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文档 > 总结报告 > 自查报告 >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推荐三篇正文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推荐三篇》

时间: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精选3篇)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1

厦门市社保管理中心:

我药店收到(闽人文【20__】212号)文件后,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该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照本药店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服务工作自查。本店遵照“医保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从各方面严格遵守,达到规定的要求,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资质条件方面:因本店经营有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质量负责人,本店的销售人员持有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上岗资格。

二、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范围经营,本店所有品种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销售属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药品、器械。

三、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四、药品广告及咨询服务方面:首先遵照执行《药品广告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不发布任何未经许可审批的各种药品广告,不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在药品销售中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没有夸大药品疗效,不以非药品以药品向顾客介绍和推荐。

五、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根据市医保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本店认真制定有关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细则运行,建立健全

各项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同时建立各项药品质量管理档案,确保经营的药品质量,店堂明示处悬挂《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顾客意见薄,保证服务质量。

在今后,我药店将进一步强化本店员工的有关医保刷卡方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为建立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险刷卡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有序环境起模范带头作用,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保刷卡服务,确保药店的健康运行。

×店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2

一、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三、本药房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药房门口设有明显的夜间购药标志。所有营业人员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药师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本药房经营面积284平方米,共配备4台电脑,其中有3台电脑装药品零售软件,1台装有医保系统,并经专线连入怒江州医保系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确保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五、本药房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件。所有员工均已购买社会保险;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综上所述,上年度内,本药房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定”服务协议,认真管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尊重和服从州、县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今后,我药房将继续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药店药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3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xx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景汇报如下:

1、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及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资料;票、账、货、款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经过新修订GSP认证、应当停止经营而未停止经营的行为。

6、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7、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零售连锁总部以外的公司购进药品,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未索取税票,未查验、保存《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其他违反新修订GSP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销售无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9、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或未按新版GSP要求对药品购销存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行为。

自查人(公章):

日期:年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