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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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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9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浅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方式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子站管理方式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越来越重要。本文简要介绍两种管理方式的规定、措施、试用范围。

随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不断发展,监测子站越来越多,监测设备型号也越来越多,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的技术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越来越重要。根据传统习惯,并且参照一些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可以分别采用本站固定人员管理(自管)或者委托有能力、资质的单位管理(托管)的方式。

1、自管方式

自管方式指有固定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经费较为节约,大多数单位都采取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1制定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

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监测人员要明确其岗位职责,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了《子站巡检制度》、《校准制度》、《标定规程》、《仪器定期检验规程》、《中午报送数据制度》、《数据审核、修约规则》。有了这些制度的约束,才能保证系统在可靠的质量控制之中。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操作规程,加强了对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降低了故障率,并为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起到了监控作用。

由于分析仪器牵涉到环保科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光学多种学科,只有不段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慈祥工作。去仪器厂家进行技术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参加国家总站、省中心站组织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质量保证技术培训。通过省中心站组织的“三基”考核,并需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全部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1.2严格子站巡检,安全措施到位

子站巡检是质量保证的关键。要保证子站每周进行一次巡检,检查仪器的运行状态并诊断其参数、空调情况、供电情况站房安全情况、卫生清洁等等并作详细记录。采样系统的日常维护:外采样管路至少半年清洁一次,三通电磁阀每季度清洁一次;采样管路每季度做一次气密性检查,同时分析仪器采样流量及多元气体校准仪也是每半年校准一次,确保采样管路无堵塞、无附着和无泄露,使采样流量恒稳。采样时,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分析仪使用的特氟隆过滤膜每周更换一次,拨码诊断轮参数每周诊断一次,确认其在正确范围内,并作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在标准状态下运行。零气发生器的活性碳和分子筛等过滤材料每半年更换一次,臭氧发生器的生产能力每半年检定一次。真空泵每年检查一次并更换套件,保证采样流量稳定,风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空气压缩机每月排水一次。在校准方面使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作为基准,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仪器抽测,校准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气体,采用有资质的气体生产厂家,使用到期后及时更换,钢瓶减压阀使用双级调压稳压结构。校零每周进行,校标最少每两周进行一次,线性度的测试每季度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次更换钢瓶标准气体后将浓度输人到多元气体校准仪中)。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是长期连续运行,无人执守,运行安全设施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考虑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为防止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对仪器运行造成损害,子站都要安装了烟雾报警器,灭火器。为防止因外部原因导致子站停电,待供电恢复后,仪器不能恢复运行的事件发生,选用了匹配的带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稳压电源。为控制室内温度,安装带断电复位的智能空调。安装温度传感器,超过一定温度时,自动断电,保护仪器。

1.3完善档案管理,为环境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立运行发展做详细记录,比如子站所属的区域位置名称、代表的功能区类型、经纬度海拔高度、采样高度、监测项目、子站周围环境状况。从仪器开箱验收之日起即对仪器的型号、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标识、验收日期、验收过程、验收结果、参与验收人员、验收审核及仪器的编号作详细的记录,并保存仪器设备完整的使用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安装调试、运行操作规程等。在仪器使用过程中进行跟踪记录,如标定记录、运行维护记录、事故记录、实验记录和质控记录等等。定期整理、备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原始记录对应的仪器运行时间记录,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并进行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每年的所有数据(小时值、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统计报表)都要刻录光盘存档。

2、托管方式

托管方式指将子站运行委托给有管理能力、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为保证托管的顺利进行,需对原来的子站维修人员进行配置和监测质量控制规程进行调整,使调整后的子站质量控制工作更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是它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适用于仪器设备品种较多或者人员少或者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单位。2.1具体措施:根据监测要求,明确托管工作职责。托管单位需指定数名专职人员,负责系统子站的管理,具体子站巡检、仪器校准维护维修质量保证、档案管理;按时提交系统仪器设备易损易耗件、备品备件和标准物质的购置计划;配合实施子站站房维护维修计划;认真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各项管理记录,加强对技术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加强对子站监测数据的备份和数据保密工作管理;认真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出现故障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确保系统准确可靠地连续运行;按系统质量保证的规定对系统子站定期检验、维护和检修;按系统管理规定和监测质量保证措施,认真制定和落实托管工作计划,对系统监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每月核查托管单位完成的子站仪器设备维护、检修、维修、检验、标定和送检等质控记录,督促其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参与对托管单位的工作进行月度、季度考核和审核。及时了解子站站房的使用情况;每年对分析仪器进行多点校准审核,严格按质量控制确定的性能判断的参考标准。

2.2双方责任和义务:双方应签()定合同,按合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来明确工作职责。

委托单位承诺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关维护费用;及时向承包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配合承包方的工作;按时提供必要的标准物质和维修配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承包方的托管工作;托延经费支付,未能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标准物质和维修配件,由此造成数据丢失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

托管单位承诺每两周巡检子站一次,进行预防性巡检,内容和本文自管方式一样。如果子站发生故障,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巡检,排除故障;保证中心站机房数据的完整性;严格遵守子站管理制度,按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操作。如未遵守相关的制度和不按要求操作,根据情节轻重按管理制度对其处罚;严格遵守数据备份制度。

2.3考核内容:

对子站的全年运行管理抽检和核查,由自动监测部门以及质量控制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包括

(1)管理制度的执行贯彻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2)子站站房管理方面,比如站房维护、是否漏水、供电、安全防护措施、子站周围环境条件改变对监测的影响等资料);

(3)监测数据管理,保密措施,各种统计报表;

(4)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维护、预防性维护,仪器设备运行考核、校准和标定的记录等等;

(5)监测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6)标准物质的管理,标准物质传递工作记录,标准物质的购置、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记录。

3、结束语

各级监测站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都应该包括:监测子站、中心站、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每个子站的点位设置都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范。子站管理模式上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自管和托管的方式,但是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保证仪器设备维护及时,保证监测数据科学有效。

试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方式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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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方式

试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方式

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方式

韩志广

河北省曲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河北 曲周 057250

摘要: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越来越重要。本文简要介绍两种管理方式的规定、措施、试用范围。

关键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子站管理方式

随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不断发展,监测子站越来越多,监测设备型号也越来越多,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的技术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管理越来越重要。根据传统习惯,并且参照一些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可以分别采用本站固定人员管理(自管)或者委托有能力、资质的单位管理(托管)的方式。

1、自管方式

自管方式指有固定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经费较为节约,大多数单位都采取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1制定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

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监测人员要明确其岗位职责,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了《子站巡检制度》、《校准制度》、《标定规程》、《仪器定期检验规程》、《中午报送数据制度》、《数据审核、修约规则》。有了这些制度的约束,才能保证系统在可靠的质量控制之中。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操作规程,加强了对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降低了故障率,并为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起到了监控作用。

由于分析仪器牵涉到环保科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光学多种学科,只有不段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慈祥工作。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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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

器厂家进行技术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参加国家总站、省中心站组织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质量保证技术培训。通过省中心站组织的“三基”考核,并需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全部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1.2严格子站巡检,安全措施到位

子站巡检是质量保证的关键。要保证子站每周进行一次巡检,检查仪器的运行状态并诊断其参数、空调情况、供电情况站房安全情况、卫生清洁等等并作详细记录。采样系统的日常维护:外采样管路至少半年清洁一次,三通电磁阀每季度清洁一次;采样管路每季度做一次气密性检查,同时分析仪器采样流量及多元气体校准仪也是每半年校准一次,确保采样管路无堵塞、无附着和无泄露,使采样流量恒稳。采样时,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分析仪使用的特氟隆过滤膜每周更换一次,拨码诊断轮参数每周诊断一次,确认其在正确范围内,并作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在标准状态下运行。零气发生器的活性碳和分子筛等过滤材料每半年更换一次,臭氧发生器的生产能力每半年检定一次。真空泵每年检查一次并更换套件,保证采样流量稳定,风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空气压缩机每月排水一次。在校准方面使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作为基准,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仪器抽测,校准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气体,采用有资质的气体生产厂家,使用到期后及时更换,钢瓶减压阀使用双级调压稳压结构。校零每周进行,校标最少每两周进行一次,线性度的测试每季度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次更换钢瓶标准气体后将浓度输人到多元气体校准仪中)。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是长期连续运行,无人执守,运行安全设施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考虑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为防止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对仪器运行造成损害,子站都要安装了烟雾报警器,灭火器。为防止因外部原因导致子站停电,待供电恢复后,仪器不能恢复运行的事件发生,选用了匹配的带断电延时保护功能的稳压电源。为控制室内温度,安装带断电复位的智能空调。安装温度传感器,超过一定温度时,自动断电,保护仪器。

1.3完善档案管理,为环境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立运行发展做详细记录,比如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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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的区域位置名称、代表的功能区类型、经纬度海拔高度、采样高度、监测项目、子站周围环境状况。从仪器开箱验收之日起即对仪器的型号、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标识、验收日期、验收过程、验收结果、参与验收人员、验收审核及仪器的编号作详细的记录,并保存仪器设备完整的使用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安装调试、运行操作规程等。在仪器使用过程中进行跟踪记录,如标定记录、运行维护记录、事故记录、实验记录和质控记录等等。定期整理、备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原始记录对应的仪器运行时间记录,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并进行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每年的所有数据(小时值、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统计报表)都要刻录光盘存档。

2、托管方式

托管方式指将子站运行委托给有管理能力、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为保证托管的顺利进行,需对原来的子站维修人员进行配置和监测质量控制规程进行调整,使调整后的子站质量控制工作更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是它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适用于仪器设备品种较多或者人员少或者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单位。

2.1具体措施:根据监测要求,明确托管工作职责。

托管单位需指定数名专职人员,负责系统子站的管理,具体子站巡检、仪器校准维护维修质量保证、档案管理;按时提交系统仪器设备易损易耗件、备品备件和标准物质的购置计划;配合实施子站站房维护维修计划;认真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各项管理记录,加强对技术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加强对子站监测数据的备份和数据保密工作管理;认真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出现故障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确保系统准确可靠地连续运行;按系统质量保证的规定对系统子站定期检验、维护和检修;按系统管理规定和监测质量保证措施,认真制定和落实托管工作计划,对系统监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每月核查托管单位完成的子站仪器设备维护、检修、维修、检验、标定和送检等质控记录,督促其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参与对托管单位的工作进行月度、季度考核和审核。及时了解子站站房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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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每年对分析仪器进行多点校准审核,严格按质量控制确定的性能判断的参考标准。

2.2双方责任和义务:双方应签定合同,按合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来明确工作职责。

委托单位承诺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关维护费用;及时向承包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配合承包方的工作;按时提供必要的标准物质和维修配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承包方的托管工作;托延经费支付,未能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标准物质和维修配件,由此造成数据丢失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

托管单位承诺每两周巡检子站一次,进行预防性巡检,内容和本文自管方式一样。如果子站发生故障,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巡检,排除故障;保证中心站机房数据的完整性;严格遵守子站管理制度,按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操作。如未遵守相关的制度和不按要求操作,根据情节轻重按管理制度对其处罚;严格遵守数据备份制度。

2.3考核内容

对子站的全年运行管理抽检和核查,由自动监测部门以及质量控制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包括(1)管理制度的执行贯彻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2)子站站房管理方面,比如站房维护、是否漏水、供电、安全防护措施、子站周围环境条件改变对监测的影响等资料);(3)监测数据管理,保密措施,各种统计报表;(4)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维护、预防性维护,仪器设备运行考核、校准和标定的记录等等;(5)监测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的管理;(6)标准物质的管理,标准物质传递工作记录,标准物质的购置、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记录。

3、结束语

各级监测站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都应该包括:监测子站、中心站、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每个子站的点位设置都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范。子站管理模式上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自管和托管的方式,但是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最终目的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都是保证仪器设备维护及时,保证监测数据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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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篇3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考核指标暂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是指空气质量达到优和良的天数,即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日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第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每月统计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县、开发区月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与上年同期对比,每减少一天罚缴20万元,每增加一天奖励25万元。市环保局负责对奖惩金进行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未设立子站的辖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2011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2011年10月起全部参与考核。新建监测子站投运后,第一年考核指标按上年同期全市均值进行考核。未央区、航空基地分别参照经开子站、阎良子站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在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年终在市级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按比例予以扣分。

第八条 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得满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按下降比例予以扣分。

第九条 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奖惩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年底市财政通过“上下结算”方式,对上12月至本11月奖惩资金予以清算。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罚缴资金纳入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远期目标和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区县、开发区的考核指标以上所达到的良好天数为基数。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篇4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依据。针对当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发展现状

近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PM10、PM2.5)、臭氧(O3)和常规气态污染物(SO2、NO2、CO)三类6项指标。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传输,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此外,大部分省(区、市)也建成了方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监测方法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平持续提升,基本保证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随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快速发展,其运行管理逐渐暴露出质量控制技术欠缺、质量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一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体系和质控体系不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国控站点不同来源标准样品质量良莠不齐,个别站点的SO2、NO2、CO等气体标准样品的量值偏差过高。二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体系尚不完善。仪器适用性检测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适用性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技术规范不完善;缺乏不同区域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颗粒物切割效率测试能力不全。三是缺乏有效的对运维机构的监管手段。部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机构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尚待健全;运维人员流动快,业务水平不高,上岗资质欠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手段缺失。四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更新和完善。国家网的运维机制发生了变化,原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需要更新,质量管理工作依据需要完善。

二、总体思路

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管理的新要求,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能力,以技术手段促进质控水平提升。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实现重要参数的实时直传和运维管理的全程监控。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方法标准体系和三级质控体系,国家网和地方网均遵循统一的技术体系,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科学支撑。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1.构建三级质控体系

依托已具备一定条件、质控能力较强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区域、分批次建立若干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构建由国家质控平台、区域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负责编制全国通用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文件,制定质控技术方案和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颗粒物比对、气态污染物量值传递工作。区域质控实验室向上、向下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配合监测总站开展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动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工作,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日常运维和质控活动。2.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

建立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通过手工监测(颗粒物监测的经典方法)与自动监测结果的比对,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制定并完善全国通用的颗粒物手工与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国家颗粒物滤膜样品库。监测总站统一配发采样滤膜,由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编码、称重、平衡后分送至各运维机构,在国控站点开展手工比对。运维机构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对计划,每月对不同类型城市抽取一定数量的国控站点开展5天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的滤膜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称重,比对结果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核算系统误差,制定颗粒物监测质量考核目标。2016年底前,构建京津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格局,先期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辽宁中部、山东等 “三区十群”地区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3.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依托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构建环保系统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每两年参加一次国际溯源比对,每年向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区域质控实验室每季度向国家网各运维机构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运维机构每季度向国控站点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2016年,监测总站组织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三区”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2017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4.完善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由监测总站统一采购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标准气体,分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和各国控站点,用于国控站点自动监测的日常校准和质控考核。各国控站点用于质控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国家级计量单位。地方网站点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5.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远程质控系统

监测总站负责建设具备自动校准、主要仪器参数自动获取和数据异常自动报警等功能的远程在线质控系统。2016年底,完成环境监测仪器厂家开放通信协议,提供关键参数适用范围,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K值、灵敏度、流量等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数据异常自动报警,实时监督运维机构运维状况。国控站点2017年底前建成内、外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控站点内外环境,降低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风险。

6、强化自动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和监管

研究建立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仪器的监管及退出机制,完善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程序和方法,制订系统的抽检和跟踪抽查计划,督促生产厂家重视每批仪器质量,保障监测结果持续、稳定、准确。规范采样器流量校准与审核流程,开展采样滤膜性能评估、切割器性能评估,逐步解决不同仪器不同方法对监测数据的影响问题。(二)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和规章制度

1、制订《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研究制订《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和《环境空气臭氧(O3)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技术指南》《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校准技术要求》。修订《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研究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在“不同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之间的差异”等有关问题。2.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站点运行机制及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日常运行与质控、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数据审核、结果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三)改革环境监测体制机制

1、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国控站点全部上收并由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运维,运维机构审核监测数据,监测总站进行复核,监测数据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保障监测站点运维基本条件,不参与数据生产和审核。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区县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地方网站点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管理,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国家网和地方网均执行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地方网须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开展6项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

2、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管理,明确运维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化质控条款。对不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和质控的,采取经济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运维资格。监测总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量值溯源传递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20%地级以上城市的国网站点的现场检查,逐步规范社会运维机构的运维行为。出台社会运维机构监管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加以惩戒。探索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运维机构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运维人员的监测行为,提升运维水平和运维质量。(四)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1、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局、环境监测系统、部直属机构以及中科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向评估委员会开放。评估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定期评估运维公司对各类监测规范与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质控计划实施情况及实施成效等,针对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及其质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优先开展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

地区地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

2、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在环保系统内外选取业务精通的环境空气监测专家,组成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为国家网监测质量飞行检查等外部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五)加大监测质量监管和惩处力度

环境保护部将加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运行不规范问题,通报运维机构,并对整改情况实施事后督查。对监测数据造假,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数据不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考核排名。对监测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的通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六)加强质控能力建设 在“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统筹考虑构建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完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障区域质控实验室的质控能力,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能力。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篇5

一、总则

1.1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1.2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职责人。

1.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二、环境监测工作

2.1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景,要按照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2.2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2.3生产部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2.4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三、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3.1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资料。

3.2进取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3.3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3.4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到达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景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3.5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3.5.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3.5.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3.5.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3.5.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3.5.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3.5.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1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4.2建设项目应进取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3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职责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到达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5.1生产部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5.2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6.1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6.3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理解处理。

6.4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职责方承担。

七、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篇6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了员工建造适宜和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3职责

生产部、总务部及各生产车间。

4资料

4.1"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贴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理解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锅炉房消烟除尘废水。

4.7.2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4.7.3纯化水站、锅炉房及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4.8废气方面:锅炉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水幕除尘处理。

4.9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锅炉煤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10空调机、空压机及锅炉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各级环境保护任制

1.1环境管理者代表

由总经理任命的,代表其建立,实施,坚持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向总经理汇报运行经果和管理者

1.2环境管理委员会

由由主任委员(环境管理者代表)及各委员组成的一个环境方面的审议机构。

1.3各层人员的职责

总经理:

三。三废处理方案

1.1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能够经过排风设务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生再排出。

1.2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1.3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包含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可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经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1.4废料销毁

锅炉房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能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皋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研究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8、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贴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4、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5、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6、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17、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8、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环境保护应贯彻国家的环保法规,遵循"全面规化,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法制观念,重视环保工作;

2、技术中心做好环保基础工作,掌握公司污染情景,按期测定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企业实际情景,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

3、企业改造和生产,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生产废弃物的管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包装袋、包装桶等其他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尽量回收利用,对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总务部门回收;

5."三废"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经过处理才可排放,处理必须贴合排放标准;

6.躁声的管理:采用低躁声设备。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篇7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7、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环保处。

8、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9、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0、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2、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13、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4、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环保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四、环境监测

1、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2、由各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定期配合、接受中钢环保处对单位内锅炉、窑炉年检和污水采样测试工作。

3、各车间负责车间整个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环保处,同时负责厂区污水、酸碱综合处理排污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上报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环保部处,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处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篇8

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

(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

1、坚持场地清洁,做到每一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坚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

1、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2、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清洁人员负责清洁。

(三)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护

1、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坚持良好的工作心境,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2、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职责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试验设备的安全卫生职责人,职责人负责指定设备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3、实验室应坚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4、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坚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四)员工宿舍卫生环境保护

1、员工宿舍是企业供给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职责有义务坚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我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2、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3、宿舍要求坚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坚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4、屋内经常坚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四、环境卫生保护实行部门职责制,部门负责人为职责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包干职责制。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检,由装备部负责监督、检查。

五、职责区卫生清理每日进行一次,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设置原则 篇9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

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20个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或变更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技术指标

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100米内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点位周围5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技术指标

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若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可增设监测点位;

2)按现有城市监测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

3)各城市区域的全部点位(含新增点位)所实测或模拟计算出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的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4)新增点位数超过原监测点位数量50%的,必须在本区域实行加密网格监测,用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应在15%以内。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变更技术指标

1)因采样高度变化、城市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造成无法进行正常运行的个别监测点位,可在小范围内调整,其移动直线距离不得超过1000米;因条件限制,在原点位直线距离1000米内无法设点时,经充分论证可在原点位直线距离1000米外设点,但其点位选择指标必须满足点位增设审核技术指标的要求。

2)调整的点位5年内不能再移动;

3)新变更点位与现有点位15个有效工作日主要污染物浓度对比偏差分析,日均值偏差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