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通用三篇)》
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通用3篇)
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一件水电设备由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内容、数量、起止地点及价格
2、运输起止地点
起运地: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
启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限定到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二、运输承包价
1)整批设备运送按总价承包的方式,合计总运费为:________________
2)上述运输包含运输工具、捆扎及材料费、含沿途各项路费,道路补偿费用,超限运输行政性收费及罚款(包含高速公路超限审批手续的办理和超限赔偿费用);
3、乙方必须在启运前及时办理完成公路运输超限证,如因无法及时办理超限证而导致无法驶入高速路段而延误到货日期,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报错货物尺寸和重量致使运输路线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已经提供货物装车及包装前的照片给乙方参考,因车辆无法装载,放空费由乙方承担);
4)上述运输不包括起运地和目的装卸货物的费用;
三、费用结算
1)经双方协商约定,费用结算方式为按件数结算;货物运输完成后2、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承担所有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四、双方责任
1)甲方需在发货前三天以电话、书面、传真或电邮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装货通知,乙方收到装货通知后安排车辆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装货地点。
2)乙方车辆到达装货地点后,甲方需在48小时内完成装车作业(夜晚除外);装车完毕后,乙方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如没有异议则在提货单上签收确认;如发现货物有破损,需在现场及时提出,与甲方协商,办理好货物破损记录和交接手续方可启运。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车作业,乙方则向甲放收取1000元天车的压车费。
3)乙方承诺车辆装裁完货物启运后扎不牢固等)中途发生货物损坏的或延误到达日期的',乙方将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需在事发后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保护好现场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
4)乙方车辆到达工地后甲方需在48小时内完成卸车作业(夜晚上除外),并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如发现货物有破损,需在现场即时提出,双方协商办理好货物破损记录和交接手续;如没有异议则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后,甲乙双方确认该车运输任务完成。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卸车作业,乙方则向甲方收取1000元天车的压车费。
5)运输路线由乙方自行制定路线,乙方需负责对所指定运输路线的通行保证,同时确保不因运输道路宽度等因素所造成设备的损坏、扣押、滞停等情况的出现。如造成以上所述情况,乙方需自行解决,因此造成甲方工程后影响,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责任权利。
6)乙方确保所提供车辆的合法性,并拥有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证件和已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车辆扣押,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条款:
1)如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按照事故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的解决地点为中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甲乙双方往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单据、传真、E-a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若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协商后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 篇2
一、单位名称xx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主要职能我所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在县委、县政府及县交通局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肩负着全县客运、货运、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运输服务等六大行业的监管工作,承担着全县道路运输运力规划投放、站点布局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及相关运输服务行业规范等职责。
三、服务内容
1.四级、五级客运站及简易站经营许可;
2.县内农村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县内农村客运班线审批;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4.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
5.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许可;
6.道路货物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经营许可;
7.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8.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9.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四、服务对象全县各道路运输业户
五、服务承诺
1.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机关效能,努力提升运管社会形象;
2.公开办事程序,落实首问责任制和按时办结制,营造优质服务环境,竭诚为广大运输业户服务;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 篇3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