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行使遗赠扶养协议(通用三篇)》
外国人行使遗赠扶养协议(精选3篇)
外国人行使遗赠扶养协议 篇1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不包括旅游、交通、医疗等补助项目),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含附件所规定内容)履行合同,经聘方指出或调整后,仍无法达到聘方预期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其行为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受聘方指出(须有当事人签字的处理记录)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额外支付1-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一)聘用双方若希望与对方续签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聘用双方未经提前告知对方而无故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聘用双方协商决定。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须承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并额外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聘方: 受聘方:
日期: 日期:
外国人行使遗赠扶养协议 篇2
1.格式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外国人行使遗赠扶养协议 篇3
遗赠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生产队,农民。
扶养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生产队,农民。
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_____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_____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愿将自己的房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_____________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__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__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________________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_________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保存一份。
立遗嘱扶养协议人: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