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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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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精选3篇)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1

工地轮式起重机长期出租协议书

承租方:

出租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临时租用施工设备。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及型号

1、设备按日租赁,每日按8小时计算

轮式起重机租金:

_______________元/日。

_______________元/日。

_______________元/日。

_______________元/日。

_______________元/日。

货车租金:

四桥板车:元/日

双桥板车:元/日

第二条租赁时间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台班计算和付款方法

1、结算方式:按月计算,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款项。

2、乙方在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手续的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吊车租赁款。

3、若甲方需要加班,则加班时间另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2、乙方仅向甲方提供吊车及司机。

3、甲方负责所吊设备自身结构及强度的安全。

4、甲方负责现场的平整及道路畅通。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出厂手续。

第四条其他

1、施工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情况,应保留现场,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双方的损失。

2、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双方沟通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出租给甲方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按建设部文件,维保必须由有安装资质并在当地建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作业,并整理资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维保机械的工程名称

第二条:委托乙方维保的机械名称、型号

机械名称:塔式起重机

机械型号:TC6515

生产厂家:

一、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当班司机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二、乙方每月对每台设备进行月检,并做好记录,必须按月检内容进行,监理和使用单位必须确认并签字。

三、乙方需定期进行检查、做记录,不合格项目告知甲方、监理单位及地方专业检测机构,并应尽快整改。

四、乙方如果没有对问题项目告知相关单位,且没有按检查内容进行整改,所出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邀请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进行维修,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日期:乙方:

代表:日期:

塔式起重机购买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塔式起重机及相关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需方同意购买桂林长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如下产品:

产品

名称型号

规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单 价

(万元)数 量

(台数)总金额

(万元)

塔式起重机 米 米

标准节

附着架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注:

1、附着架拉杆长度在6米内,超出此长度价格另行协商。

2、以上价格含代办运输费用。

3、需方增加购买的标准节、附着架(如没有另外协议的)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4、销售发票为13%税费。

二、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结算期限:

三、质量标准:按有关产品行业标准及供方企业标准执行。

四、产品质保、维修

1、除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对该产品保修期为 壹 年(不含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钢丝绳、滑轮、轴承、刹车片、缓冲胶等零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设备故障,供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2、质量保修期内,需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供方应在24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因设备维修及配件发货期间造成设备停用,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供方违反合同规定,亦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付货款。

3、供方对由于下述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违规操作、违规保养、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零部件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2)由于未按要求加注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设备损坏。

(3)由于偷盗等人为或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

五、发货条件:发货前,需方提供货物运至安装地点的运输道路条件,并按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配重块,且安装场地、安装及卸车所需的汽车吊应满足安装要求,否则供方有权不发货。

六、包装标准:整机、加高的标准节、附着架为裸装。

七、启运地点、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 启运地点:广西桂林市高铁产业园灵川县富兴路10号。

(3)设备安装地点:为 ,需方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4)运输方式:供方代办汽车运输,货交运输方后相关风险由需方承担。运输费由供方承担;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货的条件(其条件见合同第五条),供方在确认其条件已经具备的_ 15 _日内发货。

八、安装责任:供方独立高度内包安装一次。卸车及安装吊车费供方负责(超出25T吊车费需方承担)。该产品的报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工作由需方承担相关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应在提货地或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验收货物并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供方视为验收合格;需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电话通知供方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内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自行运走,否则发生的货物丢失等责任均与需方无关。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条件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随机配件数量及供应办法:螺栓、滑轮、轴承、销轴、钢丝绳、电器等配件按独立高度所需数量配置,随整机同时供货。

十 一、供、需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提供满足运输要求、塔机安装要求的道路、场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及配重块。

3、在塔机进场及安装期间,需方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及协调工作,并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

4、需方负责塔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需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在三天内支付完所有货款。

6、供方需将合格的产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时送至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7、及时、如实的向供方反馈塔机故障或售后服务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者所提交的货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货及因需方未支付预付款而导致本合同自然终止的,则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地震、洪涝等客观因素除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单价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暂停发放其余货物,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方自负。

3、需方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不得将所购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抵债、赠予、调换等行为,否则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向供方承担标的物总金额30%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供方还有权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货款。

4 、供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期间,如需方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供方销售的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如在三十日内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货款。

5、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30日内,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货款,视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理,其处理方式为(选其中一项):①变卖或拍卖标的物,以所得款偿还本合同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处置费用,剩余部分退还需方。②供方取回该标的物,需方支付此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期限自发货日到供方运回日止,使用费每台每月按合同单价的5%计收,进退场装拆费按合同单价的8%计收,运输费按本合同运费的二倍计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在标的物返回后多退少补。

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可能将产生的赔偿数额双方在签约前均已知悉并理解,违约方同意在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自愿放弃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超过实际损失等为由进行抗辩。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否则视为未按照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的违约行为,需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给供方违约金;超过三十日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的,供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需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未付货款。

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生效;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解除方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

9、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争议,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贰年,货款实际付款人视同第二担保人。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权顺延发货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则从第10日开始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约定事项:

1、自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应在三个月之内提货完毕,超出时间供方有权调整价格。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应由需方直接汇入下表中供方账户;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视为需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声明:签字人在签字前已仔细看过并确认所有条款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广西桂林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桂县世纪大道支行

帐 号: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担保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