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通用5篇》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精选5篇)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1
甲方(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年)。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________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座落:__________________区县(市)___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_________号附__________________号幢号_________总层数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 所在层次_________ 房号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
(按说明填写)户型_________
(按说明填写)建筑面积_________ 套内单价_________(元/) 用途_________
(按说明填写)套内_________ 分摊_________ 小计_________
轴线范围_________
说明
1、该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有关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4、该房屋形态是[平层][错层][跃层][退台式花园洋房];
5、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6、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7、用途分类
住 宅 类:[经济适用房][普通成套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高档公寓]
非住宅类:[办公用房][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 [其他用房]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 单元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 = 实测面积 - 约定面积 × 100%
约定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位于_____幢_____单元________房号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2
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以全部填写。
5、在签定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租)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在售房现场通过联机备案系统进行查阅或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阅。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7、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或删减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减。
9、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3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证件类型: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 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为: 渝(20__)巴南区不动产权第号 对应土地面积分别为: 60058 平方米,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69年6月20日,商业至2059年6月20日 。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 办理中 。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X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 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 X (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商服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 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
2、 x ;
3、 x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
(二)乙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1) x ;
(2) x ;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1)第一期: x ;
(2)第二期: x ;
(3)第三期: x ;
(4) x ;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
(1) x ;
(2) x ;
(3) x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0.01%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全部房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天内,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__年12月31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x 。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如系此原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房,视同甲方已完成交房义务,责任同上款。
(3) x 。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x 。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0.01%。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x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五。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x %。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x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x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
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x 。
(3) x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附件三约定修复或更改。
3、 x 。
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616.7 ㎡,具体位置为:规划24#楼第1层至第2层(平层2套)(含位于1层及屋顶层的专属梯)。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 于 20__年12月31日 前通水;
(2) 于 20__年12月31日 前通电;
(3) 于 —— 前通气;
(4) x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允许甲方在90日内予以整改;如在该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则甲方应当自90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按每项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在此期间甲方已提供了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因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期限据实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或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x 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1、共用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__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摊面积测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地面:金刚砂地坪,车位线,车道标线
墙面:白色涂料
顶棚:黑色涂料
照明: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结合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作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对其中相对重要的条款,已采用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醒乙方注意,且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充分理解并接受。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房屋、房、物业等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乙方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
第一条 关于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 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第二条 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实地对该小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状况等作了了解,并对合同标的物有了相当的认识和判断,乙方基于自身独立的认识和判断签订合同。
2、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房价款外,有关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费用和税收(如: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开通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权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户口、交房时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对购买此商品房无任何异议,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应以环境、噪声、异味、线网架设干扰,以及交付使用与销售介绍及合同不一致为由向甲方主张索赔。
4、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对所购买商品房的通风采光、户型、房屋外立面构造、房屋性质等情况作了全部的了解并已有充分预知,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不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他权利要求。
第三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贷款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房屋乙方出示的全部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所有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小区不利因素公示》等,并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同时,甲方还在售楼处公示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红线内外情况说明等文件,并在乙方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对此乙方予以确认且无异议。
2、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等全部内容,乙方明确理解全部合同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内容的情况,双方应予遵守,乙方承诺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或宣告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的条款无效。
4、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情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5、乙方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所购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乙方已充分知悉且不持异议。
6、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财产、经营情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以上述情形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7、 对于本商品房能否保值或增值,甲方不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时已知悉并充分考虑了市场不确定因素及其影响。
8、本项目内各商业物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投入使用时间,最终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第四条 关于该车位的用途及内部装修改造的特别约定
1、乙方所购车位只能用于停泊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增建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改变车位的用途和状况。
2、乙方不得对车位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对车位作任何添附和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以免影响建筑承重结构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该车位及其相关设施、配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其责任及维修均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所购车位已系现房销售的,乙方在购买车位前,应自行至现场查看拟购车位的实际位置,乙方签约的,即表明其对所购车位结构、平面及空间布局均予以认可,并同意使用过程中出现墙面龟裂、潮湿等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停车场限高,车辆宽度及长度不超过车位划线的长度和宽度,以及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车位面积。业主购买车位前,业主已对车位具体尺寸、大小、位置、临近位置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对车位的影响等,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
4、乙方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5、乙方应将拟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号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单等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如欲变更,则应提前三天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车辆号码未经备案的车辆停放于本车位。
6、乙方应合理使用本车位,并保持本车位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应爱护本车位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前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7、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物品、现金等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或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8、车位若为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的人防工程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由甲方使用管理,收益归甲方所有。和平时期甲方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权征用。
第五条 关于按揭付款
1、乙方作为本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是乙方的主要义务。除因甲方
原因外,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取得银行贷款。若非甲方原因,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鉴于按揭银行存在拒绝发放贷款但不向甲方或乙方出具书面理由或书面通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此一致确认: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未全额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应自甲方寄发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按揭款项。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方应按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内签署按揭合同并办理完毕所有按揭贷款手续,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若乙方未按期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有剩余的,留存于甲方处,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4、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甲方原因”是指在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前或签署合同时,因甲方故意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项目(楼盘)无任何银行表示愿意向乙方提供购房贷款,或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办理购房贷款。
5、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拒绝或延迟办理按揭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或未签署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文件等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乙方贷款,因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按申请额度全额获得贷款的,属于乙方原因。
6、因按揭银行关于贷款事宜可能并不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乙方,因此,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所约定的“按揭银行书面通知”修订为“甲方书面通知”。
7、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属预售阶段的,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购房款,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房贷政策作了充分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条件要求选择了按揭付款方式,但银行可能会因政策和贷款要求提高降低乙方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乙方已知悉此可能性并能预见。乙方承诺如因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少于乙方申请的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均知悉,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银行降低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不属于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
9、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担保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5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代偿款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归还银行扣划全部款项之日止,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偿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房屋。甲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已交购房款(含按揭贷款部分),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偿款项、违约金和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有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发生上述情况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外,还须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按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若甲方解除本合同时,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已在办理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并办理完成其他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房屋的可售状态,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办理解除手续的违约金。
10、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收到全部购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等),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后,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 关于付款日
1、乙方以现金支付房款的,在甲方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甲方人民币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即构成逾期,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关于购房价款及票据开具
1、本合同第四条“购房价款”所称总成交金额均为含增值税的总成交额。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房价款时,开具购房收据,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办理手续时,结合房屋实测面积补差情况,乙方结清房款,甲方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第八条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甲方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更变或政府专业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4、因执行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建安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6、政府行为(如戒严、规划调整、市政配套延迟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中高考)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第九条 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乙方知悉其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按个计价的方式,有关停车位面积差异方位及处理方式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甲方交付的车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不应以存在面积差异为由提出退房请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
2、甲方拒绝出示《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合同或甲方书面交付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关于交房手续办理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交房日期,如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有关手续,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乙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当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亦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之后才付清全部房价款房价(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在此情形下,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3、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4、乙方购买的此商品房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应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与商品房现状不符的,双方同意以商品房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对于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及税费等各项费用后的30日内,自行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则在首付款计税费等各项费用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本条所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
5、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邮政快递EMS邮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在《重庆商报》或《重庆晨报》刊登交房通知、手机短信等形式。交房通知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EMS寄出三日(本市)或七日内(外省)即视为送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乙方仍未收到甲方交付通知的,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到甲方处索取交付通知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未按本约定到甲方处索取书面交付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交接。
6、若乙方未能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7、甲方按约定顺延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则相应顺延本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8、乙方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委托代理人除应具备代理人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的,应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9、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甲方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体验馆”或其他展示单位/样板间(如有)(本条简称“示范单位”)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为乙方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存在重大差异,甲方已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所购商品房如需达到示范单位所展示的效果,须自行到相关行政部门完成装修改造及报批报建手续,具体能否通过审批或最终实施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乙方在购买本商品房时已就上述事项充分知悉并接受。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清该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或因乙方未交清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房屋交付前乙方未办妥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交清办证所需规费、税费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涉及资料及费用为甲方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为准。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80日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2、如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约定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在乙方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且乙方委托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还需待按揭银行批准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和乙方提供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所需资料、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双方同意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的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缴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乙方应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内,主动将按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以及向甲方预付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办理产权登记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并将相关缴费凭证原件移交甲方。
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27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合同约定“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270日内”所指起算时间是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提前交付所购商品房的,上述产权登记起算时间为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本条所约定的产权登记起算时间相应顺延,即自实际交付所购商品房的时间开始计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甲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约定应由乙方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已在合同签订时告知乙方,并且乙方确认就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有任何不明之处的,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签收文件或回执为准。
6、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乙方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的,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甲方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不可撤销)且乙方应将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甲方收持,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甲方交于贷款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因贷款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而使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后,乙方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或提交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9、若乙方购买了车位的,乙方在转让商品房前需自行落实产权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因乙方转让商品房后导致无法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甲方以在甲方售楼处现场张贴告示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即应视为已经通知乙方。
2、已预售的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随意变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在不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甲方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乙方;若该变更无需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甲方亦可不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变化、规范标准、国家/地区垄断行业企业导致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乙方有利的变更,甲方无需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与。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乙方不退房的,则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责任。如甲乙双方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款。
5、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及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要求的,且甲方应当遵照执行的有关本物业小区或乙方所购房屋的变更事项,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
6、甲方因法律、规章、政府命令,或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小区平面布局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需通知乙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本商品房所在楼宇主体结构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否则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自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或房屋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补偿费,乙方已缴纳的规费、税费及质量检测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提供经专业机构认可的整改方案,并按该方案进场实施整改,乙方有义务及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进场整改),则甲方除继续承担整改义务外,对因未能及时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整改工程的质量负责。
2、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接房查验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或支出。
3、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具备了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即使在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修复责任,但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4、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知悉并确认:房屋因设计的需要,各个区域的层高可能并不一致,合同所述的层高,是对房屋各个区域可能出现的层高区间的概括表述,并不为精确表示,房屋层高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只要层高符合国家强制性建筑或测绘规范,乙方即不得以各个区域层高不一致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购房款、退房,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的建筑材料、装饰、设备替代的情形。
7、关于车位的特别约定
1)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对所购车位出现的部分层高不一致的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等情形,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理解和认可。
2)如乙方所购买地下车位的尺寸,已经实际呈现。由于具体车辆规格不同及驾驶者技术不同,实际可能存在某些品牌及型号汽车无法完全停入地下车位的情形或对行驶技巧存在着较高要求,乙方有义务在购买车位前详细了解车位尺寸,且应当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实地验证,根据车辆和人员实际选择车位,本协议的签署,即意味着乙方接受实际现状,认可其已经满足乙方对车位的要求,并同意甲方不因其车辆的停放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
3)附图中只标注车位编号,地下室其他结构、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附图中表示,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4)按下所列明的车位号及属性的约定,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所购车位的属性,若乙方所购车位系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车位平时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从/到/号的车位为非人防车位,从/到/号的车位为人防车位,对此乙方已明确知晓。本款所涉编号为规划编号。
第十五条 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
1、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分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如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有下列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和绿化以及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排水等设施,其位置设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最终确定并实际建成为准,乙方对其位置、增减、移位、样式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商品房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提出退房要求。对于车位,甲方不负有敷设室内外管道及保证供气的义务。
2、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搁板等及其墙面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材料)等做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 关于房屋保修
1、交付该商品房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甲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负责整改。但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在60日之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依法提供保修服务,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交付该商品房。保修期限起算日期:以交房通知书上约定使用之日起计算。
2、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按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及时给予验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验收通知送达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4、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乙方接房或保修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和装饰造成的质量缺陷;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配合甲方的整改和提供必要的方便,导致甲方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
5、保修期范围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但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维修的,甲方对此部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建筑节能
甲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了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此信息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化,相关变更内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八条 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出现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或法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任一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按照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等。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注销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拒绝在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内向乙方返还应当返还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同时,乙方逾期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乙方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乙方应按总房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乙方应于10日内向甲方交还该商品房,同时乙方应按照3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如超出10日未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乙方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该房屋的使用费,上述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之日止。该费用从甲方退还乙方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款项,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腾房,甲方亦有权选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房屋,届时对留存于该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其享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物品(包括抛弃、变卖、使用、拆除等),乙方对此无异议,亦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4、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或乙方退房的,甲方与乙方就其他物业、空间、设施设备签署的相关使用、租赁、附赠等协议一并解除,乙方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甲方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庭院等或其他具有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
5、如甲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交付乙方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等事宜。
第十九条 关于广告宣传等的补充约定
1. 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及施工图为准。若有其他任何宣传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应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甲方明示不构成法律规定之要约,不构成合同内容。凡未列入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乙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供任何主张或要求。
2、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3、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说明或介绍,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如出现于实际状况不一致,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文宣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筑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信报箱、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的仅供参考,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即红线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说明或介绍,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且上述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发生变化和调整,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规费、税费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完全知悉,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将导致甲方无法为全体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给甲方和其他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房屋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在甲方进行必要协助后仍未能进行退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门牌编号、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项目地址、房屋门牌位置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关于物业管理及费用承担
1、乙方同意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幷遵守甲方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4、公摊费用(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知悉,本项目物业用房面积、位置最终以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及批复为准,且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搭建,不得在楼宇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归属于乙方使用的露台、平台、花园等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在露台、平台、花园等违章搭建花架、遮雨棚、防盗网、无框推拉玻璃窗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封闭阳台、平台、露台,否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景观规划的绿树、亭子、水景、游泳池、景墙、雕塑等进行布置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正确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地下车库(包含人防车库)、地下车位(包括架空层车库,占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库除外)、商业用房(如有)、医疗卫生用房(如有)、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架空层(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等特定空间,均由甲方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甲方,不随商品房的转让而同时转让。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支配。
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甲方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
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所有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将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对建筑物质量安全构成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本项目商品房的外檐墙体、楼顶屋面搭建构筑物、悬挂灯箱、悬挂招牌等显示本项目及所属集团标识、名称等,甲方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若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商业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所设广告位的收益权和底商广告位的收益权归甲方享有,由甲方统一管理、运营。商业物业建筑体内部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厅堂、电梯轿厢等)的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若本项目规划有幼儿园,由甲方投资建成,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本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甲方向任何一人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了乙方全体,甲方向任何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履行了义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以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乙方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领取票据、更换票据、交纳房款、交纳税费、退款、退税、转款等相关手续;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通知
1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必须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均由过错方承担。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若有两人或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1)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或快递形式)寄送的,于投寄该文件3日后;
(2)如以当面递交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如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时通知另一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对方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送达。
2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或与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发出。如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指定送达,即视为已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本补充协议对《交房通知书》有其他约定的从该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已理解知悉本项目系由甲方分期竣工、交付的,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本项目配套设施将分期完善、竣工、交付使用;
2、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内发布广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一条 乙方确认,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明确表示接受和理解,承认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二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4
甲方(卖方):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______区 ______路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号楼 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st___________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万元整 ,即小写___________元 。
三、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九、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___________ ),空调两台(型号:___________ ),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浴霸(型号:___________ ),饮水机(型号:___________ ),音响两台(型号:___________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___________(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__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 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区_______街(路)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幢______层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_____方式付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天,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_____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1、向重庆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