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下面是勤劳的小编给家人们整编的6篇承包商管理制度,欢迎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xx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xxx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bàn zhèng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 投资 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X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人员安全教育
5.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严格车辆管理。
8.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 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安全监督管理
9.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4
1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保安员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社会信誉。
3.1.2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4)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1 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安全科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科审查。
4)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情况及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
2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
3.3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4)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5)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安全科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3.3.5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承包商的评价
3.4.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评价。
3.4.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等。
3.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
4相关记录、台帐
《外包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我公司的有关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我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署有关尾矿库经济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是指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对供应商与承包商实施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负责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审批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第三章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第六条供应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供应商资料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国家或行业办法的有关许可资格证件;
(2)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
(5)物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6)过去的安全表现及取得的绩效等;
(7)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承包商资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问卷调查;
(5)提出承包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承包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承包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范围和能力;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8)公司所需的条件及要求;
(9)供应商和承包商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能力;
(10)安全绩效情况:如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四章供应商与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解决和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做好批准过程和作业过程之中的各种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在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调查。评价与作业现场等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时,需经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许可供应商和承包商员工使用我公司设备设施或进入现场作业前,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 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并进行以下方面的 培训 :
1.操作规程;
2.紧急处置程序;
3.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4.员工安全。健康责任;
5.与任务相关风险;
6.法律法规要求;
7.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bàn zhèng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x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人员安全教育
5.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严格车辆管理。
8.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 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安全监督管理
9.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