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企业综合性劳动合同(汇总三篇)》
单位企业综合性劳动合同(精选3篇)
单位企业综合性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职工住宅楼认购事宜,经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决定为本单位职工建设二栋住宅楼,住宅楼位于 。
第二条 职工公寓认购依据。
乙方为甲方单位职工,甲方通过自建的方式建设职工公寓。
第三条 乙方所认购职工公寓的基本情况。
乙方认购买的职工公寓(以下简称该职工公寓,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号房。
该职工公寓的用途为住宅,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层。
该职工公寓阳台是封闭式。
该职工公寓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职工公寓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元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以有资质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定协议时交房款 元,开工后交房款 元,主体完工后交 元。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职工公寓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政府及国家政策的原因。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责任。
自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承担利息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职工公寓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交接。
职工公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职工公寓没有产权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职工公寓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职工公寓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水通、路通和电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职工公寓仅办理单位权属登记证书,不确权到乙方名下,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乙方所认购房产产权归乙方。乙方所购公寓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转让销售。
第十六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职工公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职工公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单位企业综合性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住 所:
性 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 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下列第 项:
1、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 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地点)承担 工作任务。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本合同实行下列第 项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综合工时制,按 (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时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上岗前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治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 劳动报酬
1、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元。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3、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夜班津贴。
4、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等假期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甲方可执行依据政府
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工资增长指导线,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工资分配办法。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至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企业综合性劳动合同 篇3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