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位购房合同(3篇)》
公司单位购房合同(通用3篇)
公司单位购房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订购方(甲方): 签订地点:
出售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
毛色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 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乡 村
组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司单位购房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标准版购房合同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翠华镇,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含公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1948元,总金额大写:贰拾肆万柒仟叁玖佰陆拾元整,小写:247396.00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三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在规定日期内付清房款,才能进场装修。逾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行装修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乙方所预交的购房款的20%,抵作甲方损失。
第五条甲方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须在交期限内交房给乙方,逾期未交房、建造质量不合格(主要指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甲方须支付乙方预交购房款的20%作为赔偿。同时乙方有权选择继续购房或终止合同,其中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在5天内一次性退还乙方预交的购房款。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购房合同范本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1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5%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分别交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方、乙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单位购房合同 篇3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本项目系国家重点工程京沪高速铁路拆迁安置工程,为妥善安置拆迁户,出卖人经规划、建管等部门批准取得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村东侧、美里路南侧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安置房。
该地块占地面积为110亩,规划用途为住宅。定名为美里花园欣城。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储藏室编号号,车库编号为号。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车库平方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付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储藏室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车库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银行贷款。
3、其他方式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为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预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之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4%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延期的;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预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4%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第十条交接
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结算面积误差款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一的标准设计要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恢复到原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买受人的房屋仅做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的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槐荫区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执份,买受人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