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制度推荐6篇》
新农合制度(通用6篇)
新农合制度 篇1
新农合财务制度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新农合病人出院费用及时支付,及时公布报补信息,新农合账目实施专账管理;
二、每月按时向农合办上报新农合各种报表,要求项目齐全,数字真实、准确;
三、各种收费项目、药品价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按照国家新农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做好新农合档案管理;
五、患者报账时、各种手续、证件、签字齐全;
六、相关的文件专存专管。
新农合制度 篇2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盛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 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 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 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区合管委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医疗基金与办公经费的筹集;
(四)对区合管中心、各街(乡)合管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合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抓好对下级合管办的考核;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情况的监督与评审;
(七)完成区合管委与区卫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 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足额按期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
(三)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第二十六条 补助程序: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凡在未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到街(乡)合管办申请住院费用补助,经审核后即可兑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款。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 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按《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三)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分段计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他人医疗证就诊或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且取得补助费用的,将追回全部补助费用,同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和给予通报批评。
新农合制度 篇3
一、入院流程
1、首诊医师应严格掌握患者入院标准。外伤患者需住院治疗的,首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到医保、新农合结算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患者住院时,应出示本人医保证或合作医疗证,首诊医师认真核对,在入院通知单中标明患者身份,经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3、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确保入院通知单、病案首页中患者基本资料与证件相符并对患者身份作出标识,以利于病房管理。
4、入院后,科室根据患者身份使用不同颜色的一览卡和床头牌。新农合患者还应填写身份确认书,由护士长及主管医师签名,身份核验书附于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药品目录。
2、医保患者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新农合患者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低于20%。
3、患者住院期间,收治科室应每日为其发放项日齐全、内容完整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4、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各项收费在有医嘱,检查报告单收集齐全,出院带药符合规定。
5、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为患者提供结算所需各种材料,不得出现挂床住院现象。
三、转院管理
1、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或不能确诊的患者,由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医保办登记备案,经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
2、严格掌握转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出,也不得拒收下级医院转诊来的患者。
3、患者自行转院后,医师不得再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特殊情况经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
新农合制度 篇4
1、接受卫生局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双重管理,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2、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办公场所,明确一名副院长抓此项工作,并配备人员负责门诊、住院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3、确定参合者的利益,为参合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4、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执行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5、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规定,严控开大方、乱检查、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6、严格审核住院参合人员相关证件,遇有涂改的证件要严加把关。
7、积极配合合管办审核员的工作。
8、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实行每日核算,逐日输入有关资料和费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
9、患者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由合作医疗专职人员及时核算出个人自付金额及统筹基金应报销数额,并先行垫付资金支付给患者。
10、报账员定期与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垫付补偿金的结算。
11、负责每月将在本院住院,并享受医疗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民的情况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12、不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13、监督参合人员的住院行为,并主动接受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14、在本院住院的参合人员,需建立正式病历,并按有关要求书写规范。
15、制定内部考核制度,规范医疗和服务行为,奖惩分明。
新农合制度 篇5
“真是太感谢了!新农合给我老伴报销了8万元的医疗费,重大疾病保险又另外报了7.5万多元,党的政策太好了!”2月27日上午,泽普县居民蒋美英激动地对笔者说。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的制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按照人均20元,从历年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资金或当年筹资资金中提取,不需要参合群众单独缴纳。对57种重大疾病范围内“三个目录”以外的项目部分,单次住院在起付线5000元以上,由中华保险公司再给予65%的补偿,最高赔偿限额50000元整;对57种以外的疾病,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个目录”内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份由中华保险公司再次按照75%赔付,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赔付,最高赔付10万。
目前,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费用由县农合中心和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当场核算赔付额,直接以打卡的形式支付给参合农民。据了解,20xx年度,泽普县达到赔付标准的共计563人次,赔付额达273.09万元。
新农合制度 篇6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关系友谊县数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了五点完善和科学设计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友谊县;合作医疗;新农合;新型农村
友谊县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农业县,农民比重较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的较早,该制度对该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科学设计和完善的“新农合制度”对友谊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合实际,完善新农合工作方案
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供需状况,制订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试点方案,也是保证新农合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农民个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认真总结过去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降低筹资成本,建立起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进一步科学制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既要防止因为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效益发挥,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为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具体而言,要适当增加农民慢性病门诊、健康体检等小额费用补偿项目,从而扩大受益面;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鼓励参合农民到乡镇就近就医,提高参合农民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增加农民对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吸引力。
二、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加强友谊县及下属乡镇村屯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保障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重要举措例。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和县里的有关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增加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对县级医疗机构要完成重点房屋、科室、设备配套,培养诊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急症及疑难杂症的技术骨干,基本满足当地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每个乡镇要建设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建、管结合,实现房屋、设备、人才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每个村至少要有一个卫生所或卫生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适用的医疗设备,满足村民的需要。要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农村现有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发展需要定向培养人才,进行定向定点招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研究制定鼓励医护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让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下基层工作。
三、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经办能力
实施新农合制度,是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足够完善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友谊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完善、充实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从而缩短参合住院农民费用的兑付时间。要加强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县、乡经办机构的网上审核报销工作,缩短审批工作时间,切实提高效能。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如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对农民的保障水平越来越低,或者公平性得不到体现,必将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的监管。要认真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服务制度,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疗基金,减少农民医药费用。要加强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的检查和公示,要积极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压力。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医药供应体系和监督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始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反复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原则、要求和相关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受益的参合农民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增强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了解,消除群众的疑虑,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合,不断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增加对健康教育的投入(新农合基金也可安排一定比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身抵御疾病的能力,促进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友谊县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方案,20xx,1。
张以强,梁媛媛,刘彩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xx(11)。
唐娟。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阻滞因素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xx,26(4)。
邓大松,张国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惑与出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xx(6)。
孙群,孙金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xx,28(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