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规章制度【实用3篇】》
连锁药店规章制度(精选3篇)
连锁药店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人员管理
1、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2、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3、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理解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贴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持续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瓶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瓶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务必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务必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持续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务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4、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5、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心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应事件、重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务必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1)调剂人员务必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我中心处方不予调配。
(2)收方时,对处方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3)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4)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状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务必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5)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贮药瓶应保留原包装,并每日检查开零药品批号。
(6)对毒药,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7)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持续肃静,不得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8、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职责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务必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务必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内含法定"特殊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及时补充药品,重点药瓶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似的药奇放有特殊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意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出现差错事故应及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现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药品柜等。
9、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1)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筏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
(2)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汽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弃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4)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麻药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药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5)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7)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8)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9)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10)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连锁药店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连锁药店规章制度 篇3
制度1:
企业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2、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执行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组织、监促相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制度。
4、督促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5、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
6、对药店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店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绝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及质量不合格药品,有效行使质量否决权。
7、执行药店规范化管理,抓好药店的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处理顾客的服务投诉。
8、负责药店的环境卫生管理,为顾客提供优美舒适、清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9、对药店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因人为引起药品质量损失按药店有关规定处理。
制度2: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
2、组织有关岗位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质量体系,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问题;
3、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gsp 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5、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6、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做到经营药品帐物相符,严禁霉变、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出售的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并制止质量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7、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11、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13、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4、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5、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6、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17、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8、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19、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制度3:
采购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货单位的证照等;
3、了解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必要时与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一同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其质量保证能力;
4、所采购药品必须合法,索取药品的生产批文、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品检验报告书、包装样品等;
5、签订购货合同,除有关经济指标外,还应该增加质量条款;
6、不断收集同类产品的质量情况,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购”;
7、协助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处理不合格药品和质量有疑问的药品;
8、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制度4:
收货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及收货程序,负责药品的收货工作。
2、收货员根据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和公司采购记录逐批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
3、负责核实药品运输工具、在途时限、运输方式、运输温度。
4、负责检查药品实物与随货同行单是否相符。
5、负责把药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
6、负责与验收员办理交接手续。
7、负责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工作。
8、负责所有收货原始单据的签收、传递,做好收货记录。
制度5:
验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开展工作,审查书面凭证,如合同、订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外观目检,如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商标、包装、破损、污染等情况,有些产品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如大输液、小水针产品的可见异物必须在可见异物检测仪下进行观察;
3、要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验收记录,把验收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填写验收后的结论;
4、对验收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经质量管理人员复验后凭复验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制度6:
营业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经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陈列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销售;
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复验;
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7:
处方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1、处方审核员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对药品销售的正确、合理、安全、有效承担主责任。
3、负责处方内容的审查及所调配药品的审核并签字。
4、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对有配无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6、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问题。
7、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8、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
9、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
10、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用药安全。
11、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
12、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制度8:
处方调配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2、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3、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4、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9、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11、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12、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制度9:
养护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药品养护制度,对陈列药品的养护工作负具体责任;
3、做好店堂温湿度记录,保证店堂的温湿度达到药品陈列的要求;
4、对陈列药品的质量进行循环检查,对物理外观有变化及陈列已久的品种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测,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
5、负责各种养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负责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包括:养护记录台帐、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质量报表等资料,资料归档保存,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