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协议(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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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篇1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成为其兼职员工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入职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入职后用于乙方的职务行为或在职务行为基础上进行的非职务行为的,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分割该知识产权。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兼职协议》的附件,为《兼职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兼职协议》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篇2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客户资料、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4、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
③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
④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篇3
乙方:XX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企业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公关顾问,负责公司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暂定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可自主、灵活安排自身的工作,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聘用岗位所需的职责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为本公司聘用兼职公关顾问,因此不享受公司月薪制,如乙方在聘用期内为甲方签订与南充市商业银行的新项目,此项目为甲方实现盈利,甲方需按照此项目为公司带来实际盈利的XX%作为乙方的最终分红报酬。甲方需在每月15日将此报酬支付于乙方,甲方有义务将乙方开发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新项目的相关财务明细提供乙方,该分红报酬期限为与南充市商业银行新项目合作期结束为止。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自营或其他企业担任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职位的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或企业提供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诺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篇4
关键词:竟业禁止 基本权利 权利冲突
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许多公司为了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纷纷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是竞业禁止条款因涉及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引发了许多问题。竞业禁止协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怎样运用这把双刃剑,才能实现共赢互利?必须探讨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价值。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产生及必要性
(一)商业秘密定义及流失原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企业的而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应受到企业的严格保护。但是现实中,商业秘密容易发生泄密等问题,使商业秘密不能得到与之重要性相称的保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商业秘密的人格化和特殊的保护方式。
1.商业秘密人格化。商业秘密同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一样,内容是无形的,但载体是有形的,它往往载于纸张等载体上,表现为文字录音等等,可能会被非权利人控制,偷窃等,侵害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加剧也使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额难度加大。现代商业社会,跳槽越来越频繁,因而他们所知道的商业秘密被其他企业所知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商业秘密特殊的保护方式。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由企业自己进行保护,依靠严密的保密措施,缩小传播范围来进行。正是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及其保护方式,决定了企业必须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特殊的保护。竞业禁止协议就是手段之一。
(二)竞业禁止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竞业禁止协议就是为了保护企业对所享有的商业秘密的独占而产生的。企业为了提高在商业竞争中的竞争力,投入大量精力创造商业秘密。因此获得的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及经济利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才能体现法律对正当权利主体意志的尊重,体现法律的公平,才能保护竞争,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没有竞业禁止协议,企业的财产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是法律为保护作为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所允许的。
二、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
但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受限制员工一方的利益会因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二收到限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冲突。发生冲突的权利主要包括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权和劳动者的工作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冲突。为了系统总结双方之间冲突的权利,必须先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具体内容开始。
(一)竞业禁止条款内容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权利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权利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权利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竞业禁止中要求员工为了保密,往往在离任后不得到相关企业任职,企业必须为此向员工支付一定补偿,其补偿标准一般以员工离任前的工资为准。这是目前竞业禁止条款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状况。
(二)员工权利和企业权利比较
竞业禁止条款涉及的双方权利均属于基本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权利。对于离职职工而言,工作权也是个人和社会的结合,是社会评价个人的重要标准。因为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能自由行使工作权的离职职工,不单单是经济基础不能得到保障,也使其不能很好的享有自由选择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其自我发展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但另一方面,企业一方还涉及到原企业职工的利益。他们的报酬权因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使企业利润下降而受到损害。若企业因离职职工泄露秘密而倒闭,则原企业职工就面临着下岗的局面。其工作权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如果说竞业禁止限制了员工的择业自由权,限制了其自由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导致的企业职工利益受损,威胁到原企业职工能否在社会上生存,原企业职工是否能维持员工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这是比择业自由权更为基本的权利,是更能体现人权道德属性和伦理属性的权利。
三、运用比例原则规范竞业禁止条款
笔者认为目前较为合适的方法是由法律在条款中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强制性规范。规范限定竞业禁止涉及的员工范围和最长期限,确定被竞业禁止的员工离任后能得到的最低补偿。在此基础上可以由员工和企业自行订立合同以决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基本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竟业禁止保护方式,比例原则包括采取的措施有助于能够达成目的且措施正确;在有多种方式达到同一目的时,不违背或减弱目的的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等内容。 判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目的是否相符。
第一,限制需要的保密信息范围,只需将对企业有重要作用的信息予以保护即可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第二,限制员工范围。只有那些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第三,规定最低补偿标准。能够接触到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均是该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是经营管理层,其报酬一般都比较高,如果离职后不能马上获得相应职位,可能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该给予高标准的补偿。
第四,限制年限。禁止就业年限是最关涉离职职工权利的条款。所以此条款应该接受合宪性审查,一般规定1到2年,特殊的行业可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