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热门三篇)》
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精选3篇)
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 篇1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共6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采取( B )的措施。
A.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B.赔偿损失 D.追缴财产
C.继续履行
2.对于建议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请求( A )确认无效。
A.人民法院
B.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包括( B )。
A.行为
B.权利 D.智力成果
C.当事人
4.工程建设中甲施工企业的乙项目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B)承担。
A.乙项目经理
B.甲施工企业 D.具体施工人员
C.建设单位
5.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C)。
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
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
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
6.在施工合同中,(D )是承包人的义务。
A.提供施工场地
B.办理土地征用
C.在保修期内负责照管工程现场
D.工程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的照管负责
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某分部工程应于开工后的第10个月竣工移交。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0.5个月;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索赔顺延工期0.5个月;由于业主严重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停工0.5个月。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应通用条款的规定,( D )个月应作为判定承包商该部分工程施工是否提前竣工获得奖励标准。
A. 10
B. 10.5 D. 11.5
C. 11
8.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D )。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采用一定的合同形式
9.在施工合同中,项目经理是( B )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
A.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B.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D.发包人代表
C.总监理工程师
10.无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应当请求向( D )撤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机构 D.仲裁委员会
C.监理单位
1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质量的约定不明确,首先应当采用( A )确定价款。
A.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
C.交易习惯 D.按照通常标准
12.设计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应在(D)时终止合同。
A.提交设计文件 B.设计文件通过审批
C.设计人向施工单位完成设计交底D.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
13.在承包工作范围内,部分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经过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如果设计图纸仍有质量问题,则责任应当由( B )承担。
A.发包人
B.承包人 D.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
C.工程师
1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上是(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1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C )。
A.定金
B.留置 D.质押
C.抵押
16.因承包人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工程竣工时间的延长,监理单位(A)。
A.不承担责任 B.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C.监理单位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D.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下列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是( B )。
A.承诺是由非受要约人做出
B.承诺超过期限,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C.承诺的内容对要约的数量提出适当变更的
D.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做出承诺
18.设备安装工程中,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应由( B )组织试车。
A.发包人
B.承包人 D.设备供应人
C.监理人
19.招标文件要求工程的施工期限不得超过20个月,承包商在投标书内承诺18个月竣工。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因变更批准顺延工期1个月;填筑工程施工中遇到虽未达到合同约定不可预见外界条件等级的连续降雨,工程师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指示该部分的施工停工0.5个月。则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误竣工标准的.合同工期应为( A )个月。
A. 19
B. 19.5 D. 21.5
C. 21
20.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 C )。
A.当事人有损失
B.当事人有过错
D.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C.合同尚未成立
21.关于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工程师未能按规定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该检验视应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
B.工程师没有参加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不能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C.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D.重新检验表明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22.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A )。
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依法承包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C.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D.有争议的财产
23.某些紧急工程,特别是灾后修复工程,只能采用(D)合同。
A.可调价的总价
B.不可调价的总价 D.成本加酬金
C.单价
2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 C )。
A.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
25.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 )。
A.标的B.数量
C.质量D.价款
26.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用从( D )之日止的持续时间为缺陷通知期,承包商负有修复质量缺陷的义务。
A.开工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
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 篇2
常见合同陷阱,警惕这10条!
导读: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
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01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02
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03
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04
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05
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06
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07
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08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 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__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__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09
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民法典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
10
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合同签订警惕这十条 篇3
《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