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库房管理制度(推荐三篇)》
后勤库房管理制度(精选3篇)
后勤库房管理制度 篇1
库房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库房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并报保安部备案。
库房门上应有明显标牌,注明库房名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以备应急时使用。库内各种规章制度要墙上化。
库房防火负责人要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库房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保安部。
库房应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库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毒品、武器等物品。
库内货物按性质分类码放整齐,不得过高、过宽,垛间的通道宽不应小于1.5米,库内的可燃废物或包装物要及时清理。
库房内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和使用各种电器设备,电路和发生故障时,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库房的照明电源控制应设在库外。
库内铺设照明线路,需穿阻燃管保护,不得将灯具线随意延长,到处悬挂,灯具与货堆、货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禁止在库房内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货架,不准设立休息室和留人住宿。
库房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损坏、遮挡,库房管理人员要经常对设备和配备的轻使灭火器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完好,并要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库房管理人员要提货人员,离开库房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拉闸断电锁门离开。库内照明必须做到人走灯灭。
库房内每25平方米需配备1具轻使灭火器。(每个配置地点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
后勤库房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不能互相兼职或一人双兼,应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严格保持进出两条线。
第二条 保管员不能将库房钥匙转交他人,应妥善保管或随身携带。
第三条 采购的物资必须经过保管员验收,按核实物填写验收单入库,并随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一经验收,发现损坏、短缺者应由保管员负责。
第四条 保管员对包装、捆扎物一定要开箱和拆开点检,对物资的品名、数量、质量、型号、规格要有详细记录,发现问题有权拒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正确处理。
第五条 保管员要填写出入库单,建立数量、金额流水帐,保存和制作内外凭证,登记卡片。一学期清理核对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六条 物资存放要符合要求,放置布局要合理、方便,物品放置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标示要清晰醒目,文字美观规范,室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 保管员要有安全防患意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时刻注意防火、防盗、反腐烂、防变质、防干裂、防虫蛀、防鼠咬。出入随时上锁及安插门窗,定期开门通风,寒暑假或较长的节假日库门要贴封。
第八条 保管员要随时掌握库存物资的数量及用户的使用或需求情况,一学期清理一次,报表一次,编制采购计划一次。“推陈出新”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九条 主动要求主管处领导一月来一次库房,每学期主动汇报一次规章制度的.落实、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的履行、财务手续的结算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自己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后勤库房管理制度 篇3
一、中心总库 、大餐厅库房采用主、副食品分库存放保管的办法,清真餐厅、伊园餐厅、风味小吃点采用分区保管的办法,库内必须设有明显的主、副食品分区。主、副食品分库(区)存放,不准混放。
二、库房内应有离地的平台和层架,安装相应的通风设备,并保持运转正常。副食库房要配置美观实用带盖的盒、桶等容器,用以存放调料和其他散装原料。
三、禁止非食品原料混放于食品库房内,库房内严禁放入有毒有害的物品如杀虫剂、灭鼠药等。
四、严格按规定验收食品原料,严把入库关,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原料,经常检查库存原料,做到心中有数,对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原料,及时处理,严禁放在库房。
五、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认真做好四防工作(防火、放盗、防虫、防鼠,做好库房安全管理,保证库存物质完好无损。
六、做到物品分类堆码,放置整齐,离地,离墙的距离要符合标准(不少于10),保持库房整洁,定时通风,保持库房干燥。
七、主动平衡库内物资,及时提出物资采购计划,防止出现缺货或积压,以保证伙食工作的'正常进行。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日清理账目,月末如实盘点,汇总填表上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配备的冷藏、冷冻设备,要求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其外部要有明显的温度显示装置,柜内温度冷藏要保持在10℃以下、冷冻要保持在-1℃以下,保持柜内清洁,结霜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柜内冷冻(冷藏)物品不得超过柜内容积的70,不允许直接叠压摆放。
九、在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时,要严格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冰室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柜内食品应按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十、严禁私自出售库内物资,严禁向供货商索要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