的,原机构的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四)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

(五)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

(六)一个机关改变隶属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七)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主管机关移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制度 篇19

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个人健康卡,对学生定朝进行健康检查,对所获数据归类整理,随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提供学生身体素质方面的情况或资料。

二、开展卫生常识教育,搞好卫生宣传,向师生介绍卫生保健、除害灭病等方面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定期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调查与预防工作。做好学生生长发育、营养等方面的调查与统计工作。

四、抓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师生小伤小病,能及时处理和治疗。协助领导做好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五、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掌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情况,指导教职工防病治病。及时为新调进教职工办理医疗卡。

六、负责督促学生清扫教室和清洁区,检查环境卫生情况,开展卫生评比工作。加强对学生饮食卫生和运动卫生的监控,经常巡视学生眼保健操情况。

七、管理好学生。要及时上报,并做好造册登记工作,疗理师生伤病应认真写好病历,对支出药品要认真作好记载。

档案管理制度 篇20

行政事业单位正处于深化改革、管理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在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中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应广大学员要求,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和北京中建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定于20__年9月、10月分别在长春市、成都市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特殊薪酬激励政策及方案设计暨岗位设置专题研修班”。培训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针对性的课堂讨论,提升干部的职业素养、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培训班由北京中建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1.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政策宣贯解读2.人事档案的归档要求、调转及手续、信息化建设3.人事档案管理内容及审核要求、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的规定和分类方案4.干部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方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1.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难点及对策2.行政事业单位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设计技巧3.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组织实施方法与步骤4.一般职工绩效指标客观量化设计及案例5.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绩效指标客观量化设计及案例6.部门和岗位工作量平衡方法及案例分析7.一般职工绩效考评组织实施难点与对策8.绩效考评结果评价方法9.绩效考评结果反馈面谈艺术10.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操作方案设计实操11.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设计技术

(三)行政事业单位特殊薪酬激励政策及方案设计1.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走向及特殊激励政策2.行政事业单位年薪制工资分配方案设计3.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工资分配方案设计4.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工资分配方案设计5.行政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提成分配方案设计6.行政事业单位特设岗、创新岗及流动岗薪酬方案设计7.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特殊薪酬激励规定与管理8.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特殊薪酬激励政策的配套管理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方案设计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列文件解读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特设岗位设置3.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别岗位的结构比例4.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法与动态调整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最高等级设置、双肩挑、一级岗位设置等)及解决方案6.岗位设置与绩效量化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相互衔接的操作方法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的案例分析

(五)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3.行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4.行政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与全员聘用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5.行政事业单位用工选择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6.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7.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8.行政事业单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9.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与风险防范

二、主讲专家届时拟邀请相关政策部门专家授课;结合典型案例和实例分析、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特殊薪酬激励政策及方案设计暨岗位设置专题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培训对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广电、住建、交通、财政、国土、税务、司法、编办、城管、规划、房产、公安、水利、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农牧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科研院所、行业协(学)会等相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2800元/人。(含专家费、场地费、资料费、午餐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20__年09月19日-23日 长春市20__年10月23日-27日 成都市

六、报名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 篇21

一、安全工作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当时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对于促进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台帐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工作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上交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年末统一交档案室整理保管。

四、安全工作档案要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材料分门别类归档。

五、学校安全工作档案一般应保存三年,重要的作长期保存。

六、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二)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校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书留底以及教职工安全工作考核情况;

(五)有关安全工作的各类文件;

(六)研究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

(七)学校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实施过程记录等相关材料;

(八)安全工作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排查情况记录、治理结果记录等。

(九)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记录;

(十)学校教职工安全培训材料;

(十一)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处理结果记录 (十二)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心理问题学生、行为问题学生、特殊体质***(十四)学生接送车相关材料;

(十五)上级布置的各类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的材料留底。

岚头镇中心完小

20xx年3月2日

档案管理制度 篇22

为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及连续性,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和有效利用,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橱,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楼,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管理制度 篇23

一、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 篇24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夯实档案工作基础,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的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事干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接交和利用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应遵循五大原则,即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各单位人事干部主要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保密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查(借)阅等档案利用工作,负责接交的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坚决杜绝非专职人员办理档案相关事宜。

一、档案内容

档案材料主要涉及干部职工工作及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供组织考察的各类资料,包括十大类:一是履历类材料,二是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三是考核鉴定,四是学历学位、职称、论文、培训,五是政审、审计类,六是党、团材料,七是表彰奖励材料,八是处分材料,九是工资、任免、招工、入伍、考察、职级并行、出国(境)审批,十是报到(派谴)证、计生材料。

二、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接交。

收集档案材料时应确保收集材料属归档范围,确保收集材料填写规范、真实完整。具体要求:①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②档案材料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公文用纸,用黑色的中性笔填写(或打印);③属成套材料的,必须头尾完整。

经鉴别,符合归档范围的材料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送交档案室。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未及时移交的档案材料,档案室不再接收。

三、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严禁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取证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印。

查(借)阅档案一般要求2名以上共产党员按程序申请,

由档案室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严禁个人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借阅单位履行审批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

查档(含复制、摘录)程序:查阅单位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室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干部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审批后的《查阅档案审批表》到档案室办理。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档。

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__年7月11日

档案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党总支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管理。

第四条

各党总支要明确1名教工正式党员管理学生党员档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各党总支要负责做好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学生党员档案内容

第五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主要包括:

1.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4)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6)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7)是团员的应有团员推优表,(8)支部讨论列为发展对象的材料,(9)函调政审材料,(10)群众座谈材料,(11)公示情况表,(12)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3)转正申请书

(14)思想汇报(一个季度一次),(15)预备党员考察表,(16)入党志愿书。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管理;批准为正式党员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党总支收集整理齐全,与学籍档案归并在一起保存。党员的其它材料要随时报送归档。

第七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为了保持学生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学生党员档案保管

第九条

各党总支应设专柜保存学生党员档案,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应将每位学生党员的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死亡后,党员档案随同本人学籍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部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学生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生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介绍信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总支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的学生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查阅学生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从学生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党总支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学生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党员档案转递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跨党总支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转递学生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收学生党员档案

(1)接收学生党员要对档案进行审查

①党总支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初审

学生党员进校,由党总支汇总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及时交组织部复查。

②组织部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复查

组织部应及时复查总支初审的学生党员档案,并及时通知党总支提取复查合格的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和总支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2)材料审查要求

①检查档案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封条是否严实,封印是否符合要求;

②对照材料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无目录表的材料,主要材料,特别是关键材料必须齐全);

③检查入党志愿书是否涂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④检查函调政审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⑤检查入党申请书时间与发展批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⑥检查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 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辨别真伪(介绍信有无骑缝章;介绍信有效期时间是否逾期等等); ⑧严防私拆档案、材料造假和突击发展党员等情况发生。

⑨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2.转出学生党员档案

①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

②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 ③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26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的管理。

3.职责

3.1. 安全档案文件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对安全档案的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公司行政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管。

4.内容

4.1.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内容如下:

4.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1.2.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4.1.3. 公司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领导指示材料等。

4.1.4.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1.5. 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4.1.6. 供应商、承包商相关材料。

4.1.7. 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4.1.8. 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4.2. 归档流程

4.2.1. 文件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产主要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4.2.2. 应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性,案时间永久、长期和短期等三种进行时间整理,分类归档。

4.2.3. 公司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统一保存。

4.2.4. 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应层次分明,编写页码,填写卷内文件资料目录。

4.2.5. 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4.3. 档案保管

4.3.1. 档案应入柜上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4.3.2. 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4.4. 档案借阅

4.4.1. 文件资料档案借阅,必须借阅手续,借阅当案要注意保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4.4.2. 借阅的档案要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公开、发表或转借他人;

4.4.3. 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4.5. 档案保密制度

4.5.1.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4.5.2.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将秘密档案带出库房或给无关人员查阅;

4.5.3.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信件中泄漏公司机密;

4.5.4. 入库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外借档案,及时催还;

4.5.5. 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4.5.6. 严禁向废品收购单位出卖档案文件资料,销毁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鉴定销毁制度;

4.5.7. 提供利用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注意保密;

4.5.8. 进入档案室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4.6. 档案保存年限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4.7. 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公司行政管理部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27

为不断加强学校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根据依法治档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二、凡已入档的各类档案,须经统一分类登记、编目、科学管理,妥善存放,并制订案卷目录等索引查询工具。

三、设立档案库,配置专业存档箱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四、对已过保管期限,需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清理造册,报校领导批准。

五、档案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六、属保密范畴内的档案,利用者须报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与利用目的无关的章节,请勿翻阅或摘录。

七、凡有需查阅档案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八、利用者如须摘录、复印有关档案,一般的经档案员同意,重要的机密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录。

九、外来人员需利用本单位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

十、做好档案利用记录工作,档案员有权向利用者收集利用效果;利用者有义务向档案室反馈利用效果。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材料要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北兴农场中学

档案管理制度 篇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 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__)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__)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__),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__)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__)、《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__)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__)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 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三条 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村中心工作或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如编写村史、村志、大事记等。

第十六条 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