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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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篇1
陆良县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是一所合法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三风”建设宗旨:
园风: “学礼、健体、开智”。
教风:“敬业、奉献、爱生、乐教”。
学风:“活泼、守纪、好学、求真”。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服务。
第五条 幼儿园近期目标:以教学科研为先导,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课堂效益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着力落实新课程改革,努力使幼儿园成为农村特色幼儿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五制改革: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园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决定幼儿园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实施及幼儿园事务性的开支审核,幼儿园财务在园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幼儿园章程及幼儿园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体罚幼儿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建立园长信箱和悄悄话信箱。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规程》,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总结。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幼儿园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幼儿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教导处应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月教学工作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幼儿园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幼儿做好榜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落实好安全工作预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园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我校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幼儿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幼儿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审核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以减、免、缓、助等形式提供帮扶和资助。
第五十四条 幼儿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的评价和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公平规范的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参与的幼儿园活动中获得合理的评价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安全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幼儿园声誉,努力为班级和幼儿园争光添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幼儿园章程 篇2
蔡各庄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滦南县司各庄镇蔡各庄幼儿园;住所地址为滦南县司各庄镇蔡各庄村。
第三条 本校由唐山市滦南县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1个行政村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儿童,招生规模以滦南县(市)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园 风:团结、务实、勤奋、进取
尊重、合作、快乐、成长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司各庄镇周各庄完全小学是我单位的权利机构。司各庄镇周各庄完全小学的法人代表即为本单位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本单位设园长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由丹阳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可以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三)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
(六)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七)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八)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主班教师与配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五章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第二十五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七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四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幼儿园章程 篇3
教育类幼儿园、学校章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办学领域)如: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幼儿园、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英语培训班
第二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专业;
(二)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等形式。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五)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人,为张
三、李
四、王
五、等(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取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万元。
第十九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
(二)。
(三)。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技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
(二)。
(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董(理)事或校务委员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章 附 则 篇4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镇海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本园决策机构园长办公会议通过,报镇海区教育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园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