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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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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通用3篇)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篇1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就橡塑保温材料供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价格:

本合同产品为:

产品品牌:

产品规格型号: 以实际订货单为准

产品供价: 元/立方米; (此价格含税金)

第二条 质量条款:

1、 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须符合

具备国家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以上标准均指供货时的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一致。 第三条 交货条款:

1、 交货时间: 自甲方下订单后,7天内发货

2、 交货方式: 由甲方协调货运

3、 乙方应随货提供以下文件,用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的依据(不权限于以下文件)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货物出厂合格证明书;

2) 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3) 其它相关资料。

4、 交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四条 验收条款: 1、 验收方式:由甲方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书面确认;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默认合格。

2、验收结果确认方式:根据国家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以国家行业机构检验结果为准。

3、乙方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检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五条 计量方法:

1、板材、管材以实际长度为准,具体以 材料立方数结算。

2、是否允许合理损耗:

第六条 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 。

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不回收 。

3、包装应保证完好无损,包装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条款: 发货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供货周期:

供货期: 4 天至 7 天(特殊规格型号 材料由甲乙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结款方式:

1、本合同以:银行现汇或银行承兑形式结算。(银行承兑不能超货款的 )

2、结算单价按合同所列单价,甲方下订单给乙方,预付 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 货款方能发货,乙方开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订单,按标准、按时、按量将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产品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时,乙方负责在15日内协调解决。乙方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及包装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货物的生产加工、装车,提交所需的资料。

3)产品包装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包装外观不低于乙方同类产品要求),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义务:

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合同文本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等转予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否则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内无法履行合同内条款时,应提前与甲方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货款。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应与乙方及时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乙方自身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当等情形不列此范围内。

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方承担 的税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信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

经营地址: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烟酒副食、日用百货、包装食品零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或延长合伙经营必须提前六个月取得甲乙双方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预计总投支肆拾万元(¥)。甲方、乙方各占%股份,计各投贰拾万元,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 另注:

1、 合伙人的出资,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合伙资金。

2、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和义务

1、 经双方协商一致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

2、 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管权利,对于实际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以下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必须加以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预支每分工作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3、 人员安排,经甲乙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共合伙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店赔偿另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合伙人之间其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签字:

合伙人乙方签字:

年 月日 

合伙经营项合同(日用百货)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