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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定做合同(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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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定做合同(通用4篇)

承揽定做合同 篇1

甲方:(运作方)

乙方: (承揽方)

因甲方楼房需要维修,甲方住宅用户反复协商推选罗建章为甲方代表,与乙方多次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定做承揽维修房屋协议:

一、甲方需要维修的房屋坐落在桃源县漳江镇建设路原桃源县酒厂安置小区,住户:罗建章、郑寿林、刘慧云、文和清、彭毛本。

二、甲方支付乙方维修费共计柒仟元整(¥:7000.00元)(甲方负责材料费、工人工资、税费)。

三、甲方要求乙方给小区右侧西头3单元房屋顶上由原小瓦换大红瓦,并更换烂檩子、烂栓披、加新栓披。换下的原小瓦、烂檩子、烂栓披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自行组织劳动技术工人,工资、福利、安全保险、劳动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维修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由甲方的代表罗建章、郑寿林、文和清负责对乙方的质量监督,乙方维修达到甲方要求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支付乙方维修费。

六、乙方完工并清扫垃圾后,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维修费柒仟元(7000.00元)。

七、楼顶掉下的各种物件,砸烂财产或楼下人员的有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按照《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依法处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承揽定做合同 篇2

定作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

承揽装饰邮政楼外墙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 元。

第二条制作gr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序号grc装饰件名称规格数 量 单 价合计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 );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 年 月日上午参加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15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50%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之日起15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45%;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5%,质保期两年。质保金在壹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 年 月 日付清。

第八条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24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月日

承揽定做合同 篇3

定作人:

承揽人:

1、定做产品为唐山市师范学院宿舍楼及国际交流中心项目所有强电配电系统中的配电箱(不包括高压);规格、型号见图纸(主要元器件为正泰产品;承揽方提供的报价清单只作为单体指导价,具体数量以定作人计划为准。

2、价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收到预付款10万元后5天内,将200个AL*箱箱体(规格、型号)送到定作人指定地点,其余227个AL*箱箱体(规格、型号)于10日送到定作人指定地点。按照定作人要求具体数量、规格、总价款、交货日期等双方补充协商,确定后定作方再支付预付款10万元,承揽方将全部产品送到定作人指定地点后7日内付清合同总价款的90%(包含预付款20万元);自承揽方负责调试完毕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后付清余款。

3、原材料的提供方式、规格、数量、质量由承揽人自行负责。

4、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的提供及保密要求:定作人提供全套图纸,但承揽人不得将本图纸泄露出去,产品全部到货后图纸返回。

5、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且负责质量或电力部门对产品验收。

6、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由承揽方自行负责。

7、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唐山市师范学院工地现场,车板交货,由定作人卸车,运费由承揽方负担。

8、产品验收标准、方法、提出产品异议的期限:货到现场,由定作人开箱验货,7日内提出产品异议,产品免费质保期为两年。

9、违约责任:合同执行中,双方如有违约(到货期或结款日期超出

10日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具体事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到定作方人民法院解决。

10、其它约定事项:

在合同执行中。现场实际情况有变化,承揽方还未制作产品,以定作人实际变更为准,费用增加与减少,双方协商解决(整体增、减的配电箱按承揽方提供的报价清单,单体价为参考);图纸中主要元器件为正泰产品,所涉及到附件,由承揽方负责且保证质量。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定作人名称(章): 承揽人名称(章):

年月日:

承揽定做合同 篇4

编号:

承揽定做合同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司

承揽定做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全称):

定做方(全称):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做产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定做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做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物的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 (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 (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做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3.定做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天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做方应当在接到承揽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双方协商,质量保证期为

天。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丢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15天不能交付,视为承揽方不能完成。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丢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做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做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做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做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做方;变卖定做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做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做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做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做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做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