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合同书【实用3篇】》
担保的合同书(通用3篇)
担保的合同书 篇1
债权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担保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担保人”)
甲方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向作为债务人担保人的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大写);利率是;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保证方法
第二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三、担保范围
第三条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及其他一切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保修期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为:独立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乙方的保证期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照每期还款义务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到期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五、动词(verb的缩写)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第六条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由乙方决策审批机关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缺陷。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乙方知晓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连带还款义务。
第十条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对乙方担保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不利事件;
2、管理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资、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
3、通过出售、赠与、租赁、出借、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4、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5、乙方拟申请破产或被其他甲方申请破产、
6、乙方或担保人停产、停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违法活动'
8、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10、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资本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应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时上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如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的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清偿,乙方承诺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同意,如果债务人也是主要债权的保证人,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权利的保证实现债权。
六、不及物动词默认
第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构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在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争议中未涉及的条款。
八、通知和服务
第十七条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八条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的信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
1、如果是信件,以邮戳显示的日期为投递日期;
2、如果是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3、由专人送达的,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由专业快递公司投递的,投递日期为寄件人投递后三日;
5、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电子邮件的发送日期为发送日期。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仍有权认为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本合同由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协商订立,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条款,并已根据对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有共同的理解。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担保的合同书 篇2
编号:_________
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借款人民币(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保函。
一、委托人借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保函自受益人承兑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应交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a、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 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代为归还本金和利息,_____(反担保方)将代为归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
b 、在受托银行出具担保前,委托人取得可转让的自有资产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金额与抵押资产现值之和不得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担保金额。
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银行凭保函和证明与委托人贷款关系的文件,划拨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在审核无误后,通知客户并主动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手续;存款账户不足的,可以从委托人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支付。
六、受托银行支付贷款本息后,享有债务追偿权,该权利得到客户认可,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天内返还受托银行预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七、委托银行预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息,超过30天的,按逾期贷款加20%计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贷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提前通知受托银行。经受托银行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每年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____元。保证费每年________________支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增加应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将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年____月_____日
担保的合同书 篇3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按揭贷款销售政策的推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日常商品交易行业60多个,为消费群体分期付款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其中,银行放贷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强行加入霸王条款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借贷人员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问题,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亟需引起各级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xx年,市工商局对全市41家重点担保企业以及下辖设立的256个营业网站进行了排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发现当前担保企业与借贷人员签定的合同中主要存在6类问题。
(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脱担保责任。部分存在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保证人直接或间接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保证人追索反保证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属于变相推脱担保责任,将本应由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推向了反担保人。如部分合同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反担保保证人在接到保证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向贷款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责任约定不平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前,多数担保类格式合同未约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仅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如:“以下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1、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更及人身发生意外重大事项的;2、甲方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实际上排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三)加重违约金额度,转移正当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的重要手段,为了给被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力,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部分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律限度的违约金额。部分合同内容规定:“借款人延迟还款导致保证人代偿的,必须向保证人承担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就延迟履行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提供担保服务需要担保公司依法承担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特有的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保证人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并由贷款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四)制定格式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1.有的担保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有如下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合同一旦签订,就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多数担保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选择权利,以及诉讼管辖等权利。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车贷类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范围等,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会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如:“甲方抵押给贷款银行或乙方的抵押物为机动车的,必须不间断地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某些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抵销权、抵押物处置权等其他享有的权利。如:“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不因任何事由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要求返还,法院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政府部门的查扣。”这显然违反有关法律依据,无论何种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应是国家税收。
(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杂乱,缺少法律依据。多数担保合同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惩罚性利息。同时,还规定有评审费、委托费、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收费、评估费、抵押物处置费以及违约后的资金垫付款等等,且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旦收取基本不予退还等,上述费用全部为预收。部分担保合同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的.,保证人有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保证人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二、强化担保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
(一)积极营造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深入推开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指导工作。二是积极联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辟了专栏,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宣传《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对担保行业整顿情况,提升消费者自我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三是强化社会宣传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个结合”即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对消费者宣传与对经营者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其它形式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二)推行规范与打击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先行,规范为主。按照“实行查处与引导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依托”工作,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促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促使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依托行政处罚职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规劝、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采取面对面指导、一对一帮扶,切实加强和做到关口前移,督促加强自律。二是,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重合同违法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监督检查,抓住“要害部位”,严查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建立“内引外联”双管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引”作用。在合同科牵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消保、消协、企业注册、公平交易、个私协等内部科室力量,凝聚成工商部门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牵头作用,主动联合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例如,主动与金融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了整治通知。积极参与银监局、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检查活动,针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点评、指导并参与新修订合同的规范起草工作。
(四)健全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积极引导建立担保行业协会,坚持把自律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在协会中发展党组织,不断增强协会的领导力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针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评活动,其中合同规范程度作为评比打分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