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劳动合同(三篇)》
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通用3篇)
行政部门劳动合同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和解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本机关提交一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者盖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者盖)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部门劳动合同 篇2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条例》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前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前个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其中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
3、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元/周期,支付日期为,支付方式为。
乙方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以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省、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甲方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符合《民法典》、《民法典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调解与仲裁: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解决。
九、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行政部门劳动合同 篇3
发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年 3 月 1日起至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甲方:乙方:日期: