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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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规章 篇1
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会计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证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农村合作基工会管理,在合作基金会会员内部融通。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帐。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植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帐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得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成立民主理财组织,负责财务监督工作。
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组织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库存情况;
(七)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组织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权要求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民主理财组织通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及(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审计,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给审计证,方可从事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村提留,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委托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集体资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五)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六)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村民公布。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
(八)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员会平调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六)涂改、伪造、毁灭帐簿、凭证的;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次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财务管理制度 篇3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五)积
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财务管理制度 篇4
关键词 通则 实施 问题 建议
一、《企业财务通则》概述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通则》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划分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管财政机关、追求投资回报的企业投资者、实现经营业绩的经营者。新《通则》适应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情况下,构建了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
二、当前《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则》实施范围不明确致使财务制度多种并存
《通则》缺乏明确的企业财务制度设计标准,实施范围也不明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活力逐步释放,企业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张。当企业的经营范围跨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当企业的合作规模超越企业界限时,为了规范各种经营行为和企业合作模式,必然会产生多元化的企业财务制度。显然,这样就对财务制度的统筹与控制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不利于会计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而且难以统一口径,财务制度实施范围模糊。
(二)《通则》的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跟不上时代步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与财务问题相关的现象。例如,企业并购、债务重组、企业间合作、公私合作等等新的情况。而目前的《通则》并没有及时更新,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管理难以照章办事,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三)《通则》缺乏对企业财务制度的统一规范,也缺乏风险管理
对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不足是通则本身的问题。首先,从通则来看,通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功能和风险。其次,通则的实施情况缺乏监督和评估,这样对于通则本身的问题难以及时处理,而对于通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再次,许多企业缺乏财务管理制度,而通则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的约束机制或者惩处机制不到位。第二,通则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部分企业有机可乘。第三,通则只是原则性、制度性、引导性的规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践中的问题难免鞭长莫及。
(四)《通则》缺乏对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问题的指导和规范
通则中的规范对象并没有对企业规模加以区分,使得中小企业的许多财务制度问题缺乏指导和规范。通则应当正确认识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的问题。例如,财务管理方法落后,没有实现电算化;缺乏完整的财务管理的设备和队伍;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并没有及时更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识等等。在认识这些问题后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给予指导和规范。
(五)《通则》实施情况缺乏监督和评估
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究竟如何、是否有效、有什么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监督和评估中回答的。目前的许多企业并不重视审计和评估工作,从而缺乏了解财务制度实施情况的真实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财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就难以得到解决,长期积累下必然给企业的发展埋下财务风险。
三、相应的建议
(一)统一相关财务制度
将所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归并、划分,制定统一的供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细则》、供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财务制度》,将所有行业都划分为企业与行政事业两大类,对于每一大类通用的财务核算制定一种通用的财务制度,在通用财务制度下可以允许有若干行业专用特性的财务制度供选择。
(二)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伴随企业发展的步伐而生。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也应当同步发展。因此,在通则的实施过程中,也当鼓励企业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更新财务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手段:第一,促进国内外、东中西部、大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在不断的交流与合作中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第二,组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的方式来达到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和监督,不断地纠错,通过试错的方式来促进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是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充分有效的关键,也是通则实施的作用体现。首先,企业应当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将企业内部控制提升到财务管理的核心拟题上来,规范内部控制的流程,强调内部控制的能力。其次,企业应当建立独立、完善、自主的财务管理部门,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再次,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相互独立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
(四)量体裁衣制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中小企业应对财务管理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制定合适的财务制度,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完善财务能力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穿上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
另外,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体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尽快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的电算化,跟上时代的步伐。第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技术、设备、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更新储备力量。第三,洞察企业的发展趋势,使企业财务管理的更新速度与企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强化企业财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前面已经论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制度。在此,本文认为应当强化企业审计制度的实施,即充分发挥企业的监督作用和评估效力,使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被企业管理人员所掌握,从而为改进企业财务制度、应对企业财务风险提供信息和依据。
参考文献
[1] 王斌,周慷。《企业财务通则》:理论依据与逻辑创新[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7(10).
[2] 赖永添,吴子云。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对比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07).
财务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目标:
⒈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⒊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⒋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⒉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⒈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⒉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⒊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⒈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⒉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⒊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⒈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⒉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⒊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⒋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⒌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⒈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支付。
⒉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⒈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门票和电影票等)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⒉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⒊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发票的管理
⒈发票领用、保管
①由出纳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②发票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③发票的开据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公司经营部门人员外出结款需提供发票的,由经营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日内完成款项结算工作;
⒉发票开据、作废
①发票要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
②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
第三十五条支票管理
⒈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⒉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⒊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⒋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财务开支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实行大额财务开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总经理批准;小额财务开支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总经理审批或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费用报销手续
⒈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第十八条购入的财产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主管负责人、审批人四者在原始凭单上签字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⒉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会计账薄要按月结账。
⒊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⒋定期与出纳及相关人员核对有关账目,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类应收款项予以核查、催收。
⒌按月计提各项税金,确保税金及时足额缴纳。办理税务有关事宜,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各类纳税资料。
⒍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
⒎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应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⒏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
⒐配合好各部门工作。
⒑完成领导布置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岗位职责
⒈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工作,登记现金、银行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调节表”和“出纳报告单”。
⒉出纳要随时掌握银行余额,及时向领导反映,保证资金的支付。
⒊支付款项时必须复核票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拒绝办理。
⒋管理好空白发票、支票及有价票据,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整理、缴销。
⒌根据办公室下发的人事通知,按时编制和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
⒍办理税务和银行有关事宜。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保管岗位职责
⒈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出库手续;
⒉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⒊按照常备物品的用量情况,向部门申购人提供需求建议。
⒋对交还的物品,分门别类,分别上账入库。
⒌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霉烂变质及发生火灾、失盗、爆炸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⒍对库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提供使用建议。
⒎对各部门、各岗位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做备份管理,并就相应的资产调整事宜对清单做增补、删减。
财务管理制度规章 篇6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基层农村财务管理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必要保证。所以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各级领导部门都强调要认真搞好村级财务的管理,并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当中的一项大事。之所以如此重视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因为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目前村级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工作的有序进行,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公益事业难以兴办,所以规范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急需解决的大事。
所以,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基层农村财务管理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如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一般不要随意变动,以稳定财会人员队伍。这里关键是要严格财会人员的任免程序,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考核,稳定队伍,提高素质,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多年来财会人员队伍不稳定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会计队伍。因此,一是应健全财会人员任免制度。凡经群众推荐,村委会上报,乡镇考核合格,应由乡镇会计管理站审批并统一颁发聘书;二是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不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三是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网络,以便储备和统一调配整个乡镇的会计人员。
财会人员是村乡里的“内当家”,一定要有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争取尽快地把国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新的财税制度,贯彻落实到乡村一级;同时乡村也要建立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其资格证的级次,持证应聘相应岗位之职,保持财会队伍稳定。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必须要坚持“五个统一”,有效化解农村财务管理的矛盾
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必须要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思想,规范监督程序;统一账、表、册、据,规范会计操作程序;统一审批手续,规范支出管理;统一业务培训,规范交接手续;统一档案专柜,规范财务资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农村的财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从而可以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农民也不必为财务问题而上访,干部也不必因财务管理而费心,干群关系将更加密切,为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各级乡镇领导都必须提高对村级财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使之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农村财务规范化就是要求村级的各项收入、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和部门对农村拨付的资金,都要规范缴付手续,统一管理,有效监督。这样可使村级收入管理得到加强,有效遏制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村级各项支出均在村财乡管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使用,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和透明,不仅避免了资金使用的盲目性,还可有效地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化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制度保证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是搞好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这两个新制度。新《制度》针对目前村级财务混乱的种种现状,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章立制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解决村级财务混乱状况,最迫切的任务是在一定区域内针对财务管理现状,从财务收支结算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会人员与岗位职责等方面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规章制度。要在两个新制度的基础上,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以及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债权债务管理、集体资产台账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会人员岗位职责、报账员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管理,村组干部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多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先收后支,杜绝以收抵支、差额入账、坐支现金等现象。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控制多头批款, 同时,严格执行村级重大开支由村民商定的原则,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所以,我国农村发展正处在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从管理制度和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打好基础显得尤为重要。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和部门,支持和重视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法》将得以有效实施,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农村社会稳定将会有所改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财务管理制度 篇7
【关键词】 农村财务; 规范化; 村级会计委托
一、前言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稳定的最敏感的因素之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管理规范化可以克服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农村各级财务更具透明度和时效性,从而进一步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地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进行监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的财务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全国出现了村账双代管、村账乡管、村账站审、会计委派制、村级会计委托制等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内学者对各种模式进行了充分研讨,张楚堂等(2006)认为,村级会计委托制是目前治理我国农村财务混乱的有效模式。
村级会计委托制是指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委托乡(镇)经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乡(镇)、村两级的双重监督。该制度下,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五统一”服务,实行多级监督,建立统一的村级财务管理机制。这种模式目前在浙江、山东大多数地区实行,截至2009年2月,山东省79.6%的乡镇已实行村账委托制度,其中,青岛、淄博、东营、泰安、莱芜、德州地区100%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效果显著。
二、村级会计委托制下的规范化研究
农村财务规范化要求村级的各项收入、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和部门对农村拨付的资金,都要规范缴付手续,统一管理,有效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有利于保证财务公开,有利于实现电算化管理,规范财会队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地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从机制上保证了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形成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实行财务公开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政治安全的有力保证,是村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基础。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后,需要对各村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建立严格的民主理财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有利于农村财务管理的程序严格,制度规范,公开透明,便于监督,排除了村干部的干预,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将村级的理财权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适当分离,使会计人员更好地依法行使会计职能,从机制上创造了敢于监督、便于监督和有效监督的条件,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村财务收支的公开、公正、真实,满足了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和愿望,形成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有力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为实行电算化创造了条件,有效地规范了会计行为
该制度下区域集中,管理集中,应用集中有利于实现电算化。电算化可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克服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摆脱了会计对村干部的依附,使账目更清晰、更客观,为农村数据和业务规范化提供了一个解决良机,使农村各级财务更具透明度和时效性;可以利用电算化进行预算控制和流程控制,避免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堵塞各种漏洞,遏制乱收滥支;可以利用电算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进行动态监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可以标准会计科目代码、资产编码,为实现业务标准化打下基础;电算化下可以实时查询,有利于上级部门实时监控、远程查询、及时决策;有利于完善财务公开内容与形式,可以进行触摸屏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电算化有利于实行网上审计,提高了审计质量与效率……总之,会计电算化可以有效地规范会计行为,达到有效监管、支持农村决策的目的。
(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有利于财务人员队伍稳定,提高业务素质,从而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稳定财务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至关重要。传统村账自管模式下,选拔财会人员任人唯亲,全凭个人意志,致使一些素质低下、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调到会计岗位上来,账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清楚,会计科目使用混乱,他们大多只能记记简单的流水账,很难满足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村级会计委托制下公开选拔农村会计,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任用、免职等必须履行公开选拔、考核、审报手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健全监管和考评机制,从机制上使会计人员认真负责,敢于监督,不因村委会换届和村干部变动而变动,形成一支稳定、精干的农村会计队伍,有利于促进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有利于完善各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是搞好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委托制下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有利于严格执行各项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决算制度等;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利于严格按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有利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好专账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严格支出管理。
(五)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有利于强化监督,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促进财务规范化
该制度下可以实行多层监督。一是群众监督,每村建立3-7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村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乡镇会计监督,会计对村里上报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审核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手续是否齐全等;三是审计监督。各乡镇落实专人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对村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责任审计。通过多层监督,完善了民主理财制度与财务审计制度,有效促进财务规范化。
三、村级会计委托制下的财务规范化案例研究
山东省章丘市从2002年开始就成立记账中心,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历时七年,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市908个行政村的账由83名记账中心的会计承担,全面实现了农村财务的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其基本做法为:
(一)建立“农村会计记账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垂直管理,实现会计专业化,高标准搭建农村会计集中记账平台
他们本着“规范、安全、方便”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在利于群众办事、交通便捷的乡镇驻地建起了硬件设施完备的记账服务中心,全市记账中心建筑面积达3 000m2,市里统一配备了微机和专用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管理。为加大监管力度,市财政、农业部门分别建立了村级财务监控中心,利用完善的信息网络系统,与各乡镇记账中心实行微机联网,实现了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远程监控,大大提高了村级财务透明度。
(二)择优录用,选好会计人员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经全市统一考试和考核,选拔出83名会计,并设人才预备库,由市政府与其签订招聘合同,定期培训,由市、乡两级共同组织考核。高素质、专业化会计队伍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过去由于村干部直接任免会计而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监督职能弱化的弊端,为优化农村财务管理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三)清产核资,移交账款
各村清产核资后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征得群众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记账中心以村为单位建立账簿,承担起会计业务的核算任务。
(四)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所有集体现金收入一律进记账服务中心村级账户,所有现金支出一律从记账服务中心村的账户划出,禁止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存在,避免村级财务管理漏洞。
(五)规范村干部权限,强化村级事务管理
支持和强化村级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级土地发包、水利工程等村级事务,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民主监督落实机制,使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抓好三层监督,实现监督多元化。一是群众监督。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介绍信,随时到记账中心查询。二是业务监督。乡镇记账中心和会计定期对财务进行业务审核,实行谁审理谁负责的制度。三是审计监督。各乡镇组织专人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由于加大了审计力度,一些不合理开支被取消,全市每年节约非生产性开支达8 000多万元。
(六)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推动村级会计委托,章丘市在加强领导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实现运作规范化。一是统一制定了《农村会计集中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人员职责》、《报账员职责》、《记账中心考核办法》等规定,用以指导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二是统一规定各村的报账员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将集体资金收入全部缴入记账中心本村的现金专户,记账中心会计每月对各村的集体收入资金进行汇总并制作会计报表。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据,在由当事人、村主要领导签字并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每月10日前由各村报账员到记账中心集中记账。三是统一全市农村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规定每月的15日各村收支情况要在记账中心和本村的公开栏同时公开,公开内容至少保留15天。四是各记账中心统一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采用专门的铁柜,一村一柜,统一管理村级财务资料。
章丘市实行农村财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多年来农村财务不清造成的种种矛盾,理顺了干群关系,堵塞了财务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2003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4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7.06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 156元,同比分别增长16.1%、25.7%和7.9%,全市农村出现了蓬勃发展、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四、结束语
我国农村发展正处在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财务规范化任重道远,为了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从管理制度和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打好基础显得尤为重要。村级会计委托制是符合目前国情的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农村财务工作从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等方面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对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稳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楚堂,李超楠。我国农村财务管理模式评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6(10):54-55.
[2] 李瑞芬。新时期农村财务理论与实践[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2):66-69.
财务管理制度规章 篇8
一、加强制度建设方面
1、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修订补充,完善了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帐镇制度,集体资产台帐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制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电算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农村财务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规章制度宣传、学习,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广大农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掌握,熟识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3、检查督促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规范财务管理方面
1、规范财务工作流程,当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会计审核并登记现金,日记账,月末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经镇农经部门审核,交记账员记账。
2、规范帐务处理,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用途清楚前提下,账务处理达到规范,明细、清晰,同时全面实行电算化操作管理。
三、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1、民主理财有效。对重大的村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和五件实事的实施等,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民代表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做好理财工作,对理财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时向经办人提出,并在活动记载簿中详细记载每次的理财过程。
2、村务公开规范。依法实行村务公开,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不断提高公开质量,符合“三个化、三个一、五规范”的要求,同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专项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我村公开栏面积达10平方米
四、有效管理债权债务公开方面
财务管理制度 篇9
为更好地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单位发展,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此财务管理制度。
一、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成立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集中办公,财务中心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本职业务,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财务中心对下属单位各配备一名专职会计和出纳,各下属单位内设一名报帐员,会计则由财务中心指派。
二、帐户管理
下属单位各设置独立帐户,单独核算,实行报帐制。
三、各单位一切对外经营活动,要报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私签合同或对外发生经济往来活动。
四、单位预算管理
单位预算是根据我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每年初,财务中心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五、收入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等。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支出管理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各单位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财务中心财务人员应对每张票据进行帐前审核。对于大额资金的支出,超出2000元的应报经上级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经领导签字同意再予支出。对于各类补助及奖金等,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应按照单位统一规定,由财务中心审核后,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再予发放。
七、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各单位所有收入票据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所有票据指定专人保管,票据的领用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及注销。各单位财务印鉴由财务中心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借用印鉴。
八、材料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中心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财务中心相关财务人员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对购进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及财务人员参与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九、负债的管理
财务中心应对各单位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财务管理制度规章 篇10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