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术合同(通用3篇)》
管理技术合同(精选3篇)
管理技术合同 篇1
装备系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技术协作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由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依据标准及规定
GB3836.1-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隔爆型“d”
GB3836.4-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本质安全型“i”
MT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1004-20xx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8-20xx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20xx)
AQ6201-20xx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xx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条 技术协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按协议条文和附件一: KJ20xxN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方案、附件二: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附件三: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组成及设备清单。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确定并提供监控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系统设备的井下及地面安装施工布置图、探头位置、主要设备(井下防爆交换机、分站等)取电、设备布置情况图以及相关的矿井技术资料等。
2.系统设备到货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共同检查外包装质量,核对数量,并共同开箱检查产品数量及质量合格后,由甲方签收并妥善保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向运输部门索赔,并及时补充缺额,如出现保管不善的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
3.按协议进度由甲方完成系统的部分安装,即:铺设电缆、安装井下工作站和传感器等,做好调试前的各项准备。
4、按乙方提供的系统安装技术规范和要求,在乙方指导下由甲方组织安装,并确保系统安装质量。如因甲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5.按附件二有关技术培训要求,一期培训在系统设备到货前由甲方派人员到乙方完成技术培训(时间另行约定)。设备货到后,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和提供培训场地,以便进行二期现场培训。
6.系统正式开通运行一个月,达到技术性能指标,甲方负责写出运行报告,并会同供方人员按附件(1)和系统验收的要求组织系统的验收。
7.甲方为乙方到矿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方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与甲方共同完成系统设备具体安装位置、取电及瓦斯超限断电方案确定等。
2.在系统设备到矿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原理图资料和使用维修手册、系统配套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提供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影印件及维修必须的图纸资料;提供外购设备产品的厂名及随机资料。按附件一的技术要求负责进行系统安装调试,以保证系统安装调试质量合格。
3.乙方必须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必须负责及时退换(一般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更换)。
4.售后服务遵照附件2中售后服务部分实行。
5.在系统安装完毕并试运行后,由乙方写出安装调试报告,并参加甲方组织的系统验收、移交工作。
6.系统验收移交投入正式运行后,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一年,此期间系统发生非人为损坏和问题由乙方负责。一年以后必须负责长期保修。
7.负责向甲方长期提供本系统的有偿配件供应。
8.按附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乙方应确保工期,按进度安排如期完成系统安装和调试。
9.乙方负责对甲方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10、考虑监控系统今后的发展,乙方在软件增加新功能时免费向甲方提供软件升级。
第三条 系统装备配置与工期安排
1.该系统装备配置见附件三。
2.合同生效后,乙方严格按附件四的设备及材料清单供货。
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于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一个月组织验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包括附件一、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附件三可根据甲方安装前的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与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并按国家相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其它
本技术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 本协议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管理技术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序文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技术项目由乙方(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 服务项目名称
1.1 服务项目名称是指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全称。本合同的技术服务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名称)
1.2 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
1.3 鉴于我国技术服务业的具体情况,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繁多复杂,法律上具体规定名称的,只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技术服务的范围远不限于此,凡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需要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大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 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2.1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体现为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有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材料配方、设备改造、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经营管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和检索、复杂的物理测试及化学测试、生物测试、复杂的产品或材料性能的分析鉴定、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完成的特定技术工作、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服务方可就上述技术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
2.2 技术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双方约定服务方可以通过产品设计、工艺编制、非常规理化测试分析、企业技术改造、材料鉴定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中介活动等方式来提供技术服务。
2.3 技术服务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术服务项目的难度、具体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实施效果。例如,为引进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关键部件的消化吸收,通过技术服务,使技术设备能够达到某一种技术生活水平和某种标准。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以及分阶段履行的各阶段的起止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协作事项应在________日内完成;服务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服务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3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以工艺产品结构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以及利用技术和经验为特定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来完成。
第四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4.1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服务方顺利开展服务工作,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背景资料等。
4.2 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向服务方阐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要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原始设计文件及必要的样品材料等;
(2)根据服务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服务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服务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3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 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场所、交通、食宿等)
4.5 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五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 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服务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6.1 鉴于技术服务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技术服务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服务成果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式验收,也可以约定由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七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7.1 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方提供技术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报酬 元人民币。
7.2 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 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等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8.2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8.3 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补齐不足部分。
8.4 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5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6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呆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委托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7 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 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样品及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9 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减收报酬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0 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密不善,造成丢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适当措施也未及时通知委托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12 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9.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 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0.1 技术服务:是指科学技术专家或者由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利用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他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一项服务活动。
10.2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议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0.3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10.4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的介绍活动,并协助解决约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10.5 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
10.6 技术工作成果:是指服务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完成的、以科学技术知识为内容的工作。
10.7 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当技术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双方约定的通过何种标准和方式来验收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附文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签章)
管理技术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