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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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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精选3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篇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丁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一、借款金额及期限1.1甲方同意借款¥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1.2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2.1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_________%计算。2.2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三、本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1股权质押担保条款:_________________3.1.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3.1.2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3.1.3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2连带保证担保3.2.1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2.2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3.2.3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四、声明与保证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_________________(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a、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4.2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_________________(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5.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5.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5.3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5.4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6.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篇2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篇3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