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企业招工劳动合同书【通用3篇】》
地方企业招工劳动合同书(精选3篇)
地方企业招工劳动合同书 篇1
甲方:
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及销售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迫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凳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方企业招工劳动合同书 篇2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永久住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
合同起止日期:
一、合同的订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期限条款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个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3、试用期满后,甲、乙方均有权通知对方是否转正和续签合同,如果甲、乙方通知对方不续签合同,则通知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之日。
4、 试用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转正并给乙方办理转正手续的。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条款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方面工作。乙方承认甲方的《员工守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的职位实行 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事假和病假。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条款
1、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 号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2、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3、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7、甲方根据经营情况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六、社会保险条款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3、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劳动纪律条款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员工守则 》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地方企业招工劳动合同书 篇3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部门从事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聘用方:
受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