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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简单版范本(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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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简单版范本(精选3篇)

服务合同简单版范本 篇1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全省各高校文献传递服务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师生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系统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2.负责制定calis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

3.设置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为乙方的馆际互借员在系统中建立管理员,并分配相应的权限;

4.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的业务咨询;

5.负责组织calis河南省信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服务的相关会议及培训;

6.按照calis河南省信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

7.做好文献传递的统计及结算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calis文献传递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各类业务方案;

2.需设有专职或兼职馆际互借员,并有email信箱,联系方式需上报给甲方。若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3.馆际互借员需了解calis的工作流程,并有义务培训本校读者如何进行用户注册以及使用calis的服务;

4.馆际互借员需负责对本校读者在calis系统中注册的帐户及用户进行信息核实、身份验证。乙方应对本馆的用户负责,包括用户产生的费用以及用户所发送的文献传递请求;

5.对于本校读者发送的文献传递请求,遇有丢失文献或读者没有收到的情况,有义务协助查询事务状态并处理协调事宜;

6.应按照甲方提出的结算时间,进行文献传递费用结算。结算后应及时缴纳本校的文献传递费用,不得延误或拖欠;

7.应自行做好本校文献传递工作量的统计以及与读者的费用结算工作。

四、服务范围

本协议服务范围仅限于非返还式文献传递服务,包括文献复萤?传真、邮寄、电子邮件传递、 ariel传送等方式。文献提供内容包括图书、期刊、报纸文章、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报告、标准等文献复制件。

五、服务方式

本协议不直接面对个人读者,只限于馆与馆之间的服务。个人读者需向所在馆申请该项服务。根据申请方要求,可使用e-mail、邮寄、传真或读者自取等服务方式传递文献。

六、服务时限

基于省中心馆藏,普通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三个工作日内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加急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从第三方馆获取文献,服务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收费标准

文献传递费=查询费+复制费+传递费+加急费

查询费:calis网内收藏的文献: 2.00元/篇

国内图书馆收藏的文献:5.00元/篇

国外图书馆收藏的文献:10.00元/篇

复制费:从国内获取文献:1.00 元 / 页

从国外获取文献:按照文献提供馆实际收取的费用结算

传递费:email方式、 calis文献传递系统以及读者自取免费。

以传真方式提交文献申请,费用每页1.00元,特快专递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加急费:10.00元/篇;

说?明:

①?凡省中心馆藏不收取查询费用。

②凡通过calis馆际互借读者网关系统提交的所有文献传递请求,均享受calis文献传递总费用的50%补贴。先来先用,用完为止。

八、协议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无特殊情况,长期有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甲方将停止乙方的文献传递服务。

九、用结算时间

按照馆馆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双方的服务费用每年10月进行结算。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修改或解释。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简单版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武汉市大唐镇库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项目整体营销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

营销推广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广告全程独家整合推广,全权负责汤逊湖项目营销广告的整体宣传推广与跟踪服务。

二、广告设计工作范围:

(一)项目全程广告策划

(二)项目全程跟进服务

(三)项目全程创意与设计

说明:此内容仅包含广告策划、设计服务费,其他物料的制作与印刷、媒体广告实施及代理,发布需另外付费或另行签定合同约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媒体广告投放的实施。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为八个月,自20__年9月 日至20__年5月28日。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 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即20__年9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35%作为乙方项目启动资金,计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

2、 剩余服务费总额的65%计人民币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甲方分2次付给乙方,具体付款日期与金额如下:

A、 20__年12月28日前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

B、 20__年5月28日前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

3、 剩余65%服务费结算时甲方可根据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任务完成百分比情况控制应付款项金额。

4、 每笔费用由乙方预先开具发票,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以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内为准。

五、整合传播实施费用,按双方另行确认的实际发生额分项支付。其中包括:模特费、摄影费、制版费、打样费、印刷费、制作费等所有策划设计工作之外的费用。

六、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项目图片和项

目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审定,整合乙方提交的各类策略方案、文案、图片等;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提交的书面工

作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3日内及时完整的提出,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设计工作的进度、质量等,直到乙方工作得到甲方的认可。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

4. 乙方工作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或由于时间迟缓,阻碍项目相关工作进行时,甲方有权在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后终止合同。

5. 在乙方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保证乙方工作正常运转,甲方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6. 甲方所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邮件形式发给乙方。

7. 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下,合作期内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策划等广告代理事宜,否则视为违约。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承接甲方广告策划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业务。乙方应信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开展广告代理活动中知悉甲方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2. 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输出等业务。

3. 有关广告设计制作稿件、作品,乙方应主动派人采取直接送达、特快速递或是电子邮件等形式与甲方沟通,不得延误。

4. 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讫款,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设计、策划等实质性活动,由此而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5. 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在乙方设计策划的所有平面、户外、影视作品上标注公司名称,并排在发展商、代理商之后。

6. 乙方之阶段工作成果(确认稿)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两份。

七、知识产权:

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甲方,但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有权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单方无权无故解除或修改合同。双方若有争执,须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按相关法律等程序办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简单版范本 篇3

(20xx)靖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

一审诉讼期间的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所起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忠作支付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赵忠作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xx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20xx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英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